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民办中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中学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公办、民办中学及其附属机构。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勤俭节约、公开透明、权责分明。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由校长负责,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财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七条学校财务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学校财务收支应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预算执行应严格规范。
第九条学校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的渠道及时上缴,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学校各项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收支应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三条学校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明确责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资产购置、处置、报废等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章财务报告第十五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向校长、董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报告应按照规定时限报送,不得迟报、漏报。
第六章财务监督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学校财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内部监督由财务部门负责,外部监督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民办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内部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预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3. 合理编制预算,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准确性;4.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5. 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财务部,负责全校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1. 编制、执行和监督学校财务预算;2. 管理学校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3. 负责学校各项资金收支的核算和管理工作;4. 监督和管理学校资产,防止资产流失;5.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6.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下设会计、出纳等岗位,具体职责如下:1. 会计:负责财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2. 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学校财务预算由财务部负责编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财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2. 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的合理需求;3. 勤俭办学,严格控制支出;4. 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学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3. 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 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的合理需求。
第五章财务报告与监督第九条学校财务部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条学校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行为,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财务组织机构1. 民办学校设立财务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部设部长一名,负责财务部的全面工作,并协助校长处理财务事务。
3. 财务部下设会计、出纳、审计等岗位,负责具体财务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学校财务收支平衡。
4. 严格成本控制,降低学校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 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6. 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四、财务流程1. 预算编制与审批(1)每年年初,财务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2)预算编制完成后,报校长审批,经批准后执行。
2. 收入管理(1)学校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截留或挪用。
(2)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程序。
(3)收费收入应及时上缴财务部,不得私自截留。
3. 支出管理(1)学校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2)支出前需填写报销单,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进行核算。
(3)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4. 资产管理(1)学校资产应进行登记、领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2)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5. 税务管理(1)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2)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税务合规。
6. 审计与监督(1)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财务工作透明、规范。
五、附则1. 本制度及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及流程的解释权归民办学校财务部。
3. 本制度及流程如有未尽事宜,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3篇)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3篇)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精选3篇)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11、收入问题:为少交税收入记在账外或是将不确认收入,将收入挂在往来科目中,此时也不会开增值税发票,钱货早已经交易。
2、成本问题:①、情况1往往产生问题是账面库存商品成本结转不及时,货物已经发出但未记录成本;或者是材料、人工等耗费已经计入成本,而与收入不配比。
②、部分生产类企业因车间零部件较多,材料入库、出库记录不及时、不准确而产生账面成本不准确,甚至有企业平时的成本按估计的方法来核算成本。
③、平时不对库存进行盘点,使账务和实际情况脱节,财务记录不准确。
3、资金问题:①、一般缺少资金,向银行借款较多,一般与其他企业互相担保;向个人借款用于暂时的资金往来或是生产经营,利息高于银行贷款;有的还会存在职工集资问题。
②、现金、银行存款:账面现金较多,实际现金一般远少于账面,存在较多白条;现金使用不合规。
③、往往有较多的业务费(给客户采购人员的回扣),在白条中列支,到最后没有相应的发票或是费用单。
④、出资、增资不实,往往是先出资再抽逃,以后通过费用方式慢慢的抵消掉。
4、人员工资问题:①、往往缴纳不足,与部分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问题:①、固定资产入账时间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折旧、摊销在不同年度差异,也使损益表差异,甚至影响不同年度的盈亏情况。
②、账面记录与实际往往有差异;摊销问题。
有些可能已经报废或减值,但仍挂账。
③、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般金额较大,应与当地同等情况比较分析,可能有些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合同隐藏大额的非正常交易等。
此处仅列指几条,更多问题大家共同讨论分享。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的对学校职工外出乘车进行规范管理,更好的对学校的费用进行成本控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归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具体要求1、学校员工外出办事,本着节约原则,应尽量乘坐市内普通公交车辆(公共交通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许乘出租车;2、员工外出办事,需事先向本部门领导或向直接上级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办事,如无事先上报而产生的乘车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引言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学校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主体,承担着培养人才的重大责任。
为了确保民办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财务的健康管理,制定和执行科学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资产管理制度1. 资产登记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登记制度,对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编号、购置日期、购置价值、使用部门等。
2. 资产使用民办学校应根据资产的性质与用途,明确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对于重要资产,如实验设备、图书馆藏书等,应加强保管和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3. 资产更新与报废民办学校应定期评估资产的使用状况,对旧化、损坏或无效的资产及时进行更新或报废处理。
处理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资产的精确计量和合理处置。
4. 资产维修与保养民办学校应建立资产维修与保养制度,对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的维修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5. 资产盘点与清查民办学校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清查工作,核实资产的数量和状况,防止资产丢失和浪费。
二、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预算民办学校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收入和支出的预计情况,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预算编制过程应科学合理,确保学校的财务安全与稳定。
2. 财务记录与凭证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记录和凭证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的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财务报表民办学校应按照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准确、完整,反映学校的真实财务状况。
4. 财务审计民办学校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对学校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客观、独立的审查。
审计结果应根据需要,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保证学校财务管理的健康发展。
5. 资金管理民办学校应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收入、支出、支付和结算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督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民办学校内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务活动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方面。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三条预算管理1. 学校应根据国家政策、行业规范和学校发展需要,合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预算执行过程中,学校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资金,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3. 预算执行结束后,学校应认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总结经验,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第四条收入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来源、标准、程序和责任。
2. 所有收入均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设立“小金库”或截留、挪用。
3. 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收费标准执行,确保收费公开、透明。
第五条支出管理1. 学校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合理使用”的原则,确保支出合理、合规。
2. 学校支出应按照预算安排,不得超预算支出。
3. 学校支出凭证必须齐全、真实、合法,经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六条资产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购置、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职责。
2. 学校资产应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3. 学校资产报废、转让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财务报告1. 学校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2. 财务报告应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校长签字后报送相关部门。
3. 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向校董事会和全体师生通报财务状况。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规、高效。
1. 财务部门应设立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控制。
2. 财务审批流程应规范,确保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的合理性。
3. 财务活动应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活动合规、高效。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0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精心整理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1为规范我校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重大货币资金支付团体决策和审批制度:第一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团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党校资源,努力节俭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行监督。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职责制。
第四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财务主管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并按校内管理设置二级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经济职责制。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景和管理要求,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校内经济政策。
第六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统一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八条:依法组织学校收入,进取为学校事业发展组织资金,统筹安排调度学校各项经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确认、归集、记录和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活动中的会计信息,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一、资产管理制度1.资产登记与管理: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备的资产登记系统,及时准确地登记、统计学校资产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规范。
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校内各类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明确责任人,落实资产的使用、保管和维修等具体事项。
3.资产处置与变动:民办学校在资产处置和变动时,应制定相应的处置和变动制度。
对于闲置、报废、损坏或超期服役的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同时,对于资产的转移、调配、抵押等变动情况,应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和审批程序。
4.资产保险与安全:民办学校应购买相应的资产保险,对重要资产进行保障。
此外,学校还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资产的安全性。
1.预算编制与管理:民办学校应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编制与管理制度。
校方应统筹安排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确各项预算指标和可行性,并加强监督与审计,确保财务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资金筹集与管理:民办学校应建立资金筹集和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经费的合理渠道和有效使用。
校方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积极争取各类资金,同时确保各类资金的安全和监督。
3.财务会计与报表: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报表体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会计的核算和报表的编制。
财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各项收入和支出,编制财务报表,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4.财产保管与使用:民办学校应加强对财产保管的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财务部门应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制定明确的资产使用办法,加强对资产的监督与控制。
5.内部控制与审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定期组织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并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总结: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是确保学校资产和财务安全的基础,它的完善与执行对于学校的发展和可持续运营至关重要。
民办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不断加强监督和改进,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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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为了加强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从第34条到第38条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费,建立健全财产、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办学经费的用途作了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审计和审查。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4条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财务制度是指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必须遵守的规章和准则,是财务管理的依据。
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学校财务制度的实施,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和学校内部财务活动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做到合法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圆满完成,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
具体说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应建立: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方面的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学校基金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校办工厂财务管理等制度。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方法、程序等规定。
主要内容有:会计工作通则、会计核算原则、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会计交接、会计档案等规定。
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学校的会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会计活动的管理。
资产管理制度是指民办学校物资资产的保管、配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主要指: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的保管维修制度,财产物资的管理和配置、使用制度。
具体为:财产分类账制度,物品采购登记制度,物品进出库制度,物品损坏及报废制度,办公用品发放等制度。
民办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民办学校在管好资金的同时,要管好资产。
要划清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设置固定资产账卡。
防止因财、物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破损、丢失,努力克服管理中重财轻物的倾向。
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照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要分清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财产、创办者投入到教育机构的财产和教育机构通过办学积累的财产,并分别登记建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及编报各种财会报表,做到账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 (钱)相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
按照有关规定,要长期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定期向批准办学的行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教育机构内部应加强财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账目。
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这就直接规定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投入者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社会资产属于社会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民办学校是以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教学活动的,当它取得法人资格后,就对民办学校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由我国的法人财产制度所决定的。
法人财产制度即法人独立财产制。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法人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法人以其财产为基础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财产为对价从别人那里取得财产;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付其债务。
拥有独资的财产也是法人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根据之一。
在法律上,任何法人都要有独立财产,只不过因各类法人的情况不同,对独立财产的具体要求不同;但这均不妨碍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也正是由于法人财产制度的极端重要性,我国《民法通则》也明文规定法人应当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就是我国法人独立财产制的民法渊源。
民办学校从作为法人起,就享有对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根据法人独立财产制,民办学校对其产权具有以下的法律涵义:(1)民办学校法人的财产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社会捐赠、国家的支持,不同部分投入的所有权还是归原投入者所有,法人独立财产制并没有改变原所有者对投入财产的所有权。
(2)民办学校对其财产拥有独立支配权,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为履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责,独立的、自主的支配其校产,即对校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民办教育机构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对使用权加以一定限制的财产所有权形式。
其限制和排除的目的,在于保证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实施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出资人的财产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出资财产的流失。
(3)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校产的原投入者不能因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而随意从校产中撤回资产的投入。
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后,具有学校法人资格。
教育机构设立后,举办民办学校的有关组织、个人用于出资办学的财产即与举办者的其他财产相分离。
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用于办学的财产属于学校法人财产,由教育机构直接行使占有、管理、使用权利。
举办者不得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财产,也不得随意从教育机构抽回。
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通过收取学费、接受捐赠、取得校办产业收益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固定资产,均归民办学校所有。
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是指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民办学校的校舍、场地、仪器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或将民办学校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对侵占或变相侵占民办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直接责任者。
对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本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这一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稳定的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证。
对于确保教育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有直接的影响。
为此,本法从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民办学校向其就学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体现。
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杂费以及住宿等学习期间必要的费用。
(2)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需报有关部门备案。
进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价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只能按批准后的收费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和物价行政部门备案后,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纳人教育机构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教育机构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审批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育机构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3)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须公示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范围主要为: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方式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
通过教育收费的公示,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4)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和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经费,以保障正常的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至于教育机构用公共积累举办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或编著教学研究书籍等,都属于教育机构自身建设发展范围,是本款规定所允许的。
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督与审计本法第38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要制作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结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财务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
主要说明民办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者审批机关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应认真审核。
教育机构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并长期保存。
民办学校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计,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民办学校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专项或全面审计,并在审批机关指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