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沪人社职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1]1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决定在本市行业、企业中试点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需求导向、能力核心、以用为本、高端带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重点在符合本市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条件的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产业园区等机构中试点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优化环境、聚焦政策,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各项工作,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能素质较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同时带动相关产业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目标任务根据本市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统筹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培养基地应以与主导产业相关的技能培养项目为抓手,以“就业一人,培训一人”为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对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开展一轮技能提升培训,在技能培养、考核评价、使用激励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和改革试点,形成培养制度比较完善、评价机制比较科学、使用激励措施比较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同时为其上下游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九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75件(见附件一),失效的79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附件一: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二:。
202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202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202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出炉啦!作为广大职业技能人才的证明和评定工具,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发布对于上海市乃至整个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全面评估202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从而为读者呈现一篇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中文文章。
一、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背景1.1 202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发布意义重大,意味着上海市对于职业技能人才的重视程度。
1.2 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背后反映了上海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代表了上海市在人才培养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投入。
1.3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发布,不仅意味着职业技能人才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也为广大职业技能人才提供了更为清晰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机遇。
二、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内容分析2.1 通过对职业技能鉴定公告中所涉及的技能领域和标准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上海市在哪些方面对职业技能人才进行了重点培养和鉴定。
2.2 职业技能鉴定公告中所包含的具体技能要求和评定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市场对于不同职业技能的需求情况,以及对应的职业技能人才发展路径。
2.3 通过深入研究职业技能鉴定公告中的各项技能评定细则和条件要求,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到上海市对于职业技能人才的要求和标准,从而为个人职业发展提供有益指导。
三、对202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个人观点和理解3.1 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才评定工具,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发布为职业技能人才提供了更为客观和权威的认定机制,有助于提高职业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3.2 通过对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我深刻地认识到上海市对于职业技能人才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职业发展中应该如何提高自身技能,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3.3 我认为2023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发布,将为上海市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注入更多的动力和活力,也将为上海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更多的活力和人才保障。
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09.28•【字号】沪劳技发[95]79号•【施行日期】199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技发(95)79号)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主管局(公司)劳动、人事部门:遵照《劳动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以及市劳动局、人事局联合颁发的沪劳技发(94)50号、沪人【1994】5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的一项重要政策,为使本市顺利、健康地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本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同意不得任意组织有关职业技能资格的鉴定(考核)、评价及核发证书,也不得任意将本系统、本单位(部门)颁发的证书列入职业资格证书范围。
二、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一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按专业工种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
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市各类各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三、考虑到本市实行按统一国家标准、统一鉴定规范、统一鉴定程序、统一鉴定机构、统一的考评员队伍、统一鉴定题库、统一资格证书、统一核证管理的“八统一”,为保证《工人考核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管理办法(试行)》【沪劳技发(94)46号】规定的办法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能逐步交替平稳过渡。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4.12.14•【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技术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规定,现将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的办法通知如下:一、实行范围技术工人的范围,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在技术工种岗应上工作的技术工人(下同)。
技术工种的范围,以劳动部一九九二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技术工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市劳动局规定的技术工种为准。
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的管理(一)技术工人分为高级技师、技师两种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以下均简称技术等级)。
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按劳动部颁发的帼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或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劳动局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对尚未建立技术等级标准的特殊工种,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局制定技术等级标准。
(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技术工人培训工作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等实际情况进行。
1.技术工人在经市劳动局认可的社会化培训机构和市级主管局设立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在本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考试。
本市部分技术工种在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尚未建立前,技术工人的培训、考试仍可在经市劳动局认可的培训考核机构内进行。
2.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技术工人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工作实绩及本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设置等情况,统一安排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培训、考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沪劳保就发[2000]35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35号)各区县劳动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为缓解本市劳动力供需结构性的就业矛盾,改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状况,提高竞争就业能力,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实施政府经费补贴的办法,将进一步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实现就业的积极性,推进职业培训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促进培训与就来的紧密结合,现将《关于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0年7月12日关于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为加大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培训的运作行为,用好政府补贴培训的资金,发挥政府补贴培训就业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享受补贴的对象:1.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岗、失业和协保人员;2.沪劳保技发[1999]第4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再就业预备制人员;3.沪劳服职(2000)第8号文件规定的培训后自找就业岗位、实现就业的人员;4.参加市补贴培训协调小组推出的部分中级、高级、中高层次培训的在职职工。
二、享受补贴的项目:1.享补贴的项目必须是市补贴培训协调小组推出的培训项目;2.定向性培训项目;3.经市补贴培训协调小组批准的培训项目。
三、补贴培训的实施:1.参与培训的学校。
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学校必须是加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网络的培训单位。
非入网学校的补贴培训必须是定向性培训,并须向属地的职业介绍所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
2.实施招投标操作。
除已确定培训生源和培训学校的定向性培训外的培训项目都必须在职业介绍培训网络中时行招投标,以确定培训学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沪人社职〔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及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2024年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实施,并由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
社评组织及评价项目将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国家有关文件以及本市备案、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具体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以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二、评价申报(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年满16周岁且符合相关评价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部分评价项目对参评人员对象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方式。
包括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团体申报。
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所在社会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办理团体申报。
个人申报。
个人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到相关社评组织办理个人报名。
部分评价项目对申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参评人员须根据相关社评组织要求,缴纳考核评价费。
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计划安排、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事项,由相关社评组织另行制定并公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沪人社专〔2020〕459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部分职业领域调整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制定以下办法并通知如下: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6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系列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理工类学历。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9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系列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理工类学历。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
四、其他(一)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矿业权评估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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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劳技发[1997]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7.09.10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
准)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7]49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劳动部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已颁发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简称新《标准》下同),也已由劳动部与行业主管部门陆续颁发。
新《标准》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依据。
本市经过几年的准备,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新《标准》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经研究,就实施国家新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0月1日起,凡劳动部已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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