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中盗用和假冒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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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份公务员行测考试名誉权知识点

2023年份公务员行测考试名誉权知识点

2023年份公务员行测考试名誉权知识点在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中,民法一直都是重中之重。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部分的亮点内容,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名誉权知识点,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名誉权知识点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权利。

考点1:民法典对名誉权和名誉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这里就概念本身而言,是可以进行判断题考察的,将其他权利的定义与名誉权进行词语替换,例如: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这一说法就属于错误说法,这也是常见考点。

考点2:名誉权的享有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是名誉权的享有主体,这里可以进行选择题的考察,法人也能和自然人一样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

名誉权中的信用权:信用:是对民事主体在经济上的一种客观评价。

《民法典》没有单独规定信用权,但是对于信用提供了名誉权的保护,如因加害行为导致民事主体信用评价降低,则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考点1:结合个人信息权进行区分考察,《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例如个人的财产状况、消费信息、负债信息、个人存款都属于个人信息的,如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导致了民事主体信用评价降低,则侵犯名誉权,如处理不当但是没有导致信用评价降低,则只构成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侵犯。

例如:信用征信机构将个人信用记录错误登记或者非法的披露,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错误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行为,就属于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使得被侵害人的信用评价降低,属于对名誉权的侵犯。

考点2:案例的形式考察对于名誉权中信用的侵犯。

例如:甲非法使用乙的信用报告,并由此造成乙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甲的行为导致了乙的信用评价降低,构成对乙的名誉权侵犯。

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

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

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例题·单选题】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2)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格权。

选项A正确。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选项B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据此可知,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因此并不侵犯乙的名誉权。

选项C错误。

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

选项D错误。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

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存在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员问:老师你好,这节课这道真题解析我不太理解,因甲冒用已身份证办卡恶意透支造成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我的理解是列入银行不良记录名单,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应该是侵犯的名誉权,为何答案是没有侵犯名誉权呢?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因为损害名誉权,是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而此题是因为进行透支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司 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

司 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

司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入门门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中,民法部分更是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深入理解和把握民法部分的考试大纲,对于考生的备考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民法考试大纲的总体结构民法考试大纲通常涵盖了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个板块。

这些板块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

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和制度。

物权部分则重点关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保护。

合同部分内容繁多,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

人格权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

婚姻家庭部分涵盖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继承部分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继承方式的规则。

侵权责任部分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各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二、重点考点分析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常见考点,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生需要准确理解各种效力状态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2、物权变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物权部分的核心。

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和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

3、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合同的订立过程,如要约、承诺的规则,以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等,在考试中经常出现。

4、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各类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需要考生熟练掌握。

三、新增和修改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考试大纲中的民法部分也会有相应的新增和修改。

例如,近年来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等新领域的法律规定逐渐纳入考试范围。

对于这些新增和修改的内容,考生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它们往往是当年考试的热点。

侵害姓名权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侵害姓名权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侵害姓名权的主要⽅式有哪些什么是侵害姓名权?我国法律关于姓名权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就姓名权⽅⾯的知识为您做⼀些简单的讲解。

侵害姓名权的主要⽅式1.侵害⾏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为⼀般由作为的⽅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为就是⼲涉、盗⽤和假冒他⼈的姓名。

(1)⼲涉他⼈决定、使⽤和变更⾃⼰的姓名。

⼲涉他⼈姓名就是针对他⼈姓名实施某种积极⾏为,阻挠他⼈⾏使⾃⼰的姓名权。

它包括以下⼏种情况:⼀是⼲涉他⼈决定⾃⼰的姓名,强迫他⼈命何-名或者不命何-名;⼆是⼲涉他⼈使⽤⾃⼰的姓名,强迫他⼈使⽤或不使⽤正式姓名;三是⼲涉他⼈改变⾃⼰的姓名,强迫他⼈改变或不改变⾃⼰的姓名。

例如⼲涉养⼦⼥决定和使⽤其姓名,⼲涉被监护⼈决定和使⽤其姓名等。

(2)盗⽤他⼈姓名。

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即是盗⽤他⼈姓名的⾏为。

盗⽤他⼈姓名,⾏为⼈通常出于某种不正当⽬的,⾏为的结果则直接损害他⼈或社会利益。

在实践中,盗⽤他⼈姓名,往往有抬⾼⾃⼰的⾝价、声誉的动机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恶意⽬的,⽽且盗⽤他⼈姓名的⾏为往往会给他⼈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4]在实践中有时出于善意或者中性的⽬的盗⽤他⼈姓名,也可构成侵权⾏为。

区别的关键在于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活动时,是否经过权利主体的同意,未经权利⼈同意就使⽤他⼈姓名的即为盗⽤。

在⼩说以及其他⽂字作品中使⽤他⼈姓名或与他⼈姓名相似的姓名,或未征得他⼈同意⽽将其在⽂章上署名,也可构成对他⼈姓名权的盗⽤。

(3)假冒姓名。

假冒他⼈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姓名进⾏活动,如使⽤他⼈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以他⼈的姓名进⾏社交活动。

在冒充他⼈姓名的情况下,侵权⼈常常利⽤他⼈对知名⼈⼠的尊敬、羡慕、信任,使⽤某知名⼈⼠的姓名进⾏各种活动。

在实践中利⽤与他⼈同姓名的条件冒充他⼈实施⾏为,利⽤与他⼈姓名容易相混的条件冒充他⼈,以及利⽤他⼈的⾝份和名义从事某种⾏为,也应认定为假冒⾏为。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商业信誉等。

了解侵权行为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也避免自己成为侵权的行为对象。

以下是侵权行为法知识的要点整理:1.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独创性和经济价值的产权。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盗版、剽窃、仿冒,以及未经授权使用、传播他人的作品、发明、商标等。

2.名誉权侵权:名誉权是指个人的社会声誉和荣誉,包括个人的名声、荣誉、信誉等。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诽谤、恶意侮辱、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等。

3.肖像权侵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的法律权益,包括个人对自己肖像的使用、发布、转让等。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使用、篡改、冒用他人肖像等。

4.隐私权侵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非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隐私信息,偷窥、窃听、跟踪、侵入住所等。

5.商业信誉侵权:商业信誉是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的声誉和信誉,包括企业的商标、名誉、形象等。

侵犯商业信誉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诽谤、恶意比较、假冒等。

6.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行政责任主要为侵权人承担行政处罚。

7.证据规则:在侵权纠纷中,提供充分的证据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

涉及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

要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能提供给有关部门或使用在法庭上。

8.违法行为认定:在侵权纠纷中,需要相关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在我国,版权侵权行为可由版权管理机构进行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救济方法:在受到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本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人格权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他人侵害。

3. 人格权的限制尽管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人格权也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财产权1. 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财产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处置的。

3.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合同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依法设立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多个方面。

3. 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权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等。

2. 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侵权行为的承担者负担。

即如果他人主张其受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并未侵权。

3. 侵权的责任和补偿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要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五、物权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一定的物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隐私权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隐私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从正面看,隐私权的内容大致有四:①个人信息保密权。

②个人生活安宁权。

③个人通讯秘密权。

④个人隐私支配权。

从反面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大致包括以下类型:①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

须注意:如果隐私权人已经披露了隐私,他人进一步宣扬该信息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换言之,隐私公开权属于一次性的权利。

②窃取、刺探他人隐私。

例如偷拍、偷录。

③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

例如擅入民宅、侵入他人邮箱、发送垃圾邮件、拨打骚扰电话。

④监视、监听、跟踪、窥视、干扰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生活安宁、通信秘密的行为。

法律敎育网(2008四川-3-66)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某。

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

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红歌星。

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B.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荣誉权C.吴某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D.星星报社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D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最新民法典第109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1.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侵害个人身体权利合法的行为为由进行侵权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同时,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合法自主决策也受到严格保护。

2. 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保护权利,个人的姓名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艺名,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无故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诋毁、贬低等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包括照片、画像等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以及对个人肖像进行侵权行为。

3.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声誉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造谣、诽谤等。

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荣誉权。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通信、住宅、通信秘密等方面。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最新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1.民事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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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中盗用和假冒的区别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
【例题·多选题】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

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

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68)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隐私权、名誉权侵权。

选项A错误。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据此可知,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等。

本题中,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网民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牛某的姓名权。

选项B错误。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据此可知,侵犯公民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本题中,网民并没有营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对牛某肖像权的侵害。

选项C正确。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私密的权利。

本题中,网民收集和公开牛某的私人信息,构成对牛某隐私权的侵害。

选项D正确。

《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题中,网民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构成对牛某名誉权的侵害。

学员问:没有太明白盗用和假冒的区别,请老师帮我解释!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盗用姓名,就是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姓名权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活动。

盗用他人姓名,指并不自称自己就是某人,而只是以他人的名义行事,往往就是为了借此抬高身价,以谋取不当利益。

假如某地要举办一场大型活动,但是没有赞助单位,于是谎称某明星将来参加,出于不同的目的,不少单位都出了钱来赞助。

这里的主办单位就盗用了某明星的姓名,侵犯了某明星的姓名权。

其中最重要的是“以某明星的名义”,而不是说“自己是某明星”,明显属于盗用他人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也叫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因此,他(她)往往是自称是某人参加民事活动或进行其他行为。

例如湖南邵东县学生罗彩霞于2004年被当地公安局政委的女儿王佳俊冒名顶替,失去在贵州师范大学读书的机会,而王佳俊冒名罗彩霞,被贵州师范大学以定向招生形式补录为本科生,此后顺利入党、毕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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