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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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中介公司职业规范[114323]

地产中介公司职业规范[114323]

地产中介公司职业规范[114323]
地产中介公司职业规范
一、保密制度
1、本公司盘、客信息未经公司允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
2、业务人员在职期间不论通过何种途径获取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属公司所有,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据为已有或外泄。

3、务人员严禁抄袭公司楼盘信息资料,只可心记录在公司提供的客户记录本上。

业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上述保密措施,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追偿。

二、职业道德与纪律:
1、严禁徇私舞弊,飞盘飞单。

2、严禁同事之间吵架、打架。

吵架予以警告;动手打架一律解聘。

3、不得与客户发生激烈争吵、谩骂。

4、严禁违反公司规定,私下承诺,损害公司形象。

5、严禁业务人员与上司恶意争执,破坏分行秩序。

6、不得私自收取客户定金、佣金。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辞退,其未计发的各项提成及薪金一律不予计发。

五、三级市场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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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1. 背景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是指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对在广州市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进行备案、证书颁发和监管的管理制度。

2. 要求2.1 操作规程2.1.1 范围《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本细则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

2.1.2 申请备案资格申请备案的机构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已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其主营业务必须是房地产中介服务。

同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申请人具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经验或资格证书;•申请人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均已持有房地产中介执业证书;•申请人的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1.3 备案手续备案机构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或个人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机构章程;•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房地产中介执业证书和身份证明;•法人单位或个人实收注册资本证明;•其他必要材料。

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或提交上述材料,对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吊销《备案证书》。

2.1.4 监管与考核备案机构在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其职责,积极主动地配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机构的工作。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机构应当对备案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管和考核。

备案机构如考核不合格,将被暂停备案,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其《备案证书》。

3. 结论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是广州市对房地产中介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管的重要制度。

备案机构应当全面符合有关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认真履行其职责,合法合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客户的利益。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或策划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机构依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二)向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三)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明;(四)凭验资证明、中介资质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资料,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其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经营业绩等条件分为三级:(一)一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2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二)二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1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三)三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达到一、二级房地产中介资质条件,但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年限和业绩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其资质可定低1个等级。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水平认证管理办法 .doc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水平认证管理办法 .doc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水平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及道德素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准,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安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

经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协会以行业自律管理的方式,自发组织开展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认证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实施,特制定职业水平认证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市从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咨询、居间、代理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自愿加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水平认证(下称“职业水平认证”)分为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水平认证(下称“中介水平认证”)和房地产按揭服务职业水平认证(下称“按揭水平认证”)两个类别,分别对应《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和《广州市房地产按揭服务人员资格证书》(以下均简称“职业水平证书”)。

第四条通过职业水平认证,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通过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依据本《办法》组织的水平认证和继续教育。

第五条协会牌照与执业服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认证标准、编制培训教材以及制定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等工作,其中涉及按揭水平认证的,与协会按揭分会共同负责;协会秘书处负责职业水平认证的报名、考试、发证、登记及年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证第六条凡我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水平认证,报名时需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规范;(二)自愿加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并自觉遵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服务规范;(三)国家承认的高中(包括中专、技校、职中)或以上学历。

第七条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水平认证包括考试认证和企业认证两种方式。

第八条考试认证采用电脑上机,闭卷考试的方式。

每次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时从题库中随机抽取100道试题组成考卷,考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4分,总计400分,240分合格。

1.2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1.2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房地产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国家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综函[2003]002号)、《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称协会)在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下称交易监管中心)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信用信息(下称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信用信息主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服务场所、注册资金或资金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年度检查情况、其他基本信息。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中介资质证号及执业证号、从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情况及其他基本信息。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良好信用信息包括:获得企业信用认定及质量体系认证记录,包括银行AA级以上信用等级认定、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市级以上著名商标认定的信息;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等的表彰的信息;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处理)的信息;违反相关行业规范的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的信息;妨碍或者干扰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行政决定的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对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前,协会应通知当事人,说明认定的信用信息及计分情况。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是针对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过程中应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1. 注册与资质要求:房地产经纪人需要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证书等。

2. 诚信原则:房地产经纪人应该具备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利益的职业道德。

3. 客户保护: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根据客户的需要和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房产信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 信息公开: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及时、完整地公开房地产市场的信息,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5. 代理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在代理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应当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正、公平和诚信。

6. 手续办理:房地产经纪人应当了解并遵守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帮助客户顺利完成交易手续。

7. 佣金收取:房地产经纪人的佣金应该是合理、公正、合法的,并遵守相关收费标准和程序。

8. 保密原则:房地产经纪人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9. 自我规范:房地产经纪人应当自觉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

以上是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还可能因地区、国家、法律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房地产经纪人在从事业务时应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则,以确保自己的执业合规,并为客户提供专业、合法、高效的服务。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自觉维护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市场秩序,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现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指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指凡是从事房地产一手代理、二手居间和代理,以及服务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公平公正。

第四条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自律条款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行业规范和本公约条款。

第六条自觉维护行业利益与形象,共同抵制有损行业形象的不良行为,相互尊重,同业互助,不采用非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七条善尽代理和居间义务,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不做虚假承诺及有违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行为。

第八条自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任何与向客户作出承诺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尊重客户,不对客户构成电话、短信或其他行为的骚扰。

第十条严格规范交易资金管理,不挪用、不占用客户交易资金。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年检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规范执业。

第十二条重视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养,不聘用被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处罚禁业的违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的服务意识。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第十四条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的合理正当权益,组织实施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倡议广大中介服务机构及持证经纪人积极签署并实施本公约,公约组织实施机构应负责定期公布签约成员名单第十六条公约成员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组织实施机构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粤建房函〔2023〕680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强化登记备案信息公示(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向委托人提供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的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机构注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能快则快、能简则简”的要求,积极发挥粤安居平台或本地自建房地产信息系统的支撑作用,尽快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手续。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核查备案材料提供便利。

(二)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

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经纪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开展房地产法律法规、经纪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登记备案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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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主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机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效力】本规范是指导房地产中介行业主体行为的自律准则,是评判房地产中介行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房地产中介职业要求的行业标准,是行业组织对违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和惩戒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广州市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中介服务人员。

第四条【释义】本规范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本规范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是指持有《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并经依法注册执业的人员。

第五条【基本执业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公约以及行业规范;(二)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三)诚实守信,合法专业,勤勉尽责;(四)合法、公平、有序竞争,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相互尊重,同业互助,不得采用非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督和批评。

第二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规则第六条【机构资质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备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具备有效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营业场所明示。

第七条【业务承接】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名义承揽业务。

第八条【信息公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信息告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有义务告知下列事项:(一)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二)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三)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四)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五)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六)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七)交易标的房地产的产权资料;(八)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九)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的需要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且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十条【内部管理】(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和对中介服务人员的管理,规范机构执业行为,依法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业务行为承担责任。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设立业务台帐,做好业务记录。

业务台帐和业务记录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载明的其它内容,并每年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员工培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行业组织举办的执业培训和督促其按时完成继续教育课程,促使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维护良好的专业形象。

第十二条【劳保责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劳动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保障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劳动服务公司与招用人员建立劳动服务关系。

第十三条【保密责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第十四条【信息利用】共同营造相互尊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尊重和保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所有的房地产信息资源,提倡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建立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的和谐共生关系。

第十五条【风险提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前,应当诚实、客观地将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买方,不得隐瞒。

第十六条【核对责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当核对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物业权属证明,以及该物业抵押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并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或代理合同。

第十七条【信息发布】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信息发布、订立合同等网上交易手续。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获取房源信息编码。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保证所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有效,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业务时,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在达成委托意向后,应及时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委托合同,生成房源信息。

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监督中介服务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编码。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应当认真查看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房屋资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如实准确地填写房屋权属情况、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条件等。

在撮合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2010年版)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2010年版),供买卖双方进行产权转移登记。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有执行该项业务的中介服务人员签名及执业证号,同时加盖机构公章。

第十九条【中介收费】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依据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相关费用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支付人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促成交易的,不应当收取佣金,但可以依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与买卖当事人签订网上买卖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交易资金托管的相关事宜,并协助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托管手续。

第二十一条【资料存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委托协议、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业务纪录、业务交接单据、原始凭证等与中介业务有关的资料、文件和物品,严禁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第二十二条【同业竞争】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以短信或者其他方式宣传“高额提成”等有悖行业公平竞争的广告,共同抵制恶意买卖盘源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同业合作】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可以合作完成一项房地产中介业务。

合作机构之间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协商决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合同完成的中介业务共同承担责任,不得以转让业务为名规避对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

合作完成的中介业务根据合作协议分配佣金。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价指标》所列明的各项不规范行为。

第三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规则第二十五条【回避制度】为保持中介活动的公正性,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房地产交易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回避,但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职业立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在合法、诚信的前提下,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最大权益;在执行居间业务时,应当公平正直,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具有房地产行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自觉参加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八条【业务承接】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应当拒绝接受违法违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并向服务对象明示,在名片上注明执业证号。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将注册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三十条【合同签名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承接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指派或者由委托人选定执业在本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为中介业务的承办人,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有执行该项中介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签名及注册号。

第三十一条【核对责任】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当核对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物业权属证明,以及该物业抵押、质押、出租、产权纠纷等真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业务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委托人报告业务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报告业务进展情况,不得在脱离、隐瞒、欺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情况下开展中介业务。

第三十三条【告知义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承购人(承租人)提供经过调查、核实的标的房屋信息,如实地向其告知标的房屋的有关情况,协助其对标的房屋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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