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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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保险。

本细则所称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资格1.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 参保人应具有本市户籍,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1.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规定。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

3. 参保人可以自愿选择储蓄性养老保险,但不得强制要求参保人参加。

四、养老保险待遇1.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累计余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3.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损害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4.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管理服务1.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支付和监督等工作,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参保人。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如实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

3.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1. 用人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深人社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7〕9号)有关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3月6日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7〕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登记地的街道(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在本市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本人应当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应当根据户籍或者居住情况选择退休后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属的本市街道(社区),本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选择本市居住登记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深人社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29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2010年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2009年12月31日前在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城市化退休人员,下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二、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先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二)再按照每名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3.5元(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部分,每缴费1个月折算为1/12年,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为单位计算)。

三、在普增的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同时满足本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增发)。

四、2010年1月1日-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以上规定的一致。

五、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仍达不到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补齐。

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其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

七、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款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

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

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社会保险费征收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工作,社会保险费能否按时足额征集关系到各项社保待遇的发放与员工本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各用人单位应对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一、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险种与适用范围目前,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医疗五个险种,同时由社保机构代办的还有住房公积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下面简单介绍各险种的适用范围:(一)养老保险1、法律根据目前,我市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下列简称《养老保险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

社保征收部门(简称征收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两项费用。

2、缴费比例与参保范围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

缴费标准:员工月工资总额×13%(其中企业缴交8%,员工缴交5%)。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的员工。

缴费标准:员工月工资总额×1%(全部由企业缴交)。

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执行。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执行。

3、其它规定(1)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

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与员工本人。

(2)在外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①在本市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与员工本人。

②如在本市参保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社保机构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与员工本人。

(3)员工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地方(或者企业)同时参加养老保险。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职工。

区以下(不含区)“三来一补”企业持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暂不纳入本市工本养老保险范围。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遵循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责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养老保险设立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实现自我保障与社会共济的统一。

第四条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是深圳市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六条市社保局负责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按本规定从该基金中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如下:(一)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二)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及其利息收入;(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四)其他来源。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应按规定向市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持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和蓝印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每月应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9%缴纳养老保险费。

具体缴费标准是:1、共济基金部分: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2、职工个人帐户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合计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以下简称职工缴费月工资)的13%缴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深人社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0〕10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后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新聘人员)。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深圳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表

深圳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表

深圳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表
摘要:
1.深圳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定义与作用
2.深圳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具体数值
3.深圳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对退休人员的影响
4.深圳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的调整原因及未来趋势
正文:
一、深圳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定义与作用
深圳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是指在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为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平稳过渡而设定的一个计发基数。

它主要用于计算退休人员在制度过渡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二、深圳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具体数值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0795 元/月。

而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则按照广东省同期计发基数执行,即7860 元/月。

三、深圳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对退休人员的影响
深圳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的调整对退休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较高的计发基数意味着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到更多的养老金,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其次,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的调整有助于缩小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实现养老金制度的公平与合理。

四、深圳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的调整原因及未来趋势
深圳过渡养老金计发基数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需求,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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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暂行计发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深社保发[1997]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7.10.15
【实施日期】1997.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2日)重新发布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
(深社保发[1997]32号1997年10月15日)
各区从事局,社保分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和《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丧葬费暂行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发给;未参加的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1996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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