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课件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
法律效果 法律规定 法律效果
准法律行 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 法律效果 为
三种行为比较的说明: 1、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否 具有法律的意义); 2、法律效果是如何发生的(预设的还是法 定的)。习题。
♦8.1.3法律行为的原理
• 私法给予个人广泛的机会,依照自 己的自由意愿,去塑造他和其四周 的法律关系,这种机会就是私法自 治。 • 人类相互的关系,受到私法自治原 则的支配,而实践私法自治原则的 工具,便是法律行为制度。 。
• 意思表示的生效:应区分为有相对 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 示两种情况。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在意思表示发出时,即生效。有相 对人的意思表示,区分对话意思表 示与非对话意思表示。对话意思表 示,只有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被相对 人了解时才生效。非对话意思表示 的生效,在理论上或立法例上存在 着表示主义、了解主义、发信主义 与到达主义等不同的做法。
第八章 法律行为
♦ 8.1法律行为的含义 ♦ 8.2法律行为的成立 ♦ 8.3法律行为的解释 ♦ 8.4法律行为的生效 ♦ 8.5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 ♦ 8.6法律行为的效力(适用) ♦ 8.7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 ♦ 8.8法律行为的代理
8.1法律行为的含义
♦8.1.1法律行为的概念
•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 法律事实 。 • 法律行为概念的三个要素:意思表 示;法律效果(建立法律关系的意 图);引起关系(预设、追求)。 例子(买房)。
♦8.5.5可撤销
• 可撤销的概念。可撤销,是指已经 成立并生效的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 意思表示过程的缺陷,由该当事人 决定该法律行为是否继续有效。 • 可撤销的后果。意思表示过程有缺 陷者,获得撤销权。(撤销权行使 的方法、期间)撤销权行使后,被 撤销的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自始无 效。撤销权人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内不行使撤销权,可撤销的法律行 为成为自始有效的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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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一)分类标准: 1、两个角度: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2、实证法 (1)年龄 (2)医学 (二)种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且非精神病人。间接性精神病 人在精神正常时。
• (2)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人(民法通则第11条),指能够以自己 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 平的情形。 • 2、限制行为能力人 • (1)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人,但不包括上 述1(2)情形。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 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 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 其行为后果的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I: 定义和效力
第一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 一、法律行为的定义 • (一)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 素,当事人欲借此引起权利创设、变更或 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根据该意思表示的 内容或“指向”承认发生该后果的行为。 • 1、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法律后果 • (3)特定效果意思(效果意思) • 它指行为人的意思中所包含的、能够发生 特定具体之法律效果的意思。特定效果意 思往往决定了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并通 过与后者联系起来加以理解。 • 例:甲打算以5000元购买乙的摩托车, 并想在10号拿到它。他便把这个意思告知 了乙。
• (4)意思与动机不同 (规范与事实之区别) • 在心理学上,动机一般被界定为促使某人 从事某种活动的源头、原因或“激励”因 素。 • 2、表示 • (1)“意思”与“表示”的关系 • A “意思”中包含着“表示”的具体内容 (主要是效果意思部分),而“表示”则 是意思的“外部表达”。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瑕疵情形与法 律调整
(法律法规课件)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重点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是难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是难点民事行为的效力,也是难点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案情:甲15岁,是初三学生。
一日放学捡到乙抛弃的电视机,经修理仍能够使用。
甲将电视机卖给20岁的丙,价款200元。
甲先交付电视机,并还未付款。
就在甲的父母要求丙付款之前,并通知甲的父母其不要电视机。
丙在返还电视机的途中,将电视机摔坏,不能显示图像。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
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上的概念,但已被其他部门法所借用。
包括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
所以法律行为在我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阶概念。
民法资料:08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引导案例:案例一:自然人甲与乙系夫妻,并生有其子丙。
甲生前立下遗嘱决定将其与乙的财产都由丙继承。
甲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十吨,约定了单价30日内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当天,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十二吨,乙公司全部收下。
双方结算时,乙公司只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十吨的货款,拒绝支付另二吨的货款。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本案如何解决?以上两案例包含着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
民法特别强调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自主和真实;民法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必要的、有限的国家强制。
(两面性)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方式,国家对民事主体的不同民事法律行为采用不同的态度,进行了不同的评价,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附条件、附期限)。
本章要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内涵+外延);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民法的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地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意思表示的解释)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附条件、附期限)一、民事行为的定义及外延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中性概念)民事行为的外延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行为。
(外国的法律行为特指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是一个中性概念(不要求其合法,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我国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上升为上位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及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主要有立法定义和学理定义两种:立法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学基础理论】第八讲+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违法
行政相对人违法
三、守法的理由 案例:苏格拉底之死 请阅读《克力同》中苏格拉底与克力同的对话,并思考:
为什么苏格拉底明知将其判处死刑的法律并非正义之法却
仍然选择服从该法律、从容赴死? 你认同苏格拉底的做法和理由吗?为什么?
你认为公民守法的理由在于什么?
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如果一个国家制定的某部法律是“恶法”或其中的某些条 文是“恶法”,该国公民有没有义务服从这部法律或这些 法律条文?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服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 服从? 请结合罗尔斯对“公民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的义务”的探 讨(参见阅读资料)及其“公民不服从”理论(教材11.2)
(一)惩罚的理由 1.报复论
同态复仇论的演化
具体主张: 有恶必报:作恶者必须受罚
罪责自负:只有作恶者才应当受到惩罚
罪当其罚:惩罚轻重同罪责大小相适应 理论基础:意志自由论(现代报复论的基础)
2.功利论 具体主张:
惩罚包含着痛苦,只有能够实现超出这种痛苦的良好效
果,惩罚才是合理的 惩罚的正当性来源于其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强调对受损害一方进行赔偿或补偿
着眼于受到损害一方及受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人不在考 虑之列
现代的民事责任制度和理论更强调救济功能
(三)预防功能 使违法行为人的心智、行为恢复正常状态 警醒其他社会成员 在各个时期、各个法律领域,法律责任均发挥着预防功 能
四、惩罚的理由及法律责任的本质 案例:复旦投毒案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洋遭同寝 室友林森浩投毒后死亡。2014年2月18日,该案在上海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5月,复旦大学177名本科生、研究生签署《关 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 “死刑” 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 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学生们提出理由主要如下: 生命是珍贵的,世界上已有127个国家废除了死刑。 我们中国经济社会在高速发展,“以渐进方式逐步废除死 刑” 是大势所趋,应该从林森浩这种个案开始。
民法总论-法律行为

案例801:阿甘应否付款?
某地盛产葡萄酒,经常在酒吧拍卖葡萄酒,且交易 习惯以举手为应买的表示。阿甘第一次到该地旅游,晚 上无事去一酒吧喝酒。此时酒吧正在举行葡萄酒拍卖, 阿甘不知其事。阿甘突然发现自己二十年未见面的老友 出现于酒吧门口,立即举手向老友示意。恰巧此时,拍 卖人正在拍卖一桶500公斤的葡萄酒,见阿甘举手,于 是落槌拍定。
2、准法律行为
所谓准法律行为,是指以意志表示为要素,根 据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李四应付给 张三的100元,一年零十个月也没有支付。张三 要李四一周内付钱。
问题:
(1)张三要求李四一周内付钱的法律后果是什 么?
(2)这个法律后果的产生,需要张三做什么?
(3)法律后果的产生是按张三的意愿,还是按 法律的规定?
1、催告。 2、通知。 3、宽恕。
四、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与义务是自己设立的。 事实行为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设立的。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而事实
法
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律
行
为
与
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
事
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
实
果。
行
为
的
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
区
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
别
的民事行为能力。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 A.甲购买彩电一台 B.乙拾得金戒指一枚 C.丙赠与妻子项链一条 D.丁创作长篇小说一部
答案:AC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一般要件 特别要件
------法律行为制度的全部内容,都是围 绕着人们之间变动权利时是否表达了意愿、 表达的意愿是否真实而展开。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2)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指行 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 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虚伪的意思 表示. 表示. 在台湾最常见的"假买卖真赠与" 在台湾最常见的"假买卖真赠与", 父母生前赚了很多钱,如果死后继承, 父母生前赚了很多钱,如果死后继承, 需要缴纳很多遗产税, 需要缴纳很多遗产税,而生前赠与也 需要缴纳赠与税, 需要缴纳赠与税,所以用假装卖给子 实际赠送给子女之方式, 女,实际赠送给子女之方式,来逃避 税捐,此即为"假买卖真赠与" 税捐,此即为"假买卖真赠与".
案例一
乙兄弟二人,父死,分遗产不均, 甲,乙兄弟二人,父死,分遗产不均,失 某日,母病笃,招甲,乙至其床前, 和.某日,母病笃,招甲,乙至其床前, 泣告甲曰: 你弟,素好艺术, 泣告甲曰:"你弟,素好艺术,可否将你 所分得的A画赠与你弟. 甲为安慰其母, 所分得的A画赠与你弟."甲为安慰其母, 即对乙表示愿赠与该画,乙允受之, 即对乙表示愿赠与该画,乙允受之,乙明 知其兄内心实无赠与之意.试问: 知其兄内心实无赠与之意.试问: 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A (1)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A画? 设甲当场即交付A画时, (2)设甲当场即交付A画时,乙是否取得 其所有权? 其所有权?
练习三
1.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1.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立遗嘱 B.委托授权 C.签约 D.追认无权代理 2.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 2.下列民事行为中, 下列民事行为中 为有:( 为有:( ) A.租赁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 D.仓储合同 答案: 答案:1.C 2. C
教学目的与要求
1. 掌握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定 掌握民事法律事实, 特征; 义,特征; 2. 理解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 理解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 3.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效力,无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效力,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 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 种类及法律后果; 种类及法律后果 4.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
第八章法律行为
(二)主行为与从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 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是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其存 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问题
问题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土成立的买卖合 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 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 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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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三、根据行为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 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一)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二)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包括双方行为) (三)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图示)
图 示
法规指引
法规指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 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 款规定。
课后思考
某夫妻两人在饭店吃饭期间,小偷盯上了妻子 的高档皮包,在抢劫过程中,丈夫与小偷扭打 起来,身负重伤。但住院后单位不给报销医药 费,相关部门也不认为是“见义勇为”。 【思考】 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
续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 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02章---民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
第八讲民法(一)民法民法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人格权、身份权。
我国没有民法典,1987.1.1 实施《民法通则》;2012.7.1 实施《侵权责任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法律地位、适用法律、权利能力);(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核心原则);(三)等价有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六)公序良俗原则。
【例题单选】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10 台,应付款 5 万元。
因甲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表示只要甲支付 4.8 万元即可了结。
乙的行为有效,这体现的民法原则是()。
A. 平等原则B. 意思自治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包括:自然人、法人(公司)、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的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单选】某县政府为新建办公大楼,向该县银行贷款500 万,到期未能偿还,银行遂以该县政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A.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B.属于政府行为,受行政法调整C.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包括:①物②行为(劳务行为)③有价证券④非物质利益⑤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物:动产、不动产(土地及其附着物);原物、孳息(自然孳息、法定孳息);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关系的核心)第九讲民法(二)知识产权1. 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著作财产权:作者终身+死后 50 年(出版/发行/复制)著作人身权:永久(署名/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权)2.专利权:(1)发明:法律保护20 年;(2)实用新型:法律保护 10 年;(3)外观设计:法律保护 10 年。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2:陈佩曾诉张藕、关铁民、辽帕市宏伟区曙光信用社侵
权案
原告之子陈当任生前经营施工队,收入较高,家庭 财产达百万余元。陈当任对其父亦十分孝敬。因原 告陈佩爱好著书立说,曾出版著作并有一些书稿尚 未出版,陈当任便将其家庭在银行的存款赠给原告 28· 6万元,资助原告自费出版著作。1994年11月3 日陈当任不幸因车祸身亡,其生前已将存单交给原 告,至诉讼时,仍在原告掌握之中。 陈当任死后,被告张荔 (陈当任之妻)在明知存单 由原告掌握的情况下,以存单丢失为由,委托其姐 夫、即本案被告关铁民,分别在存单所在的各储蓄 所以存单遗失或被盗为由办理了挂失手续。被告张 荔还到其中一家储蓄所办理了口头挂失。嗣后,被 告张荔分别将存在一些储蓄所的存款取走,至原告 提起诉讼时为止,共取走存款本金7· 9万元,利息 4519· 13元。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为的民事行为,并 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民事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 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 第14条)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 1、概念 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不能按其意思表示 产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的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①民事行为内容其数量的一部分超过法律规定许可 的范围。 ②民事行为的标的,由数项事物组合而成,其中一 项或几项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③非主要条款无效。如雇佣合同中的“工伤概不负 责条款”。
1990年2月7日,原告毛阿文让其子毛晓华去 某市购买中草药“首乌”10斤。当日下午,毛晓 华到市医药公司门市部购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 要购买中草药“首乌”,数量是10斤。由于毛晓 华是雷州人,雷州话的“首乌”与广州话的“草乌” 声音十分相近,售货员误将要10斤“草乌”卖给 毛晓华。毛晓华不认识中草药,遂将“草乌”带回。 数日后,其父毛阿文发现药搞错了,即要求该门市 部予以退换,医药公司门市部则认为,卖出去的东 西不能退换。于是,双方发生纠纷,毛阿文诉至法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