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0-03-30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说明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传真:************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案号:01F20225442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其主承销的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次公开发行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IPO协议)

首次公开发行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甲方(上市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战略投资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丙方(主承销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b2 .甲方本次发行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并向其配售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配售”卜3 .甲方与作为主承销商的丙方通过遴选确定乙方为本次配售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一。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配售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 .认购资格1.1. 乙方确认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具备的配售资格,并承诺出具与本次配售相关的承诺函。
12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查、备案等程序后,将其确定为本次配售的对象之一。
2 ,认购方式2.1. 认购方式:战略配售。
即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一,甲方向乙方配售股票。
22乙方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乙方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 .申购款项3.1. 申购款项总金额:人民币(大写J元(¥元)o前述申购款项不含配售经纪佣金和相关税费。
32乙方应当按照丙方发送的《战略投资者缴款通知书》足额缴纳申购款项及相应的配售经纪佣金,依法承担税费。
4 .认购价格41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简称发行价格。
42认购价格以发行价格为准。
5 .配售数■51甲方和丙方有权调整乙方最终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
丙方应退还乙方因调低配售金额、配售股数取整而多余的相关申购款项,具体退款安排在《配售结果通知书》中确定。
52乙方同意甲方与丙方以发行价格向其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配售股数=乙方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5.3. 丙方应向乙方发送《配售结果通知书》,《配售结果通知书》中应明确乙方配售股数、认股价格、限售期限、退款安排(如有)等事宜。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电科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0年9月17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12月21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1年1月30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1年3月9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1年3月14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1]024号《关于发审委会议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特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南都电源: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公告编号:2020-04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现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1、假设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1年6月份开始转股。
该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2、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1,569.44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4、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低于2020年4月2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即10.83元/股。
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5、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873.2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857.80万元;假设2020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19年度持平,2021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0年持平、上升10%、上升20%;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或2021年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2013年10月,赵建州、张华就代持恢复事项提起诉讼;2013年12月,公司根据司法调解结果将股权结构恢复至实际出资情况。
蓝信有限曾搭建境外上市主体及相关平台,与郑州超信签署相关VIE控制协议,公司股东将所持股权质押予郑州超信。
后因终止境外上市计划,蓝信有限、相关股东与郑州超信解除了股权质押及VIE协议。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公司历史上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历次股权代持的形成、变动及解除、实际股东出资变动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签署了相关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股权代持还原的真实性。
提供相关《民事调解书》文本。
(2)补充说明:蓝信有限境外上市平台及VIE控制结构的搭建与终止,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所履行的各项法律程序,所涉各方主体(包括中方自然人及其对外投资的实体)相关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所涉各方主体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履行情况;相关VIE协议是否实际执行,VIE协议的解除、境外上市结构的终止是否损害LSL相关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王冠中投资、退出LSL相关事项未履行备案、登记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3)2007年11月增资款来源为股东向蓝信有限的借款,请说明相关股东偿还上述借款的资金来源及还款真实性,上述情形是否构成出资不实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中科院固态电池龙头股?
中科院固态电池龙头股?固态电池第一龙头股1.宁德时代:已与格林美联手,共同打造废旧电池、动力电池和储能电站的闭环产业链结构。
2.比亚迪:世界动力电池的领跑者,销售额多次蝉联冠军。
3.南都电源:同浙江大学研究室进行固态电池的研发,积极和辉能科技等共建电池产业链,在七月份定增1.5亿,搭建产品中试线。
4.当升科技:在电池正极领域有技术优势,与海外的电池巨头签订大量订单,产品得到了业界的认可。
5.赣锋锂业:第一代固态电池生产线已正式运行,产品的性能已达到研发样品的理想水平,目前积极推动和德国大众等众多车厂的合作。
公司不断加大对固态电池的投入,有望成为赣锋锂业今后的一大支柱产业。
6.德尔股份:公司具有自主研发电池电堆、氢燃料泄露感应检测的能力,通过LIV技术提升了能量密度,研制的固态电池能量密度高、安全性也高。
中科院固态电池有在合肥是那支股票中科院固态电池在合肥发行的股票是合肥国投(601688)。
合肥国投是中科院固态电池的母公司,于2018年在深圳主板挂牌上市,该公司主要从事电池科技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活动。
生产固态电池的上市公司1.德尔股份:根据最近五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最近五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2%。
公司自主研发了世界领先的全固态电池项目,主要特点是利用氧化物电解质材料和涂层制造技术,开发大型(24V/48V)和中型氧化物全固态电池。
2.小康股份:根据最近五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最近五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
近五年最低ROE为2020年-31.55%,最高ROE为2017年17.65%。
InEVit 的主要业务是RD和电动汽车电池系统的设计。
3.熊涛股份:根据最近五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最近五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73%,最近五年的最低净资产收益率为2017年的1.64%,最高净资产收益率为2016年的7.72%。
公司主要从事RD、化学电源、新能源储能、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的生产和销售。
其主要产品涵盖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锂离子电池和燃料电池。
固态电池的龙头企业(最新一览)
固态电池的龙头企业(最新一览)固态电池的龙头企业固态电池的龙头企业如下:1、北京卫蓝:2016年成立,专注于固态电池的研发与生产,卫蓝新能源脱胎于中科院物理研究所。
2、清陶能源:2016年成立,专注于固态电池的研发与生产,率先实现了固态锂电池的产业化,建有国内首条固态锂电池生产线,2023年,续航超千公里的长续航固态电池将会在上汽的新款车型上实现应用。
3、赣锋锂业:旗下子公司赣锋锂电,于2023年1月,完成了首批搭载固态电池的50辆东风E70电动车的交付工作,开始了车辆的试运行。
4、辉能科技:固态电池龙头供应商,公司预计2023年实现100%硅氧体系,2024年实现锂金属负极体系的全固态电池量产。
5、宁德时代:作为锂电龙头企业,自然不会错过下一代电池技术,公司已深耕固态电池多年,并作出了电池样品,但没有详细的量产时间。
6、比亚迪:凭着刀片电池出圈,2016年起就自研固态电池,也发布了多个固态电池相关专利,为氧化物技术路线。
7、国轩高科:官方称已开发出了能量密度达360Wh/kg的半固态电池,已获车企的认可和项目定点,2023年底将会小批量装车试运行。
8、蜂巢能源:背靠长城汽车,目前旗下全固态电池实验室,已研发出了国内首批20Ah级硫系全固态原型电芯,该电芯能量密度达350-400Wh/kg,但还需要实现商用,有消息称,蜂巢能源已在筹划上市事宜。
9、孚能科技:该公司一直坚持软包电池技术路线,目前第四代半固态软包动力电池的能量密度已达到了330Wh/kg,相比第一代的260Wh/kg的能量密度已经有了质的飞越,即将实现量产。
10、北汽蓝谷:固态电池技术方面的研究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进展,正在开展整车相关试验。
固态电池龙头股排名固态电池上市公司龙头股有哪些?赣锋锂业:固态电池龙头,在毛利润方面。
在近7个交易日中,赣锋锂业有6天下跌,期间整体下跌9.71%,最高价为83.55元,最低价为8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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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大厦14楼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8621)6105-9028 传真:(8621)6105-9100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九年十二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09)锦律非(证)字第325-7号敬启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已于2009年7月24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应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锦天城律师就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锦天城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锦天城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请律师核查下列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1)发行人的控制权关系;(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3)最近2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行人的控制权关系经核查,发行人的控制权关系如下:(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周庆治。
周庆治通过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南都”)持有发行人27.66%的股份,周庆治的妻子赵亦斓通过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益都”)、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南都集团”)持有发行人24.53%的股份,赵亦斓所持发行人股份实际由周庆治控制,周庆治合计控制发行人52.19%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关于首次申报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考虑锦天城律师于2009年7月24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应的律师工作报告,曾认定周庆治家族为实际控制人,系基于: (1)周庆治与赵亦斓系夫妻关系,赵达夫与赵亦斓为父女关系,赵达夫与赵亦斓均为周庆治的近亲属,为周庆治的家族成员。
(2)赵达夫与周庆治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其在持有上海益都的股权时,上海益都及其控股的南投实业与上海南都在行使对公司的股东权利时与周庆治控制的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杭州南都保持了一致。
(3)周庆治家族成员周庆治、赵亦斓、赵达夫自2007年以来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对发行人拥有实际控制权。
基于上述理由,在首次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时,锦天城律师以股权关系为依据认定周庆治家族为实际控制人,并未充分考虑到赵达夫、赵亦斓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周庆治的事实,导致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够准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090962号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律师就认定家族控制合法、合规发表意见,锦天城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精神,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重新认定。
2、最终认定周庆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锦天城律师重新核查了相关股东对发行人的控制情况,锦天城律师认为赵达夫、赵亦斓仅为持股主体,对发行人经营无影响,周庆治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因此,以实际控制情况为依据重新认定周庆治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具体如下:(1)上海益都系周庆治控制的企业。
上海益都成立时,赵达夫所持股权系周庆治夫妇委托持有,因为当时周庆治已取得新加坡国籍,同时赵亦斓当时计划移民,国籍未定,暂由其父赵达夫代为出资设立上海益都。
2008年12月,赵亦斓已明确不移民,受让了赵达夫所持的上海益都的股权。
2003年以来周庆治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或董事职务,实际控制了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赵达夫、赵亦斓持有上海益都股权时从未出任发行人或上海益都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发行人及上海益都的经营管理。
上海益都不设董事会,其执行董事兼董事长为王海光,其中王海光为周庆治的创业伙伴,周庆治实际拥有对上海益都的实际控制权。
(2)上海益都控股的上海南都集团等公司股东系由周庆治控制。
赵达夫、赵亦斓未曾出任上海南都集团董事、高管人员,未参与上海南都集团的经营管理。
上海南都集团的董事为周庆治、王海光、林旦等三人,总经理为王海光,其中王海光、林旦为周庆治的创业伙伴。
上海益都控股的浙江南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投实业”)曾持有发行人股份,赵达夫与赵亦斓未出任南投实业的董事或高管职务,未参与南投实业的经营管理。
南投实业当时的董事长为周庆治、林旦、王海光,王海光任总经理。
(3)赵达夫、赵亦斓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实际由周庆治控制。
赵达夫为上海益都股东时与周庆治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其控股的上海益都、上海南都集团等公司股东在履行股东权利时与周庆治保持一致。
赵达夫、赵亦斓持股的上海南都集团、上海益都提名的董事王海光、何伟均为周庆治多年的工作伙伴,在公司历次董事会表决中与周庆治保持了一致。
赵达夫、赵亦斓未曾出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管人员,未参与发行人管理,亦未曾作为股东代表出席发行人股东大会。
发行人三会文件无需赵达夫与赵亦斓签署。
(4)周庆治家族其他成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未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
(5)发行人总经理陈博进入公司前在周庆治控股的浙江南都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近十年时间。
目前陈博虽已是发行人股东,但周庆治对其的影响力较大,2003年以来周庆治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或董事职务。
周庆治实际控制了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可见,赵亦斓、赵达夫对公司生产经营并无影响,未参与对公司的控制,不属于公司的共同控制人,所以不能将周庆治家族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锦天城律师认为,周庆治家族中一直只有周庆治出任公司董事长或董事,周庆治本人对发行人拥有实际控制权。
锦天城律师认为,认定周庆治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能够更加准确的描述发行人的控制结构。
因此,锦天城律师认为周庆治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最近2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经核查,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周庆治,未发生变更。
近两年来,周庆治(包括通过赵达夫、赵亦斓所持股份)对发行人控制情况如下:1、周庆治近两年来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演变情况(1)2007年1-2月,周庆治直接持有南投实业59.13%的股权,通过南投实业与Kastra Investments持有杭州南都89.81%的股权,南投实业与杭州南都分别持有公司40.21%、45.81%的股份。
期间周庆治控制发行人86.02%的股份。
姓 名 持股比例四级股东持股比例三级股东持股比例二级股东持股比例直接股东持股比例企业名称66%PakaraInvestments100%Pakaratechnology100%KastraInvestments60.53%29.28%杭州南都45.81%周庆治59.13% 南投实业40.21%发行人(2)2007年3月,周庆治直接持有南投实业59.13%的股权,通过南投实业、Kastra Investments与世贸君澜持有杭州南都100%的股权,南投实业与杭州南都分别持有公司40.21%、45.81%的股份。
期间周庆治控制发行人86.02%的股份。
姓 名 持股比例五级股东持股比例四级股东持股比例三级股东持股比例二级股东持股比例直接股东持股比例企业名称64.25%PakaraInvestments100%Pakaratechnology100%KastraInvestments60.53%90%64.25%上海中桥 23.34%10%南都伟峰10%27.84%64.25%上海益都33.33%上海南都集团 85%世贸君澜10.19%29.28%杭州南都45.81%周 庆 治59.13%南投实业40.21%发行人(3)2007年4月,周庆治通过上海益都、上海南都集团持有南投实业100%的股权,通过南投实业、Kastra Investments与世贸君澜持有杭州南都100%的股权,南投实业与杭州南都分别持有发行人40.21%、45.81%的股份。
期间周庆治控制发行人86.02%的股份。
姓 名持股比例五级股东持股比例四级股东持股比例三级股东持股比例二级股东持股比例直接股东持股比例企业名称64.25%PakaraInvestments100%Pakaratechnology100%KastraInvestments60.53%90%64.25%上海中桥 23.34%10%南都伟峰10%27.84% 85%世贸君澜10.19%周 庆 治64.25% 上海 33.33% 上海南都集团90%南投29.28%杭州南都45.81%发行人益都 10%实业40.21% (4)2007年5月,周庆治直接及通过上海中桥与上海益都持有上海南都集团84.51%的股权,通过上海南都集团与上海益都持有南投实业100%的股权,通过上海南都集团与Kastra Investments持有杭州南都100%的股权。
杭州南都、上海南都集团、南投实业分别持有发行人45.81%、13.32%、26.89%的股份,期间周庆治实际控制发行人86.02%的股份。
姓名 持股比例四级股东持股比例三级股东持股比例二级股东持股比例直接股东持股比例企业名称64.25%PakaraInvestments100%Pakaratechnology100%KastraInvestments60.53%27.84% 39.47%杭州南都45.81%64.25% 上海中桥23.34%13.32%33.33%上海南都集团90%周 庆治64.25% 上海益都10% 南投实业26.89%发行人(5)2007年6-9月,周庆治直接持有上海益都64.25%的股权,直接及通过上海益都持有上海南都集团84.51%的股权,通过上海益都与上海南都集团持有南投实业100%的股权,通过上海南都集团与Kastra Investments持有杭州南都100%的股权。
杭州南都、上海益都、上海南都集团、南投实业分别持有发行人33.78%、16.67%、17.23%、19.83%的股份,期间周庆治实际控制发行人87.51%的股份。
姓名 持股比例四级股东持股比例三级股东持股比例二级股东持股比例直接股东持股比例企业名称64.25%PakaraInvestments100%Pakaratechnology100%KastraInvestments60.53%39.47%杭州南都33.78%27.84%17.23%56.67%上海南都集团90%10%南投实业19.83%周 庆治64.25% 上海益都16.67%发行人(6)2007年10-11月,周庆治直接持有上海益都64.25%的股权,直接及通过上海益都持有上海南都集团84.51%的股权,通过上海南都集团与Kastra Investments持有杭州南都100%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