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

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这类纠纷的产生受几千年传统习俗根深蒂固的影响,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仍有扩大的均势,对于广大农村来说,矛盾冲突相对比较严重,处理不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将直接影响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也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说立法上的空白使其对社会的回应便出现缺失。
目前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又比较笼统,解决现实的婚约财产纠纷难于操作特别是对于退还彩礼款的标准、数额情况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即使同一个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的判决也有大相径庭之处。
特别是有些当事人询问起来,法官无从解答,只能含糊其词,难于服众。
就婚约财产纠纷性质等相关问题作浅显的探讨。
1婚约财产纠纷性质认定1.1 婚约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又称订婚或定婚。
但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没有具体规定,订婚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护。
目前关于婚约的法律性质,法学界有两种见解:一是契约说。
婚约是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责任的一种契约责任。
另一种是非契约说。
婚约是结婚的一个事实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不是独立的契约,也不是一种契约之债,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据婚约提起结婚之诉,也不能约定不履行婚约时支付违约金。
但认为,婚约也是一种契约。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明确承认了人身关系的协议也是一种合同。
婚约是关于人身关系方面的协议,所以婚约理应是一种契约,但人身关系方面的契约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应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不具有履行人身关系的违约义务。
婚姻法如何处理夫妻财产纠纷

婚姻法如何处理夫妻财产纠纷在婚姻生活中,夫妻财产纠纷是一个较为常见且复杂的问题。
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对于如何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财产的范围。
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在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时,一个重要的原则是约定优先。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在处理纠纷时应当首先按照约定进行。
例如,夫妻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约定,明确各自财产的范围和归属。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就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财产的归属。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但在实际分割时,会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如子女抚养、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
比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对家庭的付出较多,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适当予以照顾。
另外,婚姻法对于一些特殊财产的处理也有规定。
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那么就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出租所获得的租金,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该房产在婚后价格上涨带来的增值,通常属于个人财产。
在夫妻财产纠纷中,债务的处理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买房屋的贷款、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等。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者其他程序审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协议自由原则和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为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第二章诉讼程序的适用第六条对于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普通程序;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简易程序。
第七条离婚、撤销婚姻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裁定。
第八条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考虑照顾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特点和需要,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的调查和评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专家提供鉴定意见,亦可采纳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
第三章调解、裁判和执行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二条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调解;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判。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裁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合法权益,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判。
第十四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裁判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并对执行进展进行监督。
第四章相关制度第十六条利用新媒体和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推动和完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在线处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案件信息。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婚姻法解读如何处理夫妻间的经济纠纷

婚姻法解读如何处理夫妻间的经济纠纷婚姻是两个人一起走过一生的承诺和约定,但在这个过程中,夫妻间难免会发生一些经济上的纠纷。
为了维护夫妻间的和谐关系,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经济纠纷有明确的解决办法和规定。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并提供一些应对夫妻经济纠纷的建议。
一、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和保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间共同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婚前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不纳入共同财产。
而婚后财产是指婚后夫妻共同努力所得的财产,应该共同享有。
在处理夫妻间的经济纠纷时,应根据财产的性质和归属进行划分和保护。
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对财产进行划分,也可以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划分。
在协议约定划分财产时,应注意保证公平和合理,避免一方因财产划分不公而产生经济纠纷。
如果夫妻间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进行财产划分。
在划分财产时,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努力,以及各种具体情况,确保划分结果公平合理。
另外,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处理办法。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共同财产的处理可以通过离婚协议书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确保对夫妻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给一方带来经济上的不公平。
二、夫妻间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当夫妻间发生经济纠纷时,除了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财产划分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解和解决。
婚姻法鼓励夫妻双方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协商、调解等和解途径解决经济纠纷。
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选择通过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进行谈判和调解。
在经济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双方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以婚姻和家庭利益为前提,寻求一个和解的解决办法。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经济纠纷,可以通过上诉等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在法律程序中,要依法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思考婚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以一个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婚恋问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婚恋纠纷提供法律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甲(男)与某乙(女)于2015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
婚后,某甲发现某乙有外遇,且与外遇对象育有一子。
某甲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某甲要求某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某乙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某甲因某乙与他人同居,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手段、后果、侵权人的经济状况、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根据以上因素,综合考虑某甲的精神损害程度,判决某乙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某甲与某乙育有一子,离婚后,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
首先,法院应查明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子女的抚养方式。
在本案中,若子女年幼,法院可判决由某甲抚养,某乙支付抚养费。
其次,法院应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
在本案中,若某乙经济条件较好,法院可判决其支付更多的抚养费。
最后,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愿。
婚约财产案件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婚姻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在此背景下,婚约财产案件逐渐增多,涉及财产分割、彩礼返还、财产赠与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婚约财产关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婚约财产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婚约财产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婚约财产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婚约财产关系有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对《婚姻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对婚约财产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
其中,关于婚约财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婚约财产的认定。
根据《解释(一)》第一条,婚约财产是指婚约期间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婚约财产的分割。
根据《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约期间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在婚约解除时,应按原出资比例分割。
(3)彩礼的返还。
根据《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婚约期间,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时,应当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对婚约财产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婚约财产的认定。
根据《解释(二)》第三条,婚约期间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在婚约解除时,应当认定为婚约财产。
(2)婚约财产的分割。
根据《解释(二)》第四条,婚约期间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在婚约解除时,应按原出资比例分割。
(3)彩礼的返还。
根据《解释(二)》第五条,婚约期间,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时,应当返还。
民法典中的婚姻财产纠纷

民法典中的婚姻财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是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问题,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分配、继承和离婚等方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财产纠纷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婚姻财产纠纷,并就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婚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财产纠纷的解决,需要基于婚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个人财产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个人财产制度意味着每个个体的财产仅归他(她)个人所有,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则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归两个人共同所有。
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时,法律要求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财产的划分,即根据具体情况将财产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财产纠纷解决应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生活需求、家庭责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合理划分。
二、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在婚姻财产纠纷中经常引发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前财产指在婚前获得的财产,依然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婚后对婚前财产进行了改造或者增值,增加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要求在纠纷解决中,准确划分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三、离婚财产分割与公平原则离婚是婚姻财产纠纷常见的原因,夫妻离婚后如何处理婚姻财产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应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状况,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公平原则主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抚养子女的责任、收入及生活状况等多个因素,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划分离婚财产时,了解夫妻双方的具体财产情况十分重要。
可以通过财产清查、调查证据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将财产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需要根据情况考虑给予无过错方适当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合理财产权益。
四、继承财产纠纷及公平继承的原则继承财产纠纷是指在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比例确认后,由于个别继承人对继承财产的权益存在争议而引发的问题。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的,这样才能够处理的时候是有效力的。
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二、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处理婚约财产的时候,就要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才是可以。
好了以上就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附裁判规则) 规则一: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
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二: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规则描述: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
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
如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
规则三: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其意义在于对私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弘扬社会公共道德。
但是,对于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的认定宜适用“相对无效”原则,即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只赋予权益受害一方有主张无效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恋情,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往往还会因婚外恋情的花费或财物赠与而在财产方面侵犯配偶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因此,赠与方的配偶属于权益受害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赠与财物。
对于赠与方单方而言,其不是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受损者,且其在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具有主观过错,故在其配偶未主张返还时,其单独提出返还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同理,若赠与方以其个人财产赠与婚外恋情对象的,属于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和意思表示的自由,不适用本条规则,可按一般赠与原则处理。
规则四: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产生婚外恋情,他人及其近亲属在不知有配偶者已结婚的情况下,可能会赠与其财物。
赠与方在赠与财物时一般具有促进恋情或缔结婚姻的意思,但由于有配偶者已经结婚,上述目的自始即无法达成。
赠与方基于对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错误认识作出赠与,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赠与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配偶者在与他人恋爱时,显然负有告知他人其已婚的义务,但其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此骗取赠与方的财物,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被欺诈者(赠与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被撤销后,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赠与财物应予返还。
由于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的诉请撤销赠与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主张赠与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规则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该条规定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
在前一种情况下,一般应当返还彩礼。
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并非必须返还彩礼,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3)彩礼的数额;(4)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5)女方妊娠、生育情况;(6)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7)当地风俗习惯;(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
规则六: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实行婚约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首先是处于平等地位的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与谁订立婚约、与谁结婚都应尊重男女双方本人的真实意愿。
彩礼的给付与接受也应是以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为中心和重心,故在因婚约彩礼问题发生纠纷时,一般应以男女双方为案件的当事人。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一些地区彩礼习俗源远流长。
根据民间习俗,订立婚约往往不只是意欲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双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也多参与其中,给付彩礼的本意为向对方及对方父母、亲属表示结婚诚意等,常常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通常不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也可能会包括各自的父母或其他亲属。
且在接收彩礼后,接收彩礼的女方家庭也有可能将彩礼用于订立婚约或结婚之外的用途,接收、使用彩礼的主体具有多重性。
从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查清事实以及便于彩礼返还执行的角度考虑,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
规则七: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本规则所述“同居关系”,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亦称“未婚同居关系”。
在我国,未婚同居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未婚同居关系本身归属于道德评价范畴,法律并不介入其中。
但是,因未婚同居而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
未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属性质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
在同居期间,同居双方基于共同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双方对此均享有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
规则八: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如今,未婚男女之间恋爱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在恋爱、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可能会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同居期间的付出。
提出这种要求的一方如果仅仅是基于双方同居给其造成了“青春损失”,对于这种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是基于另一方实际侵害了其人格权而要求赔偿的,按照侵权处理。
规则九: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
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居住生活是男女双方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对这种生活状态并不干预。
但是,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生子,或因某种原因而终止妊娠,因此而产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合理费用的,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男方应该对此进行合理的分担,就这些合理的费用向女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但因这种生活状态是双方自愿的选择,怀孕生子或因故终止妊娠也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故在此情况下,女方不得请求男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同理,若女方在双方恋爱期间怀孕生子,或者因故终止妊娠,男方也应就合理的费用向女方进行补偿,但此时女方也不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未婚同居期间,一方遭受了另一方的暴力伤害,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除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合理的费用外,在侵权行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规则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或变更、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前提的除外。
规则描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是带有身份属性的财产契约,一经达成即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若该协议附有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严的条件,则应视情况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
规则十一: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
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婚后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如果这种约定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则这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相关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时,这种约定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按照约定,该房屋所有权由夫妻共有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
规则十二: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视为一方当事人将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若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归夫妻共有,无论共有的比例是多少,这种约定均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