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外廓尺寸检测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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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外廓尺寸国内外检测技术

车辆外廓尺寸国内外检测技术

车辆外廓尺寸国内外检测技术1、三坐标测量国际上对于大型物体三维尺寸的测量,广泛采用的仍是三坐标测量机,三坐标测量机的测量原理是将被测件放入其容许的测量空间以获得被测件几何型面上测量点的坐标尺寸。

根据这些点的空间坐标值计算出被测件的几何形状位置尺寸及其不确定度。

三坐标测量时,不可避免地出现被测物体变形、蠕变、动作响应慢、需补偿测量头直径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测量效率和测量精度。

另外测量所需条件苛刻又限制了它在“在线测量”中的应用。

尽管世界各国生产厂家试图用各种高新技术来改变这一状态,但至今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坐标测量机价格昂贵以及原理上所带来的结构庞大、复杂的不足,难以满足当今高效率、高精度测量的需要。

2、室内GPS 测量系统测量时,空间中事先布置好的激光发射器不断向四周发射红外光线信号,传感器检测到红外线信号并由接收器将信号转化成为角度数据,通过软件处理最终将数据转化为位置与方位信息。

iGPS测量法虽然能实现动态实时、自动测量,但该方法价格昂贵,而且测量精度较低,一般只能达到厘米级。

由于其测量点数较少,在工业环境中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大,因此,不能满足对于车体车厢轮廓测量的要求。

3、激光跟踪仪测量系统用激光跟踪仪进行测量,是国内进行飞机尺寸检测的主要途径之一。

它通过测量待测点的角度和距离信息来获得待测点的空间坐标。

由于激光需要通过跟踪靶球的反射进行逐点测量,而且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跟踪仪只能做到单点或者双点追踪。

对于汽车车体而言,激光跟踪仪是单点测量,测量效率无从谈起,所以无法满足项目要求。

4、经纬仪测量系统经纬仪测量系统起源于大地测量仪器,至少需要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高精度光学经纬仪组合在一起,才能构成测量系统来获取目标点的空间三维坐标。

经纬仪利用数据库来管理测量数据,并对测量数据进行初步的几何分析。

与形状误差的检测。

这种通过软硬件数据相结合的测量方法对于本方案的设计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但是经纬仪坐标需要多台仪器同时人工瞄准,效率低,人为误差明显。

车辆外廓尺寸测量仪作业指导书

车辆外廓尺寸测量仪作业指导书

廓尺寸检验标准一、机动车辆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A725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及方法》、GA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的限值。

二、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0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

三、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100mm。

车辆外廓尺寸要求1.车辆外廓尺寸限值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图1规定的最大限值2. 车辆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1)当汽车或汽车列车处于满载状态、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小于1800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表最大宽度处200mm。

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50mm。

2)汽车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超出车高300mm。

外廓尺寸测量方法检测方法:1)车辆测量过程中,测量区域严禁有人员和其它固定或移动物体。

2)测量车辆至少离检测线2米距离开始向前行驶。

3)测量车辆行驶速度控制在3―5公里/时。

4)测量车辆中心位置行驶在中心线上。

5)测量车辆尾部必须驶离检测线1.5米以上。

6)测量车辆在未驶离检测线前,中途可允许停车,但停留时间不能超过60s,否则重新检测。

外廓尺寸测量过程及记录由仪器设备自行操作。

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单位为毫米。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RUSER redacted on the night of December 17,2020《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GB/,GB/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汽车车身整车尺寸公差标准

汽车车身整车尺寸公差标准

汽车车身整车尺寸公差标准
对于汽车车身整车尺寸公差标准,根据中国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尺度、轴距、前悬和后悬标准的规定》(GB1589-2016),机动车的长宽高误差范围为正负5mm,即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之间的差距应小于等于5mm。

此外,对于整车的宽度,公差按照其所在面而定。

如果是A面,公差是±1.0毫米;如是B面,公差是±2.0毫米;如是C面,公差为±2.0毫米。

B面与C面没有差别,因为B件大多为结构件,与其他件关系密切,也就是被制约,C件相对而言更自由一些,由其他件传导的误差要小一些。

通常,如果测量点位于夹具的控制点上,其公差可以取下限,因为车身是按由外向内的装配方式装配的,误差就会被推往车内,外面的误差较之车内会小一些。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汽车技术规范或联系相关汽车制造商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车辆外廓尺寸测量方法

车辆外廓尺寸测量方法

车辆外廓尺寸测量方法车辆外廓尺寸测量方法是指对车辆的宽度、长度、高度等尺寸进行测量的方法。

车辆外廓尺寸的测量是非常重要的,它与车辆的合法行驶、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货物运输安全密切相关。

以下是常用的车辆外廓尺寸测量方法:一、车宽的测量方法:车宽是指车辆两侧最宽点的距离。

测量车宽时,需要使用测量工具(如钢尺、卷尺等)测量车辆外侧车轮距离,然后对两个侧面进行测量,并取两侧测量值的最大值作为车宽。

二、车长的测量方法:车长是指车辆前后两个最远点的距离。

在测量车长时,首先要保证车辆处于平整的地面上,然后使用测距工具(如钢尺、卷尺等)测量车辆的前后最远点的水平投影距离。

对于车辆较长或曲线部分较多的情况,可以使用测量仪器来进行测量,以提高测量精度。

三、车高的测量方法:车高是指车辆上下两个最高点的距离。

测量车高时,应该确保车辆处于标准位置,即车轮与地面垂直,并使用测量工具(如钢尺、卷尺等)测量车身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对于某些车顶有行李架等部件的车辆,应该首先移除这些部件再进行测量。

四、车轴距的测量方法:车轴距是指车辆前后轴之间的距离,对于客车来说,车轴距往往较长,对货车来说,车轴距一般较短。

在测量车轴距时,可以使用测量工具(如钢尺、卷尺等)测量车辆前后轴之间的水平距离。

五、车车外廓尺寸的测量注意事项:1. 在测量过程中,应该保证车辆停放在平整的地面上,并且车轮与地面垂直。

2. 应该选择适当的测量工具,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对于车辆较长或曲线较多的情况,可以使用测量仪器来提高测量精度。

3. 在测量车宽时,应该注意车辆两侧的车轮距离,并选择测量值的最大值作为车宽。

4. 在测量车长时,应该选择车辆前后两个最远点的水平投影距离作为车长。

5. 在测量车高时,应该移除车顶行李架等部件,以确保测量的准确性。

6. 在测量车轴距时,应该选择车辆前后轴之间的水平距离作为车轴距。

总结:车辆外廓尺寸测量方法是对车辆的宽度、长度、高度等尺寸进行测量的方法。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GB1589—2004)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外廓尺寸测量系统检测作业指导书

车辆外廓尺寸测量系统检测作业指导书

车辆外廓尺寸测量系统检测作业指导书1主要检测功能检测车辆的外廓尺寸长度、宽度、高度;车辆的轴距尺寸、车辆的栏板高度。

2检测判定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1589-2016《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3选用设备HYWK-H车辆外廓尺寸测量系统4检测设备主要技术参数4.1长度测量范围:2000-25000mm 宽度:1000-3400mm高度:1200-4300mm4.2长度示值误差:0.8%或±50mm 宽度:0.8%或±20mm高度:0.8%或±20mm4.3长度重复性:≤0.8% 宽度:≤0.8%高度:≤0.8%4.4响应时间:小于1ms5测试过程⑴被检测车辆未驶入检测系统时,应先通过软件信号检测界面,观察信号是否正常。

⑵当车辆需要检测时,首先应注册登录,在注册登录界面下,输入车辆基本信息。

⑶信息输入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

灯屏提示被检车辆车牌号;灯屏提示被检车辆车牌号,准备测试。

⑷车辆缓慢行驶到车头拍摄位置,系统依据光电开关信号判断其位置,自动拍摄车头图像。

⑸车辆以不高于5km/h速度,平直低速行驶,通过测试区域。

前轮触碰第一对轮位光电开关,系统自动开始车辆外廓尺寸数据测量。

⑹当被检测车辆尾部(最末端)离开龙门架车7m左右的车尾拍摄位置时系统自动拍摄车尾图像。

灯屏显示测试结果,车辆按灯屏提示进行操作。

⑺点击“数据查询”菜单,选择正确车辆的“检测报告”,点击打印。

⑻若与检测线联网,在检测线注册的车辆信息,可直接调用。

如,已注册的车辆信息在进行外廓尺寸的检测时,输入车牌号,自动载入车辆信息。

6检测注意事项⑴通过软件信号检测界面观察信号异常时(有遮挡或无通讯),禁止检测。

⑵被检车辆越过停车线,禁止检测。

尚未注册车辆或开始测试时,可倒回停车线,进行注册、测试。

⑶检测时,检测区域严禁无关人员及物体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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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管理的范围
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光盘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含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销等内容;光盘由本批新增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文本和光盘配合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最新一批《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在用车辆在办理过户、转出和转入登记时,要依据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发布的《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中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有关手续。

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

二、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
(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296-200 1)等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产品外型发生明显变化时,需提供有关照片。

自2003年3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产品仍未安装符合上述标准的防护装置和燃油箱的,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装备驻车灯的车型申报《公告》时必须符合《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GB18409-2001)要求,并提供由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三)自2003年3月1日起,汽车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必须符合《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655-2002)要求,并提供由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四)自2003年1月1日起,汽车企业停止生产不符合《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CMVDR 294)要求的微型客车产品,其库存产品最多允许继续销售6个月。


2003年7月1日起,不符合上述设计规则的微型客车产品,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

(五)自2003年1月1日起,摩托车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必须符合《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15742-2001)、《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8100-2000)、《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16169-2000)或《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4569-2000)、《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4622-2000)或《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8176-2000)、《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GB17510-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5948-1998)、《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023-2000)要求,并提供由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10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产品外型发生明显变化时,需提供有关照片。

自2004年1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产品仍未符合上述标准的,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

三、《公告》管理的补充规定及要求
(一)汽车的整车与底盘实行区别管理。

自2002年11月1日起,对汽车整车与底盘产品实行区别管理,整车生产企业申报汽车新产品时应分别申报。

已列入《公告》的汽车底盘产品,其生产企业应将底盘与整车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实,重新填报底盘的全部数据,并在2002年11月15日前向国家经贸委重新申报。

申报电子软件请从国家经贸委网站()下载。

(二)改装车产品的申报。

自2003年1月1日起,采用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的改装车产品,申报时,底盘部分只填写国内底盘生产企业名称、底盘型号及类别。

改装部分的填报项目按国家经贸委网站提供的电子软件申报。

采用进口底盘的改装车产品,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管理。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车辆产品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管理。

VIN由三部分构成,具体是: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简称VIS)。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申请办理WMI。

车辆生产企业申报WMI 必须经国家经贸委许可后方可使用,否则,国家经贸委将暂停受理其新产品申报,并撤销其《公告》的产品资格。

汽车整车、汽车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实施VIN管理,生产企业应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采用汽车整车产品或底盘改装的产品,应在改装车产品的规定部件或产品标牌上完整保
留汽车整车产品或底盘的VIN。

按照VIN规则,可以允许同一型号产品的轴距、发动机排量、外廓尺寸、质量等参数在一定区间内变化。

企业在申报《公告》时,上述参数可填报区间内多个值。

有关VIN管理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四)关于选装件的规定。

允许同一型号的产品在一定范围内选装不同的零部件。

首次申报《公告》的产品应在申报材料的选装栏中填报选装清单,续报选装内容的产品应按照《公告》扩展的方式进行申报。

采用选装件后对车辆产品的强制性检验项目有影响的,要补做有关项目的检验,产品外型发生明显变化时,需提供有关照片。

采用选装件后,超过车辆产品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的,要注明选装件的重量等参数。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车辆产品的实际状况符合《公告》光盘所列选装件清单和同一型号说明的,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五)启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为确保车辆产品办理注册登记时具有唯一性,从2003年1月1日起,车辆制造企业(包括汽车和改装车企业,不包括农用运输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在车辆产品出厂时应随车配发《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以下简称《技术参数表》,由生产企业自行印制,国际标准A4纸尺寸)。

采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底盘的改装车产品,应随车配发底盘和改装车产品的《技术参数表》。

表中参数应据实填写(不允许填写区间值或涂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将《技术参数表》的参数与《公告》提供的产品参数进行对照,符合《公告》中区间参数范围的予以办理注册登记。

《技术参数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六)具有牵引功能的车辆产品。

企业在申报具有牵引功能的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产品时,应填报准牵引总质量。

列车的比功率应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以下简称GB7258-1997国家标准)中第3.6条的要求。

若申报时未填报准牵引总质量,则视为该车型不具备牵引功能。

已列入《公告》具有牵引功能、但未报牵引参数的有关车型应在2003年1月1日前补报准牵引总质量和列车的比功率等参数,否则视该车型不具备牵引功能。

对在用的具有牵引功能的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据GB7258-1997国家标准重新核定。

(七)外廓尺寸超长、超宽、超高车辆的规定。

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允许使用的外廓尺寸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只限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半挂车;不以运输为目的的特殊作业车;不在道路上行驶的矿用自卸车;运输超大型集装箱的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

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的外廓尺寸(含半挂车与牵引车构成列车状态时的总长)一律不允许超长、超宽、超高。

外廓尺寸超过GB7258-1997国家标准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对已列入《公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产品,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

超长、超宽、超高的在用车辆,要按照GB7258-1997国家标准有关车辆外廓尺寸的规定进行改造,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后方可继续使用。

(八)车辆产品尺寸及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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