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精编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工资单:提供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前至少一个月的工资单,以证明员工的工资情况。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员工同意书、 企业生产计划等。
申请提交与审核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需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特殊 工时制度的原因、实施计划等
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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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审批流程和标准:确保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过程公开透明,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员工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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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在制定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充分听取员工的 意见和建议,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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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在特殊工时制度下,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避免员工过度劳累或超时工作,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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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福利待遇:在特殊工时制度下,应完善福利待遇,如加班费、 调休等,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确保员工权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员工休息和休假权利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合法合规 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员工参与和沟通:加强员工参与和沟通,确保员工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特殊工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遵守地方政策法规:根据当地政策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特殊工时制度,确保合法合规。
遵守行业标准:根据行业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特殊工时制度,确保行业规范。
遵守企业内部规定:根据企业内部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特殊工时制度,确保企业内部 管理规范。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范本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范本一、引言特殊工时制度是为了满足特定岗位或特殊工作需求而设立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方式。
为了保证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特制该办事指南,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流程。
二、申请程序及要求1. 申请人应向所在部门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2)特殊工时制度说明,包括申请人所在岗位的特殊工作性质、需要特殊工时制度的原因、具体工时安排方案等;(3)申请人本人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4)申请人所在部门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人所在部门的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初步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条件,并将初步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2)内部评估: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确保特殊工时制度不会给申请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并将内部评估结果通知申请人。
(3)审批决策: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内部评估结果,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批准特殊工时制度,以及具体的工时安排方案,并将最终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原则及注意事项1. 公平公正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对特定个体偏袒或歧视,需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审批。
2. 保护员工权益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安排必须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严禁强制加班或过度加班。
3. 安全生产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保证员工在特殊工时条件下的安全。
4. 合理预警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合理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5. 审批时效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应按照合理时限进行,避免过长的审批时间影响申请人的工作进度。
四、常见审批材料及要求1. 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基本信息;(2)所在部门及岗位;(3)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原因和目的;(4)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工时安排方案;(5)备注。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例文(4篇)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例文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指南——蜀山区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____号);3、安徽省劳动厅《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____号)。
二、申请条件(一)企业须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及考勤制度,确保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二)企业须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及《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三)企业须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四)企业须维护职工的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坚决禁止采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特殊工时工作;(五)实际用人企业若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且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照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在申请前需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三、适用岗位(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人员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3、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营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出租汽车司机以及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因工作性质特点,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须知

企业申请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须知一、企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样表附后);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的,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当月或上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含缴费人数、缴费金额、参加险种等,说明+缴费凭证复印件+社保局盖章)。
二、办理程序:1、登记企业将上述材料交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或直接交到劳动关系科,办理登记;2、受理与补正区人力社保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3、核查决定受理后,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进行现场核查;4、审批区人力社保局要严格按照特殊工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5、送达区人力社保局作出批复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送达企业;6、公示、登记和报告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在收到批复后,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要建立职工工时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要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将实施情况在实施期限届满前报审批机关,作为申请延期及重新审批的重要依据;新招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休息休假等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
联系电话:86169293 周永刚张永忠附件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文件渝人社发〔2010〕205号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节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四篇)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特殊工时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经劳动部门批准,安排员工在特定时间段内以不同于普通工时的工作制度,包括加班、夜班、轮班、倒班、假日加班等。
特殊工时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并合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能够正确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需要在员工提出特殊工时需求时,进行审批过程,以确保合规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以“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为主题,为企业提供办事指南。
本指南包括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流程、审批的条件和要求、审批的材料和申请表格,以及审批的注意事项等。
一、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流程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员工提出特殊工时需求。
员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特殊工时需求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2. 人力资源部门审查申请材料。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的特殊工时需求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如有必要,人力资源部门可与员工进行面谈,进一步了解其特殊工时需求。
3. 上级部门审批。
审查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上级部门,上级部门将对员工的特殊工时需求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4. 通知员工审批结果。
审批完成后,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员工,告知其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安排和注意事项。
5. 安排特殊工时制度。
员工获得特殊工时制度审批通过后,根据企业的安排,按照特殊工时制度进行工作。
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条件和要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1. 合法合规。
特殊工时制度需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和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2. 有实际需要。
特殊工时制度需基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确保企业能够按时高效完成任务。
3. 保护员工权益。
特殊工时制度在满足企业需要的前提下,要合理保护员工的工作、休息和健康权益,不得对员工造成不合理的身体和心理压力。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是指员工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工作方式的申请。
特殊工时制度可以包括加班、弹性工作时间、远程办公等形式。
审批特殊工时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一般来说,员工需要通过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申请原因和具体的工作计划。
审批特殊工时制度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员工需要说明特殊工时制度对工作的影响和效果,以及为什么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工作方式。
2. 工作计划和目标:员工需要提供详细的工作计划,说明如何完成工作任务,并确保不会影响到团队或组织其他成员的工作和目标。
3. 工作量和产出:审批人需要评估员工的工作量和产出是否与申请的特殊工时制度相匹配,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员工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4. 员工的能力和适应性:审批人需要考虑员工的能力和适应性,确保员工能够适应特殊工时制度带来的变化,并保持工作质量和效率。
审批特殊工时制度时,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同时,需要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2篇)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一、概述特殊工时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调整,使其能够适应工作需求和个人生活需求的一种灵活工作时间安排制度。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流程,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特制定本指南。
二、审批范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适用于以下情况:1. 项目工期紧张,工作量大,需要加班的情况;2. 突发事件导致工作任务紧急,需要加班完成的情况;3. 劳动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情况(如照顾婴幼儿、急事处理等)。
三、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公司在册的正式员工;2. 申请工时调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工时上限;3. 申请人必须提前至少三天书面提交申请,并附上合理的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4. 申请人必须保证在特殊工时期间内能够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审批流程1. 申请人填写《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表》,并提交给所在部门主管;2. 所在部门主管进行初步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意见;3. 若所在部门主管同意申请,将审批意见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4. 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终审,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做出决策,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部门主管;5. 若审批通过,所在部门主管将通知申请人,并根据特殊工时制度进行安排;6. 特殊工时期满后,申请人须向所在部门主管提交特殊工时工作报告。
五、注意事项1. 特殊工时制度仅适用于特殊情况,不能成为常态化的加班、调休方式;2. 特殊工时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工时上限;3. 申请人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4. 特殊工时期间,申请人享受相应的加班补贴和福利待遇;5. 特殊工时期间,申请人有权随时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终止特殊工时的申请。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相关规定的申请,将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总结:本指南旨在明确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流程和要求,确保申请人合理享有特殊工时制度的权益,并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文件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文件
我公司此次申请特殊工时制度,旨在提高员工生产效率、优化岗位安排,同时避免加班过度给员工带来的身体和心理负担。
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时制度
1.正常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日工作时间8小时,周工作日为5天。
2.特殊工时:根据生产任务需要,实行“轮班制”或“弹性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其中“轮班制”指根据生产任务需要,分为早、中、晚班,每班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共48小时;“弹性工作制”指根据工作任务和员工个人情况,可在每天工作8小时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加班或调整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3.加班工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加班工资按照正常工资的1.5倍支付。
二、岗位安排
1.根据员工技能和工作能力进行岗位分配。
2.针对特殊工时制度,采取轮换制度,确保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以上为我公司特殊工时制度的详细方案,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员工权益,同时提高生产效率、优化工作安排。
敬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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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一、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企业化管理的劳动者,在满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也可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工时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不实行定额指标考核,工作场所有住宿休息条件的人员。
主要是在特定时段内值班,具有不定时工作性质的设备维修、抢修人员或根据工作规程应当安排留守值班的电工等岗位)。
二、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 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 企业制订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
三、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
(一)我局劳动关系科负责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二)用人单位申报流程:制订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听取职工意见——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形成是否同意申报决议——实施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示5个工作日——向我局劳动关系科提交申请材料。
(注:职工代表人数参考《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确定)(三)申请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批复。
(五)审批承诺时限: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
(六)批准期限:劳动保障信誉A级单位批准期限可以为二年,其他企业批准期限一次不超过一年。
四、行政许可决定的撤销与延续。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
用人单位在许可期限内存在重大违法情节、屡次违规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除按劳动监察规定处理外,可以撤销对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并在两年内对该用人单位的申请不再批准实行。
(二)行政许可的延续。
用人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审批机构应在该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作出审批决定。
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原行政许可决定不再有效。
对需要扩大实施范围、超过审批期限后再申报和在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期间被职工投诉或举报的情况,应当按照初次申报程序审批。
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在本单位显着位置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
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
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1、综合计算周期一般掌握为:建筑业企业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加工制造业企业原则上综合计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服务业(如:商贸服务业、娱乐、酒店、餐饮业等服务业)原则上综合计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季。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年、季、月、周的最长工作时间分别为:(1)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32小时(正常工作时间250工作日×8小时 =200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12个月=432小时)。
(2)以季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日×8小时 =50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3个月=108小时)。
(3)以月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日×8小时 =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
(4)以周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每天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1小时,且合计每月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的部分,企业应按150%支付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周期结算时间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时间。
4、综合计算周期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2、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五)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一个实施周期结束时,企业应将实施情况向所在地劳动监察中队书面报告,劳动监察中队采取回访方式予以确认,作为续报的申报材料。
六、有关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与要求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用工基本情况。
1、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是否符合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条件;2、查阅企业与劳动用工有关的资料(劳动合同及备案名册、工资表及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考勤记录等)。
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时考勤、工资分配与支付、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注:劳动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可在吴江市劳动保障网站()或吴江市总工会网站()下载。
三、企业民主管理情况。
1、了解企业是否建立工会、是否签订集体合同;2、核查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前民主程序履行情况。
查阅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职工代表名册、会议签到表、大会决议(或集体合同)、公示情况等台帐资料;根据需要随机抽取职工代表了解情况。
注:职工代表人数参照下列标准确定:(一)职工不足100人的用人单位召开职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30名;(二)职工1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为40名;以此为基数,职工超出100人的按超出数的7%增加代表名额;(三)职工1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为100名;以此为基数,职工超出1000人的按超出数的%增加代表名额;职工超过5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不少于200名,并按比例适当增加。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实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现场勘察拟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车间、班组和岗位。
核查拟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或岗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目前实际工时执行情况和工资及加班工资支付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