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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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调研报告(初稿)

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调研报告(初稿)

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调研报告南宁市********设计院2014年03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3)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3)二、参考资料 (4)第二章南宁市城市发展概况 (5)一、地理位置 (5)二、行政区划 (5)三、社会经济发展 (5)四、城市建设概况 (6)五、能源消费结构 (6)六、环境综合整治 (7)七、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 (7)第三章南宁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 (9)一、南宁市太阳能资源 (9)二、南宁市地热能资源 (10)三、南宁市地表水资源 (10)四、南宁市污水资源 (10)第四章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现状 (12)一、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历程 (12)二、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状况 (14)三、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状况 (17)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项目节能效益分析 (18)一、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效益分析 (18)二、太阳能光热项目节能效益分析 (19)三、浅层地能项目节能效益分析 (20)第六章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工作存在的问题 (21)一、政策及激励措施力度不够 (21)二、技术开发能力和产业体系薄弱 (21)三、项目前期可行性评估和系统方案设计工作不到位 (21)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质量把关不严 (22)第七章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思路和建议 (23)一、坚持国家与地区战略相结合 (23)二、坚持市场导向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23)三、坚持资源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23)四、坚持专项布局与区域布局相结合 (23)五、坚持成熟技术与前沿技术相结合 (24)六、编制《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导则》及相关地方标准 (24)第八章结论 (25)第一章概述一、研究目的与意义可再生能源技术作为一项正处于示范和推广阶段的新兴技术,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南宁市已具备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各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然而,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项目中的实际应用效果,各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适用性的跟踪测试、总结和评价等方面的系统研究工作尚未及时跟进,从而导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缺点和隐患不能尽早地被发现和规避,由此影响了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可持续性发展。

污水处理工艺技术手册

污水处理工艺技术手册

污水处理工艺技术手册Technical Department Document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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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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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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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目标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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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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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四、污水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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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艺选择准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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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处理工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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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级强化处理工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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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级处理工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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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级强化处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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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九五”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对于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不高,运行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加强监管,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桂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强化职责,坚持公益性方向;保基本、广覆盖,保质量、降药价,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的实惠;改革体制机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改革目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制度进行综合改革,基本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使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益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由所在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及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桂建函〔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桂建函〔2019〕340号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办。

经我厅商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一、广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多年来,我区积极探索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有效模式,开展了大量实践工作。

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

(一)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情况。

⒈.试点先行,探索生活垃圾分类道路。

2013年,自治区下达1000万元补助资金,在89个县选取了144个小区启动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2015年,重点选取桂林市、横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以期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全区推广。

2016年,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500万元,将南宁市青秀区和经开区纳入试点范围,选取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居民小区,从完善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加强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2017年,南宁市被列为全国46个强制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之一,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南宁市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目前,南宁市印发了《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2座,餐厨垃圾总处理规模达到475吨/日;已配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182个,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95个;建成平里静脉产业园;建成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3座。

环保法规标准清单

环保法规标准清单

27 国务院令第641号 28 国发〔2013〕37号 29 国发〔2015〕17号 30 国31 10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2 05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3 06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4 13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18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6 22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7 25号 38 环境保护部令 第36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27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0 28号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环保篇)
序号 法规/标准编号 A、国家法律 1 宪法 2 主席令第22号 3 主席令第77号 4 主席令第31号 5 主席令第72号 6 主席令第48号 7 主席令第48号 8 主席令第07号 9 主席令第31号 10 主席令第69号 11 主席令第48号 12 主席令第87号 13 主席令第04号 14 国务院令284号 15 主席令第23号 16 主席令第21号 17 主席令第61号 B、国务院法规 17 国务院令253号 18 国务院令284号 19 国务院令第369号 20 国务院令 第408号 21 国发〔2005〕39号 22 国务院 23 国务院令第508号 24 国务院令第559号 25 26 国办函[2012]147号 法释〔2013〕15号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 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 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201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颁布日 2004/3/14 2014/4/24 1996/10/29 2015/9/6 2002/6/29 2016/7/2 2016/7/2 2003/8/27 2004/12/29 2007/8/30 2016/7/2 2008/2/29 2008/8/29 2000/3/20 2009/12/26 2009/12/29 2016/12/25 1998/12/1 2000/3/20 2003/1/2 2004/5/30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8/12 2012/8/21 2013/6/17 2013/10/2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8/14 1999/6/23 1999/7/8 2001/12/27 2003/10/8 2004/6/23 2005/4/25 2015/9/28 2005/8/30 2005/9/19 生效日 2004/3/14 2015/1/1 1997/3/1 2016/1/1 2003/1/1 2016/9/1 2016/9/1 2004/7/1 2005/4/1 2007/11/1 2016/9/1 2018/1/1 2009/1/1 2000/3/20 2010/4/1 2010/7/1 2018/1/1 1998/12/1 2000/3/20 2003/7/1 2004/7/1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10/1 2012/8/21 2013/6/19 2014/1/1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10/1 1999/10/1 1999/7/8 2002/2/1 2003/10/8 2004/7/1 2005/6/1 2015/11/1 2005/10/1 2005/11/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水泥散货中转库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水泥散货中转库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项目名称:水泥散货中转库建设单位:海南汇佳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6年12月前言海南汇佳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水泥散货中转库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马村港,水泥散货、矿粉散货经轮船运至泊位,打入项目筒库内,由水泥运输车为岛内搅拌站等企业提供原料。

水泥散货中转库于2014年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建设的生产线生产设计规模为45万吨/年,2015~2016年度实际吞吐规模为40万吨/年。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环函【2016】817号文件),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要求海南汇佳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限期开展“水泥散货中转库”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为加强已建企业环保管理,海南汇佳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水泥散货中转库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报告呈交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备案。

本评估报告主要从运营时的厂界噪声、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等方面反应项目投产是否做到达标排放,同时针对项目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建设单位按照本报告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后,项目运营所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的影响,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不存在环保问题,本项目继续运营可行。

前言 (1)1项目概况 (3)1.1项目位置 (3)1.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规模及组成 (4)1.3主要设备清单及原辅料用量 (6)1.4平面布置 (6)1.5公共工程 (6)2法规、标准和环境敏感目标 (8)2.1法规 (8)2.2标准 (8)3工程分析 (12)3.1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12)3.2污染源排放总量 (16)3.3污染源监测及达标分析 (16)4项目政策与规划相符性分析 (21)4.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21)4.2与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21)5环境质量现状评估 (23)5.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估 (23)5.2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估 (23)5.3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估 (23)6固体废物环境现状评估 (24)7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 (25)7.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 (25)7.2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 (27)7.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有效性评估 (27)7.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有效性评估 (27)7.5环境保护措施汇总及环保投资 (27)8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28)8.1环境监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8)8.2监测计划 (28)8.3监测方法 (28)8.4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29)9环境现状评估结论及建议 (30)9.1项目污染物排放对外环境的影响结论 (30)9.2产业符合性结论 (30)9.3规划符合性结论 (30)9.4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31)9.5总量控制 (31)9.6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建议 (31)9.7综合结论 (31)1项目概况1.1项目位置项目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马村港,四至情况为:项目北面、西面、南面临海,东面为出场道路连接马村港。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南府办[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的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好节能减排的工作任务,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结合我市及各县实际情况,确定我市2008-2010年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目标为:到2010年底,我市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市辖各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武鸣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宾阳县、横县达到70%以上,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达到50%以上。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完成工作目标,成立南宁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决策和督促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黄方方市长副组长:周家斌副市长成员:高新市建委主任刘雄市发改委主任林国开市国资委主任封宁市规划局局长谭玫瑰市国土局局长陈竑市城管局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黄礼新市水利局局长李伟时市招商局局长农冰市环保局局长朱林玉市审计局局长蓝强市物价局局长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张星辉市审批办主任朱亚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跃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杜颖市金融办副主任杨维超武鸣县县长黄国健横县县长陈咸华宾阳县县长尹建华上林县县长李兵马山县县长李振林隆安县县长刘为民兴宁区区长黄建宁江南区区长廖伟福西乡塘区区长黄宁邕宁区区长孙志强良庆区区长胡晶波青秀区委副书记谭良良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按自治区和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各项目具体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不定期地向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污拉办)汇报相关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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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运行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城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秀区辖区范围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青秀区辖区范围内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收集管网、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关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施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分工负责、协作监管的原则,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是青秀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青秀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第七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资金的安排、拨付以及资金使用监管。

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九条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市场化托管方式运营,通过公开竞争,优选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营企业,签订污水处理委托运营协
议或合同,进行托管运营。

协议或合同签订后30日内,须将协议或合同报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用实行按水量、水质进行核拨的运行机制,按照托管运营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测算。

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第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管工作,负责查阅、审核污水处理设施的月报、运行台账等生产运营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青秀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在进、出水口等位置建设自动监控基站,与市环境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要为自动监控基站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对污水处理设施液位计、进出水流量计等计量仪器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

污水处理设施计量仪器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有计量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和校准。

校准所产生的费用由运营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自污水处理设施正式运行之日起,运营单位应委
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并于每月6日前将各项检测、计量结果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中的A标准或设计出水标准执行。

污水处理设施全年出水水质合格率[(水质达标天数/全年实际运行天数)×100%]应达到95%以上,因进水超标、不可抗力、检修的天数可以扣除。

每天水样的所有检测项目(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均达标,当天水质视为达标。

第十八条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签订的运营协议或合同,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属于危险废弃物的,须按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同时,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接入管网的巡查工作,对管网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以及出现的较严重的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在上报城区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时尽快修复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属地乡镇、街道、仙葫开发区要加强源头及设施周边区域的垃圾清理工作,各乡镇、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青秀辖区路幅宽度20米以下道路的排水管道清淤养护工作,避免污水处
理设施因垃圾堵塞出现故障甚至停机的现象。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要求,合理安排项目人员定额,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实行污水处理设施年度运营公报和绩效评价制度。

运营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的组织机构、职工总数、处理水质、水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污泥处置等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十一条实行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

运营单位要保持污水处理设施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

在对设备、设施进行大修、检修时,运营单位要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规模和出水水质,或采取相应的应急补救措施。

对确需全部停运或部分系统停运,可能会造成处理水量和处理水质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运营单位要提前90个工作日向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海绵与水城办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明确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期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如何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污水处理设施停运和污水收集系统检修期间,对排污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保障水质稳定。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
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并在1小时内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制定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制定在重要设备突然故障或停运大修、停电、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报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在运营单位退出管理、临时接管等情况下的预案,报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五章督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政府督查室每年定期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对谎报运行数据的运营单位,要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相应处理。

对因擅自停运、设备闲置或不正常运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设施瘫痪或设备
损坏、无法运行的,要依法追究排污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实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绩效考核制度。

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环保、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对污水处理设施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营绩效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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