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运输车辆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矿井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井下运输车辆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第三条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井下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包括载重汽车、自卸汽车、小型货车、特种车辆等。
第五条井下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性能必须满足矿井生产需要。
第六条新购置的井下运输车辆,必须经过矿井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井下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井下运输车辆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安全锤、反光标志等。
第九条井下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井下运输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第十一条井下运输车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驾驶证,并持有井下运输车辆驾驶证。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经过矿井安全技术部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和矿井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熟悉矿井井下运输路线,掌握井下作业情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八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物资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品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矿井运输路线和规定,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一、引言矿山井下车辆是矿山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矿山井下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制定一套健全的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总则1.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井下车辆的安全使用,提高矿山生产效率,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三、车辆购置1. 矿山井下车辆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且具有合法购置手续。
2. 购置的井下车辆必须具备合格的技术性能,能够适应矿井的特殊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 购置的井下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其安全可靠。
四、车辆驾驶人员管理1. 所有驾驶井下车辆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2. 驾驶人员必须了解井下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熟悉安全驾驶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3. 驾驶井下车辆必须按照交通规则和矿山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不得违章驾驶。
4. 驾驶井下车辆过程中,必须保持专注,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以免分散注意力,造成事故。
五、车辆使用管理1. 井下车辆的使用必须符合矿井的生产计划和工作安排,不得随意调动和使用。
2. 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包括车辆外观、动力系统、制动系统、照明设备等方面。
3. 车辆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车辆干燥、清洁,及时清理车辆表面的积尘和污物。
4. 车辆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井下通行规则,保持安全车距,避免与其他车辆碰撞。
5. 车辆使用结束后,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并进行车辆的冷却和关机操作。
六、车辆维护保养1. 井下车辆的维护保养必须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和矿山的管理规定进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正常工作状态。
2. 维护保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润滑油、清洗空气滤清器、检查制动器、检查轮胎胎压等。
3. 维护保养必须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不得私自进行操作。
矿山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车辆安全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预防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矿山车辆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车辆购置与报废1. 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矿山实际需求进行,购置前需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 车辆报废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报废前应进行技术鉴定,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第五条车辆保养与维护1. 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掌握车辆保养知识,发现车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第六条车辆牌照与行驶证1. 车辆需按照规定办理牌照、行驶证,确保车辆合法上路。
2.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熟悉车辆牌照、行驶证信息,确保车辆合法行驶。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七条驾驶员资质1. 驾驶员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取得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
2. 驾驶员应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驾驶技能。
第八条驾驶员职责1.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2. 严格执行矿山车辆管理规定,遵守矿山生产纪律。
3. 负责车辆日常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4.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排除。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九条运输计划1. 运输计划应提前制定,明确运输时间、路线、车型、数量等。
2. 运输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运输过程1. 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注意力集中,确保行车安全。
2. 押运员应负责监督货物装载、固定,确保货物安全。
3. 遇到恶劣天气或道路状况不良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一条事故报告1.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2. 事故上报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1. 事故发生后,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矿用井下运人车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保障矿用井下运人车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使用的井下运人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矿用无轨运人车、斜井人车、立井人车等。
三、车辆管理1. 车辆选型:矿用井下运人车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性能可靠的车型,并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通讯等设施。
2. 车辆登记:矿用井下运人车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矿用车辆行驶证》。
3. 车辆检验:矿用井下运人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检验周期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确定。
4. 车辆维护:矿用井下运人车应按照车辆维修保养手册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5. 车辆报废:矿用井下运人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因事故等原因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四、驾驶人员管理1. 驾驶员资格:驾驶矿用井下运人车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驾驶证,并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2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3)具有3年以上井下驾驶经验;(4)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矿用井下运人车驾驶资格。
2. 驾驶员培训:驾驶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了解矿用井下运人车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3. 驾驶员考核:驾驶员须通过考核,取得矿用井下运人车驾驶资格。
4. 驾驶员安全责任: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五、运行管理1. 运行前检查:驾驶员在运行前应检查车辆状况,确认车辆安全可靠。
2. 运行速度:矿用井下运人车运行速度应符合国家规定,严禁超速行驶。
3. 限员规定:矿用井下运人车应严格按照车辆载客人数运行,严禁超员。
4. 上下车规定:乘客上下车应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运行中上下车。
5. 紧急停车: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车,确保乘客安全。
6. 通讯设备:矿用井下运人车应配备通讯设备,确保与调度室保持联系。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矿山生产和运输安全,矿山车辆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内所有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运输车辆、作业车辆和特种车辆。
第三条矿山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营,保养维修,合理使用”的原则,切实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四条矿山车辆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交通管理规定,确保车辆管理工作合法、规范。
第二章车辆配备和申请管理第五条矿山应根据生产和运输需要,合理配置各类车辆,确保满足生产和运输需求。
第六条矿山车辆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车辆使用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报备内容应包括车型、数量、使用地点和用途等信息。
第七条各作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车辆使用,确保车辆使用合理、有效。
第八条作业单位如需要新增车辆或更换车辆型号,应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和必要性。
经矿山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新购车辆进入使用时,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矿山车辆的使用计划应为矿山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车辆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各作业单位应根据生产任务合理安排车辆使用,制订详细的车辆使用计划,并确保在计划内使用车辆。
第十二条车辆的使用应符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超载、超速和超范围行驶。
第十三条各作业单位应加强车辆维护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四条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且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不得擅自调换车辆或私自改装车辆等行为。
第十六条车辆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维护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维护周期和标准进行车辆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车辆维护人员在进行车辆保养和维护时,应认真记录保养和维护情况,并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范文(4篇)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车辆的管理,确保矿井车辆的安全运行,提高矿井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矿井车辆管理需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考虑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稳定、环境保护、社会效益的要求。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所有岗位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职责及权限第六条矿井车辆管理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车辆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二)组织车辆巡检、维修和保养工作;(三)负责车辆购置和报废的审批工作;(四)负责车辆事故处理和安全检查工作;(五)制定矿井车辆使用计划;(六)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七)定期向上级汇报矿井车辆管理情况。
第七条矿井车辆驾驶员的职责包括:(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二)对车辆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四)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矿井车辆驾驶员有权要求车辆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工具。
第九条矿井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修改车辆的结构和功能。
第十条矿井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员的表现进行日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纠正措施。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矿井车辆的使用必须通过车辆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矿井车辆的日常巡检工作由车辆驾驶员负责,具体内容包括:(一)外观、车身、车轮的检查;(二)车辆启动、熄火、油量、水温、油压等数据的检查;(三)车辆灯光、音响、喇叭等电器设备的检查;(四)车辆座椅、安全带、玻璃等内饰设备的检查。
第十三条出现车辆故障或异常情况时,车辆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第十四条矿井车辆的保养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内容包括:(一)定期更换机油和滤芯;(二)检查和修复车辆悬挂系统、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三)定期清洗和涂抹相关润滑剂。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车辆管理,确保矿山运输安全,提高矿山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企业内部所有用于运输的车辆,包括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矿用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矿山车辆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管理的责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职责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矿山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完善矿山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车辆购置、验收、登记、报废等管理工作;(三)负责车辆安全检查、维修保养、使用监督等工作;(四)负责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五)负责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六)负责车辆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矿山企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车辆管理部门做好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验收第八条矿山企业购置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矿山生产需求。
第九条车辆购置前,应当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售后服务保障的厂家。
第十条车辆购置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确保车辆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验收内容包括:(一)车辆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规定;(二)车辆外观、内饰是否符合规定;(三)车辆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四)车辆环保性能是否符合要求;(五)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车辆登记与报废第十二条车辆购置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行驶证。
第十三条车辆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基本信息;(二)车辆所有人;(三)车辆购置日期;(四)车辆登记日期;(五)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四条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五条报废车辆应当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其符合报废条件。
第五章车辆安全检查与维修保养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4篇)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管理井下车辆,规范作业行为,保障井下车辆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井下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井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矿井专用车辆(如矿用机车、托车、抽水泵等)、运输车辆(如矿车、巷道专用车辆等)等。
第四条井下车辆管理依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井下车辆必须按照矿山规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井下车辆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实行科学管理。
第七条值班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八条井下车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防滑设施、灭火器、报警器等。
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九条井下车辆应进行专业培训,学习车辆操作技术和应急预案等,领取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井下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驶或违反其他交通规则。
第十一条井下车辆作业时必须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定期与中控室或其他管理部门进行联系。
第十二条井下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
第十三条井下车辆必须进行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车辆在作业现场必须清洁整齐,不得堆放废弃物或其他杂物,确保作业环境清洁。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五条井下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停放地点停放,并做好固定措施,以防止滑动或倾覆。
第十六条井下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调查。
第三章责任制度第十七条井下车辆的所有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矿山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手续,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八条井下车辆的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对车辆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井下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监督和指导车辆使用人的操作行为。
第二十条井下车辆值班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做好井下车辆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井下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编制: ________________审核: ________________批准: _______________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二0—四年七月九日一、编制目的由于井下巷道的展开及井下机动车车辆的增加,为了加强井下车辆的安全管理,使井下车辆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生产,减少和消除因为行车带来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现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井下机动车辆(包括装载机、四不象、耙渣机、三轮车、排渣车、及其他在巷道内驾驶的机动车辆)驾驶安全的管理。
三、权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均归属于大贾庄项目部。
四、管理内容1)对井下车辆驾驶员规定1、对于井下车辆驾驶员必须做到定点、定岗、定车,严禁交给他人驾驶装载机、耙渣机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
2、井下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
3、井下驾驶员必须遵守项目部各项井下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4、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车辆,严禁睡岗或做与工作岗位无关的事情。
5、爱护车辆,井下行车前认真检查车辆,尤其刹车的检查要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任何车辆带病作业。
6、行车时靠右侧通行,但严禁靠边尤其拐角靠边倒车,当心车辆碰、撞、拉、挂电缆、管路、设备和行人。
7、在车辆启动、倒车以及卸放物料时必须观测周围环境,并鸣笛,以免造成电缆、管路、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
8装载机在进行井下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指挥人员指挥进行操作,进行转弯或者倾倒作业时必须观察倾倒物料半径内的人员动向。
9、驾驶员离开车辆必须做到熄火、拉手刹、做好挡车,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坡路溜井边缘、靠近井筒或光滑路面上。
10、驾驶员负责所驾驶车辆的排烟虑水箱加水问题,对于未及时加水的司机给以处罚和教育。
11、驾驶员必须随身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等项目部规定必须正确佩戴的劳保用品,并按照规程操作。
12、必须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会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13、必须熟悉行驶路线范围、巷道参数支护形式,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
14、必须能正确使用通讯设施,正确使用一氧化碳自动报警仪与灭火器。
15、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得把方向盘当作扶手。
严禁在手刹起作用时挂档起步,不准越级换档。
2)对井下车辆的规定1、井下车辆必须确保刹车系统、灯光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等安全可靠,驾驶员、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井下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2、车辆上的刹车系统必须灵活可靠,手动、脚动都能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3、装载货物必须按照核定载重量装车,不准超载。
禁止拉运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
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4、运送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只限乘坐一人,严禁人货混装。
拉运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设备时,必须捆绑牢固。
5、严禁在巷道中交错会车,会车时一车必须进入倒车硐内。
6、车辆下坡行驶时应提前换档减速慢行,不得中途换档,下坡严禁空档滑行。
7、行车时前方有人必须鸣笛慢行,当在小巷内车遇人必须先停下,行人通过,在大巷内车遇人时,人员要注意躲避车辆,使车辆先通过。
8车辆相遇时空车避让重车,入巷车辆避让出巷车辆,大巷避让小巷,小巷会车,避让车辆必须进入倒车硐内,待通行车辆完全通过后避让车辆方可动车通过。
9、运料车运送物料时,物料高度不得超过车栏;四不象出渣时渣堆不得高过围栏,不得装渣过满,行驶过程中不得有掉渣现象。
10、车辆停放严禁在爆破警戒区域内,防止爆破飞石砸坏车辆。
11、运送物料的车辆安全保护措施齐全,捆绑结实,准备完毕后方可鸣笛开车。
12、维修、检查车辆时必须做好周围的警戒工作。
13、井下车辆不得长时间在主要通行巷道内停留。
14、装载机出渣期间周围人员避让,出渣机后头不得站人拉拽扒渣机电缆人员必须戴合格绝缘手套。
15、井下装载机及时加水,耙渣机定期检查电路系统、液压系统。
16、井下车辆不得带病运行,不得先工作后维修,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17、排渣车行车遵循靠右通行原则,严禁超速行驶;在主要运输巷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其它巷道车速不得超过15km/h,会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两车同向行驶间距不得小于50米,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及前方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应提前20米减速鸣笛,速度不得超过10km/h,并变换灯光;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施工人员指挥下或靠巷道右侧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18、机动车通过泥泞路面时,必须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车辆涉水时,应事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
如防爆胶轮车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19、卸料时,首先检查车上方和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行人。
卸料后,车斗及时复位,不得边走边落。
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
20、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
3)车辆维修保养规定1、车辆维修必须在硐室内进行,严禁在主要运输大巷内修理。
2、必须照明充足,车辆修理时不得单人操作。
3、修车时必须通风良好,需要动火时,必须配备有砂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悬空车箱或机头件下5m以内严禁站人,并且在车箱或机头升起时用木料临时支撑,确保牢固可靠,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4)车辆检查规定:启动前的检查:1、外观检查,查看机壳、轮胎等有无损坏;2、消焰器清洁检查,清理现有的消焰器或者更换消焰器;3、发动机油位检查,用油尺查油位,如油位低,可补入合格的油到油尺标注的位置;4、通过高、低位可视窗检查液压油位;5、用油尺检查传动齿轮箱油位;6、用油量表检查油箱油位;7、用高、低位可视窗检查机器冷却水位,如需要,则加入清洁水到高位可视窗的中间位;8清理空气过滤器中积存的灰尘,必要时则更换;9、检查一氧化碳报警仪和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10、检查轮胎和轮毂螺栓的紧固状况;11、检查启动气压表的读数,应显示为规定值。
启动后的检查:1、用油尺检查传动油箱位,如偏低,贝S补加合格的油到油尺标注的位置;2、检查方向指示灯工作情况,将方向选择手柄前推或后拉,车行方向指示灯为白光,反向为红光;3、观察各油压表显示压力是否符合规定及检查各油温表所示温度否符合规疋;4、检查喇叭;5、检查工作制动闸及停车闸的操作;6、检查机车转向系统的操作;7、通过目测、耳听,检查柴油机工作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情况,需及时处理;8检查各系统有无渗漏、松动或异响;9、确认机车无问题后方可准予进入运行状态;10、检查前进/后退操纵杆是否灵活可靠。
5) 操作程序经检查车况良好后,进行以下启动操作:(1)、电启动防爆胶轮车的起动步骤如下:1、逆时针转动电路总开关,打开总电源2、向右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能够听到报警的声音后约3秒, 阻风门和柴油断油缸已打开。
再继续向右拨打起动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发动机“轰隆”的声音,说明发动机已起动,松开起动按钮,发动机起动完毕。
3、若此次起动不成功,待2min后可按上述步骤重新起动发动机。
(2)、气启动车辆的起动步骤如下1、逆时针转动气路总开关,打开总气源。
2、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开”的位置,观察驾驶室仪表板上起动气压表,显示值应大于0.7Mpa,若气压低于0.7MPa时,应进行补气。
补气操作:起动前打开气保压开关后,气压低于0.7MPa时需进行补气。
把外界气源接到补气口,打开球阀充气,当系统气压达到0.7MPa,关闭球阀。
3、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开”的位置。
4、按下升压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嗤”的声音,阻风门和柴油断油缸打开。
再按下起动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发动机“轰隆”的声音,说明发动机已起动,(持续时间大约3秒),松开起动按钮,观察驾驶室仪表板上的发动机机油压力表,当压力显示超过0.25MPa时,发动机起动完毕。
5、若此次起动不成功,观察主驾驶室侧仪表板上起动气压表,显示值应大于0.7Mpa,此时可按上述步骤重新起动发动机,若气压低于0.7MPa时,应进行充气。
在完成启动程序后,发动机运行后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选择前进挡或后退挡;2、选择第一挡传动;3、对脚制动施加轻压,并松开紧急刹车制动闸;4、踩油门以增大发动机速度,同时放松脚闸;5、当选择高档时短暂释放加速器踏板上的脚踏压力。
当选择低档时,稍微增加加速器上的脚踏压力;6、只有机车完全停止时,才能改变其运行方向。
司机操作中应做到:1、根据运输任务的性质来选择相应的车辆及车厢;2、加强封车与人车运行前的检查;3、严格执行本规程对各类胶轮车行驶速度的限制;4、车辆上坡不准曲线行驶,下坡时不准脱档滑行。
胶轮车故障停车时,按下列内容检查,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处理:1、发动机冷却水温度是否过高;2、机油压力失压;3、发动机温度过高;4、液压油温过高;5、液压油油位过低;6、尾气排放温度过高。
当操作自卸车箱时,现将操作手柄的锁紧装置解除,再按需要操作。
停车时要确保停在安全地区,在不阻碍其他车辆运行的前提下从事以下操作:1、停机前使用停车闸停车,并通过操作前进/后退操纵杆使发动机空转,缓慢地冷却;2、检查启动压力表读数为规定值,如低于规定值,必须向系统充压;3、停止柴油机运行;4、在关掉发动机后,应摆动方向盘释放液压系统的压力,直到转向压力表显示读数为零;5、驾驶员在变速杆未打到空挡位、机器未制动、发动机未停转、转向压力表未返零位之前不得离开机器。
6)安全注意事项行驶中的安全注意事项1、柴油机启动后应怠速预热,待柴油机水温达到55C以上才允许开车行驶2、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观察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柴油机正常运转的水温应保持在80C —95C的范围内。
3、行驶过程中因注意车辆各部工作状况,若发现不正常声响,应及时检查和排出。
4、重载上坡和遇到故障情况下需用低速行驶时,应用低速一、二档,但在正常行驶中使用一、二档的时间不宜过长。
5、在井下巷道中行驶时,车速应按照相关规定的速度行驶,严禁超速。
6、下坡行驶时,不允许熄火或换入空挡滑行,下陡坡应换入较低档,利用柴油机来制动,并通过间断踩制动板使下坡速度不致过快。
7、需换入倒档时,应待车完全停止后,并观察车后和周围情况下以缓慢速度倒车。
8当车辆行驶时出现异常响动,应及时停车检查,在车辆恢复后才可继续行驶。
9、若井下巷道中积水深度超过400mn时,车辆不需涉水通过。
停车时的安全注意事项1、胶轮车在停车时应逐步减少负荷并降低转速。
2、停驶柴油机熄火前,应低速运转2—3mi n,使,柴油机均匀冷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