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重点工程环节管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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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工程管理制度

矿务工程管理制度

矿务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矿务工程的管理,提高矿山生产效率,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山开采和矿山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矿山管理,保护环境,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在矿山开采和矿山工程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施工、保障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矿山开采和矿山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六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倡导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矿产资源,遵守国家的管理规定,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

第二章矿山规划管理第八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矿山规划,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采和工程施工。

第九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调查和评估,科学规划矿山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控制矿产资源的开采量,避免过度开采和资源枯竭。

第十一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矿山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矿山开采和工程施工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矿山单位应当建立矿山规划管理制度,明确规划责任和流程,做好规划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矿山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的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矿山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第十五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矿山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矿山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矿山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矿山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减少安全事故损失。

第四章矿山环保管理第十八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矿山环境的保护,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展无害化开采和治理技术研究,减少矿山对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条矿山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环境监测设备,监测和评估矿山对环境的影响。

如何加强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

如何加强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

如何加强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发表时间:2018-04-28T14:06:46.967Z 来源:《文化研究》2018年第3月作者:武斌[导读] 加强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有效预防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武斌兖矿集团南屯煤矿纪委加强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有效预防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从严治党、监督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手段,对矿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并正视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是摆在纪检监察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工作中,南屯煤矿紧密结合实际,立足抓源治本,从构筑“不想为”“不可为”“不敢为”三道防线着手,对加强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进行认真的思考、探索与实践,为下一步廉洁教育、制度建设和责任追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坚持区别教育,筑牢“不想为”的思想防线一是适时教育与常规教育相区别。

根据年度制定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规划措施、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按季度、月度计划实施常规教育。

注重在特殊时期、岗位调整时期、敏感时期,把握时机开展适时宣传教育;正所谓“适时的教育最有效”,端午、中秋、国庆等节假日在矿电视台播放廉政宣教片,给全矿全体党员干部致一封节日信,做好廉洁过节警示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和营造反腐败促廉政的良好氛围。

二是领导干部与职工群众相区别。

对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重点开展了理想信念和道德教育,以典型案例和身边腐败案件进行警示教育,促使他们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

对一般党员,着重抓好依法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管理人员上岗任职前,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和反腐倡廉基本知识教育,任职中,及时开展勤政廉政教育等。

三是重点岗位与一般岗位相区别。

对于涉及财务、材料、基建、核算等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以及与矿外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的特殊岗位,积极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加强宣传和引导,认真查找个人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和单位的制度机制风险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有效前移预防腐败的关口。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管控体系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管控体系
2.物资资源配置
煤矿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物资资源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设备、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等。
3.财力资源保障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教育培训等。
十、煤矿安全生产协调与沟通
1.内部协调与沟通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协调与沟通机制,确保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信息畅通,形成协同高效的安全生产格局。
十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与披露
1.信息公开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安全生产政策、安全生产状况、事故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2.信息披露
煤矿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事故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改进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定期修订,确保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案例分析等。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井空气品质、水质、噪声等环境因素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改善作业环境。
2.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确保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3.生态修复与绿化
煤矿企业应实施生态修复和绿化工程,对矿区进行植树造林、土地整治,恢复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2.安全宣传教育

金属矿山采掘工程管理制度

金属矿山采掘工程管理制度

金属矿山采掘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属矿山的采掘工程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金属矿山的采掘工程管理,包括矿山的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金属矿山的采掘工程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金属矿山的所有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采掘工程管理制度,保障矿山生产安全。

第五条金属矿山的采掘工程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金属矿山应当设立矿山管理部门,负责矿山的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等工作。

第七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矿山的正常运转和生产安全。

第九条矿山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矿山的年度生产计划和经营计划,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和决策,保障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金属矿山应当配备适用的采矿设备和生产设备,确保生产安全和效率。

第十二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障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寿命。

第十三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设备台账和档案,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设备检修和更新,及时更新老化设备。

第十六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素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金属矿山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矿山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八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设置安全监督岗位和责任部门。

第十九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提高矿山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菏政办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菏政办字〔202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15日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能力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鲁安发〔202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山东能源集团二级单位(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和权属煤矿(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山东李楼煤业有限公司、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彭庄煤矿、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兖煤万福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单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属国有煤矿企业(单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重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一、概述工程安全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重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指导重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各个阶段。

二、管理责任1.项目负责人:负责全面协调重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会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重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计划和措施,监督安全工作的落实。

3.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5.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安全设计文件,提出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的设计建议。

6.施工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工程安全。

三、安全管理措施1.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参与工程的人员都应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安全规定和操作方法,提高安全意识。

2.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设施,保障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

3.安全检查巡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巡查,发现并立即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4.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施工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5.安全奖惩措施: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重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四、安全管理监督1.监理单位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不合格项。

2.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重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管理不力的问题。

3.项目管理单位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4.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整个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矿井重点工程管理制度

矿井重点工程管理制度

矿井重点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重点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矿井生产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部经纬,旨在规范矿井重点工程管理行为,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依法承建矿井重点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循科学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四条矿井重点工程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

第二章规划设计第五条矿井重点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安全生产等因素,综合确定最佳方案。

第六条矿井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计图纸必须经过专业审核,确保符合规范。

第七条矿井重点工程规划设计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出现问题,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矿井重点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认真履行设计任务,确保设计质量。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矿井重点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监测设备,保障施工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求,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工具,保障施工进度。

第四章质量验收第十三条矿井重点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质量验收必须由专业验收机构进行,验收结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质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或交付使用。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六条矿井重点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措施,保障工人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

第六章管理责任第十九条矿井重点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全过程,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措施

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措施

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措施(一)瓦斯管理1、瓦斯检查:(1)瓦斯员要严格执行定点、定时巡回检查瓦斯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和井下交接班制度,瓦斯员要作好记录和汇报,严禁空班漏检,发现瓦斯超限,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各级领导、各单位跟班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瓦检员、安全员等工种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随时检查所在地区的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3)采掘工作而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2次:(4)永久密闭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2、执行各项瓦斯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投人到位、学习到位、落实到位,建立“通坚持以风定产,井下所有采掘面、硐室必须按规程及配风计划要求配风,保证井下各工作点有足够的风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3、矿井通风可靠、风量稳定(1)优化巷道布置,认真搞好通风工作,确保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独立通风。

力求通风系统简单,确保进风流与回风流在发生瓦斯爆炸时不发生短路。

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合理:坚持以风定产,井下所有采掘面、碉室必须按规程及配风计划要求配风,保证井下各工作点有足够的风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井下所有的风门、挡风墙,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按照质量标准构筑,并定期检查维修、减少漏风,井下所有的风门必须实现联锁,提高矿井的有效风量率及风流稳定性。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应自觉爱护通风设施,防止风流短路。

(3)掘进头配风,局扇及启动装置必须设在进风流中,且距回风口10m以外,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最低风速符合规定,避免出现循环风,局扇的供电电源不得设在本局扇的回风流中。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要保证正常使用及主副风机匹配。

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要严格符合规定要求。

测风员定期测风,风量、风速如实填写在测风牌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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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重点工程环节管控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要求,进一步明确所属矿井的防突管理重点环节管控责任,特制定矿井防突管理重点环节管控制度。

一、井巷揭煤重点环节管控
1.矿井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区域20m)之前,必须立即停止掘进,由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探煤钻孔专项设计,探清煤层赋存、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

钻孔施工期间必须全程视频监控,每班矿必须由技术人员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及资料收集工作;地质组长必须现场探清煤层赋存情况,通风科科长必须现场按要求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

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2.探煤钻孔施工达到设计要求后,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3.根据编制的揭煤地质说明书,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揭煤防突专项设计,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部门审批。

责任人:上级技术负责人,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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