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5%
≤5%
≤45%
(三)其他教育机构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教育研究
≤15%
≤35%
≤40%
教学指导
≤50%
≤40%
教育和教学服务
≤25%
≤50%
三、卫生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综合医院
三级
≤10%
≤25%
≤45%
二级
≤8%
≤22%
≤40%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竞聘上岗等方式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且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未满编的事业单位,应按实有人数控制使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以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及满足后续发展引进人才的需要。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控制比例,按照实有人数与定编数的比例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指导监督,强化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业余训练单位
≤15%
≤45%
体育场馆
≤10%
≤45%
五、其他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城市工程管理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办发[200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发布日期】2004.05.21【实施日期】200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办发[2004]3号)《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为确保深圳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顺利实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调整后的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任免权限(一)新设立和重新组建的机构组建发展和改革局(不再保留发展计划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与政策;编制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调控目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财政资金支出安排、建设资金年度总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前期研究;负责规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审核报批;负责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和指导等,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组建贸易工业局(挂市人民政府能源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经济贸易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负责组织研究拟定工业、商业、贸易、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等方面的政策与发展战略、规划等,统一管理工商贸。
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该局承担。
组建科技和信息局(挂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科学技术局、信息化办公室)。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软件业、信息服务业、通信业等信息行业管理工作。
深圳市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编制工作纪律的意见

深圳市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编制工作纪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布日期】2001.07.10•【字号】•【施行日期】200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编制工作纪律的意见各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编办,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织:机构改革是今年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圆满顺利地完成机构改革任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是增创体制新优势、促进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设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的重要途径。
机构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为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严肃组织人事编制工作纪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讲政治、讲党性、讲纪律,正确对待个人的名、权、位和进、退、留、转。
在机构改革工作中,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地区的战略高度,认识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地支持改革、服从改革。
机构改革涉及到机构和人员精简、职能转变、各种关系的调整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的配备,必然涉及干部的切身利益。
如何正确处理组织需要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是对每个干部的考验。
领导干部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坚持五湖四海,反对“以人划线”和“以地域划线”。
要大力弘扬正气,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和组织人事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
局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用党性约束自己,自觉按照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识大体、顾大局,自觉地服从组织安排。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正确处理好机构改革和稳定队伍、搞好工作的关系,积极做好工作衔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深人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月6日深人发[2005]4号)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在职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职员的聘用、聘任。
职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聘用第一节聘用条件和方式第五条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三)身体健康。
应聘职员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单位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
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深发改[2010]1917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2010〕19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
(下同,不再另行注释)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2003年4月3日深价联字〔2003〕15号)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方式。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深人社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及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就我市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及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事业单位的岗位根据工作及管理需要,设置为常设岗位、非常设岗位两种,两种岗位按相应的制度规范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要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常设岗位设置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领导职数及编制员额内进行。
非常设岗位须按所核定的员额及岗位类别进行设置。
4.建立和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要坚持配套创新,整体优化。
坚持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0]10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7.13【实施日期】2010.07.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及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就我市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及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事业单位的岗位根据工作及管理需要,设置为常设岗位、非常设岗位两种,两种岗位按相应的制度规范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要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常设岗位设置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领导职数及编制员额内进行。
非常设岗位须按所核定的员额及岗位类别进行设置。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04•【字号】深组通[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年4月4日深组通〔2001〕2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党政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党政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为推进党政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释义和范围(一)释义。
竞争上岗是在单位内部公布空缺职位、公开竞岗过程、公示选拔结果和择优选拔任用的选人用人方式。
对本单位内无合适人选的职位,也可跨单位进行选拔。
(二)适用范围。
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市、区党政机关。
市、区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列入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位也可实行竞争上岗。
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等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不列入竞争上岗范围。
在机构改革中撤并的单位,也可实行处级领导职位的全员竞争上岗。
二、目标和原则(一)目标是改革传统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全面推行党政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的竞争上岗。
(二)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原则,任人唯贤原则,群众公认原则,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三、申报资格(一)基本资格。
申报人须为本单位在编人员并具备如下基本资格:1.大专以上学历;2.申报正处级领导职位的,须50周岁以下;申报副处级领导职位的,须45周岁以下;3.申报正处级领导职位的,须现职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申报副处级职位的,须现职担任正科级以上职务;4.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5.工作经历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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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2.03.28
【实施日期】1997.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方案实施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深编办[1997]170号)
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属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深事业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以排除法把事业单位与其它三大社会组织作了区分,其中“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是与行政机关的区分;“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与企业的区分;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是与社会团体或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区分。
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以排除法把事业单位与其它三大社会组织作了区分,其中“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是与行政机关的区分:“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与企业的区分: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是与社会团体的区分。
)
第三条龙岗、宝安两区的事业单位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企业登记、社团登记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再确认为事业单位,不按事业单位管理,不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政策和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对于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凡要求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由本单位在工商部门注销后,再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凡愿意继续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由其主管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转为企业。
事业单位需开展经营活动的,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许可证;事业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对于具有行政职能并已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以及暂时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登记范围。
第五条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各区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六条市区登记机关对核准注册的事业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和数据库,以便向上级或有关领导提供各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