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抗旱预案的通知(2014)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宿政办发〔2007〕164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报项目建议书,明确拟采用的代建方式,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四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七条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代建费。
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为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0%;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一个月内,代建费拨付额为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第二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宿政办发〔2013〕24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2日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负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市级政府预算体系。
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及各预算单位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信息公开。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宿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4日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集中组织建设,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实现“专业队伍干专业的事,专业人管专业的工作”,结合《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等文件规定及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行业管理及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市代建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及副主任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的制度。
本规定所指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是指经市代建办依据《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目录库管理办法》遴选,并报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过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绩的独立的事业或国有企业法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宿政办发〔2016〕140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以下简称“市政府奖励”)管理工作,保证奖励功能有效发挥,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较大贡献的集体、个人所实施的奖励。
具体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国家、省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二)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三)市委、市政府要求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规定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五)在市政府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攻坚中取得突出成绩,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六)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重大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七)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省批准我市保留的创建达标项目的表彰活动按原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政府奖励的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第四条建立市政府奖励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市政府奖励事项进行扎口管理。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综治办、市信用办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宿政办发〔2014〕183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0日宿迁市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意见为加快智慧宿迁建设,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管理、民生服务和小额支付服务,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和《智慧宿迁中长期发展规划(2014-2020)》,现就推进市民卡工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落实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提供“便民、利民、惠民”服务为宗旨,以提高城市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完善为民服务功能为目标,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采用先进成熟的计算机技术和IC卡技术,构筑以政府公共服务和商业电子服务为主要功能的高效多用的市民卡应用信息平台,实现“一卡多用、一卡通用”和“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设计理念,全面提升宿迁市社会信息化水平和为民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宿迁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是由市政府授权发放给市民,用于享受政府和社会公共服务、办理个人有关事务、实现小额电子钱包交易支付,可以在全市及周边城市多领域应用的智能型集成电路卡。
到2014年底,全市要建立健全市民卡运行、管理体制和服务机构,基本建成市民卡“一个中心、三个平台”(统一的市民卡中心和统一的应用平台、信息平台、服务平台),首次发放市民卡,实现交通、旅游、医疗健康及水电气缴费等功能;与南京互联互通,实现市民交通出行同城一体化。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宿政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0日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宿迁认真落实“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推动“强富美高”新宿迁建设再出发、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
我市地处淮河水系中游尾部、沂沭泗水系下游,境内洪涝灾害易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河湖保护压力大,保障农业现代化任务重。
水利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不断提升水安全综合保障能力,为宿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建设“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提供支撑和保障。
根据《江苏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宿迁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规划期为2021年至2025年,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水利发展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今后五年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全市各级水利部门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遵循新时期治水思路,紧扣“六增六强”主线,弘扬“三真三实”作风,蹦起来干事业、弹起来守法纪,以河湖长制为统领,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河湖生态保护,强化水利管理,圆满完成了“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宿政办发〔2014〕177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预拨程序第三章一般使用程序第四章紧急使用程序第五章附则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足额归集并存入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增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意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定期检测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楼梯及扶手、天线、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安防设施、防雷设施、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管网、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对讲门铃、共用落水管、单元门、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宿政办发〔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8日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产出租的审批和招租第三章租金收入和房产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经批准以出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技术业务用房,下同)原则上不得出租。
不适合办公需要的办公用房出租,应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调整使用功能,再履行审批手续。
闲置房产应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优先调剂行政单位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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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抗旱预案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4]221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10【实施日期】2014.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抗旱预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2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抗旱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迁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06〕152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0日宿迁市抗旱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预案适用范围2 基本情况2.1 自然地理2.2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3 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2.4 旱灾概况2.5 抗旱能力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3.1 指挥机构3.2 职责4 预防及预警4.1 预防4.2 预警5 应急响应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5.3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5.4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5.5 Ⅳ级响应(蓝色预警) 5.6 突发水源事件应急响应5.7 响应结束6 后期处置6.1 损失评估6.2 灾民救助6.3 效益评估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应急备用水源保障7.4 应急队伍保障7.5 技术保障7.6 宣传与培训保障8 附则8.1 编制、审查与审批8.2 预案修订8.3 图表编制8.4 预案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宿迁市地处淮、沂沭泗流域下游,属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性气候,具有较明显的季风性、过渡性和不稳定性等特征,受近海区季风环流和台风的影响,冷暖空气交汇频繁,历史上洪、涝、旱灾害频发。
为规范全市抗旱工作,促进抗旱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全面提升抗御干旱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旱灾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编制宿迁市抗旱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工作原则本预案编制以“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为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工作现代化水平;(2)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协作责任制;(3)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4)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5)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6)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1.3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城市抗旱工作的意见》、《宿迁市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和2014年计划》、《江苏省宿迁市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水利部淮委《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等国家与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划报告等。
1.4 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宿迁市境内抗御干旱工作,涉及内容主要是抗旱的组织指挥、协调、宣传、预防及预警、后期处置及保障措施等。
2.1 自然地理2.1.1 地理、地貌宿迁市地处江苏省西北部,位于东经117°56′至119°10′,北纬33°8′至34°25′之间,南邻淮安,东接连云港,北连徐州,西与安徽省交界,属于陇海经济带、沿海经济带、沿江经济带的交叉辐射区。
下辖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软件服务与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项王故里景区等,全市总面积8555平方公里,其中山丘区1060平方公里,占12.4%;平原圩区5128平方公里,占59.9%;湖泊水面2367平方公里,占27.7%。
宿迁市不同地貌面积统计表宿迁市地处鲁南丘陵与苏北平原过渡带。
境内地形西北高东南低,高低起伏较大,最高点海拔高度71.2m,最低点海拔2.8m。
宿迁市地貌类型为黄泛冲积平原,1855年前黄河侵泗夺淮,挟带的大量泥沙将泗水淤塞,因长期泛滥成灾,形成两岸黄泛冲积平原。
2.1.2 气候气象宿迁市地处我国南北气候过渡地带,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14.4℃,7月最高,平均27.0℃,1月最低,平均0.4℃,极端最高气温41.3℃,极端最低气温-23.4℃。
年日照为2186.0小时,风速2.6m/s,无霜期208天,平均湿度74%。
多年均降雨量915.3毫米,丰水年份达1646.5毫米,枯水年份仅为500.1毫米。
且降雨时空分布不均,6-9月份降雨量约占年降雨量的66.6%,极易形成集中暴雨,春季则多干旱,是个易旱易涝、水旱灾害频繁地区。
多年平均蒸发量为1499.0毫米。
由于境内调蓄设施和能力不足,丰水年大量客水废弃,无法以丰补枯。
干旱年份,本地降雨量少,上游来量亦有限。
2.1.3 流域、水系宿迁市地处沂沭泗流域下游,淮河流域中下游,以古黄河为界,南部为淮河水系,北部为沂沭泗水系。
宿迁市境内有骆马湖、洪泽湖、淮河、中运河、新沂河等众多河湖、堤防,目前全市共有流域性河道9条,在本市境内长379.55千米;区域性河道14条,在本市境内长643.5千米。
从中央到地方几级水利部门均在我市设有管理机构,管理各类堤防、闸站,调度水源、蓄泄洪水。
(1)骆马湖骆马湖是沂沭泗流域的主要湖泊之一,位于宿迁市北部,紧临市区,承泄沂河、南四湖及邳苍地区5.12万平方公里的来水。
设计洪水位25.0米,相应库容15.03亿立方米,校核水位26.0米,相应库容19亿立方米。
(2)洪泽湖洪泽湖是我国第四大淡水湖,既承担淮河流域上中游地区15.8平方公里的洪水调蓄任务,又是苏北地区的主要水源地,正常蓄水位13.0米时,相应水面积2151.9平方公里(其中我市境内1248平方公里),库容41.92亿立方米。
洪泽湖设计灌溉面积1230万亩,实际灌溉面积约800万亩。
(3)淮河淮河全长1000公里,流域面积18.9万平方公里,我市境内从泗洪东卡子至大柳巷船闸,河道长10.5公里,淮北大堤长11.3公里。
(4)中运河中运河既承泄沂、泗洪水,又担负两岸农田灌溉、排涝的任务,是规划中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主要输水线路之一,同时又是苏北地区的黄金水道,我市境内中运河全长112公里,设计行洪流量1000立方米每秒。
(5)新沂河新沂河是骆马湖洪水的主要下泄河道之一,分泄上游地区5.12万平方公里的洪水,并承担嶂山闸到沭阳段2322平方公里的区间汇水,全长146公里,我市境内长77.8公里,两岸堤防长127.3公里,灌溉面积289万亩,排涝面积56万亩。
(6)淮沭河淮沭河全长97.6公里,设计行洪能力3000立方米每秒,我市境内长31.8公里。
在淮沂洪水不遭遇时,设计分淮入沂流量3000立方米每秒。
(7)怀洪新河怀洪新河全长126公里,流域面积12024平方公里,我市境内长26.13公里,设计行洪流量4710立方米每秒,相应峰山镇水位16.76米,双沟引河进口水位16.12米。
(8)新濉河新濉河全长173.4公里,流域面积2972平方公里,我市境内长19.0公里,河底高程10.0米,泗洪站警戒水位15.66米,保证水位17.06米。
(9)老濉河老濉河全长50.36公里,流域面积626平方公里,我市境内29.15公里,泗洪站保证水位16.86米。
(10)新汴河新汴河全长127.1公里,流域面积6640平方公里,我市境内长18.65公里,保证水位16.36米。
(11)徐洪河徐洪河是贯通三湖(洪泽湖、骆马湖、微山湖)、联通三条水系(淮河、沂河、泗水)的多功能河道,全长118.16公里,流域面积1551平方公里,我市境内长55.5公里。
(12)古黄河古黄河流经我市宿城区、市洋河新区、泗阳县等地,河道全长113.6公里,流域面积290.6平方公里。
(13)沭新河沭新河全长30公里,流域面积115平方公里,承担着向连云港送清水的重要任务。
2.2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宿迁市是江苏省发展最快的城市,也是苏北中心城市。
至2012年底,全市总面积855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571平方公里,总人口560.26万,全市共104个乡(镇)、4 个街道办事处,其中建制镇75个,村委会965个、居委会477个。
宿迁市是江苏省经济总量最小的一个市,自1996年建市以后,社会经济已取得长足进步。
2013年,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宿迁经济社会继续保持跨越攀升的良好态势。
全市小康建设25项指标中有21项达标,沭阳、宿豫有望率先通过小康考核验收。
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06.28亿元,增长12.5%;财政总收入381.94亿元,增长14.6%;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85.12亿元,增长17.1%,税收占比位居苏北第一、全省第二;固定资产投资1290.75亿元,贷款余额1281.5亿元,均实现三年翻番目标;全市14项经济指标增速位居全省前三,其中10项指标增速位居全省首位。
宿迁交通十分便利,自古便有“北望齐鲁、南接江淮,居两水(黄河、长江)中道、扼二京(南京、北京)咽喉”之称。
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京沪、宁宿徐、徐宿淮盐高速、宿新高速建成通车,新长铁路、205国道穿境而过,宿淮铁路、省道344加快推进。
西距徐州观音国际机场60公里,北离连云港白塔埠机场100公里,东到淮安涟水机场130公里。
2.3 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况宿迁市水资源总量相对较丰富,多年平均年降水量915.3mm,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3.189亿m3,过境水资源量较大,其中地表水资源量13.988亿m3,地下水资源量11.092亿m3,重复计算量1.891亿m3。
全市多年平均供水量为33.608亿m3,其中地表水供水量31.241亿m3,地下水供水量2.367亿m3。
在地表水供水量中,蓄水工程供水3.387亿m3,引水工程供水14.340亿m3,提水工程供水13.514亿m3。
全市多年平均用水量32.417亿m3,其中取用地表水30.092亿m3,取用地下水2.325亿m3。
在全市各类用水量中农田灌溉用水24.99亿m3,工业用水5.073亿m3,城镇生活用水(包括公共设施和流动人口用水)1.175亿m3,农村生活用水1.179亿m3。
宿迁市地下水开采量不大,全市多年平均开采量2.325亿m3。
2.4 旱灾概况宿迁地处淮、沂沭泗诸水下游,特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决定是干旱灾害多发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