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煤矿出入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出入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出入车辆管理制度为加强煤矿出入车辆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内所有出入车辆的管理,包括使用煤矿车辆的职工、外来车辆及煤矿设备运输车辆等。

第二条车辆管理责任1. 煤矿管理者应当对车辆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明确车辆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加强对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做好车辆的统一登记、排查、检查、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3. 车辆使用部门应当按照煤矿规定和车辆管理制度规定使用车辆,严格负责车辆开关机,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第三条车辆登记管理1. 煤矿应当建立车辆登记制度,对进入煤矿的车辆进行登记,包括车辆品牌、车牌号码、驾驶员信息、运输货物等详细信息。

2. 车辆进入煤矿前应当提前办理进入手续,接受煤矿管理部门的检查,未按规定进入煤矿的车辆将被禁止入内。

3. 车辆离开煤矿后,应当及时办理出矿手续,否则将影响下次进入煤矿的通行。

第四条车辆检查管理1. 煤矿应当建立车辆检查制度,对进入煤矿的车辆进行检查,包括车辆机械设备、制动系统、车灯信号、轮胎气压等技术参数。

2. 车辆进入煤矿前应当接受煤矿管理部门的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将被禁止入内。

3. 车辆检查合格后,应当及时颁发通行证,凭证有效期内准许车辆进出煤矿。

第五条车辆维护管理1. 煤矿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对煤矿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2. 车辆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护,保证车辆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定。

3. 车辆使用部门应当保证车辆在煤矿内正常运行,如有故障应当及时报修并进行维修处理。

第六条车辆安全管理1. 煤矿应当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保障车辆运行安全。

2. 车辆使用部门应当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资质证件,安全驾驶,不得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3.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煤矿规定和法律法规处理,并及时报告煤矿管理部门。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_煤矿车辆管理制度条例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_煤矿车辆管理制度条例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_煤矿车辆管理制度条例煤矿车辆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车辆的统一管理,有效地控制车辆费用支出,安全、合理地使用车辆,确保对外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管理1、车辆由调度室统一管理。

2、使用车辆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到调度室登记,方可出车。

3、车辆的使用范围:(1)车辆首先保证生产一线材料供应和对外业务。

(2)如发生紧急情况需用车时(工伤、疾病),可先派车,后补办手续。

(3)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以外,其它车辆一律封存,不予外派。

(4)严禁公车私用,若发现则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

(5)用车过程中应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派车单指定的路线行驶。

4、车辆费用管理:油单应谁领谁用,严禁司机将加油单转借或赠送他人使用。

如违反规定,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二)、驾驶员的`职责1、驾驶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管理,坚守岗位。

如无长途出差,应提前到岗,做好车辆内外保洁工作,检查车况,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2、驾车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

未经车辆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公车私用,更不能将车辆交与他人使用,否则将追究驾驶员责任。

3、行车时要注意安全,严禁超载、超速,严禁酒后行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调度。

4、驾驶员出车时,应坚守车位,不能无故离开或办理其它事。

驾驶员在完成派车任务后,应及时主动向车辆调度人员汇报。

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

5、驾驶员出车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及时设法通知调度室,并说明原因。

6、驾驶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开机,如果发现一次则在当月手机话费金额中扣除50元。

7、车辆行驶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8、驾驶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与外单位乘车人交谈有关公司及矿的重要信息。

9、未经矿长、调度室安排而出车,一律按开除论处,若出现意外事故,后果自负。

10、车辆出现故障时,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修理,如需送修理部的,必须经矿长批准。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四篇)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四篇)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证方可入井。

二、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任命共和国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辆驾驶证c1证及以上,经车辆操作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司机入井准驾证》,方可上岗。

三、入井车辆必须配有合格的记载瓦解仪,驾驶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瓦斯浓度达到____%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四、严禁喝酒,严禁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严禁穿化纤衣服。

五、入井车辆在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采空区、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六、入井车辆严禁客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七、驾驶员必须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

八、驾驶员在车辆未熄火的状况下不准离开驾驶室;井下环境复杂运行设备多,驾驶员在井下运送人员、物资期间,除查看车况及路况,不准下车。

九、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辅助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及各盘区固定电话位置,熟悉调度室电话。

十、入井车辆必须符合《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车辆完好标准》;必须按照《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进行行驶车辆。

1、车队要设有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2、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3、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

4、在井下掘进面巷道、单行巷道及大巷中行驶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停车行人”的制度,辅运车辆在巷道经过有行进或作业的工作人员时,需提前减速在距人员____米左右位置停车驻车,待人员全部通过车体后,方可继续前进。

5、入井车辆必须配不小于4kg____个合格灭火器,____个三角警示架,____个阻车器。

十一、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井下车辆运行速度在大巷内不得超过1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速度不超过5km/h。

3、发生灾害时在保证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前提下不做最高速度限制;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他所有车辆让行。

煤矿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车辆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提高运输效率,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车辆及其驾驶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煤矿井下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煤矿井下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车辆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煤矿井下车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井下车辆管理制度,组织编制车辆维修计划,监督车辆维修质量。

2. 安全监察部:负责井下车辆安全检查,对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3. 运输部:负责井下车辆的调度、使用和保养。

4. 维修部:负责井下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检验。

5. 人力资源部:负责驾驶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七条井下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行驶证、检验合格证。

第八条井下车辆购置、报废、更新,应经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运输部等部门审核,报矿井领导批准。

第九条井下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井下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井下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井下车辆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应随时观察车辆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井下车辆不得超载、超速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和使用性能。

第十四条井下车辆行驶时,应保持车距,注意避让,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井下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第四章维修保养第十六条井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由维修部负责,按照规定周期进行。

第十七条维修保养工作应严格执行维修工艺和质量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八条维修保养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范文(4篇)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范文(4篇)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车辆的管理,确保矿井车辆的安全运行,提高矿井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矿井车辆管理需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考虑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稳定、环境保护、社会效益的要求。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所有岗位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职责及权限第六条矿井车辆管理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车辆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二)组织车辆巡检、维修和保养工作;(三)负责车辆购置和报废的审批工作;(四)负责车辆事故处理和安全检查工作;(五)制定矿井车辆使用计划;(六)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七)定期向上级汇报矿井车辆管理情况。

第七条矿井车辆驾驶员的职责包括:(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二)对车辆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四)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矿井车辆驾驶员有权要求车辆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工具。

第九条矿井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修改车辆的结构和功能。

第十条矿井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员的表现进行日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纠正措施。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矿井车辆的使用必须通过车辆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矿井车辆的日常巡检工作由车辆驾驶员负责,具体内容包括:(一)外观、车身、车轮的检查;(二)车辆启动、熄火、油量、水温、油压等数据的检查;(三)车辆灯光、音响、喇叭等电器设备的检查;(四)车辆座椅、安全带、玻璃等内饰设备的检查。

第十三条出现车辆故障或异常情况时,车辆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第十四条矿井车辆的保养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内容包括:(一)定期更换机油和滤芯;(二)检查和修复车辆悬挂系统、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三)定期清洗和涂抹相关润滑剂。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管理井下车辆,规范作业行为,保障井下车辆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井下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井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矿井专用车辆(如矿用机车、托车、抽水泵等)、运输车辆(如矿车、巷道专用车辆等)等。

第四条井下车辆管理依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井下车辆必须按照矿山规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井下车辆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实行科学管理。

第七条值班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八条井下车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防滑设施、灭火器、报警器等。

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九条井下车辆应进行专业培训,学习车辆操作技术和应急预案等,领取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井下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驶或违反其他交通规则。

第十一条井下车辆作业时必须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定期与中控室或其他管理部门进行联系。

第十二条井下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

第十三条井下车辆必须进行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车辆在作业现场必须清洁整齐,不得堆放废弃物或其他杂物,确保作业环境清洁。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五条井下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停放地点停放,并做好固定措施,以防止滑动或倾覆。

第十六条井下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调查。

第三章责任制度第十七条井下车辆的所有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矿山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手续,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八条井下车辆的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对车辆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井下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监督和指导车辆使用人的操作行为。

第二十条井下车辆值班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做好井下车辆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

井下车辆使用、维修管理办法(3篇)

井下车辆使用、维修管理办法(3篇)

井下车辆使用、维修管理办法为了确保井下车辆的安全运行和有效维护,提高井下作业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井下车辆的定义井下车辆是指用于井下运输、料运、工作和救援等工作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防爆电机车、防爆电动工具车、防爆瓦斯牵引车、运输车等类型。

二、井下车辆的使用管理1. 使用资格和培训要求所有操作井下车辆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并且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使用井下车辆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了解井下车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2. 车辆使用登记每辆井下车辆必须进行详细的使用登记,包括车辆编号、使用人员、使用时间等信息。

所有使用井下车辆的人员必须在使用前填写并提交车辆使用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3. 排班使用和维护井下车辆的使用要按照任务需求进行排班,避免过度使用或闲置。

井下车辆在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电池充电、润滑油检查、紧固件检查等。

如有发现故障或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并进行维修。

4. 安全防护设施井下车辆必须安装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爆装置、防滑装置、防护栏等。

使用井下车辆的人员必须配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三、井下车辆的维修管理1. 维修设施和设备井下车辆的维修必须在专门的维修区域进行,维修区域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工具、维修台、维修设备等。

2. 维修人员和管理要求井下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人员进行,维修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了解井下车辆的维修知识和维修流程。

维修人员必须按照维修计划进行维修,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记录和维修报告的填写。

3. 维修管理制度井下车辆的维修必须按照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计划制定、维修流程规定、维修记录和报告的填写等。

维修管理制度必须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衔接,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煤矿入井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入井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入井车辆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入井车辆的管理,包括载人和载货车辆。

第三条煤矿入井车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责任到人;3. 严格执行,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煤矿成立入井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入井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入井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订入井车辆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入井车辆安全教育培训;3. 审批入井车辆安全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4. 处理入井车辆安全事故;5. 定期向矿领导汇报入井车辆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煤矿成立入井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入井车辆管理工作。

第七条入井车辆管理办公室职责:1. 负责入井车辆登记、备案、发放通行证等工作;2. 负责入井车辆的安全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3. 负责入井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4. 负责入井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5. 负责入井车辆管理制度的宣传、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八条入井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具备下列条件:1. 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无安全隐患;2. 车辆证件齐全,包括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3. 车辆安全设施齐全,如灭火器、安全带等;4. 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破损。

第九条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登记、备案制度。

车辆所有人应向入井车辆管理办公室提交车辆相关资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入井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入井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检查内容包括:1. 车辆技术状况;2. 车辆证件是否齐全;3. 车辆安全设施是否完好;4. 车辆外观是否整洁。

第十一条入井车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修,并暂停使用,待维修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伊泰酸刺沟煤矿掘进一队
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让车辆运输更好服务于生产,杜绝违章行驶,确保运输安全,根据酸刺沟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一、对入井车辆驾驶员的规定:
1、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持国家车辆管理机关颁发有效C1驾驶证上岗。

防爆车、防爆装载机司机必须持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并随身携带便于检查。

2、入井司机入井前经区队、安全管理部培训,安全驾驶理论考试合格、驾驶技能考核合格后,戴矿帽、携带矿灯、自救器、定位仪,检车卡、入井证,劳动保护用品入井。

3、严禁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

4、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伊泰酸刺沟煤矿《入井车辆管理制度》《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并遵守交通秩序,要形成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安全交通运输氛围。

并熟悉井下安全行车路线、避灾路线。

5、爱护车辆,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性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对入井车辆的规定:
1、入井车辆必须符合车辆完好标准:车容整洁,刹车系统、灯光系统、安全防护设施、转向系统、喇叭、仪表、雨刷器、倒车镜,车厢防护栏等安全可靠,否责禁止入井。

配备车载
定位仪。

防爆车携带MA标志、防爆无轨胶轮车检验合格证、防爆柴油机检验合格证。

2、入井车辆必须车前车后黏贴车辆管理准入证号,并保持准入证号、单位标识牌、车身发光贴清晰。

配备两个事故反光警示三角架、常用检修工具。

3、配备经检查合格有检验合格证的4Kg灭火器2个、或8公斤灭火器一个。

并安装灭火器存储架,使用方便。

4、入井前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带病运行:灯具齐全且近光射程不能大于20、不能小于8米,红尾灯清晰。

转向系统灵活。

发动机、齿轮箱无异常响声、无漏水、无漏油。

各操作手柄灵活可靠,离合器、刹车踏板操作灵活。

尾气排放不超标,禁止车辆各零部件高温作业。

所有传动部件连接可靠。

轮胎磨损及气压正常。

防爆副水箱加水,阻火器正常使用。

5、车辆必须按规定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

6、车辆在运行中遵守以下规定:运人车辆实行定员管理,采用人车车厢,人车车厢有防护顶盖,入井时副驾驶室严禁乘人,严禁客货混装,非运人车辆及自卸车车厢不得载人。

胶轮车井下运输时,车速不超过20㎞/h ,保持车距100米以外,人和车相遇时车停让行人、车辆相遇时空车让重车,下坡行驶车让上坡行驶车。

地面厂区行驶时速度不超过20㎞/h。

胶轮车在行驶到各交叉路段口及弯道前30m必须减速至5KM/h并鸣笛,变换灯光,确认安全后方可行驶。

运输
物料的车辆安全保护设施齐全,捆绑结实,方可鸣笛开车。

乘车人员严禁扒、跳车,严禁将手脚伸出车体外。

7、严禁非防爆车入井,杜绝失爆。

8、要正确合理使用车辆,严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超速行驶。

9、所有车辆每月进行三次安全性能全面检查,由安监部门和调度室车队联合检查、平时安排安检员在交通路段、井口巡视抽查。

并进行评分,评分成绩进入区队综合考核
10、所有井下车辆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安监部门的例行监督检查,凡出现违章现象的单位和个人,或逃避检查者视违章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驾驶员50-200元的罚款。

三、对车辆停、运、存放的规定:
1、车辆不得随意在副斜井、各运输大巷停放,车辆升井后停放在指定地点。

在运输大巷故障时需要停车,使用反光事故警示三角架,并及时汇报相关部门。

汇报后将故障车及时移至硐室,避免交通堵塞。

2、接送人员时,司机必须在乘车人员坐稳,下车人员离开车体1m外确认安全后鸣笛开车。

3、车辆会车时或行驶到交叉路口,拐弯前30m必须减速鸣笛,变换灯光,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行驶。

4、车辆在行驶中,不得撞挤管道、电缆等。

(如有撞坏管道及电缆、必须及时汇报、不汇报者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并随时注意交叉路口标志,过了风门后要及时关闭好风门。

5、运送人员车辆,车厢核定18人,严禁超员、超载,超速,禁止人货混装。

6、车辆在每次起动前必须鸣笛告警,开灯,确认周围无人方可起动,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必须认真驾驶、精力集中,确保行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安全。

7、车辆井下运行不得超过20km/h,保持车距100m以上,弯道或交叉路口提前减速慢行、鸣笛、变光。

8、车辆运输不超载,装运材料不得超长、超高、超宽:做到装稳、装实、用钢丝捆绑牢固、挂反光三角架。

必须装运超长、超宽、超高物料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安监部门批准后方可拉运。

安全措施随身携带、接受检查。

9、所有入井车辆、车内外卫生必须清洁。

10、车辆入井时副驾驶室严禁乘人。

四、此制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酸刺沟煤矿掘进一队
2012年1月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