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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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调差

材料调差

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100%。

当a值>5%时,该建筑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当a值≤5%,该建筑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2.承包人应承担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幅度b应为5%: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建设工程,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浅谈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应对措施

浅谈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应对措施

浅谈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应对措施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是工程建设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其原因主要源于市场供需变化、原材料价格波动和外部因素的影响等多重因素。

价差调整带来的成本压力和影响,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经济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如何应对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问题,需要在多方面进行思考和措施的落实。

一、加强储备和调度管理合理的储备和调度管理能够使工程建设方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做到及时备货和调配,降低成本,保证建设项目进展的顺利进行。

此外,储备和调度管理还需要做好后续的供应链和物流配送的优化,保障物资的及时交付,降低物流成本和运输时间。

二、加强品牌力和产业链优化加强品牌力和产业链优化是工程建设企业应对价差调整的重要举措之一。

企业应该注重提升自身的品牌知名度和在产业链条中的地位和优势,通过构建强大的产业链条和品牌体系,降低材料价格和寻找更加优惠的资源和供应商,在价差调整中具有更大的协商和谈判能力。

三、精细化管理和成本控制精细化管理和成本控制是应对价差调整的重要方法,通过建立流程化、自动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模式,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和实际采购成本,把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加强企业的供应链和物流配送管理。

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技术创新、降低制造成本和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等方式,从内部优化的角度出发,加强成本控制能力,更好地应对价差调整问题。

综上所述,通过加强储备调度管理、加强品牌力和产业链优化以及精细化管理和成本控制等多重措施,可以更好地应对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虽然在实践中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难度,但通过对应对措施的全面规划和实施,能够有效降低工程建设中的不必要的成本和费用,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能力和竞争力。

浅谈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应对措施

浅谈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应对措施
浅谈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 应对措施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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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工程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必要性 •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应对措施 •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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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背景介绍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工程材料价格逐 渐成为影响建设项目成本的重要因素。
收集、整理和更新材料价格信息,形成完整的数据库 ,便于分析和预测。
制定调差标准
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调差标 准,并严格执行。
强化内部控制
加强材料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内部控制,降低 成本和损耗。
加强市场调研与预测
01
02
03
深入了解市场
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信 息,了解材料供求关系和 价格走势。
如果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可能会导致 项目进度受到影响。因为建设单位需 要更多的资金来购买材料,这可能会 延迟项目的建设进度。
03
加剧市场竞争
当工程材料价格下跌时,市场竞争也 会加剧。因为建设单位可能会为了降 低成本而选择低质量的材料,这可能 会导致工程质量下降。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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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必要性
定期表彰先进
定期表彰节约工作的先进个人或团队,树立榜样,推广经验。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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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高速公路项目
背景
某高速公路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部分材料价 格波动较大,导致成本增加。
价差调整方式
通过与业主协商,按照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调整。
效果
有效控制了成本,保证了项目的正常进行。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澄建工[2008]7号文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澄建工[2008]7号文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03-31江阴市建设局文件澄建工[2008]7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稳定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无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无锡市建设局文件锡建价[2008]5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意见】

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1.15)×C×E当B≥1.15C时A=∑(B÷C-0.85)×C×E当B≤0.85C时其中: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价差计算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二、价差分担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采用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并且有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工程,按具体材料分项调整,价差分担原则比照113号文编制项目办理。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附件中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浅谈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应对措施

浅谈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应对措施【摘要】工程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工程项目的成本和进度都会产生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价格波动,建议在建立合理的材料供应链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与协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采取多样化的价格风险管理手段,以及加强内部成本控制。

这些措施能够帮助企业降低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通过总结应对措施的重要性,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以为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挑战提供有效应对方案,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关键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应对措施、材料供应链管理、供应商沟通、合同执行、价格风险管理、内部成本控制、重要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是指在工程项目中,由于市场供求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材料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的情况越来越常见,给项目管理和资金预算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应对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成为了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背景介绍部分主要是分析当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背景和现状,说明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为后续正文部分的措施提供必要的依据和引导。

通过深入分析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原因和影响,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对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从而制定出更为有效的应对措施。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对于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问题的应对措施显得尤为关键和必要。

本文将围绕建立合理的材料供应链管理体系、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与协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采取多样化的价格风险管理手段、加强内部成本控制等方面展开讨论,希望能为工程项目管理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帮助。

1.2 问题意识在当前工程材料市场上,价格波动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工程材料的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导致工程成本的不稳定性。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给工程项目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扰。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供应链不稳定: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导致材料价格波动较大。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2008-6-26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2—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无锡市建设局文件湘监监[2022]5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指引公告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了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建〔2022〕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明确相关操作方法。

请一起实施。

1、对于施工合同中价格可调整的项目,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的差异调整方法,应根据成本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

主要材料的差额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投标时)指导价计算,成本管理部门未下达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建设期加权平均市场价格减去基准期市场价格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在5%以内,承包商应承担或受益于差价。

当增加或减少超过10%(或5%)时,业主应承担或受益于超出部分的差价。

主要建筑材料的价差按“无”计算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差异调整计算公式:材料价差=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1]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合同中未约定的,可按以下范围确定: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包括: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块、水泥、砂、砾石、电缆桥架等10%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钢材、木材、沥青、电线、电缆等。

5%三、近年来,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

为了满足建筑市场各方的需求,及时掌握材料价格和工程结算,在2022年度无锡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价格高、占工程比重较大的几种常用材料的信息导引价格;供建筑市场各方参考。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分担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签约合同价及有关调整办法,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

(二)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期间纳入可调价差范围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出现后的14天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给予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当计入当期工程进度款。

当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出现后,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由发包人根据其自行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调整,承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三)需进行价款调整的工程量按相应期间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相应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用量的确定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四)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价格变化幅度确定原则、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工期延误价款调整等,按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应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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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苏交质〔2008〕38号 【阅读次数: 16 】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为了稳定江苏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降低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于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1、主要工程材料确定。主要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柴油除外),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主要工程材料参考内容: 钢材、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 2、材料价差补贴方法。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主要工程材料中的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 3、材料价差的取定。钢材、柴油、沥青的材料价格按厅质监站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为依据,地价(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后报厅质监站,由厅质监站审核后发布信息指导价为依据(信息指导价中缺少的材料价格,可由建设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依据)。材料价差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的差额。 4、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应按月调整。条件不具备时可按季度调整。 5、合同中对材料价差已约定调整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亦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调整。 6、合同中对材料价差约定不调整的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由建设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明确材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7、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建设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在材料价差调整方面弄虚作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在履约考核中予以记录。 8、材料价差调整应公开、公正、公平,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监察。 9、外资及港、澳、台投资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可参照办理。 10、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建设单位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二、建设单位自该指导意见实施后,招投标的交通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列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处理原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 1、主要工程材料划定范围; 2、施工单位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 3、主要工程材料超出合同约定包干范围时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三、本指导意见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 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 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 (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三、材差调整种类、时间段和风险划分 1、材差调整的种类: 对用于高速公路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钢材、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予以调差。 2、材差调整的时间段: 自2007年4月1日计量开始(调整价格按相应计量提前一个月计),至合同计量终止日。 3、材差调整的风险划分: 钢材以价格波动5%作为承包人风险,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以10%作为承包人风险;风险范围内的价格波动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风险范围的由业主承担或收益。 四、调差材料工程数量、价格及费用计算 1、调差材料工程数量: (1)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签认并经市高指(项目办)、省高指批准的每月计量为准(其中,对因承包人责任导致计划完成滞后以及个别已按实施时市场价核定的变更设计工程量的计量应予以扣除,不予调差。),并按以下计算原则和指标换算成调差材料数量,对其它辅材及临时设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均不予价格调差: (a)钢材 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和房建(收费大棚项目除外)工程的钢绞线、高强钢丝、I、II级钢筋和其它计量钢材予以调差。 仅对使用于交通工程护栏、隔离栅、标志、照明、收费大棚项目的钢板和钢管计量项目予以调差。其中: 护拦工程:仅对护栏板和护栏柱予以调差; 隔离栅:仅对边框予以调差; 标志牌:仅对立柱予以调差; 照明工程:仅对灯柱予以调差; 收费大棚:仅对屋盖和立柱予以调差; 钢材调差数量统一计入2.5%的损耗。 房建工程材料消耗量以经审计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核算。 (b)柴油: 仅对使用于路基土石方工程和路面工程的沥青砼面层、基层、底基层项目的油料予以价格调差,并按下表全部换算为0号柴油。 0号柴油的换算: 开挖土方 0.6kg/m3 利用挖方 0.9kg/m3 借土填筑 1.1kg/m3 掺灰处理 1.2kg/m3 粉煤灰填筑 0.5kg/m3 路面底基层 1.1kg/m3 路面基层 2.8kg/m3 沥青砼面层 (拌和用柴油) 12kg/m3

沥青砼面层 (拌和不用柴油) 2.1kg/m3

路基石方工程在土方项目基础上按1.1系数调整。以上路基土石方工程指标按运距1km计算,超出1km范围的,增加运距按0.11kg/m3•km调整。 (c)水泥 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基层、底基层及房建工程计量项目的水泥消耗量予以调差。其中对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及房建工程项目统一换算为42.5#水泥。 42.5#水泥的换算: 15级片石砼 175kg/m3; 15级砼 245kg/m3 20级砼 311kg/m3; 25级砼 340kg/m3 30级砼 388kg/m3; 35级砼 405kg/m3 40级砼 443kg/m3; 50级砼 524kg/m3 浆砌片石 91kg/m3; 灌注桩φ1.0m 392kg/m 灌注桩φ1.2m 564kg/m; 灌注桩φ1.5m 882kg/m 灌注桩φ1.6m 1003kg/m 灌注桩φ1.8m 1270kg/m 灌注桩φ2.0m 1568kg/m (d)石料 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基层、面层及房建工程(招标时业主指定价的除外)计量项目的石料消耗量予以调差。 (e)黄砂: 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及房建工程计量项目的黄砂予以调差。 (f)石灰: 仅对使用于路基和房建区灰土填筑、路面底基层及基层的石灰予以调差。 路基工程项目材料消耗量以施工图设计计算方法为准(如石灰)核算;路面工程项目材料消耗量以批准的生产配合比为准(如石料、石灰)核算,房建工程材料消耗量以经审计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核算。 上述所有调差材料工程数量计算方法未尽事宜,一律以现行部颁预算定额(含省厅发布的补充定额)为准核算。 (2)凡因变更设计而造成材料规格、数量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工程数量为准。 (3)交通工程项目:护栏、隔离栅、标志、照明、房建(含收费大棚)项目一律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完成调整工作。 2、调差材料价格的确定 (1)调差材料公布价格 凡是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布的交通工程材料指导价中有的价格均要严格执行,指导价中未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市场调查价格为依据,由省高指公布。 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和房建(收费大棚项目除外)工程计量项目的钢材除钢绞线、高强钢丝外,其它钢材均为综合类钢材价格(综合类钢材价格=Ⅰ级钢×20%+Ⅱ级钢×80%)。 用于交通工程的护栏、隔离栅、标志、照明、收费大棚项目的钢材,按钢板、钢管两种价格公布。 调差材料价格由省高指招标处根据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按月公布(见附表五)。 (2)调差基本价格:为各标段开标时间所在月的调差材料公布价格。 (3)调整价格:为计量提前一个月的调差材料公布价格。 3、调差费用的计算方法 材料调差费用=调差材料工程数量×{调整价格-基本价格×〔1±承包人风险(钢材取5%,其它材料取10%)〕(价格上涨为“+”,下跌为“-”)}×[1+3.41%(税金)] 五、材差调整管理程序 1、承包人每月随计量以书面形式提出材差调整申请,经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审核后报市高指(项目办);市高指(项目办)对材差调整工程数量进行审查,并依据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计算各标段材差金额后行文报省高指;省高指项目管理部对材差调整数量及金额进行审核后,报省高指副总指挥审定。 2、各部门材差调整工作完成时间: (1)省高指调差材料价格公布:自材差调整之日起至本《细则》发布之月的每月调差材料价格由省高指一次性公布(含已招标项目调差基本价格),之后每月二十五日公布上一个月价格。 (2)承包人申报至驻地监理组(总监办):每月底随计量申报当月调差材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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