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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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
n 1.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 n 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n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 n 刑期不能少于13年;
刑罚执行制度
n 3. 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 n 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限制减刑 n 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 n 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n 得少于20年。
刑罚执行制度
n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n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n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n 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 n 刑罚的制度。
n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 n 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 n 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n 刑法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 n 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罚执行制度
n 3.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 n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 n 适当从宽。
n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n 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 n 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 n 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n 其中,“立功表现”包括:
n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n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 n 提供线索得以破案,经查证属实; n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n 生产科研中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n 抢险救灾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n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 n 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
刑罚执行制度
n 2. 应当减刑的实质要件 n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n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n 实的; n 提供线索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经查证属实; n 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n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n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n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n 出表现的; n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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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一、概念题1.减刑(山东大学2014年研;中财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宁波大学2016年研;人大2015、2008年研;武大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a.对象条件。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二节 减 刑
一、减刑概念: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 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 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二、减刑种类:
1、重刑种减为轻刑种; 2、长刑期减为短刑期。
三、减刑的条件
前提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
可以减刑 立功表现
实质条件
(2)一人犯数罪,只要一罪是累犯 或被判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 暴力性犯罪,不能适用假释。
四、假释的程序、考验
1、假释程序同减刑程序。 2、考验期限及考验内容:有期
徒刑的考验期限为余刑,无期 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考验 期限从假释之日计算。考验内 容是刑法第84、85条的规定。
五、假释的法律后果:
五、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A、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
刑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已执行 的部分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部分不 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C、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以后再 减刑的,按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D、对复查改判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 被减过刑的,其减刑继续有效,所减 刑期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二、假释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假释与刑满释放 2、假释与监外执行 3、假释与缓刑 4、假释与减刑
三、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 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执行条件:
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有 期徒刑必须执行原判1/2以上(起 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无期徒刑 必须已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有特 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 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制。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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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种类1、一般累犯(1)概念: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刑法65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前后两罪均达成年的犯罪分子。

累犯与再犯:累犯都是再犯;再犯仅有部分是累犯。

累犯与前科:累犯侧重于再次犯罪;前科侧重于前次犯罪。

(2)成立条件:①主观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前罪已经判处,后罪可能判处。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为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④年龄条件。

前后两罪均为成年人犯罪。

(排除:两罪均为未成年人犯罪和前罪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罪为成年人犯罪)2、特殊累犯(1)概念刑法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66条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的犯罪分子。

属于同种累犯。

(同种类罪;区别与异种累犯;同种累犯是刑法打击重点)(2) 成立条件①罪质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应当判处刑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刑法学精品课件——刑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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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权是指国家运用刑罚的权力。从刑罚权 的产生及其在刑事活动中的运作过程来看,刑罚 权可以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四 个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刑罚权是统治阶级 行使统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统治阶级为维护自 己的阶级统治就会适用刑罚这种作为与犯罪作斗 争的必要措施来遏制犯罪,这是刑罚权最基本的 政治学根据。由于人的意志是相对自由的,能够 认识并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人对自己的行为 要负法律上的责任。这是刑罚权的哲学根据。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一、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1.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 2.个别教育功能。 3.个别威慑功能。 4.改造功能。
二、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1.一般威慑功能。 2.安抚功能。 3.一般教育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
罚所要达到的结果。 1.刑罚的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
的指导思想之一。 2.刑罚的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
刑罚裁量的结果。 3.刑罚的目的指导着刑罚的执行。
二、我国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 (一)特殊预防 (二)一般预防 (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
思考题 1.什么是刑罚?具有哪些特征? 2.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是如何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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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刑罚概述
第一节 刑罚与刑罚权
一、刑罚的概念、属性与特征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和统治
秩序,通过刑事立法制定并通过刑事司法性:
1.刑罚的政治属性。 2.刑罚的惩罚属性。 3.刑罚的法律属性。 4.刑罚的目的属性。 5.刑罚的社会属性。
在我国,刑罚作为一种强制方法,和其他强 制方法,如行政性的强制方法,民事诉讼上的强 制方法和刑事诉讼上的强制方法相比较,具有以 下特征:

《刑罚执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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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和减刑是刑罚执行中的重要环节,需要依法进行。
假释和减刑的申请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辩护律师提出,并经过刑罚执行机关的审查 和评估。
假释和减刑的裁定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纠正
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纠正对于保障 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
重要意义。
监督机构应当对刑罚执行机关的 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
分析技巧
注意细节,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 理论,全面、客观地分析案例。
案例结论与启示
结论
通过对王某故意伤害案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故 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 害性等因素;二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罪犯的表 现和改造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刑或假释。
启示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充分体 现人道主义精神;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 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活动的最后环节 ,目的在于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刑罚 得以实现,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 权威性。
刑罚执行的种类
主刑执行
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如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02
附加刑执行
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附加刑的执行, 如罚金、没收03
缓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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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
• 刑罚执行概述 • 刑罚执行的程序 • 刑罚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 刑罚执行的改革与发展 • 案例分析
01
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的定义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国家机关, 根据法律的规定,将人民法院生效的 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
刑罚执行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必须 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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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缓刑期满后才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如何处理: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 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
而在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原判决前有漏罪的, 则不能再撤销缓刑,只能考虑对该漏罪进行依 法处罚。
假释同 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答案(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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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 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 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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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刑的限度条件。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 期的1/2;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不 得少于13年。
C、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 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 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 十年(不含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未犯新罪或发现 漏罪、没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 不再执行。
2、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或执行原判刑罚。 的情形:
第一,犯新罪
第二,发现漏罪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 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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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减刑的限度条件 •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 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 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 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 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年。 • 三、减刑的程序 •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 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 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四、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 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 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应当 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 行过的刑期,不得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 (二)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 执行机关 • (三)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 • (四)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将生效裁判 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实现 • (五)刑罚执行过程中还须解决一些法律 问题
第二节 减

• 一、减刑的概念和特征 •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 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 行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减刑的适用对象的限定性,即只能是被判 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 • 第二,减刑的适用时间的限定性,即仅限于刑罚 执行过程中。 • 第三,适用减刑的后果的限定性,即基于法定事 由将原判刑罚予以减轻。
第三节 假 释
• 一、假释的概念和特征 •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 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 制度。 • 第一,假释是将部分犯罪人附条件地提前释放。 • 第二,假释是追求最佳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遇 手段,因而不同于监外执行。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 刑罚执院所作的发生 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 诸实施,以及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的 各种活动的总称。 • 二、刑罚执行制度的特征 • (一)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受刑人
• 四、对假释犯的监督和处理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 机关予以监督。 • 对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在假释考 验期限内的不同表现,分别作出不同处理。 • (一)适用假释所不期望的结果——假释的撤销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 销假释: •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 并”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 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 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 法,实行数罪并罚。 •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 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 毕的刑罚。 • (二)适用假释所期望的结果 • 假释犯在假释的考验期限内,没有出现刑法第86 条所规定的应当撤销假释的三种情形,假释考验 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 以宣告。
• 第三,假释是对犯罪分子原判刑罚的剩余刑期暂 缓执行,但它不同于缓刑。 • 第四,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也是对有悔 改表现的受刑人的一种奖赏,但它不同于减刑。 • 二、假释的条件 •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 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 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 二、减刑的条件 •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 • 减刑只适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 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 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现或者立功表现。 •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 间具有法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 (三)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和最关 键条件。 • 三、假释的裁定和执行 • (一)假释的程序 • 同减刑的程序相同。 •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及考察 •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 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 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凡被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自假释之日起执行。 •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 遵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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