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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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37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3月31日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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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7月3日人核培发〔199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9.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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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在积极组织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1994年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问题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步骤之一。
各地区,各部门凡尚未开展考核工作的,都要从1994年起,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政府机关建立起正规的考核制度,认真实行。
1994年度未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关于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问题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行政机关从1994年起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地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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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4]38号1994年7月29日)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发[1994]4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执行《考核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含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并实行国家行政机关工资制度的部分事业单位,下同)从今年起,都要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建立考核制度,并认真开展考核工作,方法上要先搞试点,再全面展开。
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最迟不得超过翌年的第一季度。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须统一使用《国家公务员日常考核手册》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考核要以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岗位职责作为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部门(单位)要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事部门,其中考核为优秀、不称职及没有参加考核(包括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须报备案名单。
四、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考核工作的宣传、指导和检查,提高对考核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
要认真培训骨干,严格考核标准和程序,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以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部门(单位)按照《考核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考核办法。
关于每年发1个月基本工资额奖金的问题,待后以上级正式通知为准。
六、考核实施中的问题和反映,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以便统一研究和总结,使我省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1月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年%月&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0-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工作中有发明1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2-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在抢险1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突出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功绩的(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第五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第七条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第八条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第九条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的质地#式样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十条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第十二条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作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公务员法律法规

22.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3.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
11.关于对公务员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1998年颁布
12.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公务员法律法规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颁布
2.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1994年颁布
3.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1994年颁布
4.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3月14日颁布
5.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月29日颁布
6.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布
12.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6月5日颁布
13.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4.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5.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6.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17.人事部下发《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2002年2月21日颁布
18.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3年12月10日颁布
19.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年01月04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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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人核培发[1995]6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7.03
【实施日期】1995.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人核培发〔199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