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0年7月) 20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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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一、岗位职责1.协助主席团制定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2.安排会议场地和设备,并准备会议所需资料及文件。

3.准确记录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和行动计划,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4.策划、组织和实施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跟踪评估。

5.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与保护。

6.协助董事会主席向股东代表、监管机构报告董事会工作情况。

7.协助做好董事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职位要求1.具备较强的工作组织和协调能力,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和重要制度。

2.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办公软件,精通文字处理、制图、电子表格等办公软件操作技巧。

3.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各级别部门和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合作关系。

4.具备较强的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够清晰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5.具备较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量。

三、工作流程1. 会议准备1.主席团将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提供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制定计划表。

2.根据计划表提前安排好场地和会议设备,并准备好所需的资料和文件。

3.在会议前一天,在会议室摆放各类会议资料和文具。

2. 会议进行1.根据议事日程,在会议开始前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备,为议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2.记录与会董事的出席情况以及列席人员的身份,报告主席团。

3.准确记录会议内容,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确保董事会的工作顺利进行。

4.对于每一项议案,进行投票统计,记录票数情况。

5.记录决议和选举结果,撰写会议记录,并发送相关人员关注。

6.确保决议和决定得到准确执行。

3. 会议结束1.检查会议文件、资料和记录是否完整,并进行归档保存。

2.对于有关决议和行动计划的跟踪工作进行记录和定期报告。

3.汇总本次会议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并对后续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

四、工作注意事项1.董事会秘书应遵纪守法,秉持行事公正、谦虚敬业的工作态度。

南都电源: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7月) 2010-07-26

南都电源: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7月) 2010-07-26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及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投资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投资证券部负责人,并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新三板挂牌企业)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新三板挂牌企业)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九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双象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0年6月) 2010-06-08

双象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0年6月) 2010-06-08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二 O 一 O 年 六 月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第二章 任职资格任职资格第三条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六)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第三章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第六条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第七条(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五)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制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名;(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及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八)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九)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十一)《公司法》、《证券法》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以下是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
1. 日常行政支持:负责董事会的日常行政工作,包括会议安排、文件整理、行程安排等。

2. 董事会会议准备:负责董事会会议的准备工作,包括会议议程的制定、文件的分发、会议室的预订等。

3. 会议记录和报告:负责记录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和决策内容,并准备相关报告和文件。

4. 通信协调:负责董事会与公司内外部的沟通协调工作,包括与高层管理人员、股东、监管机构等的联络。

5. 文件管理:负责董事会的文件管理工作,包括文件的存档、整理和归档等。

6. 法律合规:负责董事会的法律合规工作,包括监督公司的合规操作、管理董事会文件的机密性等。

7. 董事选举和任命:负责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命程序,并维护董事会成员名单和个人档案。

8. 机密信息保护:负责董事会的机密信息保护工作,确保董事会的文件和讨论内容的安全性。

9. 监督执行决议:负责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和反馈结果。

10. 公司治理支持:协助董事会开展公司治理工作,包括董事会评估、委员会运作等。

董事会秘书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与高管、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董事会的工作顺利进行和决策的有效执行。

同时,董事会秘书还需要保护董事会的机密信息,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道德规范。

南都电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0年7月) 2010-07-26

南都电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0年7月) 2010-07-26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为规范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以下简称“《创业板1号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创业板1号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除责任。 第 董事会秘书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23 条
(1)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和投资人造 成重大损失;
(2) 出现违反有关法规所规定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建议联交所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免去其职务; (2) 情节严重者,建议联交所取消其今后从事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资格,并公告; (3) 根据联交所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意见书进行处罚。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奖惩
第 董事会秘书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20 条 第 董事会秘书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做出贡 21 献,应得到奖励。 条 第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22 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 条 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
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 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 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11)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12)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3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法定时间内 条 按预先约定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第14 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限 条 披露临时报告。 第15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条 (1) 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 (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2) 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电子文件与文 稿一致。 第 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提供文件资料齐 16 备,符合相关要求。 条 第 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签发手续。 17 条 第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18 条 第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的 19 保密职责和保密义务贯穿于他的整个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的一段 条 持续期。

董事会秘书设置与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设置与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设置与工作细则1.1总则1.1.1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制定。

1.1.2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2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1.2.1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部长、副部长或财务总监担任。

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2.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1.3董事会秘书的职责1.3.1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协助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三)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四)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五)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3.2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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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系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投资证券部
第十七条董事会下设投资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可为投资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八条投资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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