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
广东军转:深圳市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政策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广东军转:深圳市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政策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属、驻深各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4〕16号),现就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金的发放范围、条件及标准(一)凡2000年12月底前转业,具有深圳户籍,且工作关系在深圳(经深圳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正式转入或调入)的市属企业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补助金:1.所在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达不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80%的;2.依法与所在企业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再就业的;3.已办理退休手续,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
(二)下列市属企业军转干部不列入补助范围:1.2001年1月1日之后转业或调入我市的;2.关闭、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的军转干部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不满3周年的(领取的补偿金超过10万元的,每多出5万元则再延后1年);3.无故离职或受企业开除处分的;4.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三)补助金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计发:1.在岗(包括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军转干部,其所在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达不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80%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80%;2.对依法与所在企业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按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40%的标准给予补助;3.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4月5日深府办〔2007〕50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深府〔2 006〕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用于奖励在科技、金融、文化、物流、管理创新等方面,对我市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个人上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一)在我市各类传统产业企业、科技企业、金融企业、物流企业、文化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重大课题负责人的人员。
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一)在本市有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二)在申报前2年内有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处罚的不良诚信记录;(三)侵犯知识产权或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符合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所在单位向相关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报。
第八条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见附件1);(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申报人任职证明复印件;(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五)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或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六)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深府办函[2002]122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2002年12月26日深府办函[2002]122号)为方便工作,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予以印发,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深圳市发展计划局Bureau of Development Planning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政府能源办公室)Bureau of Economic and Trad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Energy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教育局Bureau of Educ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Bureau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公安局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监察局Bureau of Supervi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民政局Bureau of Civil Affair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司法局Bureau of Just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财政局Bureau of Finan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Bureau of Personnel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Office of Government Set-up Committe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劳动局Bureau of Labor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Bureau of Planning, Land and Resource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圳市建设局Bureau of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Bureau of Communication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Ports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水务局Bureau of Water Resource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海洋局)Administration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Ocean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Bureau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深圳市版权局)Bureau of Cultur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Administratio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圳市卫生局Bureau of Health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Family Planning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审计局Audit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Hong Kong and Macao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物价局)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Price Control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地方税务局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旅游局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Administration of State Asset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Administration of Collective Asset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Informatization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Urban Administration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Urban Administration and Regul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Port-of-Entry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法制局Bur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 vernment of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三、市政府其它部门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Administra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房改办)Bureau of Housing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Housing Reform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体育局(深圳市体育总会)Administration of Sport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Sports Fede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接待办公室Reception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公路局Highway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地震局)Office of Civil Defense Committe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Shenzhen Seismological Bureau)深圳市气象局(台)Shenzhen Meteorological Bureau (Shenzhen Meteorological Observatory) 深圳市档案局(馆)Archive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Shenzhen Archives)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Wireless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Shenzhen Administration of Bonded Zones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Office of the Leading Group of Shenzhen Hi-Tech Industrial Park(Office of the Leading Group of Shenzhen Hi-Tech Industrial Belt)深圳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Grand Industrial Zone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Beijing,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Chengdu,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Repr esentative Office in Harbin,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Shanghai,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武汉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Wuhan, the People’s Governmen 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Xinjiang,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街道机关工作
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9.04.12
•【字号】京人发[1999]9号、京财预[1999]496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街道
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京人发〔1999〕9 号、京财预
〔1999〕496 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我市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
现就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的享受范围包括经过核定编制后的我市各个街道办事处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
;
二、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
;
三、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
四、发放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所在区财政部门安排
;
五、岗位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
六、岗位津贴列入街道办事处机关的工资总额。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深发改[2010]1917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2010〕19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
(下同,不再另行注释)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2003年4月3日深价联字〔2003〕15号)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方式。
公文部分的复习题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 23号文,发文字号应写成( ); 湖南省人民政府1999年18号函, 发文字号应写成( )。
ANSWER:鄂府[2000]23号 湘府 函[1999]18号
3.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公用事 业附加费有关问题的( ) 鄂价函字[1999]19号 X市物价局: ( )《关于要求明确城市交通客运附 加费的函》(武价函字[1999]2号) ( )。…… ANSWER:函 你局 收悉
ANSWER:A
① 某某县人民政府文件
某某字[1999]某某号 签发人:某某某
关于调拨经费购车的请示 财政局: 因工作需要,我县急需购买小轿车一 辆,请批准调拨经费20万元。 上述意见与要求如无不妥,请批复。 某某县人民政府(印章) 一九九 九年六月九日
② 关于调拨技术人员的请示 人事局: 我县现缺专业对口技术人员3名,请 在制定明年的人员编制时一并考虑。 上述意见与要求如无不妥,请批复。 某某县财政局(印章)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ANSWER: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 省“148”专用电话建设及联动服务工 作的意见 经 现将 你们
1、按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自 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行政机 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有( ) A 10类15种 B 9类15种 9 15 C 13类13种 D 14种 ANSWER:C
以下部门、机关和单位可以联 合行文:
(一)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 联合行文; (二)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 联合行文; (三)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 联合行文; (四)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 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五)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 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19号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8-08文号:深人社发〔2010〕119号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发展和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休假制度及休假计划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
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应在第二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仍不能补休的,应按照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具体支付办法是,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表样附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在本单位公示3日。
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并领取报酬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应休年休假当年截至12月31日止实有在编在岗人数的10%。
三、工作人员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既不安排补休也不发给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绩效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实行薪级工资制的公务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薪级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出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办[2004]3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发布日期】2004.07.08【实施日期】2004.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4年7月8日深办[2004]34号)《全市开展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口管理,防范和消除出租屋隐患,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全面做好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净畅宁工程”,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决定从2004年7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市出租屋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维稳及综治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狠抓落实,全面推进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明显好转,为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努力实现“一降一增一提高”的目标:即治安和违法犯罪案件明显下降,房屋租赁税费显著增长,出租屋规范化管理程度得到提高。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庄礼祥任组长,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李锋,副市长张思平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政法委,市维稳及综治办、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文化局、卫生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城管局、公安消防局负责同志及各区委主管政法的副书记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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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
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2.03.28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
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深人发[1996]80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