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人员耿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质量督导人员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培训、管理和质量督导工作。
第三条评价机构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质量督导人员是指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熟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人员。
第五条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简称内督)外督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对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由评价机构内部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对本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六条质量督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二)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熟悉技能等级认定理论和技术方法;㈢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人员,或承担考评工作3年以上的优秀考评人员。
第三章职责与内容第七条质量督导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八条质量督导人员职责与内容:(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心,严格工作标准,对违反考务规定的评价机构和责任人提出改正意见;(二)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的要求;(Ξ)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流程、技术手段和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对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考评人员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建议评价机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四)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组卷、印制、阅卷、成绩登录、发布和保密情况实施监督,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可靠;㈤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制、核发、管理工作实施监督;K)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七)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评价机构或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指派机构才艮告,提出建议;(A)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不能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九)对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十)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构事实。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主体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一、引言职业技能鉴定是确保劳动者具备一定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以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作规程。
本规程旨在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并提高工作质量。
二、工作职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1.监督鉴定机构:负责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操作流程、技术规范以及评估标准的执行情况。
2.检查鉴定场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职业技能鉴定场所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抽查鉴定对象:抽查鉴定对象,对其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4.收集信息:收集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各方面信息,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鉴定师的资格证明、鉴定结果等,并及时进行记录和整理。
三、工作流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流程如下:1.调研:对职业技能鉴定领域进行调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2.制定监督计划:根据调研结果和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年度计划,并进行部门间协调。
3.准备工作:根据计划,准备相关监督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具。
4.实施监督:按计划进行监督工作,对鉴定机构、鉴定场所和鉴定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5.汇总记录:整理监督工作中所收集到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归档和记录。
6.分析总结: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7.编写报告:根据监督工作的结果,编写监督报告,并递交相关部门。
8.验收反馈:根据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和反馈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四、工作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标准如下:1.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保证每个环节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2.信息收集:确保收集到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并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
3.报告编写:报告内容清晰、结构合理,论述准确、简明扼要,语言规范、通俗易懂。
4.配合配送反馈: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配送工作,及时回应反馈意见,确保问题及时解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劳社厅函[2005]175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精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要求,各地区、各行业要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指标通报制度,必须按时填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指标》(附件1)。
同时,要建立奖惩通报机制,对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严重违规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惩处。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
同时,要设立并公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或网址,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认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行业要结合鉴定所(站)和考评人员年检工作,开展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活动。
要按照我部《2005年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并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自查工作。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督导员监考员管理及考核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年度考核制度一、每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束后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负责考务的人员或督导员对考评组的工作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认定表》,并及时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存档备案。
二、年末各考评员应认真总结本年度考评工作情况,写出个人考评工作小结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根据考评员日常档案中的记载,组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管理人员和督导员分别对考评员提出评议意见,填写《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认定表》。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按每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得认定分数加权平均,评定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五、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参加考评工作或一年内未按要求参加考评工作均视为不合格。
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对优秀考评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培训。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员,予以解聘。
海南省机电工程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年度)注:1、综合评价意见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汇总各方反馈意见填写,填写内容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
2、本表由考评人员签字确认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保存。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督导员考核及管理制度一、督导员由评价机构在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工作3年以上的考评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中推荐,由评价机构核发质量督导员证或胸卡。
二、督导员由评价机构聘任和管理,并备案。
三、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机构须派遣三名督导人员,组成督导组,负责评价全过程的督导工作。
四、评价机构应支持和配合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五、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六、督导员对考试过程、考试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评价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评价工作的正常运行。
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制度内容

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职业技能人员的权益,提高职业技能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对职业技能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以及职业技能人员本人。
第三条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国家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为基础,依法开展职业技能评价、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推动职业技能人员的规范发展,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原则,依法维护职业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成长。
第五条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科学、民主、便民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为职业技能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职业技能评价第七条职业技能评价是对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定和认定的行为。
第八条职业技能评价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综合考虑职业技能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九条职业技能评价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包括理论考试、实践操作、技能竞赛等,综合考察职业技能人员的综合表现。
第十条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职业技能人员的隐私,保护评价结果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组织职业技能评价,对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定,作为晋升、加薪、奖惩等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职业技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职业技能监督检查是对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6•【文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2009年0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督导员是指具有质量督导员资格、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聘任并委派,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工作进行质量监督与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国家级质量督导员和质量督导员。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权限,工考办负责质量督导员的聘任、委派、管理及其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以及相关通用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三年以上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或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经历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五条申报工考办质量督导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并附有关资历证明,报工考办审核。
第六条经审核基本条件合格的人员,由工考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质量督导人员工作指导手册,组织资格培训和认证考核。
对通过资格培训和认证考核的人员,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意见[2007-8-13]信电职鉴字[2007]040号签发人: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意见为了加强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督导体系,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公正性、权威性,我们将加强对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现重申如下要求: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制度1、各鉴定机构必须组建3-5人的质量督导员队伍,以能胜任和完成督导工作为宜。
2、质量督导员必须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的全过程,每场鉴定考试(理论与实操)督导员必须到现场督导,并认真填写《质量督导人员质量责任书》(表1)和《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工作质量记录表》(表2),并上报鉴定站,留档备查。
二、重申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制度1、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代码,等部“中心”有了明确回复之后,方可组织鉴定。
(申请工种代码邮箱:renshifen@)。
2、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所用试题必须从部“中心”试题库中抽取。
如部“中心”暂没有的试题,经部“中心”同意后各鉴定机构方可组织命题,命题三套上报部“中心”审批,并由部“中心”确认考试用题。
除此之外,各鉴定站还应上报实际操作试题或实操鉴定及评分方案。
否则,部“中心”将不承认鉴定结果,不予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试题邮箱:href="mailto:gy@">gy@)。
三、加强部“中心”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督查工作1、所有的鉴定数据必须汇总到相应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把关,复核考生的资格,由鉴定机构直接对部“中心”进行证书的制作工作。
2、各鉴定机构要向部“中心”上报《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申请表》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报告表》。
(表3)3、部“中心”要对各鉴定机构的每次鉴定抽取一定的试卷进行督查并从每批次上报的鉴定人员中抽查进行回访。
并将回访的意见记录在案,以便督查各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工作手则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督导员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质量督导人员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本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业技能认定质量督导员任职条件1、热爱职业技能认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掌握国家职业技能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认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3、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
三、质量督导员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职业技能认定法规、规章、政策2、对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实施督导。
3、对职业技能认定站的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情况实施督导。
4、对管辖范围内的认定所(站)开展认定工作及认定场地、设施设备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实施督导。
5、对社会举报、投诉的职业技能认定违规违纪情况(包括异地认定、异地发证、不认定就发证、擅自超范围认定、到外省购证和盗印证书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为了保证职业技能认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规范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秩序,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职工职业技能水平,促进职业技能认定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技能认定站的认定质量督导工作在上级技能认定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二)职业技能认定质量督导是在公司内部进行职业技能认定时,由认定站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认定过程及其质量保证体系中各技术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职业技能认定质量督导员由职业技能认定站在具有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聘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四)职业技能认定质量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认定规范、职业技能认定实施办法、职业标准等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3.26
【实施日期】2009.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2009年03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督导员是指具有质量督导员资格、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聘任并委派,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
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工作进行质量监督与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国家级质量督导员和质量督导员。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权限,工考办负责质量督导员的聘任、委派、管理及其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以及相关通用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三年以上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或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经历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聘任程序
第五条申报工考办质量督导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并附有关资历证明,报工考办审核。
第六条经审核基本条件合格的人员,由工考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质量督导人员工作指导手册,组织资格培训和认证考核。
对通过资格培训和认证考核的人
员,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资格认证考核合格并取得证卡的人员,经工考办研究并报工考委秘书长审批同意后,聘任为工考委质量督导员,聘期为三年。
第八条质量督导员聘任期满,经本人申请、工考办审核后可根据需要续聘。
未经聘任的人员,不得从事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