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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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性。

督导工作的有效执行对于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维护职业鉴定的信誉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特制定了以下工作规则,以便监督和管理督导工作。

二、督导流程督导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计划阶段:鉴定机构在每年初制定督导计划,明确鉴定范围和时间安排。

2.督导准备:督导组织收集鉴定机构的相关资料,如鉴定标准、操作规范等,并准备督导表格。

3.现场督导:督导组织对鉴定机构进行现场督导,包括观察鉴定过程、检查资料和设备,以及与鉴定评委和考生进行交流等。

4.整理报告:根据现场督导情况,督导组织撰写督导报告,详细记录问题和建议。

5.整改反馈:将督导报告发送给鉴定机构,并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针对问题进行整改。

6.复核验证:督导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验证,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7.督导总结:督导组织对每次督导进行总结,提炼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督导工作提供指导。

三、督导要求督导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1.客观公正:督导组织和督导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2.专业素养:督导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鉴定标准和操作规范。

3.数据准确:督导组织应准确记录督导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如观察结果、问题描述等。

4.问题指导:督导报告中应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整改建议,帮助鉴定机构提高质量。

5.保密安全:督导组织和人员应保守职业秘密,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性。

6.公开透明:鉴定机构应向公众公开督导报告及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督导效果评估为了评估督导工作的效果,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审核:督导组织将定期对鉴定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评估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2.用户调查:鉴定机构的考生和评委将参与用户调查,评价督导工作的效果。

3.第三方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督导工作进行评估,增加评估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试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监督和管理鉴定工作,提高职业鉴定的质量水平和信誉度。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篇: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派出质量督导员,对其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政策和职业标准、考评人员聘用、试题试卷提取、考务实践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统筹规划本行业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人选的推荐工作;“中心”承担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培训、认证考核,以及相关质量督导工作。

第二章质量督导员第五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

同时还符合以下要求之一:(一)具有考评人员资格三年或技师资格五年以上;(二)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三)熟悉鉴定理论或质量管理知识与方针政策,并参加技能考评工作三年以上;(四)具有测绘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并在本行业有一定威信。

第六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认证制度。

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的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主体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主体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一、引言职业技能鉴定是确保劳动者具备一定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以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作规程。

本规程旨在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并提高工作质量。

二、工作职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1.监督鉴定机构:负责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操作流程、技术规范以及评估标准的执行情况。

2.检查鉴定场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职业技能鉴定场所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抽查鉴定对象:抽查鉴定对象,对其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4.收集信息:收集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各方面信息,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鉴定师的资格证明、鉴定结果等,并及时进行记录和整理。

三、工作流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流程如下:1.调研:对职业技能鉴定领域进行调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2.制定监督计划:根据调研结果和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年度计划,并进行部门间协调。

3.准备工作:根据计划,准备相关监督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具。

4.实施监督:按计划进行监督工作,对鉴定机构、鉴定场所和鉴定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5.汇总记录:整理监督工作中所收集到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归档和记录。

6.分析总结: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7.编写报告:根据监督工作的结果,编写监督报告,并递交相关部门。

8.验收反馈:根据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和反馈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四、工作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标准如下:1.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保证每个环节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2.信息收集:确保收集到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并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

3.报告编写:报告内容清晰、结构合理,论述准确、简明扼要,语言规范、通俗易懂。

4.配合配送反馈: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配送工作,及时回应反馈意见,确保问题及时解决。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1. 引言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不断提高鉴定质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则,明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2. 质量督导对象所有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和鉴定员均纳入质量督导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员、试卷编写人员及鉴定设备。

3. 质量督导内容3.1 鉴定机构 - 对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包括人员配备、鉴定环境、设备使用等。

- 检查鉴定机构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定期检查鉴定机构的教材和培训材料,确保其与职业要求相符合。

3.2 鉴定员 - 对鉴定员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专业背景和鉴定经验符合要求。

- 监督鉴定员的鉴定行为,包括鉴定流程、技术标准和评分标准等。

- 考察鉴定员的培训情况,确保鉴定员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3.3 试卷编写人员 - 检查试卷编写人员的资质和专业背景,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 监督试卷编写的过程,包括试题的设计、命题的难易程度和试卷的完整性。

- 定期抽查试卷的命题质量,确保试题与实际工作要求相吻合。

3.4 设备使用 - 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 定期维护和校准设备,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质量督导流程4.1 确定督导计划根据鉴定机构的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督导计划,明确质量督导的时间安排和督导内容。

4.2 实施现场督导按照督导计划,在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文件、观察鉴定过程、访谈鉴定员等。

4.3 编写督导报告根据实地督导的情况,及时撰写督导报告,详细记录质量督导的发现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4 提出整改要求根据督导报告,向鉴定机构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效果。

4.5 跟踪整改情况对整改要求进行跟踪,确保鉴定机构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整改报告。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来源: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时间: 2007-09-24 11: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派出质量督导员,对其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政策和职业标准、考评人员聘用、试题试卷提取、考务实践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统筹规划本行业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人选的推荐工作;“中心”承担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培训、认证考核,以及相关质量督导工作。

第二章质量督导员第五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

同时还符合以下要求之一:(一)具有考评人员资格三年或技师资格五年以上;(二)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三)熟悉鉴定理论或质量管理知识与方针政策,并参加技能考评工作三年以上;(四)具有测绘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并在本行业有一定威信。

第六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认证制度。

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的培训。

质量督导员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职业技能评估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评估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评估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 背景为了提高职业技能评估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规定。

2.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明确职业技能评估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要求,促进评估机构的规范运作,保障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3. 职责评估机构:- 设立内部质量监控机构,负责评估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确保评估人员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能力,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建立评估项目的评估标准和评价指标,并确保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定期开展评估质量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

监管机构:- 对评估机构进行注册和许可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定期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组织评估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优秀经验的共享和借鉴;- 依法对违反评估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参与者:- 遵守评估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积极配合评估工作的进行;- 对评估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和问题提出投诉和申诉;- 保护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 要求评估机构:- 评估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和评价指标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评估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参与者的投诉和申诉,并向其提供反馈;- 定期公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质量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机构:- 对评估机构进行严格的注册和许可管理,确保其具备评估能力和经验;-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处理参与者的投诉和申诉,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参与者:- 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对评估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和问题提出投诉和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遵守评估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尊重评估结果的判决。

5. 质量监督管理流程评估机构:- 设立内部质量监控机构,负责评估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参与者的投诉和申诉,并向其提供反馈;- 定期进行评估质量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鉴定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质量监控员职责
(一)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二)监督鉴定的全过程,包括考前的组织准备工作,考评员的工作规范,考场考务管理规范,试卷保密和使用规范。

(三)对考场的一般违规现象,责成考场立即改正,但不直接干涉考场的考务和考评工作,如遇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报知中心,听从中心指示执行。

(四)每场督察后,认真填写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质量监控员纪律
(一)依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执行督察任务,必须经中心派遣,未经批准,不得以质量检查员名义在各鉴定单位督察。

(三)进入考区、考场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胸卡。

(四)执行督察时,不得迟到早退,不准擅离职守。

(五)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被督察单位的钱物等,不得向督察单位提出报销各种单据的要求。

原则上不在被督察单位就餐,特殊情况只用饭盒工作餐,并要写在督察报告中。

三、质量检查管理和派出
(一)中心管理和派出部门为鉴定管理部,质量监控员应服从工作派遣。

(二)每个月集中半天开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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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测绘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及相应考核机构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运行条件和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评人员资格、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
(三)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
(六)撰写督导报告。
第十条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量督导员三年有效期满须重新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卡,同时收回旧证卡。考核不合格者,收回旧证卡并注销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第七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心”委派,执行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与纪律
第十一条为有效地对质量督导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每次督导活动都要由质量督导员签定责任书,同时被督导单位对质量督导员的督导情况要提出反馈意见。
第三章质量督导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考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
现场督考主要是对考试现场和工作现场的质量督导。由“中心”制定督考方案,报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备案后组织实施。
经常性检查主要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鉴定机构进行单项和全面的质量检查与评估。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方式主要有:
(一)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督导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质量督导员实行轮换制度。质量督导员在同一个被督导单位连续从事督导工作一年内不能超过三次;督导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评议制度。质量督导员的年度考核和评议工作由“中心”负责,考核结果作为是否委派的主要依据。
(四)具有测绘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并在本行业有一定威信。
第六条质量督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认证制度。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的培训。
质量督导员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派出质量督导员,对其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政策和职业标准、考评人员聘用、试题试卷提取、考务实践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统筹规划本行业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人选的推荐工作;“中心”承担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培训、认证考核,以及相关质量督导工作。
第二章质量督导员
第五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同时还符合以下要求之一:(一)源自有考评人员资格三年或技师资格五年以上;
(二)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
(三)熟悉鉴定理论或质量管理知识与方针政策,并参加技能考评工作三年以上;
对于取得质量督导员资格但两年内未参加督导工作的,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
第十五条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报请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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