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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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服〔2006〕12号

苏价服〔2006〕12号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12号发布时间:2009-11-25 阅读212次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6〕1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神,2003年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收费试行标准。

根据试行两年多来的情况,结合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分类管理的状况,决定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作结构性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凡依法成立,符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要求,经过省建设厅类别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收费的项目与内容: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项目为综合服务费。

其服务内容包括交易场所服务、现场信息(网络)服务及相关商务服务、交易服务等,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招投标场所;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现场发布和查询各类与招投标相关的各类信息,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提供从报名、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备案等一系列与建设程序相关的服务和指导。

三、收费标准:(一)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

1、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按照交易中心类别和中标价收取,具体标准见下表。

2、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不论交易中心的类别,中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元。

支付比例参照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采用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场所、商务和信息等各类服务,其综合服务费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支付比例参加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要求,我局制订了《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5月16日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南京市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创新试点方案》和《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指国家下达的农转用计划和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不含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市级交易平台(简称市级平台),具体负责市级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规划处、耕保处、市场管理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

市级交易平台具体职责:(一)规划处牵头负责全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工作、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库、下达配比计划、管理计划台账、监督指导区级交易平台;(二)耕保处负责对各区提供的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进行审查;(三)市场管理中心负责拟定指标交易方案、组织指标交易、办理指标交易相关手续等具体事务。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有关部门可以参加指标竞购。

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有关部门可委托本地区或项目所在地国土分局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拟上市交易的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由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交易合同,纳入交易指标储备库。

2021年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须知(苏地2010-G-6号--苏地2010-G-14号)

2021年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须知(苏地2010-G-6号--苏地2010-G-14号)
2、苏地2010-G-12号、苏地2010-G-13号、苏地2010-G-14号地块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建造的动迁安置房项目,根据苏府[2009]3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地块受让人应为全资国有公司。
申请参加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价的竞买人,报名时应向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递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苏地2010-G-7号
平江区平海路北、元和塘西
2010年
8月18日
2011年8月18日前开工,2013年8月18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燃气、通有线电视)。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出让价款25%,剩余出让价款于2010年8月18日前付清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只须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报名参加挂牌竞价的竞买人,在报名时须向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缴纳履约保证金。持同城转帐支票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报名截止日为2010年6月13日下午五时前。履约保证金是指在2010年6月17日前有效的,并可在苏州市区各家银行及分支机构实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竞买人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竞价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后开始办理退款手续,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缴入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咨询请拨0512-65212829。具体地块报名时须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拍卖公告。
(一)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容积率指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为准,土地分割时,以房管局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拍卖、挂牌转让文件对容积率有另行约定的,按出让文件约定执行。
(二)如果规划核准项目超容积率,在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的前提下,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评估时点: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作者:awtx 时间:2014-12-12国土资源收费标准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第二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

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3)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苏政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今年入秋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发展造成较大冲击。

为减缓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的影响,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规定,现提出我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对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免疫所需的疫苗费由省(含中央)、市、县财政承担。

一旦发生疫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偿。

具体补贴办法按省财政厅、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4)92号)执行。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孵坊)、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

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交易是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交易活动。

在土地交易过程中,除了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外,还需要支付土地交易服务费。

土地交易服务费是指土地交易中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提供土地交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是根据土地交易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而定的。

一、土地出让服务费标准。

土地出让服务费是指土地出让单位为提供土地出让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出让单位根据土地出让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出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土地转让服务费标准。

土地转让服务费是指土地转让单位为提供土地转让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转让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转让单位根据土地转让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转让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转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土地租赁服务费标准。

土地租赁服务费是指土地租赁单位为提供土地租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租赁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租赁单位根据土地租赁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租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租赁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管。

为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保护土地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违规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查处力度,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合法合规。

总之,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是土地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合理的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保障土地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土地交易秩序、促进土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加强监管,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合理、公平收取,为土地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目录一、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1---4二、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5---8三、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9---571、行政许可 (9)2、行政处罚………………………………………10—453、行政征收 (46)4、行政强制 (47)5、其他行政行为…………………………………48--57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徐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敦萃职务局长单位地址:徐州市彭城路35号邮政编码:221005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4、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7、《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本市市、县(市)(含贾汪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管理房地产交易。

8、《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9、《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苏国土资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17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充分发挥地价对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促进作用,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研究,现就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调整的对象与认定条件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对象分为以下两类工业项目用地:(一)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优先发展产业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有利于促进形成优势产业链、构建特色产业基地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符合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苏国土资发[2007]62号)规定标准,且其中容积率、建筑系数和单位土地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幅度分别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40%和10%以上。

(二)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是指,在产地对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初始原料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生产活动。

该生产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的小类予以认定;产地是指农、林、牧、渔业产品所在的省辖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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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4.06.29
•【字号】苏价服[2004]258号
•【施行日期】200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苏价服[2004]258号)
各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有形市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江苏省各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土地市场的人员经费、办公、业务培训、仪器设备购置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禁止非法交易。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掌握交易信息,努力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五条各级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收费范围
第六条凡依照法律、法规进入江苏省各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应按规定向土地交易市场缴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

三、收费标准
第七条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交易面积的大小(下同)向受让方收取,收费标准为1-1.5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为2-3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为0.8-1.2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地价水平、交易量和土地用途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招投标标书工本费和投标保证金,由各市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中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标准。

四、服务内容
第九条土地交易市场的具体服务内容是:
(一)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土地权属、交易鉴证,税费测算及代收等。

(二)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它单位或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协助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收集、储存、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地区地价水平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土地交易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勘测定界等中介服务提供窗口。

五、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试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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