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之囧境与其法律救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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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
法律背景
目前,我国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缺乏具 体的法律保障措施。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见义勇为行 为的法律地位和保障措施,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02
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 见义勇为行为:指公民在履行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职责的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 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可以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赔偿机制,包括 提高赔偿金额、扩大赔偿范围等,以更好地保障 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教育
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见义勇为行 为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社会 公益事业。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如救助落水、车祸等意外事故的受害 者,挽救他人生命。
抢险救灾类
如参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的抢险 救援,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03
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现状与评 价
立法现状
01 02
见义勇为行为定义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非职务或非组织行为的情况下,为保护国家、 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 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负面评价
见义勇为行为立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认定程序不够规范、 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奖励机制不够健全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立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认定程序不规范
目前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不 够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容易导致认定结果的不公正和
不准确。
保障措施不完善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障措施 还不够完善,如医疗费用、抚恤 金等方面的保障不够充分,需要
见义勇为行为需要勇气和正义感,但也需要理性、谨慎和合法。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主动采取行动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一种社会道德行为,其本质是对他人生命权、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从法律角度来看,见义勇为民法思考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二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尽管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个人自愿行为,但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

中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救助过程中受到伤害或死亡的,依法给予奖励。

这种法律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行动中,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公共安全感。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还有待完善。

有时候见义勇为者会因为自身救助行为给他人带来一定的损害而面临法律诉讼,甚至被判定为违法行为。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即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的判断,应该考虑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一般状况下的行为规范,并综合考虑他们的动机、行为方式和后果等因素。

在这个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应该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和豁免。

因为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公共利益和道德价值,对于那些在紧急情况下救人的人来说,他们并没有选择的余地,他们的行为是合理的、正当的。

他们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一定的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应该被视为一种过失,即虽然他们的行为是出于善意,但是他们在行动过程中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和谨慎,导致他人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可以酌情减轻其责任。

这种观点主张在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也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避免见义勇为者滥用其行为。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涉及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和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当前,虽然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时刻,见到他人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者正遭遇危险而挺身而出,主动帮助他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我国法律中,见义勇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被法律予以保护。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见义勇为是一种民事责任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解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在行为中产生的损害后果,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现行民法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条款较为简略,未能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保护。

对于见义勇为者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现行法律并未进行详细规定,也未明确规定由谁来承担责任。

这就给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当对现行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方面,应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者在保护他人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遭受损失,这些损失应由侵权方进行赔偿。

但同时也应注意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和实际可行性,避免出现对侵权方过高的赔偿要求。

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基金,用于给予见义勇为者相应的物质、精神等支持和补偿。

这对一些普通公民来说,可能是一种福音。

他们可能无法承担起对被救助人的赔偿责任,也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而设置专门的机构或基金,既可以给予见义勇为者实际的支持,也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见义勇为的行动。

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心。

见义勇为者在履行社会义务的常常会面临各种困扰和压力。

他们可能面临法律风险、道德质疑甚至人身安全的威胁。

社会应当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支持和保护,鼓励他们坚定信念,继续为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而奋斗。

在总结上述思考的基础上,我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范围和原则,规定见义勇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基金给予见义勇为者支持和补偿,进一步鼓励社会关注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遭遇紧急情况时,个人自愿承担危险,挺身而出,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公共利益而进行救助或抵抗行为。

这种行为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责任意识的表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中,见义勇为行为也引发了不少思考与讨论。

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呢?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可与补偿具有一定的难度。

传统上,我国法律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赋予法律地位,即便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未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起诉权和赔偿权等明确规定。

这就意味着,见义勇为者在承担挑战和风险的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风险。

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见义勇为精神的培育和社会风气的改善。

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与界定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实际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范围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界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难。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范围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以及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明确的认定和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律实践中的难度。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也应当得到加强。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应当加强法律的保护力度。

可以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行为者在承担风险和挑战的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和保障措施,以此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来。

这将有助于激发社会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见义勇为精神的良好氛围。

另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规范应当如何界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见义勇为行为与法律责任个体的平衡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见义勇为者在救援或抵抗行为中,可能会因为意外损害他人的利益,从而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这给见义勇为者带来了不小的法律压力,也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相关法律规范应当从制度上对见义勇为者予以一定的法律豁免和保护,以赋予见义勇为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和保障。

见义勇为之囧境与其法律救济的思

见义勇为之囧境与其法律救济的思

见义勇为之“囧”境与其法律救济的思考-《论语为》口:见义不为,无勇也。

ﻭ2013年11月16口,据羊城晚报报道,汕头市河浦中学的两名高三学生扶起一骑电动车摔倒的老人,老人称是这两名学生导致其摔倒,要他们承担赔偿;2013年11月21口,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达州市的三个小孩在楼下玩耍,看见一太婆摔倒便向前扶起,后被太婆赖上,要求其家长赔偿医药费;2014年9月11口华商晨报报道,一男子救助他人被刺死,其父申报见义勇为9年未果这样的事不胜拼举,这让我们不得不要问道:为什么见义勇为会出现如此之囧境?怎样才能打破这样的困境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ﻭ一、见义勇为之囧境ﻭ(一)见义勇为囧境体现日境不是一对正确词语,正确的写法应为窘境,笔者之所以将其写囧成囧,是因为囧更能体现见义勇为的现实困境囧字本是光明囧之意,就像见义勇为一样,本是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却出现众多囧困境。

下面我们对这些困境做下总结:ﻭ困境一:救人后自己人身遭到损害,生活窘迫。

例如:2002年9月,安徽省安庆市商业学校的孙老师在一次见义勇为的过程中造成身体残疾,为此,他受到了表彰。

而谁又能想到,事隔半年之后,这位舍身救人的却因为举债治疗伤残,最终不得不走上了艰难的之路。

路见不平,挺身而出,旁人只是做看客:为救他人身负重伤,结果是债台高筑,被人遗忘。

最后,见义勇为内在高尚无私的美德和良俗属性,在利益回报的诉求中消逝得荡然无存。

这使得人们深切地感到解决又流泪问题的紧迫程度。

ﻭ困境二:见义勇为者牺牲,家人生活与情感都没有得到抚慰。

例如2006年7月20口,桂辉物业管理保安员刘发龙在桂林市西城路步行街值勤时勇抓夕徒英勇牺牲的事迹,经报道后引起泛关注,各界纷纷向其家人伸出援手,为刘发龙捐款。

但是其家人的生活仍无法保障,人为善款争执不休上法庭。

ﻭ困境三:见义勇为者在过程中至他人损害,而遭受赔偿。

市民凌华坤驾车路遇劫案,他驾车追击撞倒劫匪致其不治死亡,此过程中伤及路人和车辆,受伤者要求其赔偿损失,其把和捐款拿来赔偿并倒贴4万多元.困境四:好人不得好报,遭受诬陷。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危急情况下,见义勇为的人士自愿挺身而出,进行救助活动,帮助受害人解决危险及其后果的一种行为。

见义勇为的人,往往是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爱心,他们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为他人保驾护航,充分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社会责任。

在民法中,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认可。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进行思考,并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意义及其相关问题。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意义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民法中,见义勇为行为通常涉及到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即义务救助。

义务救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目睹他人遭遇危险,自愿施以救助的行为。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规定,对见义勇为的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义务救助法》规定,对于见义勇为的人,在救助他人时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从法律意义上讲,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具有高度社会价值和人文关怀的行为,是对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正义的维护和支持。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对行为人本人的保护,更在于对被救助人的利益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见义勇为行为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公民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在民法中得到相应的肯定和法律保护。

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是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问题。

在实际情况下,很难准确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因此会出现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救助行为的实际效果以及所处的环境条件等因素。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果问题也备受争议。

目前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法处理和界定存在争议的情况。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值得关注。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突发危险状态中主动出手帮助他人,是一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正义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无疑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彰显了人们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关心和保护。

在民法思考中,见义勇为行为涉及到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鼓励、保护和奖励,是一个亟需思考的问题。

民法应当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明确的法律保护。

见义勇为行为原则上应当以自愿为前提,民法应当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自愿性要求。

但与此应当注意到,见义勇为行为所处的环境是危险的,见义勇为者自身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的风险,民法应当规定对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遭受的损害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助。

民法应当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的过程中,可能会付出时间、精力和经济的代价。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行为中,民法可以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给予适度的奖励,例如减免税费、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等等。

这样的奖励机制可以更好地激发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意识,让见义勇为成为一种普遍、常态化的行为。

民法还应当建立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险制度。

见义勇为行为的风险和代价是不可忽视的,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害可能超出其个人能力的承受范围,有必要建立见义勇为保险制度,为见义勇为者提供适当的保险保障。

这样的制度不仅可以减轻见义勇为者的经济负担,也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行为中。

民法还应当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的关系。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合理手段保护自己的安全和财产,是一种合法行为。

而见义勇为行为往往发生在他人面临危险时对他人进行救助,是一种伸出援助之手的行为。

两者在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上有所区别,民法应当明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和正当防卫行为的界限,防止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打着见义勇为的旗号。

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民法在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思考时,应当明确其自愿性、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和奖励、建立见义勇为保险制度、规定法律责任等。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摘要】见义勇为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行为,但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分析我国见义勇为的现状,指出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通过对国外见义勇为立法的对比,可以为我国的立法改进提供参考。

文章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发展前景进行展望,并探讨见义勇为对社会的作用,以及完善立法的意义。

见义勇为的立法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以促进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文明的建设。

【关键词】见义勇为、立法评价、思考、现状、存在的问题、完善、思考、国外对比、发展前景、社会作用、完善意义1. 引言1.1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社会正义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自觉挺身而出的行为。

在我国,见义勇为是受到社会广泛认可和尊重的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立法上,我国对于见义勇为的规定还存在不足之处,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和保护措施,导致见义勇为者面临着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如何完善见义勇为的立法成为了当务之急。

在思考见义勇为的立法问题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见义勇为的特殊性和社会意义,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同时我们也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的立法进行比较和借鉴,以期能够更好地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的立法完善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才能实现见义勇为立法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我国见义勇为的现状见义勇为是中国传统的美德,也是社会各界所推崇的行为。

我国见义勇为的现状可以说是有着两面性的。

一方面,中国人民普遍对见义勇为抱有敬佩和支持的态度,许多事迹也被广泛传播和赞誉。

在一些突发事件中,有人临危受命,毅然挺身而出,展现了大无畏的精神,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地震、火灾等灾难发生时,总会有无数普通人奋不顾身地投入到救灾工作中。

见义勇为的保障的法律思考[1]

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的思考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公民的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不断涌现出许多我国公民为保护国家和他人财产而勇斗歹徒的光荣事迹,为弘扬我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以及构建稳定、和谐社会做出不磨灭的贡献。

然而“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事件一再重演,导致了见义勇为近几年来频频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要求对其见义勇为者合法保护的呼声不断。

见义勇为的行为却迟迟不能得到法律的肯定和救济,大大扼杀了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由此,本文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概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比较阐述,并对救济途径和救济方法进行了综述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救济现今社会中,见义勇为行为不断涌现,见义勇为者在危难时刻,以自己的行为遏制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捍卫社会正义,受到社会推崇,赢得政府褒奖。

但当见义勇为行为人遭受到人身、财产等损害时,现有的法律给予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却是不全面、不完整、不公正的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

司法践中,见义勇为者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是依据民法中关于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规定,寻求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因防止、制止不法侵害所遭受的损害,不法侵害人负责赔偿,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但时常遇到侵害人下落不明、侵害人无力赔偿、无具体受益人、受益人无力补偿等诸多原因,见义勇为者常常无法得到全部赔偿和补偿,甚至根本得不到任何赔偿情况也时有出现。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及特点(一)、见义勇为的概念“见义勇为”一词,最早出现在《论语﹒为政》中,其意思为“见义不为,无用也。

”顾名思义是指: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宋史·欧阳修传》中完整出现见义勇为一词:“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见到他人遭遇危险或遭受不公正待遇时,毅然决然地挺身而出,敢于走出舒适区,勇敢地去保护他人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体现了民族精神的高尚品质,也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和肯定。

在民法中,见义勇为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受害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给予的损害赔偿义务应当履行。

这意味着,见义勇为行为人不仅在道德上得到赞誉,而且在法律上也应当得到保护和表彰。

虽然见义勇为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一方面,见义勇为行为人在保护他人时,往往面临着一定的危险和风险,甚至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

见义勇为行为人在付出努力和付出代价后,却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回报和保障。

这些问题使得一些潜在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望而却步,担心自己将会面临的风险和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在民法层面上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和义务。

可以设立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机制,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人投身于保护他人的行动中。

也应当设立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障机制,确保其在承担风险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赔偿。

还可以加强对见义勇为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见义勇为行为的典型事例,激发社会中每个人保护他人的意识和动力。

在教育中,应当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培养和引导,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勇气,让他们懂得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去保护他人的安全和利益。

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高尚的品质,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表彰。

通过加强对见义勇为的宣传和教育,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和运作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鼓励更多的人毅然决然地挺身而出,为保护他人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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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之“囧”境与其法律救济的思考
《论语为政》口:见义不为,无勇也。

2013年11月16口,据羊城晚报报道,汕头市河浦中学的两名高三学生扶起一骑电动车摔倒的老人,老人称是这两名学生导致其摔倒,要他们承担赔偿;2013年11月21口,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达州市的三个小孩在楼下玩耍,看见一太婆摔倒便向前扶起,后被太婆赖上,要求其家长赔偿医药费;2014年9月11口华商晨报报道,一男子救助他人被刺死,其父申报见义勇为9年未果这样的事不胜拼举,这让我们不得不要问道:为什么见义勇为会出现如此之囧境?怎样才能打破这样的困境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一、见义勇为之囧境
(一)见义勇为囧境体现
日境不是一对正确词语,正确的写法应为窘境,笔者之所以将其写囧成囧,是因为囧更能体现见义勇为的现实困境囧字本是光明囧之意,就像见义勇为一样,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却出现众多囧困境。

下面我们对这些困境做下总结:
困境一:救人后自己人身遭到损害,生活窘迫。

例如:2002年9月,安徽省安庆市商业学校的孙八一老师在一次见义勇为的过程中造成身体残疾,为此,他受到了表彰。

而谁又能想到,事隔半年之后,这位舍身救人的英雄却因为举债治疗伤残,最终不得不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路见不平,挺身而出,旁人只是做看客:为救他人身负重伤,
结果是债台高筑,被人遗忘。

最后,见义勇为内在高尚无私的美德和良俗属性,在利益回报的诉求中消逝得荡然无存。

这使得人们深切地感到解决英雄流血又流泪问题的紧迫程度。

困境二:见义勇为者牺牲,家人生活与情感都没有得到抚慰。

例如2006年7月20口,桂辉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刘发龙在桂林市西城路步行街值勤时勇抓夕徒英勇牺牲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向其家人伸出援手,为刘发龙捐款。

但是其家人的生活仍无法保障,人为善款争执不休上法庭。

困境三:见义勇为者在过程中至他人损害,而遭受赔偿。

东市民凌华坤驾车路遇劫案,他驾车追击撞倒劫匪致其不治死亡,此过程中伤及路人和车辆,受伤者要求其赔偿损失,其把奖金和捐款拿来赔偿并倒贴4万多元。

困境四:好人不得好报,遭受诬陷。

例如2006年6月27口,江镖驾车在江苏镇江市中心山门等红灯时,突然看见一男子正用力拍打他前面的一辆别克商务车,并用手指着车子的后轮胎。

别克车上的女司泪(,连忙下车顺着男子手指的地方看。

这时,另一个骑车男子从副驾驶车窗伸手抓起座位上的拎包,蹬上车与拍打窗户的男子分头逃跑,其中一人逃进了旁边的腰刀巷。

江镖见义勇为驾车抓小偷,途中将一老太太撞伤导致对方住院治疗。

小偷抓到了,江镖获奖了。

他见义勇为后又为老太疗伤,但老太太却提出巨额赔偿,而他的奖金和捐款不够医疗费,面对老太太家人提出的巨额索赔,他陷入无穷的烦恼中。

困境五:见义勇为救济措施不完善,一奖了之,生活无法保障。

例如
2007年1月的一天凌晨,50多岁的北京顺义区农民董柱德发现邻居家起火,在来回奔跑提水中死亡。

董被区民政局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但因其死于突发心脏病,未被认定为因见义勇为牺牲。

顺义民政局给了董家抚恤金3. 6万余元。

困境六:见义勇为行为减少,社会变得冷漠。

例如小悦悦事件。

囧境出现的原因
1.见义勇为的行为主要的进行道德评价,无法解决其生活上的要求,无法解决物质的利益问题。

2.关于见义勇为,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见义勇为者维权困难。

3.中国人传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思想,社会奖励措施不完善,使得见义勇为人减少。

二、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现状
由于我国法律未对见义勇为做出明确的界定,在我国理论界,对见义勇为行为实行法律救济,在适用法律上有不同的主张:
第一种主张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因管理的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从见义勇为的特征上来看,它符合无因管理的要素:一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帮助他人脱离危险:二是管理事务致使他人收益,自己受损:三是替他人管理事务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可见见义勇为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但是这对见义勇为者补偿来说明显不公,因为无因管理只给予管理者不要的补偿,这样对见义勇为这的人身损害及今
后生活的补偿明显不足,无法真正实现对见义勇为者权利的保障。

第二种主张认为,其最早来源于《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一法律规定相比第一种主张也是明显无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利的,这一法条主要是提倡社会道德或公序良俗与法律规范相结合,只有在见义勇为者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而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

可见这种补偿对于见义勇为人来说同样是微弱的。

第三种主张认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巧条予以一个说法: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的程度上比较低,再加上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不是很好,在法律的意识上还比较的淡薄,而行政复议又是一项有着准司法这样的性质的行政工作,它所涉及到的范围比较的泛,这就要求着要能够有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和法规来进行对其加以规范,这样才能够使得复议工作在施行的过程中对于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和行政复议条例相结合的有关制度的建设要得到强化,比如说在行政复议的管辖制度方面进行加强,在其申请受理以及案件的审理制度方面得以加强,并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告制度加以建立完善等。

同时还要对行政
复议的机构加以建立完善,这样能够给这一工作在组织上有一个很好的保障,虽然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己经建立了十几年,但是在机构上的不完善也导致了诸多的工作无法正常的开展,对于行政复议的机构在设立上比较的复杂,故此,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规划探讨,把行政复议的机构更加合理化的呈现出来。

对于行政复议的权利属性要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对于行政复议是保留其原有的行政属性还是把一些司法性的因素加以引入,或者是彻底的进行改革?这些方面的决定都和行政复议的基础理论分不开,对于行政复议的权利属性进行准确地界定是关键,它是一种新型的行政权同时也带有着一定的司法特点,故此要从多方面的进行对其考量,要能够清醒的看待。

对于行政复议的目标以及功能所表现的是多方面的,在理论界对其的功能界定主要分为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但是至今对于其还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两者不是完全分离的同时也不是对立的,这也需要从实际的情况来加以看待。

对于行政复议的程序设计方面要结合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在当前对于行政复议的委员会试点在我国己经推行,并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是还存在着工作的进展不平衡的现象,这就要求要能够和我国的国情相结合,要对我国的行政复议的程序有一个保障。

在对行政复议的处理方式的调整以及对其裁决的法律效力进行确定的方面要以最大化的程度进行对矛盾加以处理,从源头上解决好问题,要能够把行政的资源以及手段在必要的时候加以运用,更好的解决好这一问题,把行政复议的行政性的特点进行充分的发挥出来,这样不仅能够有利于办案的效率,更是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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