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5]6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9•【字号】苏政办发[2004]89号•【施行日期】200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9号2004年9月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治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工作。
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已经结束,并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设置公路收费站点的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减轻社会负担、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省政府对全省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
现将核定结果通知如下:一、撤除3个收费站点(一)205国道新沂收费站宿新路收费点。
(二)苏州太湖大桥收费站。
(三)镇江镇大公路长岗收费站。
二、调整1个收费站站点徐州郑沛路沛县站和沛龙公路收费站为同一条公路主线站,间距28.66公里,调整其中一个收费站,使其符合同一公路主线收费站间距40公里以上的规定。
三、限期整改6个收费站点(一)宁扬一级公路南京收费站:待南京市通行费收费方式调整后撤除。
(二)122省道丹阳收费站:由镇江市政府负责协调,在老122省道改造期间,设置在老122省道上的收费点暂停收费,待老122省道荆林至高桥段改造达到二级公路标准,并验收合格后恢复收费。
(三)常漕收费站:由常州市政府负责协调,尽快将前洛路改造达到二级路标准。
(四)204国道灌云收费站:由连云港市政府负责,加强对原204国道灌云段道路养护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205国道沭阳收费站:责成宿迁市政府立即撤除设置在北沂河上的两个单向收费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精神,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予以结构性调整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定价形式本通知调整范围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经有资质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包括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转让资产和权益等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交易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对进场交易成功的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收费作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自愿进场交易的非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兼顾市场供求、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提供上述交易服务后交易成功的,只能收取交易服务费。
对提供上述交易服务未成功的,按照交易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对等和补偿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合理成本的原则,以实际发生的成本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
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提供产权交易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土发[2001]1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1.05.22
【实施日期】2001.05.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苏国土发〔2001〕117号)
各市国土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苏国土资发[2001]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工作,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一)备案要求
采取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改制企业向所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有偿用地和土地登
记手续时,同时进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制为上市公司的,改制企业向省级以上国土管。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7]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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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7]275号)省产权交易所:你所《关于产权交易所收费问题的请示》(苏产办[2007]004号)收悉。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为规范收费行为,保障进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省内产权交易现状,就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问题批复如下,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省产权交易所服务收费管理(一)省产权交易所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又是指定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在依法为委托方或交易方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程,开展本所已具备法定资质的有偿服务。
(二)你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下列服务,可以向委托方或交易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或咨询服务费,其收费均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1、根据委托方意图,收集、寻找收购方或出让方;2、为出让方制作上市推介书,为收购方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3、为委托人策划、制作谈判方案,参与转让谈判;4、为委托人制作产权转让合同及相关文本,审核产权转让的相关资料和手续;5、以中介人身份和委托人共同与对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进场交易手续;6、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交易服务场地、信息、结算交割、鉴证、出具转让成交确认书等服务。
对进场进行产权交易成功的服务对象,只能收取交易服务费。
对其中国有资产交易成功的,执行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对自愿进场交易成功的非国有资产,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作为市场调节价,由你所兼顾市场供求、服务成本、利润等因素,自主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收取。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苏价法〔2017〕2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法〔2017〕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放管服”工作要求,我们对江苏省物价局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是在2015年11月2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5〕3号)的基础上,对199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制定的161件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保留规范性文件83件、需要修改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
二、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主要是规定、办法和意见等类型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对转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此类文件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另行清理。
附件:
1.保留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需要修改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3.废止(失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国土资函〔2017〕284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84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你厅报送的《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
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实施方案》。
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结合试点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试点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二、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
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三、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精简审批环节。
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应着力减少前置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要加强组织统筹,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试点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要突出试点的探索创新和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汇总一批典型案例,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测监管数据通过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苏国土资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17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充分发挥地价对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促进作用,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研究,现就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调整的对象与认定条件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对象分为以下两类工业项目用地:(一)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优先发展产业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有利于促进形成优势产业链、构建特色产业基地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符合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苏国土资发[2007]62号)规定标准,且其中容积率、建筑系数和单位土地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幅度分别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40%和10%以上。
(二)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是指,在产地对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初始原料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生产活动。
该生产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的小类予以认定;产地是指农、林、牧、渔业产品所在的省辖市范围。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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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苏价服[2005]64号2005年3月24日)
各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去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有形市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土地市场收费行为,实现土地交易的市场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部分市在实施过程中对土地抵押收费提出了一些调整建议、意见。
对此我们进行了多次调研、讨论,经研究决定,现就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土地抵押收费标准。
土地抵押收费改为按宗差别收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25%-50%收费。
三、土地抵押收费实行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原则,土地交易市场应严格按规定向当事双方收费,任何一方不得转嫁负担于另一方。
四、土地出让、转让、出租交易服务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特困企业等涉及土地交易的,其收费标准应适当降低,具体标准及上述抵押收费标准均由各省辖市价格、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