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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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运输管理制度

采区运输管理制度

采区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采区运输工作,有效保障矿山运输安全和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采区内所有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

三、运输许可1. 采区内所有运输车辆需办理运输许可证,方可进入采区进行运输作业。

2. 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3. 未持有效运输许可证的车辆,禁止进入采区内进行运输作业。

四、运输车辆管理1. 所有运输车辆需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符合运行要求。

2. 车辆驾驶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驾驶证。

3. 车辆装载量需符合安全标准,严禁超载。

4. 使用老化严重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禁止进入采区。

五、安全生产1. 运输车辆在进入采区前,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和货物状态良好。

2. 驾驶员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确保运输安全。

3. 货物需经过固定的装卸点,避免杂乱无章的堆放。

4. 禁止在运输途中吸烟、酗酒、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5. 遇到突发情况,需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

六、运输管理1. 采区设立专门的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调度、监管和管理。

2. 运输车辆需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更改。

3. 货物装卸需有专人负责,确保安全顺利进行。

4. 驾驶员需按照规定的作业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工作,避免疲劳驾驶。

5. 针对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运输计划时,需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擅自修改运输路线、超载、未持有效许可证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2. 严重违规或者造成事故的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将被永久禁止进入采区。

八、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的事故及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矿山管理部门。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采区运输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确保矿山运输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煤矿运输安全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运输安全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运输安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运输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运输工作,包括矿井内外的运输作业、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运输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明确责任人员,做好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运输工作人员应按规章制度执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保障运输安全。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运输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运输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运输车辆管理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对所有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制定车辆档案,明确责任人员,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所有安全设备齐全,车辆状态良好,安全可靠。

第九条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性能正常,保障运输安全。

第十条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持有效驾驶证,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运输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绝不超速、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确保安全运输。

第三章运输作业管理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对运输作业进行科学规划,保障矿工安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运输作业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越野行驶、乱停乱放、乱竖标语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运输作业中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听从指挥,进行安全处理,保障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伤员,并及时上报,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章运输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煤矿运输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培训等内容。

第十七条运输工作人员应参加规定的安全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鼓励员工主动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提高个人安全素质。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模拟事故场景,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矿井大巷机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5篇)

矿井大巷机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5篇)

矿井大巷机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矿井大巷机车运输安全技术管理,改善运输安全环境,规范机车行车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电机车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得投入使用:1、司机室必须有牢固的顶棚,并且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视线。

2、有警铃(嗽叭)、前后灯,并能正常使用。

3、撤砂装置完整有效,制动装置灵活可靠,制动距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电瓶托辊转动灵活,电瓶稳固推销齐全完整。

4、电气性能良好,符合防爆要求,车灯照度符合要求。

5、列车有红尾灯。

6、机车每年出井大(中)修一次,年审合格。

第二条:行驶机车的轨道及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现生产水平轨道型号不得小于15kg/m,新延深水平不得低于22-24kg/m。

2、道岔必须符合标准,安装正规搬道器,禁止使用牛必道岔。

3、轨道和道岔质量达到合格品,运输队每周应对轨道和巷道情况检查一遍。

4、巷道转弯处,乘人上下车地段,坡度较大地段,车场、风门处、巷道口、巷道狭窄地段,应设鲜明警标,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

第三条:行车调度及信号符合以下要求:1、凡一条巷道行驶两台及以上机车或一个水平行驶三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运输调度站。

配置灯光信号指挥系统,信号系统应有防止机车在同一区段碰头,追尾和两台机车同时进入一个车场调车作业的闭锁功能。

2、凡不设运输调度站的水平,应严格划分各台机车的行驶区间,共用区间应设列车占道的闭锁信号。

因特殊情况进入其它机车行驶区间时,必须经调度室批准,并与对方机车直接联系,取得同意后才能进入。

3、同一水平运输调度站与各装载点,中部车场,终端车场间应设置不经人工转接的电话通讯。

4、现设运输调度站,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于实现时,必须装设灯光闭锁信号,制度专门的运行方案和安全措施,在保证机车与机车间实现对口联系的基础上,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条:机车的行车秩序必须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规定:1、每条运输线路上行驶机车的台数,矿车牵引数量,错车地点,行驶最大速度。

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轨道运输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运输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轨道运输是指在矿井内使用轨道进行运输的活动,包括运送矿石、设备、矿工等。

第三条矿井轨道运输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责任明确,各方合作。

3.科学管理,规范运作。

第四条矿井轨道运输的管理部门应制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培训和检查。

第五条矿井轨道运输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第六条矿井轨道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轨道的稳定和符合要求的标准。

第七条矿井轨道运输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载重和限速,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

第八条矿井轨道运输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岗位培训,严禁无证操作。

第九条矿井轨道运输的管理人员应制定运输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矿井轨道运输的作业现场应设立警示标志和警示标牌,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矿井轨道运输的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实填写运输记录。

第十二条矿井轨道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同时进行事故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火灾和爆炸是矿井轨道运输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加强防火和防爆措施。

第十四条矿井轨道运输的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六条矿井轨道运输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矿井轨道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调和合作,共同维护矿井运输的安全。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矿井轨道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井下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井下运输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矿井成立井下运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井下运输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 井下运输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井下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制定井下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组织、指导、监督井下运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4)组织井下运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开展井下运输安全教育培训;(6)负责井下运输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

三、井下运输安全管理制度1. 井下运输设备设施(1)井下运输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运输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其安全运行;(3)禁止使用报废、故障或未经检验的运输设备设施。

2. 井下运输作业(1)井下运输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运输方式;(2)运输过程中,严禁超载、超速、超范围作业;(3)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携带无关物品;(4)运输车辆应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带、防滑装置等。

3. 井下运输人员管理(1)井下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2)井下运输人员应熟悉井下运输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井下运输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4)井下运输人员应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4. 井下运输安全检查(1)井下运输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运输设备设施、运输线路、运输作业等方面;(2)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安全;(3)对违反井下运输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四、井下运输事故处理1. 井下运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2. 井下运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3. 井下运输事故的处理结果,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立井运输管理制度

立井运输管理制度

立井运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立井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立井运输指在井下地面以及其他相关区域进行的物资、人员等的搬运和运输活动。

第三条立井运输主要包括煤矿井下运输、煤矿井下搬运、采煤井下物资运输、井下人员运输、液压支架等机械设备运输等。

第四条立井运输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技术、经济合理的运输原则。

第五条煤矿井下运输应安全高效,车辆应具有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运输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煤矿井下搬运作业应遵守操作规程,安全第一,全员参与。

第七条采煤井下物资运输应定期维护设备,确保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井下人员运输应依照相关规程进行人员交接,人员乘坐车辆应系好安全带。

第九条井下设备运输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煤矿井下运输管理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保障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井下运输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运输技能以及安全操作知识。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运输管理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在日常运输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井下运输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严禁违反规定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井下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井下运输管理单位应保障运输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井下运输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输档案管理,对运输车辆、设备、人员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煤矿井下运输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改进。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井下运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并不时进行修订。

井下运输管理制度

井下运输管理制度

井下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井下运输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确保井下运输安全和顺畅进行,在井下运输过程中,所有参与单位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责任主体1. 井下运输管理部门井下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井下运输管理制度,并对井下运输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井下运输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2. 井下运输作业单位井下运输作业单位负责组织井下运输作业,并对井下运输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确保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

3. 井下运输人员井下运输人员应严格遵守井下运输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提高风险意识,做到安全作业。

三、井下运输管理制度1. 井下运输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并由专职安全员对计划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

2. 井下运输人员在进入井下工作场所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4. 井下运输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5.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程序。

6. 井下运输作业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处理。

7.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确保安全。

8.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不得违抗命令,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

9.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积极参与安全管理活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水平。

10. 井下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井下运输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井下运输的安全。

四、井下运输管理制度执行1. 井下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井下运输作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 井下运输作业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井下运输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做到隐患早发现、早处理。

3.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确保安全。

矿井运输管理制度

矿井运输管理制度

矿井运输管理制度一、矿井运输设备的选择1.1 矿井运输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不同矿井的地质条件、矿体性质、生产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运输设备。

矿井运输设备主要包括皮带输送机、卡车、电动车等。

在选择设备时,要考虑设备的运输能力、速度、安全性以及维护维修便捷性等因素。

1.2 矿井运输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1.3 在设备选择时,要考虑设备的适用范围及其对矿井环境的适应性,保证设备在各种条件下稳定工作。

二、矿井运输设备的使用及维护2.1 矿井运输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手册和使用说明进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2.2 矿井运输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润滑、清洁、检查等工作,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2.3 对于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备能够及时恢复正常使用。

2.4 对于设备的使用人员要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事故发生。

三、矿井运输人员管理3.1 矿井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如电工证、驾驶证等,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3.2 矿井运输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避免因疲劳而导致的事故发生。

3.3 对于矿井运输人员的培训应密切配合,确保其具备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四、矿井运输安全管理4.1 矿井运输安全管理要求严格,矿井运输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矿工人身安全。

4.2 矿井运输过程中应设立安全责任人,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确保运输作业的顺利进行。

4.3 对于矿井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应进行及时处置,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是矿井运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针对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只有建立完善的矿井运输管理制度,规范矿井运输工作,加强矿井运输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做好矿井运输人员的培训和安全管理,才能有效保障矿井生产的顺利进行,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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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业运输管理制度生产技术部二0 ----- 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采、掘、机、运、通”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应用轨道运输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逐步改善现有的运输方式和装备,向运输机械化、控制集约化、管理科学化方向发展。

第二条机电矿长和机电部长对矿井运输工作负领导责任,机电部对矿井运输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安检科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

运输队负现场管理责任。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运输管理的齐抓共管。

第三条定期组织召开矿井运输管理工作会议,机电部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运输管理专业会议,总结部署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检部科要明确分管全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并及时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到机电科。

第五条机电部是全矿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对井下小绞车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六条在机电矿长和机电部长的领导下,矿机电部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计划、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机电负责人分管本单位运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机电部领导第八条主要运输巷道(材料斜井、采区运输巷)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

对运输安全工作实行按工作范围(包括本单位人员在外单位范围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对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生产部(机电)负责组织实施,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条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十二条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一)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二)小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车房规格、提升车数、钢丝绳的选择计算;(三)临时车场断面图,信号硐室位置及规格要求;(四)行人台阶;(五)轨道中心线;(六)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

(七)斜巷的各项参数等。

第二章平巷运输第十三条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或措施限期整改。

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处理,以防砸坏电气设备、电缆管线、伤人等。

主要运输大巷,若水沟设计在人行道侧,盖板必须齐全、稳固,管线、电缆必须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和杂物, 发现一处罚50元。

运输巷道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新掘运输巷道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9m,巷道另一侧距巷帮的宽度不得小于0.5m。

对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行人侧设置躲避硐室,2个躲避硐室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低于1.8m,硐内严禁堆积物料、杂物,发现一处罚100元。

第十四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车最突出的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3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必须在1m以上。

车辆最突出的部分与巷道两侧的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五条矿井轨道必须按照设计标准和公司要求进行铺设,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直线段2条钢轨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第十六条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地点达到合格。

轨道的轨距必须保持在600+5〜600-2之间;轨道与轨道的各接头内错差平齐允许范围为:0-0.5mm,上下错差为:0-0.5mm;接头间距不应超过2mm;并在轨道两接头内侧加上轨距拉杆,以防止轨道轨距内外超差、变形而引起机车掉道、翻车;采用长轨焊接轨道接头时,必须保证每隔200m有一个未焊接的接头,其接头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大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和现有轨道整修后的质量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每一处不合格罚20元。

第十七条轨道道岔与基本轨的接头间距、内错差、上下错差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必须保持水平、圆顺,轨道道岔严禁高于或低于与之连接的轨道,基本轨与道岔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轨道和轨枕不得有悬空现象,除井底车场以外,其他轨道、轨枕端头、扣件、紧固螺栓、轨心处的轨枕表面及以下30mm必须暴露在路基石子外面,主要轨道的两根钢轨,必须保证其水平直顺,严禁有三角坑,两根钢轨在30m范围内,水平偏差严禁超过3mm,每检查一处不合格罚款20元。

第十八条主要巷道及车场的扳道器应有壁龛,人行道上禁止安设扳道器。

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格使用简易道岔,每发现一处简易道岔罚200元。

第十九条与主要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输车辆的各道口,要安设阻车器防止车辆溜放,阻车器安装位置必须在通道口以内。

每缺少一处罚200元。

第二十条轨道大巷不得有积水、淤泥、杂物,在水沟盖板上面不得有流水现象,严禁在大巷水沟侧堆放木料、工字钢、管材等物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 元。

第二^一条大巷地面及轨道发现地鼓、水沟断面发生变形的应立即处理,水沟盖板必须齐全、平直、稳固,每发现一处水沟盖板松动罚款10元。

第二十二条必须严格执行巡道检查制度,正副队长或工程技术人员每月检查轨道质量不得少于二次,并有检查处理记录。

缺查或少查一次罚款200元。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三条只准用矿车运送砂石、水泥、矸石、皮带上托辊和细碎的杂物,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车厢中间不得超过车厢高度100mm;运送长料(管子、单体、电缆、工字钢、钢轨、木料、钢丝绳等)必须使用花架车或专用运长料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花架车车帮;运送耙矸机等大型机电设备必须使用平板车,严禁超高或超过平板车的宽度;第六十九条严禁人员乘坐矿车;严禁人员在车、矿车或矿车连接处跨越;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行人侧行走;严禁人员肩扛长料(单体、锚杆、铁锹、钎子、管子、钢轨、工字钢、湿木料、大锤等)在轨道上或架空线附近行走;严禁蹬车、扒车、跳车。

人在轨道大巷行走时,应靠水沟侧通行,且距轨道轨枕端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每发现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发快50元。

第二十四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推车前施工负责人必须与井下机车调度取得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进行人力推车。

2、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距离,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

时,不得小于20m;巷道坡度大于5%。

时,不得小于40m;巷道坡度大于7%。

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

3、人力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岔道、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员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4、大型设备必须使用机械运送,当现场条件不具备确须多人推车时,车辆两侧严禁站人。

第二十五条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设碰头,毎端突出长度不得小于100mm,每一处不合格,罚款20元。

第六章斜巷运输第二十六条倾斜巷道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无空帮、空顶、淋水现象,无矸、料等杂物堆积,清洁整齐,地板平整,无积水淤泥,达到平、直、净。

第二十七条主要巷道上下山严禁兼作行人道,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必须设有禁止行人牌板,牌板要清洁醒目,发现一处不合格罚50元。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上设计车场;严禁在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防跑车装置必须安全可靠,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斜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斜巷的轨型不得小于22Kg/m,其他斜巷的轨型不得小于18Kg/m,铺设质量不得低于大巷轨道的质量要求。

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严禁有接头,必须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弧形,一处不合格,款100元。

第三十条斜巷轨道的托绳轮(地辊)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严禁提升钢丝绳磨轨道、枕木、巷帮、支架、顶梁等。

严禁使用不转动的地辊或其他物品代替地辊和托绳轮。

当巷道倾角不一致时,在变坡点处必须架设地辊,每缺少一处,罚款50元。

第三十一条斜巷轨道的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其过卷距离必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能力等参数确定,并有 1.5倍的备用系数。

第三十二条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度的3倍,摘挂构上部车场的坡度严禁超过3%o。

第三十三条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三十四条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保险绳必须采用统一型号和规格的钢丝绳,每班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缺检、漏检、或没填写记录的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必须进行编号专用。

不得用其他三环链及插销代替;不准使用平巷用的三环链和插销代替斜巷用的三环链和插销,不得作其他用途,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斜巷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在使用前把钩工必须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处理,严禁继续使用,发现一处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有翻车(脱钩)危险、不按规定使用的车辆运送物料,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斜巷轨道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装置,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矿车连接装置每2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并把试验结果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斜巷绞车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要求。

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购进或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拉伸量超过0.2%时,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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