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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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车和特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矿车和特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矿车和特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矿矿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管理,规范矿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车辆运行效率,最大程度的服务于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一般规定1、矿车和特种车辆由机运管理部统一管理,由机运管理部负责对投入运行的矿车和特种车辆进行监督、考核和管理。

机运管理部不定期的派专人对井下、地面的在用车辆进行统计、汇总,对违反该《管理办法》的单位进行考核、处罚。

2、调度室根据生产需要,对各种应急矿车和特种车辆使用进行安排、协调。

3、为保证投入的矿车和特种车辆合理调配和使用,各使用车辆的单位应提前如实制定用车计划,计划数量不得超过实际使用数量的10%,违者按50元/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罚款。

4、装料单位必须写明装车时间、用途、使用单位、送往地点并张贴于车辆的醒目位置。

违者机运有权拒绝运输,造成影响由装料单位负责。

5、装车标准必须符合《物料装载管理规定》否则机运管理部有权拒绝运输,造成影响由装车单位负责。

6、机运管理部运输队每天要对井下各运输大巷和车场停留的车辆进行检查和清理,并有查头记录,车辆从装车到卸车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超过48小时按50元/辆.天对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罚款,自罚款通知下达后三天内把罚款金额交到矿财务。

每推迟一天罚款100元/天,以此累加。

7、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闲置(超过8小时)、丢弃矿车和特种车辆,否则每辆每天罚款30元/辆。

8、对于归还的车辆如发现有杂物或未去除的捆扎物等,将对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50元/辆的罚款。

9、机运事业将不定期的对在用的车辆检查,对于井下、地面随意翻倒车辆的,将按照编号追查使用单位责任,按500元/辆对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限期处理、通报。

10、对未经机运管理部同意私自改变矿车和特种车辆结构和性质的单位,按300元/辆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造成矿车和特种车辆报废的,按矿车和特种车辆原值的1.5倍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煤矿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机动车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车辆、工程车辆、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煤矿机动车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车辆购置、更新和报废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六条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掌握操作规程。

第七条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锤、反光背心等,并保持完好。

第八条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距,严禁超速、超载、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培训考核,具备驾驶资格。

第十条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煤矿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煤矿应组织驾驶员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

第五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煤矿应设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定期对车辆、驾驶员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未履行安全职责的驾驶员,煤矿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3篇)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3篇)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由于井下巷道的展开及井下机动车车辆的增加,为了加强井下车辆的安全管理,使井下车辆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生产,减少和消除因为行车带来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现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井下机动车辆(包括装载机、四不象、耙渣机、三轮车、排渣车、及其他在巷道内驾驶的机动车辆)驾驶安全的管理。

三、权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均归属于大贾庄项目部。

四、管理内容1)对井下车辆驾驶员规定1、对于井下车辆驾驶员必须做到定点、定岗、定车,严禁交给他人驾驶。

装载机、耙渣机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

2、井下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

3、井下驾驶员必须遵守项目部各项井下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4、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车辆,严禁睡岗或做与工作岗位无关的事情。

5、爱护车辆,井下行车前认真检查车辆,尤其刹车的检查要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任何车辆带病作业。

6、行车时靠右侧通行,但严禁靠边尤其拐角靠边倒车,当心车辆碰、撞、拉、挂电缆、管路、设备和行人。

7、在车辆启动、倒车以及卸放物料时必须观测周围环境,并鸣笛,以免造成电缆、管路、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

8、装载机在进行井下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指挥人员指挥进行操作,进行转弯或者倾倒作业时必须观察倾倒物料半径内的人员动向。

9、驾驶员离开车辆必须做到熄火、拉手刹、做好挡车,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坡路溜井边缘、靠近井筒或光滑路面上。

10、驾驶员负责所驾驶车辆的排烟虑水箱加水问题,对于未及时加水的司机给以处罚和教育。

11、驾驶员必须随身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等项目部规定必须正确佩戴的劳保用品,并按照规程操作。

12、必须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会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13、必须熟悉行驶路线范围、巷道参数支护形式,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

xx煤矿车辆管理办法

xx煤矿车辆管理办法

xx煤矿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篇:xx煤矿车辆管理办法煤矿车辆管理办法为规范车辆管理,保证车辆高效运转,本着安全、节能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车辆为公司小车)1.一切车辆均由专人驾驶,即一人一车,明确职责和任务,任何人不得驾驶不属于自己驾驶的车辆,任何人不得强迫司机驾驶不属于司机驾驶的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建立车辆档案,一车一档。

车辆的工器具、备胎、证件都要随车携带,并且齐全有效。

每天出车前都要认真仔细检查油、水,及时补缺。

3.车辆要按顺序停放到指定车位,每天早晨上班后办公室车队负责人要检查车容,要始终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和车内干净清新,对不及时清洗的司机,发现一次记3分,一月累计9分的扣罚当月工资的10%。

4.实行车辆动态管理周报表制,由车队长具体负责填报。

5.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司机自己负责(包括机油、机滤、空滤的更换,刹车调试、轮胎保养等),若因司机原因造成机械事故的,其损失由司机自负。

6.车辆零小修,由司机提出申请,车队长确认,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到指定地点修理,零配件更换要以旧换新,将原件交回车队备案。

7.车辆的中修大修,由司机提出申请,车队长、办公室主任共同鉴定,报请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到指定地点修理。

配件的更换,以旧换新,原件交回车队备案。

8.车辆实行整合使用,各部门每天下午下班前拿出用车申请,车队酌情安排。

车队统一合并调派,原则上减少一人或一部门单独用车。

9.公司私家车门卫只需确认本人驾驶即可放行;其他人员出车严格执行派车单的审批手续,车队长负责据实填写,门卫见派车单放行。

用车人、司机有权互相监督,事情办理完毕后及时返回,不准借故办私事和游玩,如有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10.司机不经请示擅自驾车外出,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加倍,三次者除名。

11.门卫私自放行车辆,发现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加倍,三次者除名。

12.门卫严格保管“派车单—门卫联”和“通行证”,每周整理一次交回办公室,办公室责成车队长将回收的派车单、通行证与一周内每台车的里程数、加油数量核对分析,及时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煤业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煤业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业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运行,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管理第四条公司机动车辆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 符合公司安全生产和经营需求;3. 节能环保,性能稳定可靠;4. 价格合理,性价比高。

第五条公司机动车辆购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公司统一采购。

第六条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调度、统一保养制度。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七条公司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2. 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经验;3. 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4. 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八条公司驾驶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九条公司驾驶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十条公司机动车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规定,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2. 不得将车辆用于非法营运、违法运输等;3. 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性能和用途;4. 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实行定期检查、定期保养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考核,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车辆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照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进行处理。

煤矿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公务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应急车辆、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煤矿公务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煤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煤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煤矿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公务车辆购置、调配、报废、维修等工作;(三)监督检查公务车辆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安全、高效、规范运行;(四)定期对公务车辆进行审计,确保车辆使用符合规定;(五)组织开展公务车辆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六)处理公务车辆管理中的各类投诉、举报。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工作,协助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调配第七条公务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矿实际情况进行,遵循以下原则:(一)经济适用,满足工作需要;(二)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三)安全可靠,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公务车辆购置需经煤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公务车辆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调配,合理使用;(二)先内部调配,后外部借用;(三)确保公务活动需要,兼顾日常出行。

第十条公务车辆调配需经煤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公务车辆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务车辆仅限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事;(二)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三)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四)驾驶员应定期参加车辆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维修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车辆维修需经办公室审批;(二)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三)维修后,驾驶员应向办公室报告车辆维修情况。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车辆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所有车辆的管理,包括矿区内的机动车、运输车等各类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车辆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四条煤矿车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各类车辆的合理配置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煤矿车辆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安排,合理使用,合理保养,合理处置的原则,做到科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六条煤矿车辆管理实行目标导向,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合理设定车辆使用和管理的目标,不断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七条煤矿车辆管理坚持制度约束,依法合规,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第八条煤矿车辆管理应当充分调动车辆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树立正确用车观念,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煤矿车辆管理要加大技术装备力量的建设,提高车辆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车辆管理效率。

第十条煤矿车辆管理要全面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做好各类车辆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煤矿车辆管理严格执行车辆资料登记、台账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的真实有效登记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煤矿车辆管理建立车辆分配使用制度,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合理配置和使用车辆,确保车辆的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煤矿车辆管理实行车辆行驶证管理制度,车辆行驶证是车辆的重要凭证,车辆需配备行驶证,行驶证应与车辆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煤矿车辆管理要加强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定完善的保养计划,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煤矿车辆管理要严格执行车辆年审制度,确保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年审标准。

第十六条煤矿车辆管理实行车辆报废淘汰制度,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七条煤矿车辆管理要建立健全车辆保险制度,加强对车辆的保险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利益。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内所有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矿山车辆管理应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规范车辆使用,保障矿山生产安全。

第四条矿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矿山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辆、专用车辆等,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巡检和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七条车辆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使用车辆,不得私自借用、转借车辆。

第八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九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制定车辆使用计划,做好车辆调度管理,确保车辆合理使用。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驾驶证件,经过培训合格方可驾驶车辆。

第十一条驾驶员需要每天进行车辆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得私自维修车辆。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档案,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做好车辆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需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矿山车辆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四章环保管理第十八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做好车辆尾气排放和废弃物处理,保护环境。

第十九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合理规划车辆行驶路线,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部门要负责车辆的环保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处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车辆使用单位和驾驶员,车辆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车辆使用单位和驾驶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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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一、驾驶员管理
1、办公室应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徳教有和岗位技能教育,教育驾驶员牢固树立为生产一线服务的思想,端正服务态度,摆正门己的位置,站好口己的岗位,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熟悉所驾驶车辆的结构性能,掌握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

3、所有驾驶员必须服从办公室安排,对工作挑肥拣瘦、推诿扯皮、效率不高、无理取闹、不服从安排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不低于50元罚款,或给予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直至辞退处理。

4、驾驶员随矿领导外出办事的,要保持良好形象,保守秘密,不随意传话,不惹事生非,确保行车安全。

5、所有驾驶员上班和出车期间不许喝酒,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当天不报工,并停止出车。

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影响的,调离」:作岗位或按照矿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6、根据办公室安排岀差办事的,回来后要及时与办公室汇报。

有事请假。

如不请假乂不上班的,当天不报工,并罚款50元。

7、上班时间内,不准打牌和贴博,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二、车辆调配
1、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

所有车辆离矿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驾驶员每私自出车一次罚款50元。

2、未经矿领导和办公室批准,其他人员无权带车外出。

3、在安阳市境内开会或办事的,由办公室根据生产用车情况安排午辆。

4、在安阳市范闱以外开会或办事的,用车人员向矿长请示后,由矿长通知办公室派车。

5、办公室安排午辆要以本矿车辆为主,本矿车辆调配不开时,办公室必须向矿长请示后,确定是否租车。

6、驾驶员要严格按照办公室的安排行车,不得私门变更路线或延长在外时间,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7、驾驶车辆外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有关手续,白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信号的指挥。

行车时糟力要集中,禁止饮食、闲谈等, 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

因驾驶员本人违章造成的罚款个人负担。

三、车辆管理
1、凡是乘午人办完事后找不到驾驶员的,一次罚驾驶员20元。

因私自办理其它事务使领导改乘其它车辆的,一次罚驾驶员50元。

2、所有车辆必须经常保持内外干净,办公室要经常检查,发现有烟头、杂物时,每次对驾驶员罚款5元。

出现领导等待驾驶员打扫卫生的情况,一次罚驾驶员20兀。

道路上有泥水时,驾驶员要视情况及时洗车,以车内外干净为标准,否则,每次对驾驶员罚款10元。

3、不经办公室同意,所有驾驶员不能擅自换车或将午辆交与他人驾驶,否则,发现一次,对换车驾驶员罚款100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换车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

如一方不是本单位职工,损失由我方驾驶员一人承担。

4、车辆在矿内要按规定位置停放,不要随意放置,否则,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10元。

5、正常上班期间和下班后,未经同意不准私自出车,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所有贵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办公室对驾驶员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6、不经领导同意,所有车辆无权将矿上的东西拉出矿外,否则由驾驶员承担贵任;造成影响的,按违反矿纪给予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7、车辆管理应做好记录,罚款单当天开出,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被罚驾驶员;所有罚款在驾驶员的匚资或补助中当月兑现。

四、值班车管理
1、值班车必须严格使用和管理,无特殊情况24小时在矿值班,而且必须保证能随时出车,否则,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50元。

2、值班车离矿时必须与调度室联系,调度室同意后才可离开,否则,追究当班驾驶员的贵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班驾驶员罚款50-100元,可同时给予纪律处分或调
离工作岗位。

如果行车途中出现故障,驾驶员要在10分钟内向调度室或办公室汇报,否则,对驾驶员罚款50元。

3、在调度会上因值班驾驶员的原因而被矿领导点名批评的,办公室对当班驾驶员罚款50元,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彫响情节决定处分的轻重。

4、办公室安排值班的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值班。

五、加油票管理
1、驾驶员出差过路票和加汕票应先交办公室副主任登记后,交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车辆维修
车辆维修实行统一管理,由矿行政办公室负责监替、市核和维修业务的日常管理:实行维修统管的范閑是矿属全部车辆,包括大小轿车、铲车、推土机、翻肝车、叉车、运垃圾车等。

(一)维修程序:
1、上述所列车辆需维修时,当班驾驶员填写《XX煤矿车辆修理审批单》,并由本单位主管签字确认,交行办市定同意后,方可到指定地点维修。

2、如车辆需大修或维修费用较高时(超过5000元),必须由当班驾驶员、车辆所在单位主管、办公室负责人和维修管理人员共同商定拿出初步维修意见,然后报矿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3、每次车辆修理完毕后,结算清单必须由送修驾驶员签字,复印,办公室留存复印件。

经审核无误后,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报矿长批准报销。

(二)维修要求及责任:
1、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XX煤矿车辆修理中批单》上填写的修理项目进行维修,不能擅自扩大维修范用,超市批范围修理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2、驾驶员損自变更车辆修理范围的,修理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驾驶员不少于50元的罚款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3、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修理车辆,但必须先向办公室汇报。

修理完毕24 小时内必须补办修理审批单,否则,对驾驶员一次罚50元。

4、出差或特殊情况下修理车辆的,必须及时报车辆维修管理人员,否则不予报销维修费用。

由于日常维护不够、责任心不强使车辆不能及时得到维护而造成出差时修
理的,视情节给予当班驾驶员不低于50元的罚款。

5、车辆维修应遵循经济合理、确保安全的原则,避免小病大修、铺张浪费和质次价高的配件上车。

10、租用车辆停车维修必须由车主或车辆所有单位相关负贯人以书面或电话告知办公室负责人,方可维修。

11、全矿有车辆的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严格执行我矿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及时督促驾驶员做好午辆的口常维修和保养工作。

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精心驾驶,遵章驾驶,并做好H常维护工作。

七、事故处理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办公室协同驾驶员进行处理。

2、车辆交通肇事后,对造成人员死亡1人(含1人)以上或车辆全部报废或10 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驾驶员,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的,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贵任外,矿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金5000元,调离驾驶员岗位;被认定为同等责任的,矿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金3000元;被认定次要责任的,罚款1000元。

3、车辆交通肇事后,对造成人员重伤致残或车辆基木报废或5万元以上严重经济损失的驾驶员,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的,矿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并处罚金3000元;被认定为同等贵任的罚款2000元:被认定为次要贵任的罚款500元。

4、车辆交通肇事后,对造成人员重伤或午辆严重损坏或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驾驶员,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的,一次罚款1000元:被认定为同等责任的罚款500元;被认定为次要责任的罚款300元。

5、车辆交通肇事后,对造成人员受伤需住院治疗或车辆部分损坏或1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驾驶员,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的罚款500元;被认定为同等责任的罚款300元;被认定为次要责任的罚款100元。

6、车辆交通肇事后,不及时抢救伤亡人员,不保护现场,驾驶车辆逃逸的驾驶员,根据事故大小,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并承担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

7、对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的驾驶员,年终奖励1500元。

八、附则
以上各项中,可视情节后果同时给予以下处理:停工15天、停工一个月;调离工作岗位:报请矿给予其它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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