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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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宿政办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骆志弘同志:不再分管秘书七处。

徐宜军同志:增加分管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刘娟同志:不再协助做好体育方面工作。

沈素青同志:协助做好公安、司法、法制、经济仲裁、城市管理方面工作。

负责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拓园办工作。

协助联系国家安全方面工作。

分管秘书六处。

赵居伦同志:负责市信访局工作。

协助做好信访方面工作。

朱瑞军同志:协助做好民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双拥方面工作。

协助联系民族宗教、残疾人、慈善、供销、气象、骆马湖管理、人民武装方面工作。

分管秘书五处。

仇前进同志:负责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工作。

高叶菊同志:不再协助做好科技、外事、港澳事务方面工作。

李伟同志:协助做好自然资源、林业、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园林、交通运输、铁路建设、土地储备、应急管理方面工作。

协助联系石油、西气东输、洪泽湖湿地管理方面工作。

负责政务督查工作。

协助负责机关党建、干部人事、目标管理工作。

分管秘书三处、市政府督查室。

负责机关党委(人事处)工作。

李帆同志:负责新闻联络工作。

协助负责大数据管理方面的工作。

分管新闻联络处。

协助分管大数据管理处、市大数据中心。

李成同志:协助做好科技、外事、港澳事务、体育方面工作。

协助联系工会、共青团、妇女儿童方面工作。

分管会议处、秘书七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3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宿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0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宿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审核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有关要求,现就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制定规程作如下规定:一、提出议题(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一般应为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创新性、敏感性和民计民生方面的重要文件,不包括一般工作部署性文件、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等文件。

(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必须履行提出议题、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建立模型、合规审查、修改完善和会议审议等7个必经程序。

(三)承办部门拟将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必须在起草前即将文件名称和起草背景、计划、目的等事项向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申报,由相关处室把关初核,分管秘书长复核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扎口审核把关,并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

经审批同意,承办部门应在履行其他必经程序后,将修改成熟的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四)承办部门已起草好文件,市政府领导要求将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应对文件起草是否履行必经程序进行审核。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苏政办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苏省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员组成主任:罗志军省委副书记、省长常务副主任:赵克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主任:张卫国副省长黄莉新省委常委、副省长何权副省长徐鸣副省长史和平副省长李小敏副省长曹卫星副省长徐南平省长助理樊金龙省政府秘书长庞士勇省军区参谋长孙玉义省武警总队总队长成员为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行南京分行、省地震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南京海关、省气象局、江苏海事局、民航江苏安监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南京电监办、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省邮政管理局、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省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省委宣传部、政法委、台办、农工办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二、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三、工作机构省级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是省应急委的工作机构,依据省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挥协调相关类别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政府副省长按照分工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总指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宿政办发〔2007〕164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报项目建议书,明确拟采用的代建方式,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四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七条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代建费。

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为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0%;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一个月内,代建费拨付额为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第二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办公室(研究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办公室(研究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办公室(研究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宿政办发〔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办公室(研究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部分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办公室(研究室)领导成员的分工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分工情况通知如下:一、部分市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李明尧同志: 协助徐惠民常务副市长分管苏宿挂钩合作、争取省级机关支持及重点项目建设,发展改革、目标管理、信息产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王守兵同志:负责徐惠民常务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协调服务工作,协助徐惠民常务副市长分管开发区、公安、司法、信访、政府法制、国土、物价工作。

朱乐先同志:协助薛甫伦副市长分管教育、卫生、科技、地震、知识产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协助联系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

二、部分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王守兵同志:协助吕德明同志抓好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值班、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值班室、秘书二处、秘书四处。

仲崇雷同志: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工作。

协助吕德明同志分管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和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蒋复洋同志: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建、群众团体、挂钩扶贫、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及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工作。

分管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协管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行政处。

刘立新同志:协助联系服务沈小鹰副市长的分管工作。

协助卞建军同志抓好办公室综合文字、市政府公报编辑工作。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宿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办发〔2010〕8号2010年2月4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并进行规范管理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国家从整个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出发,提出通用的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则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应到相应的岗位等级,以便规范管理、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财政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宿政办发[2008]153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8年6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宿迁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就认真做好县(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既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更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我市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备案意识和自觉性,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备案工作的领导,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明确牵头单位和承办机构,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保证报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按要求报送备案。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同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时间、份数等要求,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

同时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建档,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每年底的集中报送工作不少报、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0•【字号】宿办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0日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打造全省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宿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

一、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正面清单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要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坦荡真诚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坚持做到“清”而又“亲”:1.及时调研走访。

每季度到招引、帮办、联系的企业走访调研不少于1次,主动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掌握企业运营动态及发展情况,准确摸清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梳理汇总分析。

2.加强帮办服务。

全力做好签约后招商引资企业帮办服务工作,明确专人主动帮办项目审批、规划许可、证照办理等事项,让企业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多渠道、多方式向企业宣传和解读涉企政策,尤其是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时澄清错误说法,确保涉企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

3.倾听企业意见。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涉企政策等事关企业发展事项时,应广泛邀请企业参与,积极征求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宿政办发〔2013〕233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7日宿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市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动员大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1号)、《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深化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公开办﹝20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政务公开办领导来宿调研指导意见,学习借鉴外地做法,现就我市行政权力运行深化“四网融合”工作,建设“宿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目标定位与基本原则(一)目标定位。

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拓展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运行信息技术手段,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整合行政权力运行网、行政审批网、公共资源交易网、12345热线网,实现“四网融合”。

进一步拓展延伸运行内涵,提升监察监控水平,建设“宿迁政务服务云平台”。

统一市、县、乡(镇)宿迁政务服务网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宿迁政务服务模式,最大限度为公众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二)基本原则。

全面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必须切实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清理,确定范围。

在行政审批改革基础上,拓宽权力类别,将权力的内涵向11类行政权力、便民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和12345热线延伸,修订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和风险预警规则,列入行政权力事项管理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宿政办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要求,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根据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省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的要求,各县(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协调办)负责牵头梳理编制本地区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协调办。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且不得超出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范围。

此前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层级、方式与本次公布的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清单为准。

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济发达镇、小城市不在此次清单编制范围内,按原清单执行。

二、细化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明确的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的梳理情况,制定全市统一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参照市级做法,同步制定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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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0]25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4
【实施日期】2010.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25号 2010年2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宿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组成
主任:缪瑞林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主任:徐惠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薛甫伦副市长秦正宝副市长
沈小鹰副市长
许步健副市长
赵丽丽副市长
刘亚军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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