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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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

各县(市、区)总工会、工农业园区总工会,市直属各系统工会联合会,各直属企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

《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职责,已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请市直属各系统工会联合会、各直属企业工会参照执行。

吴忠市总工会

2020年3月5日

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依据《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发〔2015〕2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工办通〔2019〕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市县区级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帮扶资金使用对象为精准识别后纳入工会帮扶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家庭。

第四条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等帮扶项目。

(一)生活救助:用于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贴,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每户每次给予500--1000元的帮扶救助,每户每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额。

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特殊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补助金。

(二)助学救助: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子女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的上学基本生活补贴,以推动进入“奖、助、贷、勤、减、免”资助体系为主,适当补助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学习用品等费用,每年开学给予5000元的帮扶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建档地10个月低保标准总和。

(三)医疗救助: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贴。根据帮扶对象需求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支付后,门诊和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10%确定标准,每次最高给予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的帮扶救助,已使用过的医疗费票据不能重复计算,年度累计救助不得超过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包括自付部分和自费部分)。

(四)法律援助:用于为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在调解、仲裁、诉讼等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的补贴,包括律师咨询、代拟文书、代理诉讼(卷宗、职工签字)、案件补贴。援助标准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补贴费用仅限发放给困难职工本人。

(五)职业培训:用于对登记失业的下岗困难职工、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含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困难农民工等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实名制管理,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需在年初制定培训预算并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后使用,未经全总批复(批复资金额度以下拨通知单为准)不得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职业培训。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限额管理

为防范资金风险,对单个困难职工家庭一次性帮扶超过

2万元的,需经自治区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发放;超过5万元的,需经自治区总工会审批并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核同意后发放。

第三章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和总工发〔2015〕20号文件执行,用于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帮扶中心对符合全国级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补助、医疗补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等项目帮扶。自治区财政配套、工会经费投入应当用于自治区级以上建档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社会各界捐助等其他来源帮扶资金,应当按照吴忠市财政政策规定、市总工会相关制度及捐款单位(人)意愿使用。按照分级使用管理原则,符合全国级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应当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来源帮扶资金,自治区级困难职工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及非中央财政的其他来源帮扶资金。

第七条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

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的审批程序和额度。

第八条各级工会帮扶资金应纳入同级工会预算、决算和绩效管理,按照工会和同级财政的预算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每年12月底前帮扶中心应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表,报同级工会编入预决算。年终,各级工会进行年度决算时,应根据帮扶中心年度资金收支决算表进行账务合并;年终决算后,本级工会账上的“其他应收款-帮扶中心”余额应与帮扶中心账上的“结余”数一致。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在当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各级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具体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帮扶资金使用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资金类别、额度应于决算表内容一致。

第九条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核算单位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准确核算各类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第十条监督检查

县(区)级及以上各级工会要建立由本级纪委监委驻工会纪检监察组、权益保障、职工服务中心、财务、经审部门组成的资金使用监管小组,各司其职开展工作,并针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开展检查。

各级纪委监委驻工会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有关业务部门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追责问责。

各级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并开展具体帮扶活动,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编制预决算,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中央、自治区财政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对不重视困难帮扶工作、推诿应付、帮扶工作流于形式、不作为、乱作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混乱的地方将严肃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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