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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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鄂办文〔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鄂办文[2018] 6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问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2日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国有农(林)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安全发展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3篇)

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3篇)

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____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现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宣传1、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形势教育。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医德医风教材,认真制定医德医风教育计划和措施,每年组织医德医风测试,将医德医风教育纳入医务人员在职教育。

2、实行廉政谈话和诫免谈话制度。

3、建立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

4、利用单位宣传栏、公示栏等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

二、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机制1、制定完善单位组织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

2、建立健全科学、依法、民主决策的机制。

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提高抓大事、议大事的能力。

建立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认真研究并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3、深化医院院务公开工作。

4、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6、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7、健全党内监督制度。

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1、加强对单位、科室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2、加强医院管理,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

3、加强对全院的财务和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管。

4、继续加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四、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

3、推进卫生事业发展和体制改革。

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2)____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在现代社会中,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职务犯罪不仅对个人和组织造成损失,还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并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因此,预防职务犯罪成为了全球各国都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____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从制度层面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检察机关专项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检察机关专项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检察机关专项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作者:陈建章潘万宝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3年第03期一、专项预防概述1.专项预防的概念。

专项预防是指检察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围绕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项整治活动等热点问题,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专门性业务工作。

专项预防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在资金使用、环保、招投标、涉农、换届选举等专门项目开展的系列预防活动。

如2011年,高检院预防厅下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

2.特点。

一是专业性强。

专项预防是检察机关针对一个单位、一个领域、一个行业、一个环节部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或问题开展的预防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

二是操作性强。

专项预防是针对某个案件在发案单位及其同行业、同系统中深挖原因、找出问题、提出建议、落实措施,工作有步骤,有形式、有内容,已形成一定规范化格局,便于操作。

三是典型性强。

专项预防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个案预防中发展和延伸过来的。

但并不是所有的个案预防都可以发展为专项预防,而是在一些重要的、热点的部门、领域发生案件,且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新颖性、趋势性,在一段时间内有一定的代表性,才会延伸出专项预防。

四是综合性强。

专项预防的工作形式和内容包含有案例分析、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检察建议、预防调查等,基本包含了预防工作所有的形式和内容。

3.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依据。

一是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有关反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决定,是开展专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

如,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9.01.29•【文号】•【施行日期】1999.01.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指示精神,在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重视做好预防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和廉政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1、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新时期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结合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有关反腐败问题一系列重要讲话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践表明: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主要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和权力的考验,法制观念淡漠。

一些单位权力过分集中,监督不力,制度不严,管理松弛,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以及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方面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遏制职务犯罪,必须加强预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广大检察干警要高度重视预防工作,充分认识职务犯罪预防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牢固树立标本兼治的思想,以对党、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积极主动的态度,切实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积极探索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实现形式。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是指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机制来预防和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
1. 选拔任用制度:建立严格的选拔任用制度,确保任命到职务上的人员具备一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排除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职务岗位。

2. 审查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查监督制度,对拟选拔任用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调查,确保其过去及个人背景无不良记录。

3. 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公职人员定期申报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对异常的财产进行核查和调查。

4. 行为规范制度:建立行为规范制度,明确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的行为规范,包括廉洁行为、不得收受贿赂等要求。

5. (纪委办公室)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务犯罪行为。

6. 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定期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7. 报告制度: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和职务人员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对举报者进行保护和奖励。

8. 快速反应机制:建立职务犯罪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现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追究责任,确保及时处理职务犯罪行为。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与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同级检察机关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政风行风评议与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要紧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或者者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九条对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与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重点与职责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重要领域、关键环节与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

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

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科学统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现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XX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涉及各项检察业务,是各个业务部门的共同职责,必须在检察长领导下,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工负责抓落实。

第三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负有查办案件职责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分析、案件移送、预防介入等协调配合、一体统筹、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实现发现、侦查、指控、防X职务犯罪的有效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对预防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规X管理和检查指导。

其具体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本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二)开展职务犯罪典型个案、类案分析和区域、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提出职务犯罪状况的调查报告和预防建议;(三)统筹协调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开展预防调查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等专项活动;(四)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一)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自书的反省,忏悔材料,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及悔罪表现;(二)注重对立案侦查的典型案件进行犯罪分析,查找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作案手段,发现导致犯罪发生的漏洞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三)及时向存在致罪隐患的发案单位提出预防建议,指出其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意见或措施,促进其整改;(四)充分利用侦查案件获取的信息,适时进行类案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五)积极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2021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解读

2021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解读

2021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解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具体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预防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的八项职责,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21年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能够帮助到有需要有需要的朋友!进一步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词条例对预防职务犯罪的适度对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宗教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其职的人员。

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明确八项职责预防国家机关职务犯罪组织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贪腐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此项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省内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条例还职责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的八项明确。

其中,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履行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等职责也防治被列入其中。

防治预防职务犯罪将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此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职务犯罪的预防范围内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预防违法犯罪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执法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

错案将实行责任倒查问责制条例规定,决策程序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检察机关、问责制审判机关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冤假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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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职责与措施
第三章监督与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进行事前防范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务犯罪的预防。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
防相结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职责与措施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三)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机制,对人事、财政、司法、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重点加强监督;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六)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
机关;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完善和规范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
(二)实行政务公开,完善政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三)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并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九条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二)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三)与有关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
(四)了解、掌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
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六)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开展廉政法制教育,增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整改;
(三)在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调查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中,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四)分析、研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同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财经纪律教育,增强廉政意
识;
(二)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三)监督、指导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监督;
(四)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五)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应当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六)会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履行相应职责时,应当依法实行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和狱务公开,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后执行活动的监督,预防和及时查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

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交流或者轮换。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下列行为:
(一)借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非法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或者干预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
(四)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其配偶、子女、亲友及
其他人员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介绍工程;
(五)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中,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八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并报其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控告或者举报。

提倡实名举报。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人民群众控告、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制度,对人民群众控告、举报的问题应当严肃对待,查清事实,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和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组织视察、执法检查以及个案监督、评议等形式,依法开展对本级国家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拒不整改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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