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21.01.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1年1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将18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165项采取委托方式;收回13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对于下放事项清单中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规后方可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作为实施主体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法定立法程序提出修订相关法规的立项建议。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内容。
自交接之日起,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各区应当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各区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下放事项清单2.委托事项清单3.收回事项清单附件1附件2委托事项清单。
2023年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档案以及房屋交易相关信息。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状态信息、新建商品房预售统计信息、商品房销售统计信息、存量房登记统计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等房地产市场信息。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务窗口、报刊等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交易的日常监管和政策宣传,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适时发布交易风险预警提示,提醒买受人查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关注房屋抵押状态、及时签订网签合同、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事项。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1. 背景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是指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对在广州市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进行备案、证书颁发和监管的管理制度。
2. 要求2.1 操作规程2.1.1 范围《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本细则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
2.1.2 申请备案资格申请备案的机构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已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其主营业务必须是房地产中介服务。
同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申请人具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经验或资格证书;•申请人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均已持有房地产中介执业证书;•申请人的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1.3 备案手续备案机构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或个人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机构章程;•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房地产中介执业证书和身份证明;•法人单位或个人实收注册资本证明;•其他必要材料。
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或提交上述材料,对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吊销《备案证书》。
2.1.4 监管与考核备案机构在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其职责,积极主动地配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机构的工作。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机构应当对备案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管和考核。
备案机构如考核不合格,将被暂停备案,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其《备案证书》。
3. 结论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是广州市对房地产中介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管的重要制度。
备案机构应当全面符合有关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认真履行其职责,合法合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客户的利益。
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须知

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须知第一篇: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须知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须知一、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1、苏州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2、备案申请3、营业执照4、验资报告5、章程6、固定服务场所证明;(房屋租赁的,指房屋租赁证或房产证及租赁合同;自有房屋的,指房产证)7、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继续教育证;(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具有江苏及苏州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人员)8、劳动合同9、法人代表及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身份证;二、备注:1、以上材料除苏州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不装订外,其余材料按上述顺序统一采用胶印装订成册,封皮统一采用无光蓝色纸质,不得采用硬质、塑料材质及活页装订;材料装订应附相关目录,次序与上述申报资料要求次序相同;2、申报资料要求的复印件统一复印成 A4 纸,印章与文字必须清晰;3、以上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验核后退还。
第二篇:2-19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19、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事项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办理时限: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7 个工作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5 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申报要件:2-19-1、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2-19-1-1、事项名称:初始备案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5、法定代表人、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 A4 纸;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
申请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时间: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说明
一、填写《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的规定:
1.按表内第1页至第3页“工作简历”止所列各行内容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2.“机构名称”要写单位全称。
3.“机构全体人员名单”填写公司全体股东、负责人与员工名单;财务人员的任职(会计或出纳)在“职务”一栏中填写;“资格证号”和“执业证号”分别填写《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号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号(“法定代表人简况”该两栏同。
)
二、申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交A4纸复印件一式一份,带原件核对):
1.已按规定填写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申请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
5.《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6. 员工聘用合同(不少于3人)。
备注:申请时只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的,须同时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已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只需办理人员变更即可。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90号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3年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
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 60项、备案 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
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
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
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
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3.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16项)二、取消的非许可审批事项(44项)三、取消的备案事项(18项)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一、市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19项)(一)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二)转移的非许可审批事项(9项)(三)转移的备案事项(7项)二、市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94项)(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57项)(二)下放的非许可审批事项(15项)(三)下放的备案事项(22项)三、市政府决定由审批调整为备案的事项(9项)四、市政府决定按程序转报的行政审批事项(45项)附件3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155项)二、保留的非许可审批事项(46项)三、保留的备案事项(67项)附件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一、省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7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是指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获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专业的服务。
因此,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资质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备案资质的意义、备案程序和要求以及备案后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资质的意义。
备案资质的获得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意味着合法经营、提供各类服务的认可和资格。
备案资质是中介服务机构合法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同时也是消费者选择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因素。
备案资质的获得,可以提高中介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增加消费者对其信任度。
此外,备案还是中介机构加强管理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水平。
其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中介机构必须成立合法的法人实体,并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章程、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等。
此外,备案申请还需要提交经过授权的委托证明材料,以及提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的证明文件。
在申请填报和审核阶段,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各项材料,并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最后,备案时限通常为30天。
最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后的管理和监督。
备案后,中介服务机构应遵守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法定义务。
同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另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自觉接受市场竞争的制约,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效益水平。
此外,行业协会和机构自律组织也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行业良好形象和秩序。
总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资质的获得对于机构和市场都具有重要意义。
备案资质的申请程序和要求相对繁琐,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或策划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机构依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二)向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三)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明;(四)凭验资证明、中介资质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资料,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其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经营业绩等条件分为三级:(一)一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2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二)二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1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三)三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达到一、二级房地产中介资质条件,但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年限和业绩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其资质可定低1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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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
申请表
单位名称: (公章)
填报时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说明
一、填写《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的规定:
1 按表内第1页至第3页“工作简历”止所列各行内容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2.“机构名称”要写单位全称。
3.“机构全体人员名单”填写公司全体股东、负责人与员工名单;财务人员的任职(会计或出纳)在“职务”一栏中填写;“资格证号”和“执业证号”分别填写《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号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号(“法定代表人简况”该两栏同。
)
二、申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交A4纸复印件一式一份,带原件供核对):
1已按规定填写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申请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
4.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5.《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或《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其聘用合同(不少于3人)。
6.公司与持证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仅总公司在外地的广州分公司须提交);
8.资金证明复印件(仅个体工商户、总公司在外地的广州分公司须提交);
备注:1.上述2-8项需带原件核对。
2.申请时提交《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的,须同时办理《广州市房地
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提交《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须同时
办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