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合集下载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那么针对担保公司资金拆借有哪些规定呢?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

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中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四、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企业之间的借贷法律禁止

企业之间的借贷法律禁止

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法律禁止的
主要禁止性法律法规如下:
1.《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个问题第二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法律问题探讨(朱海年)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法律问题探讨(朱海年)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法律问题探讨朱海年一、案件所引发的问题某地甲商贸有限公司与同一地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2年10月16日签订一份关于联合投资开发某一房地产项目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开发某建筑大厦。

甲公司负责投资30O0万元人民币,使用期限为3年,自1992年10月22日至1995年10月21日止,投资款应于该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拨入乙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乙公司负责甲方投资以外的其余资金,并负责该项目的立项、设计、建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双方还成立了形式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指挥部。

双方还协商确定,甲公司投资款在3年使用期满后,不论乙公司经营状况如何,都应将人民币5000万元汇入甲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投资利润分成。

乙公司若延期,则须按如下公式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额=延期支付天数×延期支付金额×1‰。

甲公司所分得的利润系指净利润,有关的税收及其他费用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不予承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通过银行及时将款项打到乙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乙公司只是陆续归还了2320万元,尚欠本金680万元和约定的利润部分。

甲公司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1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返还投资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支付分红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741万元(计至1999年12月31日止),合计人民币844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可能有很多,但本文主要是借此案例分析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

二、企业间借贷的形式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情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非鲜见。

企业之间的借贷可能存在很多形式,前述案例所描述的情形就是一种典型的名为联营或名为联合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实质为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表现形式。

所谓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其表现形式不论是合同或行为,顾名思义,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双方均为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之间,通过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所发生的一种行为,即一方将自己合法所有或占有的资金借给或转借给另一方进行使用,而另一方按照约定在一定时间届满之后归还本金,以及按照约定或者一定标准计算所应给付的利息的法律行为,从而产生的一种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企业间能否相互借贷

法律规定企业间能否相互借贷

No matter how ingenious calculations are in this world, people are not counted as oneself. In the world, it is impossible to escape the joys and sorrows. I wish to meet such a person, who would only be calculated by him inhis whole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法律规定企业间能否相互借贷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见,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借款,并且依法建立的借贷关系也是合法的。

一、企业间能否相互借贷可以相互借款,但限于生产、经营需要。

我国司法对企业之间互相借款行为支持的情况限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以企业之间是可以相互借款的。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直接借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风险问题

企业间直接借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风险问题

企业间直接借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风险问题第一篇:企业间直接借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风险问题企业间直接借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风险问题1、目前法律、法规对企业间直接借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并且规定约定的利息应当收缴国有。

可见,目前法律对企业间的直接借贷行为是予以禁止的,该种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完全有可能会被收缴利息。

另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出借方可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所以,企业间直接借贷无法按照有效合同处理,约定收取的利息无法保障实现,并有被处行政罚款的法律风险。

2、企业间借贷无效对担保关系的影响担保通常为借款关系中为保证债务清偿而设定的机制,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对保障借款偿还极为重要。

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担保目的就无法实现,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可见,企业间的无效借贷将导致其附属的担保也无效的法律后果。

3、防范风险的一些做法企业间的直接借贷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带来系列法律风险。

而在现实经济中,因市场或者合作关系等因素,如果必须进行借贷,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规避上述风险?根据我们的经验,以下模式可作参考:(1)委托贷款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委托或者信托贷款。

企业之间无偿借贷会计分录政策依据

企业之间无偿借贷会计分录政策依据

企业之间无偿借贷会计分录政策依据
无偿借贷是指企业之间在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或任何其他补偿条件的情况下发生的借贷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会计准则会规定相应的政策和依据,以确保在企业间无偿借贷发生时能正确记录和报告相关的会计事项。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通常被视为一种没有可计量的权利和义务的财务关系。

因此,无偿借贷的会计处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政策依据:
1. 无偿借贷的确认:无偿借贷应当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得到确认。

通常,借款方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负债项目,而出借方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资产项目。

2. 无偿借贷的计量:由于没有明确的计量基准,无偿借贷的计量通常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

出借方在出借时将其财务资产金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而借款方应将借入的财务资产金额列示在负债项目中。

3. 无偿借贷的披露: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当披露有关无偿借贷的相关信息,以便用户能够理解无偿借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影响。

披露的内容可以包括无偿借贷的性质、金额以及借款方和出借方之间的关系等。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偿借贷会计处理方法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借贷情况。

如果借贷中涉及到特殊条款、利息等额外条件,那么需要按照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和政策来处理。

总而言之,无偿借贷在企业之间的发生需要依据会计准则对其进行准确的会计分录处理。

这包括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步骤,以确保相关信息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中。

这样的处理方法可以帮助用户了解无偿借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影响。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企业可以向特定个人借款。

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

但是如果企业想向社会公众筹集经营资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否则,即为非法,行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限定第十四条限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延伸阅读公司可以向个人借款吗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2、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借贷利率超过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法律有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不可以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没有经过董事长、或者是股东大会的同意,是不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

因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是经过股东大会或者是董事长的同意,公司的资金是可以借贷给他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进行了定义,明确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最高院:并非所有企业间借贷都是无效

最高院:并非所有企业间借贷都是无效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广厦公司与佳德物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其效力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该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广厦公司、毋*梅没有提出关于企业之间不得借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乃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一审法院关于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借款协议》有效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基于此,广厦公司、毋*梅关于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利息及手续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审判决明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存在广厦公司、毋*梅上诉所称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八倍的利息的情形。
二上诉人共同的上诉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广厦公司与佳德物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错误。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本案毋*梅向佳德物业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亦无效。一审判决毋*梅对《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按照一审判决,当事人违约后,要支付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八倍的利息,明显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某公司目前因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有一批货物没有办法盘活,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因情况紧急,公司通过向一个关系不错的公司借款来实现融资,这种现象叫做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

那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换言之,怎么看待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问题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根据1996年8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因此,企业之间相互办理借贷行为时违反法律规定的。

2、但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合法的方式实现融资:
(1)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融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企业的融资。

(2)企业可以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融资:
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以实现企业的合法融资。

(3)在实践操作中,有的企业还通过变更借贷主体、现存后贷和货款回购的形式实现企业的融资。

总之,不管企业通过何种方式实现融资,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

▲二、怎么看待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尽管《民法通则》、《合同法》、原《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对企业间
借贷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对此问题历来的政策特别是部门规章是不允许的。

(1)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并于1996年8月1日实施的《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对于“依法设立”,《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又明确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其中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据此贷款人应当是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中作出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
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综上可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是不能借贷的,如果发生借贷,法律后果自然是借款合同无效,本金返还,利息国家没收收缴。

而企业和个人、个人和个人之间允许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

如果因为短期资金短缺陷入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最好还是请专业的律师帮忙,避免损失扩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