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2018年残疾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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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7.01.04•【字号】沪残联〔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的通知各区残联,市残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1月4日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残疾人工作部署要求,2017年本市残疾人工作将紧紧围绕全市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深入推进残联系统群团改革和市委巡视整改工作为抓手,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全面落实中国残联《“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阶段目标任务,推动本市残疾人事业再上新台阶。

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如下:一、聚焦民生保障,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一)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方面,进一步完善现行社会保障政策覆盖对象、保障标准、实施效果。

开展残疾人临时救助政策调研,研究残疾人因病致贫等特殊困难救助对策及途径。

适度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

继续推进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城乡困难残疾人危旧房改造,及时消化存量改造任务。

社会保险方面,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社会保险补贴制度。

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险种。

社会福利方面,组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督察,完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8]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3.23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1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576元/月,致残二级增加506元/月,致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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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3.02.17•【字号】沪残联办[2003]029号•【施行日期】200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沪残联办(2003)029号)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本市残疾人就业矛盾,根据沪府办发[2002]2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针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制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广泛依托社会培训力量,采取购买培训成果、师傅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就业技能,为促进就业创造条件。

1、失业、无业残疾人经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在职残疾人符合岗位需要,经所在单位推荐、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70%补贴。

(上述培训费原则上二年补贴一次)。

2、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一般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或行业标兵称号),以师带徒形式,签订《名师带徒协议》,对失业、无业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并取得成效的,给予与培训期限相适应的培训费补贴,期限为3-6个月,标准为200元/月。

第二条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本市城镇户籍中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的无业、失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1、对无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培训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沪残联〔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6号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残疾人参加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核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核定的培训项目),完成全部培训计划,按规定考试合格,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参加有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2次,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审批1.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培训项目,可直接向承办核定的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报名,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考试合格后,培训费用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培训机构结算。

2.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培训项目,须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考试合格后,培训费用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与培训机构结算。

3.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其它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须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享受了相关部门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可向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报《上海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6.12
•【字号】沪民规〔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
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50号令)等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按如下标准调整:
一、本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调整为3566元/月;
二、本市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调整为2852.8元/月;
三、本市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调整为2139.6元/月。

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2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9.10.14•【文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全面了解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规划,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残疾人职业评定、职业咨询、职业培训与职业指导的科学工作体系,努力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服务,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自2009年起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统计纳入残疾人事业基层业务统计台账。

各级残联要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残联厅[2009]117号)的要求,将此项工作纳入2009年度统计任务统一部署,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本级数据收集和软件填报工作,并配合本级残联统计主管部门做好下级数据的汇总和审核。

附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登记表中国残联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附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登记表表号:残统台就02表制表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9]123号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说明:此表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

填表说明填报范围说明:凡是负责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职业信息分析、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就业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开发、失业登记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及机构和部门领导均需填报此表,本机构中除负责以上列明的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和部门领导不需填报此表。

1、机构级别:指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级别。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3.05•【文号】民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残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办发〔2014〕46号)精神,加强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联合制定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2018年3月5日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属于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内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入住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残疾人应当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沪残联〔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93号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就业岗位,现就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本市辖区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就业(以下简称残疾职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残疾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安排其就业;(二)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三)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四)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补贴标准(一)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2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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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2018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根据《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沪人社职〔2017〕482号)、《关于<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沪职鉴中心(2017)13号)文件精神,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关于公布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2017-2018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中的培训项目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2018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予以公布,凡与本通知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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