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 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重大风险部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风险部位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较大及较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重大风险点位是指重大风险部位施工中的关键点位。
重大风险点位参考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第三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第四条重大风险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 2、检测、监测情况; 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 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 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 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 8、视频监控情况; 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 10、其他情况。
第五条重大风险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三、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 3 名以上(含 3 名)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
(一)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二)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三)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重大风险点位条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1>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2>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2.2>检测、监测情况;<2.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2.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2.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2.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2.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2.8>视频监控情况;<2.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2.10>其他情况。
<3>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3.2>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2.1>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3.2.2>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3.2.3>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4>本工程重大风险点位:<4.1>搭设高度在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2>搭设跨度在1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3>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5>附表样式<5.1>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5.2>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5.3>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1>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带范例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申请日期: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表1: 编号:
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国际大酒店
重大风险点位
深基坑开挖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规定,我单位已完成了深基坑开挖施工前条件验收自检(复检)工作,检查合格,计划于2021年5月1日实施,请予组织复检(验收)。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安全知识竞赛参考答案

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2013年安全知识竞赛(满分100分)项目名称:分数考试人员:总监一、单选。
(共30题,每题1分,共计30分)1. 按照《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要求,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 D )。
A.0.1%B.0.2%C.0.3%D.0.4%2.按照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筑【2012】141号,施工项目部人员配置管理的通知,城市道路应配置两名专职安全员的建筑面积( C )m2。
A.1万B.1万-3万C.3万-10万D.10万平米以上3.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 A )连接。
A.刚性 B.柔性 C.系统 D.机械.4.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A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进行的作业。
A .2米B .3米C .4米 D. 6米5.保护接地的定义说法正确的是( B )。
A.将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与大地之间用导体紧密连接B.将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与接地装置(接地极)之间做可靠地电气连接C.将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与电网零线紧密连接D.将保护零线在一处或多处与大地进行再一次接地连接6.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 A )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A.PEB.TN-SC.NPED.TT7.安装高度超过( D )m的物料提升机必须使用附墙架。
A.10B.20C.24D.308.2013年安全月主题是( A )。
A. 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B.安全责任、重在落实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D.科学发展、安全发展9.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工地宿舍、办公用房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A.A B.B C.C D.不要求燃烧等级10.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要求,高度( B )m以上的柱、墙(含剪力墙)等竖向混凝土结构必须先浇筑,待混凝土停止沉降及达到一定承载强度后,再浇筑梁、板等水平混凝土结构。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1>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LI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U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讣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U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2>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2.2>检测、监测悄况;<2.3>施工监理交底惜况;<2.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2.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惜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惜况;<2.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惜况;<2.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2.8>视频监控惜况;<2.9>领导带班、项H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惜况;<2.10>其他情况。
<3>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丄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3.2>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LI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2.1>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3.2.2>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3.2.3>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4>本工程重大风险点位:<4.1>搭设高度在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2>搭设跨度在1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3>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5>附表样式<5.1>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5.2>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5.3>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1>施丄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U负责人带班生产。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程

附录C表《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津建安-施-1人员登记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编号:填表人:年月日津建安-施-2证书复印件登记表填表人:年月日津建安-施-3安全技术交底表施工企业:编号:津建安-施-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施工企业:项目名称:津建安-施-5安全员工作日志年月日津建安-施-6负责人带班记录表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编号:注:施工单位负责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以及在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时填写此表。
津建安-施-7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津建安-施-8施工作业班前安全隐患排查表编号:说明:专业名称填写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部位名称分别为:安全防护填写栋号及楼层号,临时用电填写闸箱编号,脚手架填写栋号前檐、后檐、xx山墙;模板支撑体系填写栋号及楼层编号。
建安-施-9项目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成员签字:津建安-施-10隐患整改通知单编号:津建安-施-11隐患整改反馈表津建安-施-12培训教育记录表(1)施工单位:编号:填表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2培训教育记录表(2)施工单位:编号:津建安-施-13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施工单位:编号:津建安-施-14安全例会记录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编号:注:参会人员较多,可附签到表。
津建安-施-15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编号:津建安-施-16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表编号:记录人: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7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表编号:津建安—施-18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编号:检查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9群众来访登记表编号:接访人:接访时间:年月日津建安-施-2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公章):编号:填表人: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报监督部门存档备案。
津建安-施-21重大风险点位自检表编号: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申请施工验收复检表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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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
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重大风险部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风险部位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较大及较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重大风险点位是指重大风险部位施工中的关键点位。
重大风险点位参考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第三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第四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
2、检测、监测情况;
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
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
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
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
8、视频监控情况;
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
10、其他情况。
第五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三、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3名以上(含3名)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
(一)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
(三)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重大风险点位条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
格,施工单位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2.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
3.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
4.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
附件:
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表1:编号: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表2:编号: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年月日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申请施工验收复检(验收)表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表3:编号:
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
注:本表建设单位组织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