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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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张先生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19年,张先生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患有“冠心病”。

张先生认为自己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提供完整的医疗资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2. 张先生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购买保险后,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单。

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冠心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张先生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张先生在提出理赔申请时,已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医疗资料。

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完整医疗资料为由拒绝理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张先生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其成立、生效和履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本案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规定,因此,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2. 保险责任的认定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购买的保险合同约定了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且张先生的病情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在面对意外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安全感。

通过对保险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保险的原理、设计与运作,并且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在人寿保险领域,理赔是一项关键的服务。

以某家寿险公司为例,一位年轻女性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额为100万元。

数年后,她因意外事故去世,家人立即申请理赔。

然而,在此过程中,寿险公司拖延理赔进度,要求提供大量额外的文件和证明。

这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心理压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响应理赔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指导。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理赔程序。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保持透明,及时向索赔人提供进展情况的更新。

该案例突出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案例二:车辆保险索赔案例车辆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的经济赔偿。

在一起车辆保险索赔案例中,一位车主报告车辆被盗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车主没有及时向警察报案,且车辆保险的某些条款并未得到满足。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购买车辆保险时的重要性。

车主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并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索赔申请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以便车主能够便捷地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文件。

案例三:健康保险的预防措施案例健康保险是一种旨在保障个人和家族健康的保险类型。

以某位被诊断出罹患久病的中年人为例,他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没有透露自己的健康问题。

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既往病史。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保险法律精准解析案例(3篇)

保险法律精准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所属的一栋办公楼投保了财产保险。

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019年3月,被保险人的办公楼发生火灾,导致部分设施受损。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火灾原因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2.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火灾原因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问题。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火灾是由于电线短路引起的,属于意外事故。

因此,火灾原因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火灾导致被保险人的办公楼部分设施受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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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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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医疗 费用后果
若李先生坚持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医院有权提起诉讼。若法院判定 李先生需支付医疗费用,而他仍不执行,将会面临强制执行甚至上 失信"黑名单"的风险
结论
李先生应先了解自己 购买的医疗保险的保 险原则、合同条款等 相关信息,在出现保 险事故时,按照合同 约定申请保险金支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公司支付保 险金后,李先生仍需 自行承担自负额部分 的医疗费用
保险学案例分析
目录 /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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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购买医疗保险 后,患者拒绝支付医疗 费用
案例二:汽车保险赔付 争议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一:购买医疗保险后,患者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背景 李先生在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后,因意外受伤入院治疗。在出院时,医院要求李先生支付 医疗费用,但李先生认为自己已经购买了医疗保险,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分析
保险学 案例分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原则
根据保险学中的"保险原则",保险公司应在被保险人出现符合保险 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李先生因意外受伤, 属于保险事故,应得到相应的保险金
合同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被保险人需承担一定的自负额,即在保 险金支付前,被保险人需自己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若李先生购买 的医疗保险有自负额条款,他需先自行支付这部分医疗费用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如酒驾、违规停车等 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付。若张女士存在免责条款中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 拒绝赔付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赔付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在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裁决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18年5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50万元。

李某于2019年2月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身故。

李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二、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争议点如下:1. 李某是否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2. 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同时,根据《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在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因此,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的说法不成立。

2. 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下列情况免除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二)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四)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在本案中,李某未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也未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同时,李某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了保险公司,不存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四、结论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1.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2. 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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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案例专栏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42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例4: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例7—1-3: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问:(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分析: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

当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例5: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

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

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

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

例6: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

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例7: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

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

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

因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了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

而且在转交提单的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该获得保险赔偿。

例8: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

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

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

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分析: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例9: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

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例10: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1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分析: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12: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

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分析: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例13:某家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地震而造成厂房设备等标的毁坏。

问该企业作为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分析:因为地震是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企业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能用货币来衡量价值才能获得赔偿。

例14:一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洪水,财产受损严重,其中有他珍藏的反映他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

他作为被保险人能否就这些照片获得保险赔偿?分析:被保险人的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由于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例7—3-4: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分析:虽然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由于实际损失只有80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赔偿80万元.例15: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

不久因发生保险事故使房屋被全部焚毁,遭毁时的市价为12 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分析: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12 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0 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10万元的赔偿。

例16: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

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

保险人应赔多少?(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分析: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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