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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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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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笔记整理导言: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的学科。

在大一学习法理学时,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理学知识点。

本文将对大一法理学的知识点进行笔记整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相关概念。

一、法的定义和特征法是一定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的一定领域内的一定适用对象的一定形式的意志的表现。

法的特征包括客观性、强制性、规范性、相对独立性、变动性等。

二、法的分类1. 种类分法:-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

-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国内法是指调整国家内部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

- 杂项:剩下的那些非公法、非私法、非国际法、非国内法的法律。

2. 分类方法:- 形式法和实质法:形式法侧重法律的成文形式和适用程序,实质法侧重法律的内容和目的。

- 客观法和主观法:客观法是指研究法的存在和效力的法律,主观法是指研究法的创制和适用的法律。

- 刑法和民法:以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划分的两大法律系统。

三、法律的效力和适用1. 法律的效力:- 强制性:法律是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

- 前后关系:法律的效力从法律发布时开始,不溯及既往。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效力。

2. 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具体适用是通过判断事实和相应法律关系确定的。

- 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考虑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推理。

四、法律的解释和认识1. 法律的解释:- 文本解释:以法律的字面和文本为基础进行解释,是最常用的解释方法。

- 意旨解释:强调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取向进行解释。

- 制裁解释:侧重于法律的实际运用过程,解释与制裁结果的一致性。

2. 法律的认识:- 实证认识:对法律规则进行实证研究,分析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 规范认识:通过法律的规范性质和规范逻辑分析,探讨法律的目的和效力。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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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以下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仅供参考: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整体,包括法的本质、特征、形式、演变、价值、功能等。

此外,法理学还研究法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关系。

2.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 法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

普遍性是指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规范性是指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强制性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

4.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其他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5.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准则或原理,是法律制度中决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具体原则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

6.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相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

7.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和手续,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和公布法案等阶段。

9.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等方面的制度。

以上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的一部分内容,建议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理学界形成热潮。

法学方法论的对象又包括法律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

法理学研究方法属于法学研究方法。

一、两种权威观点(1)张文显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的法学方法法学的最高方法论:实事求是、存在决定意识,普遍联系,永恒发展(哲学)法学的基本方法论: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语义分析法、社会实证分析法。

一般方法论:统计法,文献分析法,调查法,(2)舒国潆:狭义的法学方法,主要是法律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法,以为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根据。

(3)非权威观点:三个层次的法学方法观念模式:哲学、神学及其它世界观(起到方法论的作用)基本方法:纯方法(社会实证方法、价值方法、语义方法等)司法技术方法(暂定词):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论证方法二、观念模式与基本方法(纯方法)的区别(1)是否预设结论--------哲学方法及阶级分析法与其它方法不同,它是非中立的,有预设结论的。

我们可以把它叫作起方法作用的观念模式。

如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世界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认识的。

这是可知论的观点,结论已经预含其中。

从历史上看,可知论的思想更多地基于常识和实践,而不可知论更多地基于思想推论,基于思想的深刻。

而其它方法是所谓是纯方法,即中立的,无预设结论的方法。

(2)本原与派生----感知与观察,以及比较等方法,可能是最原始的认识方法,由此人们得出一些观念性的思想意识,形成观念模式。

后者一旦稳定,会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比较确定的认识方法。

唯物唯心,辩证与形而上学都是如此。

(3)稳定与嬗变------基本方法是比较稳定的,和相对不变的。

而观念模式具显示出历史变迁的特点。

结论:观念模式的方法论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局限的一面。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一、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①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②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

③实践性。

a.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b.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c.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2.法律方法的内容(1)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过程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2)法律发现,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4)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2.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原则或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1)演绎推理,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2)归纳推理,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3)类比推理,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法学法律法规速记技巧

法学法律法规速记技巧

法学法律法规速记技巧在学习和研究法学法律法规时,准确的笔记和快速的速记技巧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法学学生和从业人员来说,掌握一套有效的速记技巧,可以提高学习效率和知识储备。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学习法学法律法规过程中可以采用的速记技巧,并通过实例演示其应用。

一、使用简洁有效的缩写词速记的关键在于快速记录关键信息,因此使用简洁有效的缩写词是必要的。

例如,词汇中常用的缩写词如“法律”可以缩写为“法”,“法规”可以缩写为“规”,“行政”可以缩写为“行”等等。

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记忆习惯,制定一些个性化的缩写词。

例如,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可以将常见的罪名缩写为“杀人”缩写为“杀”,“盗窃”缩写为“窃”,“抢劫”缩写为“抢”等。

这样可以在速记过程中,大大提高信息的记录速度和准确度。

二、采用简明扼要的符号在速记的过程中,符号的使用是非常重要的。

与缩写词类似,使用简明扼要的符号可以更有效地记录关键信息。

例如,“增加”可以用“+”表示,“减少”可以用“-”表示,“重要”可以用“!”表示,“必须”可以用“√”表示等等。

在速记过程中,符号和缩写词的使用可以相结合,提高信息的记录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法律规定必须不超过五年徒刑”可以用“法√规!不超过5年刑”来表示,简明扼要地记录下关键信息。

三、采用彩色标记和记忆图谱彩色标记和记忆图谱是增强记忆和理解的有效工具。

可以采用不同颜色的荧光笔或彩色笔,对关键信息进行标记和划分。

例如,可以用红色标记法律条款,用蓝色标记案例分析,用绿色标记相关解释等等。

另外,记忆图谱是一种将信息以图表形式表示的方法。

可以通过画思维导图、知识树等形式,将法学法律法规的知识体系化,清晰地展现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和逻辑。

这样可以帮助记忆和理解,同时也方便后续复习和查找。

通过彩色标记和记忆图谱的运用,可以让速记的信息更加鲜明,更容易记忆和理解。

四、采用多种记忆方法速记的关键在于记忆和理解,因此采用多种记忆方法可以提高速记的效果。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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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
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
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
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
⑴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
⑶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
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

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
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

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三)法律论证
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2.法律论证的特点
⑴社会性
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
⑵说理性
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
⑶言辞性
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
⑷论争性
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
对方主张,证明已方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二节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通常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2.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⑵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
(二)司法解释
1.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2.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⑴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⑵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三)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1.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2.要求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要求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
3.法律解释必须和法律原则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原则
1.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
2.坚持、尊重公序良俗
3.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
4.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三)整体性原则
1.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进行解释,根据该法律、法规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来把握其含义,不能断章取义
2.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法律部门之中来理解
(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五)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
1.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出现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2.通过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方法适用国际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际法没有转化为国内法,那么即便两者出现冲突,也不直接适用国际法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是指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二)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三)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
方法
(四)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三节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的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1.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
⑴含义: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
⑵属于必然性推理
⑶在成文法国家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
⑷特点:
①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
②案件事实(小前提)
③判决(结论)
⑸条件
①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必须已经确定,并且没有歧义
②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也必须已经查清楚
2.归纳推理
⑴含义: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
⑵属于或然性推理
⑶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
⑷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性的活动
3.类比推理
⑴含义: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
⑵属于或然性推理
⑶在判例法国家,它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
(二)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在法律推理中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
二、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法律推理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
1.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
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权利保护原则应是所有法律推理的出发点
2.对私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3.对公权力,法律推理应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4.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依据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
5.法律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
第四节法律论证
一、法律论证的形式
(一)法律论证中的证成
1.法律论证的目的在于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这种最佳选择的论证过程即为证成,因
而证成成为法律论证的主要形式
2.以证成所依赖的根据为标准进行划分:以规则为基础的证成、以案例为基础的证成、以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
3.按照证成的形式:单线性证成、非单线性证成、可辩驳式证成、话语式证成
4.以规则、案例和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一般表现为单线性证成,以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为主要技术手段
5.单线性证成的根据以现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内在的因素为主,采用的也是单线性思维模式,即通过逻辑推导来证成判断,因此被认为是内部证成
6.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融贯性论证)则表现为非单线性(辩证式)、可辩驳式和话语式证成,以法律论证为其主要技术手段,认为是外部证成
(二)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
1.采用外部证成的情况
⑴作为法律前提的法律规范不明确或缺失
⑵存在数个可适用的法律前提和相应的法律结论,需要在数个法律结论中寻找最佳的方案
⑶需要运用公理或价值观念进行评价性证成
2.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的形式
⑴话语式证成,即通过对话和话语交流陈述各自的理由,表现形式为协商、谈判和调解
⑵可辩驳式证成,即各方的陈述和主张都具有可被反驳的地方,通过不断的反驳和论辩达到最具说服力的结论,表现形式为多元和多向的论证
⑶辨证式证成,即采用修辞、反证和辩论的形式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表现形式主要为演说和法律意见
⑷跳跃式证成,即在没有必然逻辑关系的前提或论据中进行比较和较量的论证
二、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
(一)内容融贯性
法律内部的融贯性主要包括描述性和规范性的成分,而外部的融贯性则包括评价性的成分
(二)程序合理性
(三)逻辑有效性
(四)结论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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