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系统概念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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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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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实施实则
三 工伤保险的
实施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区别待遇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原则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1 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实施实则
(一)“无过失补偿”原则
指工伤事故的发生,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或是双方共同的过失,雇主都 应负责,并依照法律给予工伤者补偿经济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工伤保险的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非以企业有无过失为主要条件,而是以国家的社会政 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 2、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实际的需要为基础; 3、因伤致残或因伤残而致死亡,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性的抚恤; 4、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所得的补偿有保障,不受企业的破产或停业的影响; 5、雇主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社会性的工伤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赔偿。
1 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实施实则
(二)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其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 劳动者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又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所以个人不缴费在各国已成共识。
(三)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实行区别保险待遇的原则
工伤由职业风险造成,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其医疗待 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其他的社会保险项 目的待遇更为优厚。享受的资格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 而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劳动过程无直接关系,其待遇水平低 于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缴费年限的限制。
1 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实施实则
二、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
(一)工伤责任归属的三个阶段
1.“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
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 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工伤风险与工资差别具 有对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资标准的差别, 可以对工作岗位上不同程度的危险进行补偿。

《工伤保险培训》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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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宣传册、培训课程、安全标语等多种形式, 提高员工对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认识和意识。
3
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加强生产过 程中的安全防护和监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康复服务及内容
康复评估
对工伤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 康复评估,确定康复目标和方
案。
康复治疗
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 语治疗等多种治疗手段,帮助 工伤人员恢复身体功能和生活 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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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心理康复
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 务,帮助工伤人员缓解心理压 力和焦虑情绪。
职业康复
根据工伤人员的职业特点和需 求,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 介绍等服务,帮助其重返工作
岗位。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提供安全卫生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规 定的安全卫生条件,确保员工的人身 安全和健康。
待遇支付方式和时间
• 支付方式: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即由经办机构根据工伤 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委托银行按 月发放到工伤职工的银行账户中。
• 支付时间: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时间一般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因 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 相关待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伤残津贴;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相关待遇后,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国国务院于2003年8月27日发布的一项法律规定,对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保险保障。

本次课件将从条例的基本概念、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基本概念1.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遭遇意外或者罹患职业病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职工缴纳保险费,由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或者给予职工一定的赔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 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的意外伤害或因职业病引起的劳动力丧失和死亡的事件。

3. 职业病:是指在一定的劳动条件下,工作人员接触、吸入、摄入、注射具有毒性、放射性、危险性物质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身体发生疾病。

4. 保险机构:指国务院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指定、批准的保险公司、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等。

二、保险对象工伤保险的保险对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1. 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2. 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的;3. 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三、保险范围1. 工伤医疗保险:支付职工本人因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2. 工伤待遇保险:在职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残或者护理期满后的,依法给予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属一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保险责任1.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按照规定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

2. 保险机构的责任: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工伤鉴定,并依法对职工进行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待遇保险赔付。

3. 职工的权利:职工有权基于工伤保险法规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认定为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待遇保险赔付。

五、保险费1. 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费的缴纳以公司为单位,按照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工龄、性别、工种等因素综合计算。

2. 保险费的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是保险费的收入来源,该基金由保险机构按照比例缴纳。

工伤保险名词解释

工伤保险名词解释

工伤保险名词解释工伤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是对一些工伤保险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1. 工伤保险: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为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提供经济保障。

2. 工伤:指从事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导致身体伤害或功能丧失。

3. 职工:指从事劳动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与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人员。

4. 事故:指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包括物体打击、坠落、触电、火灾、爆炸、溺水、中毒、被动作危险物品伤害等。

5. 职业病:指因从事特定职业而导致的慢性疾病或其他健康问题,如矽肺病、尘肺病、职业性中毒等。

6. 工时: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工作的小时数,既包括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规定工作时间。

7. 工伤认定:指根据职工工伤保险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确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并确定其工伤程度。

8. 工伤待遇:指职工在工伤保险的保障下获得的医疗、康复、护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各项待遇。

9. 医疗费用:指职工因工伤所需的治疗费用,包括医疗技术服务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用等。

10. 伤残津贴:指因工伤造成职工的身体残疾,根据伤残程度给予的经济补偿。

11. 误工费:指职工因工伤而不能从事劳动工作期间,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经济补偿,用于弥补因误工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12. 生活护理费:指因工伤造成职工日常生活自理不能,需要家人或雇佣护工照料时的经济补贴。

13. 供养亲属抚恤金:指因工伤导致职工死亡,按一定比例给予其供养亲属的经济补助。

14. 交通费:指因工伤造成职工就医或康复治疗需要往返医院的交通费用。

15. 灵车费:指因工伤造成职工死亡,为其运送遗体所支付的费用。

16. 工伤预防:指在劳动过程中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包括职业病防治、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设施建设等。

工伤保险培训课件

工伤保险培训课件
案例二
某企业一货车司机。受公司指派,驾驶货车外出拉货,在返程途中,因超速行驶,与同方向大货车追尾,身受重伤。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追尾的货车司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全部责任。事后,货车司机要求公司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货车司机违章驾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请问,货车司机是否属于工伤?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工伤的待遇
四、工伤的待遇
工伤级别
工伤保险基金
明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级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认定的具体要求
三、工伤的认定和案例分享
整个过程中所涉及的书面材料
1. 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 2. 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 3. 工伤认定管辖地确认指定(委托)通知单 4. 工伤认定申请表 5.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6.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7.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8.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9. 现场勘验记录 10.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笔录 11. 阅卷记录 12.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情况公示样本 13. 伤亡事故举证通知书 14. 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 15. 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执 16. 工伤认定决定撤销通知书
三、工伤的认定和案例分享
工伤的级别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第七章 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第七章  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 从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看,其资金来源主 要由雇主负担,但在工伤项目的某个方面,当 它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或几个分支时,资 金来源则由雇主、雇员和地方政府3方负担。
(二)外国工伤保险的基 本情况
• 目前,世界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体 可分为三种类型:使用集中公共基金的 社会保险类型,雇主责任保险类型及混 合型即两种制度并存的类型。
(三)伤残待遇
• 伤残待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伤残津贴 • 3.生活护理费 • 4.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
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企业(或雇主)承担 • 5.保障项目完备,待遇优厚
三、工伤保险的原则
• 1.无过失补偿原则 • 2.个人不缴费原则 • 3.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 • 4.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 •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外国工伤保险
• 一、外国工伤保险概况 • 二、外国工伤保险现状
(三)外国工伤发展趋势
• 1.工伤保险是广泛开展的社会保险项目 之一
• 2.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体制仍 是工伤保险制度中较为通行的做法
• 3.工伤保险出现新的情况
二、外国工伤保险现状
• (一)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 (二)加拿大的工伤保险制度
(一)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 德国的工伤保险是为了使投保人在遭到工伤事 故或患职业病时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而设立的 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
• 加拿大通过对以事故和赔偿情况为主的 综合性的科学评价,对企业实行浮动费 率。缴费额度以每个工人的收入为依据, 而且通常有一个最低限和一个最高限的 缴费率,缴费率取决于行业危险等级。
第三节 我国工伤保险

什么叫工伤保险统筹

什么叫工伤保险统筹

什么叫工伤保险统筹
工伤保险统筹是指根据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旨在为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康复、抚恤以及相关补助的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统筹是以所在地为单位,通过社会保险机构统筹管理和运行的。

首先,工伤保险统筹的主要目标是为劳动者提供综合性的保险收入。

一旦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根据相关规定,将获得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康复治疗、伤残补助金或者抚恤金等待遇,从而减轻个人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工伤保险统筹是一个基金共享的制度。

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

这些基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统筹待遇,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救助。

另外,工伤保险统筹还涉及到一系列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为了保证工伤保险统筹的正常运行和公平公正实施,社会保险机构将负责基金的收缴、管理和统筹,同时还设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的使用和运营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最后,工伤保险统筹的实施对于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保障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工伤保险统筹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改善劳动者的就医条件
和就医体验,提高职工队伍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统筹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劳动者提供保险待遇的重要保障机制。

它不仅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还能够促进健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课件

《工伤保险条例》》课件

工伤保险的监督与检查
监督机构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工 伤保险的监督工作,包括对工伤 认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
监督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查 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 督检查,以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
正常运行。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用人单 位和个人,监督机构将依法进行 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追
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工伤保险制度 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满足劳动者的保障需求和社会发 展的需要。
02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覆盖人群
所有职工
01 无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
个体工商户,所有职工都应纳 入工伤保险范围。
临时工和实习生
02 对于临时雇佣的工人和实习生
,如果他们在工作中受伤,也 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诉讼解决
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 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未改正的,处以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基金来源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 纳的工伤保险费、政府财政补贴
和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接受财 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基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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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2035(安全管理范本系列)工伤保险系统概念详细版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工伤保险系统概念详细版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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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它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上给予负伤、致残和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制度。

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生产工具的使用不当,或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等因素,尤其是机器的使用和化学工业的发展以及先进科学的广泛应用,在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交通、建筑等工业的高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给劳动者增加了职业伤害的危险。

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八五”期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共计46万多人。

年均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经济损失348亿元。

从国内外实践经验来看,对所有劳动者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病的防治,妥善处理职业伤害事故的善后工作,对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工伤保险范围“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指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

从各国情况看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扩大。

在工伤补偿计划发展初期,计划范围只包括企业意外事故,以后发展到包括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

1953年我国公布的《劳动者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范围:(1)由于执行日常工作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2)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在而从事与企业有利的工作;(3)由于从事发明和技术改造工作。

在贯彻实施中,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曾作过一些解释,把职工参加有组织的社会政治活动、支农劳动、民兵训练、抢险救灾、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乘单位班车上下班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等,也按工伤处理。

1996年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及补偿标准作了重新规定。

相对于50年的工伤保险政策而言是一次较大范围的调整,其中,工伤认定范围有所扩大,工伤待遇有了较大提高。

三、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一)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

只要事故发生不论雇主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无论责任在谁,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受到赔偿,即无过错赔偿。

基于上述情况,一些国家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时,摒弃了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确立了无过错赔偿原则。

一旦发生意外,实行补偿不追究过失,无条件的进行经济补偿。

但不追究个人的责任,并不意味不追究事故责任,相反,对于发生的事故必须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吸取教训。

(二)损害补偿原则工伤保险是以减免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伤亡或疾病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为目的。

劳动者付出的不仅是劳动的代价,而且是身体与生命的代价。

因此,工伤保险应坚持损害补偿原则来给付待遇,即不仅是考虑劳动者维持原来本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进行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最直接、最重要的费用来源的损失外,同时还要考虑伤害程序、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和激励等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工伤事故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事故,基于损害赔偿的原则对于既有工伤,又有民事责任的工伤事故,受害者不应享有双重待遇。

即受害者只能在享有工伤待遇和民事索赔权宜选择其中之一。

(三)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意外事故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并不意味取消因工和非因工的界一,否则工伤保险就毫无意义。

劳动者受伤害,一般可以分因工和非因工两类,前者是由执行公务,或在工作生产过程中,为社会或为集体奉献而受到的职业伤害所致,与工作和职业有直接关系。

后者则与职业无关,完全是个人行为所致,严格区分因工和非因工界限,明确因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而且,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均比因疾病和非因工伤亡社会保险待遇优厚。

这样做有利于对那些为国家或集体奉献者进行褒扬抚恤,也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

(四)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增进和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必须把单纯的经济补偿和医疗康复以及工伤预防有机结合起来。

工伤保险最直接的任务是经济补偿,保障伤残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

同时要做好事故预防和医疗康复,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但并不是唯一的任务。

从长远看,预防、补偿、康复三者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必然趋势。

这样做有利于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能够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四、国外工伤保险情况(一)工伤保险的管理形式工伤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最广、立法最早。

1883年-1889年在德国宰相俾斯麦主持下,制定了疾病、工伤和养老三项社会保险,从而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

随后,欧洲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德国1884年制定《工人灾害赔偿法》,同年英国颁发《雇主责任法》,法国于1898年实行工伤保险,由此至今遍及全球。

鉴于工伤保险制度历史悠久而广泛,由于不同国家经济、文化、传统的影响,各国管理形式多种多样,大致可归纳人为雇主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两大类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受伤害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由雇主向他们直接支付保险待遇。

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端是(1)赔偿额较低,一般采取一次性支付,往往低于实际需要。

这种办法不能解决全残工人和死者遗属的长期困难,更不能解决职业康复待遇问题。

(2)雇主责任制的赔付要根据责任大小,往往要诉诸法律。

因此,工作量大,办事时间长,雇员得不到及时保障。

某些职业病有几年或十几年的潜伏期,工人转换工作,很难追究是那一个雇主的责任,最后还是得不到保障。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统一筹措基金,共担风险,并以支付长期待遇为主。

社会保险制度组织管理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下建立半独立或独立机构。

这种机构特点是快速灵活地对政府政策的要求作出反映,效率较高。

这些机构总控和指挥权属于理事会,它常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联合组成。

另一种管理形式在社会保险领域范围内,与疾病、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并纳入统一管理。

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非盈利性、互济性等基本特征,比雇主责任制保险有较大的优势,因而得到迅速发展。

(二)保险待遇范围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4)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1.工伤医疗待遇。

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矫形设备供应和维修费用。

不应由工人分担,医疗期也不应限制。

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国家虽然有医疗保险,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较多。

2.暂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所谓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因为伤者正处在医疗期,尚未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

一旦做了鉴定或治疗超过一定期限仍需要继续治疗,就视为永久完全丧失或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

支付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1952年102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要有一个等待期,最低保障为工资的50%。

1964年《工伤补偿公约》(第121号)规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资。

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是一种短期待遇,多数国家支付60%(工资的2/3或75%)也有些国家支付100%。

支付期限一般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项待遇是经鉴定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支付的,为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

属工伤长期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才予发给。

多数国家支付的标准为工资的66%或75%,需要护理的一般都规定加发护理费。

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一般是给予一次性抚恤待遇,一般最高为4年工资。

4.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是对轻度伤残支付的待遇。

一般以永久全残支付的待遇为100%,部分残的按比例减少。

支付方式视伤残程序而定,对于伤残程序达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轻度伤残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项待遇一般除丧葬费外还有遗属抚恤金或遗属津贴。

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遗属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部分。

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资的收入。

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养人口、年金等情况给付,标准为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一定比例。

《工伤补偿公约》规定一个标准家庭(夫妻加两个子女)最低标准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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