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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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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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GB/,GB/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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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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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汽车三轮汽车2)、3)4600 1600 2000货车5)、6)及半挂牵引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4)6000 2000 2500二轴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600025008)4000 最大设计总质量 >3500kg,且≤8000kg70007)最大设计总质量 >8000kg,且≤12000kg80007)最大设计总质量 >12000kg 90007)三轴最大设计总质量≤20000kg 11000最大设计总质量 >20000kg 12000四轴1200025008)40009)乘用车及客车乘用车及二轴客车12000三轴客车13700单铰接客车18000挂车半挂车10)一轴860025008)4000二轴1000011)三轴1300012)中置轴(旅居)挂车8000其他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10000kg 7000最大设计总质量 >10000kg 8000汽车列车铰接列车1650013)25008)、14)400015)货车列车200001)挂车车长为挂车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离;2)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3)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车长、车宽、车高的限值分别为5200mm、1800mm、2200 mm;4)指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5)车长限值不适用于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专用作业车;6)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的车长限值为13000mm;7)当货厢与驾驶室分离且货厢为整体封闭式时,车长限值增加1000mm;8)对于货厢为整体封闭式的厢式货车(且货厢与驾驶室分离)、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及整体封闭式厢式汽车列车,以及车长大于11000mm的客车,车宽最大限值为2550mm;9)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10)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车宽限值3000mm;车长限值不适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但与牵引车组成的列车长度需符合本标准规定)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半挂车;11)对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集装箱半挂车,以及组成五轴汽车列车的罐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3000mm;1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的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4600mm;13)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列车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列车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时,车长最大限值为18100mm;14)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挂车列车车宽限值3000mm;15)对于集装箱挂车列车指装备空集装箱时的高度。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限值】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 及质量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 及质量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1. 汽车外廓尺寸的重要性汽车的外廓尺寸是指车辆在长度、宽度和高度方面所具有的尺寸限制。

这些尺寸限制是为了保证车辆在道路行驶时,能够安全通行,避免因尺寸过大而造成交通事故。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汽车外廓尺寸的标准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的原则都是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2. 挂车外廓尺寸的限制对于挂车来说,其外廓尺寸的限制同样是至关重要的。

挂车作为汽车的附属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满足一定的外廓尺寸限制,以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制也会因地区而异,但大部分地区都会对挂车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做出明确规定,以便监管和管理。

3. 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要求在铁路运输中,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同样是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定。

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限制主要是为了确保列车在通过隧道、桥梁等狭窄通道时能够安全通过,避免发生撞车或其他事故。

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也会受到不同铁路线路和车站设施的限制,因此需要对列车的外廓尺寸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4. 轴荷的重要性除了外廓尺寸,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参数。

轴荷是指车辆轮子所承受的重量,是衡量车辆负载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车辆轴荷的限制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的原则都是为了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轮胎和道路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同时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5. 质量限值的相关规定除了外廓尺寸和轴荷,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质量限值也是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定。

质量限值是指车辆整车质量所受到的限制,包括车辆自重和所载货物的总重量。

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其质量限值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的原则都是为了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超过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承载能力,同时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6. 对于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理解作为一名驾驶者,了解和遵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GB1589汽车货运规范

GB1589汽车货运规范

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满足4.1、4.2、4.3、4.4的相应要求。

4.1 车辆外廓尺寸要求4.1.1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1规定最大限值。

4.1.2 车辆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4.1.2.1 当汽车或汽车列车处于满载状态、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小于1800 mm 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00 mm。

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50 mm。

4.1.2.2 汽车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超出车高300 mm。

4.1.2.3 汽车的后轴与挂车的前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0 m(牵引中置轴挂车除外)。

4.1.2.4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25.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10.60m。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GB1589—2004)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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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89-2004代替GB/T 1589-19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Limits of dimensions,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2004-04-01 发布2004-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5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4.1.1);——增加车辆通道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4.1.2.4、附录A);——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4.2、4.3);——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4.4);——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原标准(4.1 、4.2、4.3),现标准4.1.1 、表1)。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12 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GB 1589-197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 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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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车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3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 3730.2、GB/T 3730.3、GB/T 173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车辆长度vehicle length依据本标准附录A测得的过车辆前后最外端点直于Y和X平面的两平面间的距离。

车辆宽度vehicle width依据本标准附录A测得的分别过车辆两侧固定突出部位最外侧点且平行于Y平面的两平面之间的距离。

3.3车辆高度 vehicle height依据本标准附录A测得的车辆最高点至X平面的距离。

3.4三轮汽车 tri-wheel vehicle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 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3.5低速货车low-speed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 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3.6仓栅式货车/半挂车fence goods vehicle/trailer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半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3.7栏板式货车/半挂车drop slide vehicle/trailer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挂车,包括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栏板载货汽车/半挂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挂车。

平板式货车/半挂车platform goods vehicle/trailer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载货汽车/半挂车。

3.9自卸式货车/半挂车dump goods vehicle/trailer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半挂车。

3.10低平板专用半挂车low deck semi-trailer运输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半挂车,主要具有以下结构和技术特性:——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8.25英寸或者不超过245m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于1150mm)。

3.11长头半挂牵引车long nose towing vehicle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半挂牵引车:——发动机本体一半以上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转向盘中心位置位于车辆驾驶室(整个车头)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前轴中心线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之前。

3.12长头铰接列车long nose articulated vehicle由长头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

3.13中置轴挂车centre axle trailer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0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

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3.14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Centre trailer of car carrier具有单层或多层货台,用于装载运输车辆的专用挂车。

3.15中置轴挂车列车Centre axle trailer train of car carrier由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组成,具有单层或多层货台,用于装载运输车辆的汽车列车。

3.16乘用车列车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17货车列车goods road train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18专用作业车 special motor vehicle装置有专用设各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3.19油田专用作业车 oilfield special vehicle用于油气田勘探、开发等工程作业.且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倍以下的专用作业汽车,本标准中的油田专用作业车专指修井机、钻机车、压裂车、连续管作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固井车、混砂车、压裂管汇车、测井车、液氮泵车等。

3.20半挂车销轴距 semi-trailer wheelbase半注车幸引销中心轴线与非转向抽组水平几何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3.21半挂车前回转半径 front fitting radius of semi-trailer半挂车牵引销轴线至半挂车前端距牵引销轴线最远点在水平面上的距离。

3.22空气悬架 air suspension由空气弹簧提供的減振效果占整体減振效果的75%或以上的悬架系统。

4 要求4.1 外廓尺寸要求4.1.1 外廓尺寸限值4.1.1.1栏板式、仓栅式、平板式、自卸式货车及其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1规定最大限值。

4.1 1.2 其他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2规定最大限值。

a)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长度、宽度、高度的限值分别为5200 mm、1800 mm、2200 mm;b)专用作业车车辆长度限值要求不适用的要求,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c)冷藏车宽度最大限值为2600 mm;d)定线行驶的双层城市客车高度最大限值为4200 mm;e)运送45英尺集装箱的半挂车长度最大限值为13950 mm;f)车厢长度限值为8000 mm(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除外);g)长头半挂牵引车与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长度限值为18100 mm;h)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长度最大限值为22000 mm。

4.1.2 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4.1.2.1车辆间接视野装置单侧外伸量不应超出车辆宽度250 mm。

4.1.2.2车辆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应超出车辆高度300 mm。

4.1.2.3汽车的后轴与牵引杆挂车的前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0 mm。

4.1.3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要求4.1.3.1半挂车前回转半径不应大于2040 mm。

4.1.3.2半挂车牵引销中心轴线到半挂车车辆长度最后端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2000 mm (运送45英尺集装箱的半挂车除外)。

4.1.3.3运送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鞍座空载时高度(牵引主销中心位置的高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运送高度为2591 mm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不应超过1320 mm;——运送高度为2896 mm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不应超过1110 mm。

4.1.4外廓尺寸测量外廓尺寸测量要求见附录A。

4.2最大允许轴荷限值4.2.1汽车及挂车的单轴、二轴组及三轴组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应超过该轴或轴组各轮胎负荷之和,且不应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4.2.2对于其他类型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应超过该轴轮胎数乘以3000 kg。

4.3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且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

4.4车辆通过性要求4.4.1汽车和汽车列车应在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为25000 mm,内圆直径为10600 mm,车辆最外侧任何部位(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附录A.3.3和A.4.2规定的装置不计入)不应超出车辆通道圆的外圆垂直空间,车辆最内侧任何部位(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附录A.3.3和A.4.2规定的装置不计入)不应超出车辆通道圆的内圆垂直空间,测量方法见附录B。

4.4.2汽车和汽车列车由直线行驶过渡到4.4.1所述圆周运动时,车辆外摆值T不应大于800 mm(客车的车辆外摆值T不应大于600 mm),测量方法见附录B。

如果半挂车销轴距小于等于下述公式计算得出的长度L,则可免做附录B的试验;如大于L,则应挂接半挂牵引车进行附录B的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4.4.1和4.4.2的要求。

式中:W——半挂车宽度,单位为mm。

4.5后悬要求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汽车及挂车后悬应小于等于轴距的65%。

专用作业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他车辆后悬应小于等于轴距的55%。

车辆长度小于16000 m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不超过轴距的70%。

汽车及挂车的后悬均应小于等于3500 mm(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除外)。

注:多轴机动车的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附录A.3.3中所列不在车辆长度测量范围的装置在测量及计算后悬时不计入。

4.6其他要求4.6.1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应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的25%。

4.6.2四轴汽车(自卸车除外)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数值(单位:t)不能超过其最前轴至最后轴的距离的数值(单位:m)的5倍。

4.6.3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600 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800mm ,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1500mm。

4.7 低平板专用半挂车、消防车、清障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油田专用作业车的要求4.7.1低平板专用半挂车应符合本标准4.1—4.6条款要求,但车辆宽度最大限值为3000 mm。

4.7.2消防车、清障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油田专用作业车的要求。

4.7.2.1车辆长度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宽度和高度不应超过表5规定最大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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