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残疾人保障金的税收政策

残疾人保障金的税收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弱势群体关注度的提高,各国纷纷设立了残疾人保障金,以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其福利待遇。
而针对残疾人保障金的税收政策也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残疾人保障金的税收政策,以及在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
1. 残疾人保障金的税收政策概述残疾人保障金是指由政府通过税务体制征收和管理的一种专项基金,旨在提供经济援助、医疗保障、康复服务等各种支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和福利待遇。
对于残疾人保障金的税收政策,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和做法。
在一些国家,残疾人保障金通过向居民征收额外的税款来筹集资金。
这些税款可以是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资产税等多种形式,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可能会随着地区和收入水平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而这些资金往往会专门用于残疾人的福利保障,例如提供医疗服务、购买辅助器具、支付生活津贴等。
另一些国家则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来筹集残疾人保障金。
例如,通过特定产业或企业的税收收入,政府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残疾人保障金。
这种方式能够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并且确保残疾人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残疾人保障金的税收政策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在实践中,残疾人保障金的税收政策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保筹集的资金能够真正用于残疾人的福利保障,而不是被滥用或挪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和责任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其次,残疾人保障金的税收政策需要考虑到不同残疾人群体的需求差异。
不同残疾人可能需要不同的特殊辅助设备、服务和康复措施,因此税收政策应该能够灵活调整,以满足各类残疾人的具体需求。
另外,税收政策的公平性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应该遵循公正的原则,不能对特定群体征收过高的税款,也不能对其他纳税人产生额外的负担。
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
3. 残疾人保障金的税收政策的影响与启示残疾人保障金的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待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

3、保障金的优惠
各用人单位在审核征缴期内缴纳保障金给予30%减 征优惠,逾期按全额征缴。
4、办理年审需提供的材料
➢ 《大连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 (可到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网站下载或 到年审窗口领取,填写后加盖公章)。
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 收保障金。
2、保障金征缴对象及征缴地的具体规定
依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 定》(省政府令第75号)、《大连市按比 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 95令)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民办非企业 单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一人有限 公司)均应按规定征收保障金。
2、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03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 业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2009]8号)
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1〕年第4号)
5、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保障金的征缴办法
1、征缴时间 保障金按年计算、按年征缴。 2、审核认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 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
每年审核期内,用人单位须携带相关资料到 市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情况为用人单 位开具缴费通知单,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
(2)在职职工的界定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 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 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情
况报告
本文主要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报告的相关情况。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每年应当向财政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为当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5%。
非企业单位也需要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的监管,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相关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现。
以下是相关情况:
(一)管理情况
1.财政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的督导和监管,确保按时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
2.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透明、公开和规范。
3.财政部门对每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使用情况
1.残疾人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提升,加强对残疾人的技能提高、职业转移和创业的支持。
2.残疾人就业援助与创业扶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创业,并提供相关援助和扶持,解决残疾人创业难的问题。
3.残疾人脱贫攻坚: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贫困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帮扶,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增加收入来源。
总之,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相关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现,更好地促进残疾人的创业、就业和脱贫,实现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真正关爱和支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税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税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领导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而出台的金费补贴,它实行计税、报销或无需计税的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是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领导尽最大努力给予残疾人更多就业机会,加强就业保护的程序,改善就业环境,为无法自负支出的残疾人提供经济支援,增加就业意识和就业机会,支持就业服务和教育服务,支持残疾人从事自主创业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税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被计入增加计税收入,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
二、计入应税工资和薪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认定为应税工资和薪金,topic,税务机关要出具详细说明,并对当发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税工资和薪金的总额和将其发放给残疾人的情况作出准确说明。
三、不计税
领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不计税的。
一般情况下,领导会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拨到慈善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账户上,用于一般使用或用于残障人士的培训和支持服务,可以不计税。
总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它的实施不但有利于领导巩固社会残疾人平等就业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和经济支援的一个重要手段,充分体现了领导和社会关心残疾人的努力,以及对残疾人未来事业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7(000)007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总页数】4页(PI0008-I0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规定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J],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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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税总函〔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义继续降低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征收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决策精神,准确把握《通知》要求,务求使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
二、认真学习宣传政策,促进政策顺利实施负责征收残保金的税务机关要组织政策学习培训,促进征缴双方正确理解执行政策。
要积极配合财政、残联部门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政策,并结合征管解释辅导政策,力求使用人单位广为周知,从而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三、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确保征管有序高效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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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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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税总函〔2018〕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义
继续降低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征收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决策精神,准确把握《通知》要求,务求使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
二、认真学习宣传政策,促进政策顺利实施
负责征收残保金的税务机关要组织政策学习培训,促进征缴双方正确理解执行政策。
要积极配合财政、
残联部门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政策,并结合征管解释辅导政策,力求使用人单位广为周知,从而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三、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确保征管有序高效
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
对《通知》实施之日起已完成当月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其政策调整信息,并确认是否需要重新申报。
对多缴费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退抵手续,切实保障用人单位权益。
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关注舆情动态,对出现的问题要迅速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
为了解掌握上述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请承担残保金征收的省(区、市)税务局于年度终了15日内,通过FTP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送《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区减负情况表》和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分析报告。
报送地址: center/所得税司/社保费征管处/2018年落实减负政策汇总。
附件: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区减负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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