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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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性。

督导工作的有效执行对于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维护职业鉴定的信誉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特制定了以下工作规则,以便监督和管理督导工作。

二、督导流程督导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计划阶段:鉴定机构在每年初制定督导计划,明确鉴定范围和时间安排。

2.督导准备:督导组织收集鉴定机构的相关资料,如鉴定标准、操作规范等,并准备督导表格。

3.现场督导:督导组织对鉴定机构进行现场督导,包括观察鉴定过程、检查资料和设备,以及与鉴定评委和考生进行交流等。

4.整理报告:根据现场督导情况,督导组织撰写督导报告,详细记录问题和建议。

5.整改反馈:将督导报告发送给鉴定机构,并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针对问题进行整改。

6.复核验证:督导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验证,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7.督导总结:督导组织对每次督导进行总结,提炼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督导工作提供指导。

三、督导要求督导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1.客观公正:督导组织和督导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2.专业素养:督导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鉴定标准和操作规范。

3.数据准确:督导组织应准确记录督导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如观察结果、问题描述等。

4.问题指导:督导报告中应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整改建议,帮助鉴定机构提高质量。

5.保密安全:督导组织和人员应保守职业秘密,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性。

6.公开透明:鉴定机构应向公众公开督导报告及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督导效果评估为了评估督导工作的效果,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审核:督导组织将定期对鉴定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评估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2.用户调查:鉴定机构的考生和评委将参与用户调查,评价督导工作的效果。

3.第三方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督导工作进行评估,增加评估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试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监督和管理鉴定工作,提高职业鉴定的质量水平和信誉度。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走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屮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其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证.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职责第五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屮应独立完成各自的任务,相互之间不得暗示或沟通。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的核查和检验。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第七条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八条考评人员要不断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不断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鉴定水平。

考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前,必须熟知本次考核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第九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屮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屮心)及省级烟草专卖局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要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人员耿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质量督导人员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培训、管理和质量督导工作。

第三条评价机构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质量督导人员是指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熟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人员。

第五条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简称内督)外督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对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由评价机构内部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对本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六条质量督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二)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熟悉技能等级认定理论和技术方法;㈢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人员,或承担考评工作3年以上的优秀考评人员。

第三章职责与内容第七条质量督导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八条质量督导人员职责与内容:(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心,严格工作标准,对违反考务规定的评价机构和责任人提出改正意见;(二)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的要求;(Ξ)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流程、技术手段和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对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考评人员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建议评价机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四)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组卷、印制、阅卷、成绩登录、发布和保密情况实施监督,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可靠;㈤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制、核发、管理工作实施监督;K)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七)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评价机构或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指派机构才艮告,提出建议;(A)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不能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九)对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十)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构事实。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技术指导手册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技术指导手册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技术指导手册导言职业技能鉴定是对个体所掌握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为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准确、公正公平,督导技术在职业技能鉴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手册旨在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帮助相关从业人员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一、确定督导目标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前,需要明确督导的目标,以确保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督导目标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流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行为;2.鉴定评分是否标准一致,是否存在评分偏差;3.鉴定现场环境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对候考人员产生干扰;4.鉴定工具和设备是否齐备完好,是否正常运行。

二、制定督导计划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前,制定详细的督导计划是必要的。

督导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督导人员和被督导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2.安排督导时间和地点,确保充分的时间用于督导工作;3.制定督导评估表和督导指标,以便进行评估和记录;4.确定督导工具和设备,包括摄像设备、评分表格等。

三、开展督导工作督导工作应按照事先建立的计划进行,督导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具体的督导工作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观察鉴定现场,检查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不正当行为发生;2.采用摄像设备记录鉴定过程,以便后期审查和验证;3.针对评分标准进行评估,确保评分标准的统一性和准确性;4.深入了解鉴定人员的背景和培训情况,对其进行督导指导;5.当场解答候考人员的疑问,确保候考人员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整理督导结果在完成督导工作后,需要整理督导结果,并形成督导报告。

督导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鉴定流程、评分标准等方面的评估和建议;2.对被督导人员的督导指导意见;3.对候考人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4.针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

五、反馈和改进督导报告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及时改进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主体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主体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一、引言职业技能鉴定是确保劳动者具备一定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以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作规程。

本规程旨在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并提高工作质量。

二、工作职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1.监督鉴定机构:负责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操作流程、技术规范以及评估标准的执行情况。

2.检查鉴定场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职业技能鉴定场所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抽查鉴定对象:抽查鉴定对象,对其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4.收集信息:收集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各方面信息,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鉴定师的资格证明、鉴定结果等,并及时进行记录和整理。

三、工作流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流程如下:1.调研:对职业技能鉴定领域进行调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2.制定监督计划:根据调研结果和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年度计划,并进行部门间协调。

3.准备工作:根据计划,准备相关监督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具。

4.实施监督:按计划进行监督工作,对鉴定机构、鉴定场所和鉴定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5.汇总记录:整理监督工作中所收集到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归档和记录。

6.分析总结: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7.编写报告:根据监督工作的结果,编写监督报告,并递交相关部门。

8.验收反馈:根据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和反馈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四、工作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标准如下:1.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保证每个环节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2.信息收集:确保收集到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并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

3.报告编写:报告内容清晰、结构合理,论述准确、简明扼要,语言规范、通俗易懂。

4.配合配送反馈: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配送工作,及时回应反馈意见,确保问题及时解决。

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

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

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一、范围本职责规定了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的职责任务。

本职责适用于国家局鉴定中心各部门的职能划分、管理范围和工作要求。

二、职责任务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下,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实施烟草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标准管理、题库管理、命题管理、鉴定考核、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竞赛管理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负责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工业公司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考点的综合管理与指导服务,保障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与职业技能竞赛的规范性、客观性与公正性。

三、各部门职能划分、管理范围和工作要求(一)综合管理处:1.围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点、难点,结合实践及学习借鉴国内外职业技能鉴定的先进理论和方法,组织开展政策研究、专题调研、课题攻关和技术方法的研发与创新。

2.负责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国家局鉴定中心的决定、决议等事项,对决定、决议等事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报告。

3.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运行、管理、认证及持续改进。

4.统一管理全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对竞赛内容进行标准化控制,对竞赛过程进行规范性监督,为竞赛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参与承办方竞赛总体实施方案的编制。

5.负责烟草行业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审核批准与组织协调,根据竞赛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应职业等级晋升的核准工作。

6.负责拟订鉴定站年检实施方案,统一组织自查、互查与重点抽查,并组织实施综合评审、评议结果的反馈及开展优秀鉴定站的评审与表彰工作。

7.负责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工作的网络管理,实施信息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思想建设,及时准确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的动态报道工作。

8.负责国家局鉴定中心各类会议的安排、通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会务工作,做好重要会议纪要。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其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证.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职责第五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应独立完成各自的任务,相互之间不得暗示或沟通。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的核查和检验。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第七条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八条考评人员要不断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不断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鉴定水平。

考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前,必须熟知本次考核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第九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及省级烟草专卖局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要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一、背景介绍在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确保其质量和公正性非常关键。

为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本文介绍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旨在规范鉴定机构或单位的督导工作,并确保其进行的鉴定工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督导工作内容1.督导对象:鉴定机构或单位进行的职业技能鉴定。

2.督导要求:对鉴定机构或单位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合理的鉴定工作评估。

3.督导内容:–鉴定工作方案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评估。

–鉴定现场的督导,包括考场环境、设施、流程等的评估。

–鉴定评委的专业素质和公正性的评估。

–鉴定成绩的统计和报告的督导,并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三、督导方法和步骤1.督导方法:–自查:鉴定机构或单位自行评估鉴定工作,找出存在问题并进行改进。

–外查:由有关职业技能鉴定主管部门或独立第三方组织对鉴定机构或单位进行评估督导。

2.督导步骤:–制定督导计划:明确督导内容、时间、范围等。

–督导准备:获取鉴定机构或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鉴定标准、工作方案、评委名单等。

–督导实施:进行鉴定现场和评委的评估,记录问题和意见。

–督导总结:整理督导结果,形成督导报告,并向鉴定机构或单位反馈。

–督导跟进:对督导报告中的问题要求鉴定机构或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督导跟踪。

四、督导的重要性和意义1.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可信度。

2.发现和解决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鉴定质量和水平。

3.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4.提供给职业技能鉴定主管部门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有关数据和信息,以便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结语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规范督导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步骤,可以确保鉴定机构或单位进行的鉴定工作符合标准和要求,并为监督和评估提供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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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国家局(总公司)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及省级烟草专卖局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他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督导员)受国家局(总公司)委托,代表国家局(总公司)对全行业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制定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受委托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技术方法
的指导。

国家局鉴定中心受国家局(总公司)委托,负责烟草行业督导员的管理和指导;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统筹规划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六条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职责:
(一)对国家局鉴定中心及鉴定站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鉴定站的工作实施督导。

包括鉴定站运行条件和鉴定范围、试卷的管理、考评人员的资格、考评小组的组成、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

(三)受国家局(总公司)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局鉴定中心及国家局(总公司)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七条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考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

现场督考内容包括:考评过程、考评结果、考评小组工作活动;对违纪考生提出处理意见;对失职、渎职的考评人员、监考人员、管理人员等提出处理意见;对考场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局(总公司)及国家局鉴定中心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督导员的督导方式主要有: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
动;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现场调查等。

第九条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督导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督导员实行委派制。

国家局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从具有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委派督导员对鉴定站的鉴定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律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优秀高级考评员。

第十二条督导员实行培训认证制度。

经督导员资格考核合格后,由国家局(总公司)授权国家局鉴定中心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由劳动保障部统一样式,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督导员应接受政治理论、劳动保障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督导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四条督导员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试题试卷由
劳动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统一编制。

第十五条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导员可提请国家局(总公司)及国家局鉴定中心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向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六条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局鉴定中心取消其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本规程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烟草行业特有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制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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