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401581154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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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职务犯罪对于一个国家和组织来说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被提出并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探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的重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一、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的重要性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职务犯罪会对政府和组织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破坏公众的信任度。

其次,职务犯罪还涉及巨额财物的损失,给国家和组织的经济带来重大损失。

此外,职务犯罪还会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因此,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的主要内容1. 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规定职务犯罪的界定和处罚措施,为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提供依据。

2. 职责分工和监督机制: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的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

3. 职业道德和职业训练: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提高公务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 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财务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等,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5. 举报和监督机制:设立举报渠道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和内部人员积极参与到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中,并加强对预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三、实施过程中的挑战和应对措施1. 规范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宣传教育: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3. 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多元合作: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

5. 惩治腐败:对于职务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打击他们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预防第三章重点预防第四章特殊预防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政府领导、家庭主责、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一般预防、重点预防、特殊预防并重,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早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承担。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四)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五)组织开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六)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工作。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通过职务上的权力和职责,以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是指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从制度层面上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发生。

本文将从预防职务犯罪的概念、目标、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并介绍一些常用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措施。

一、概念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以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破坏性和危害性的特点,严重影响政府信誉和社会稳定。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即为建立一套从制度层面上预防职务犯罪的体系,通过完善制度和措施,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目标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预防机制:通过建立预警机制、监测机制和反馈机制等,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的苗头,加强对职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2. 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职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其抵制诱惑和犯罪的能力。

3. 完善责任体系:建立起一套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职务人员在职务犯罪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合力。

4.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职务人员的监督力度,通过外部监察、内部自查等方式,强化对职务人员的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原则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治国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则。

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惩职务犯罪行为,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降低实施犯罪的意愿。

2. 预防为主:预防胜于治理。

要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通过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等手段,减少职务犯罪的诱因。

3. 整体治理:要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整体治理的框架,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结合,形成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四、制度和措施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职务人员的岗位管理,明确职责和职权范围,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减少滥用职权的机会。

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二条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三条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在党委领导下,列入同级党委、政府反腐败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实现专门机关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专项预防与系统预防有机结合。

在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加、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及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领域和易发、多发部位。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务和目标是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多种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方法、措施和手段,促使国家工作人员防范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相关行业和领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职务犯罪逐步减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公正为民的形象得到维护。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和人员。

省、省辖市检察院应单设专门预防机构,有条件的县(区)检察院也应单设预防机构。

未单设机构的县(区)检察院,应由所辖市检察院指定同一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预防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和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社会工作能力。

第八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准借口预防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准利用预防工作掩盖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的经济行为,不准利用开展预防工作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介绍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介绍

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年3月3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围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职责围查处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苏卫党[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党〔2004〕15号)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反腐败基本原则、方针和要求,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这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卫生改革和发展,根据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现下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党组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反腐败的基本原则、方针、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卫生单位的实际,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卫生改革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预防职务犯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治本之策。

近年来,全省卫生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有效遏制了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为卫生改革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保证。

但我们也要看到,腐败现象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现象,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务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职务犯罪早期干预、预防和规范管理的综合工作。

第四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标是切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原则是依法依规、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维护权益、公开透明。

第六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提高预防能力和效果。

第七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坚持中央和地方相结合、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八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形式有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协作机构。

第九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机构是为加强统一领导、协调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而设立的机构。

第十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工作机构是为具体组织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而设立的机构。

第十一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协作机构是为加强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的沟通协作而设立的机构。

第十二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协作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协作机构应当密切与综治、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

第二章工作机构的职责第十四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计划、进行职务犯罪预警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职务犯罪案件的最新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培训和教育,提高各类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和措施。

第十八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在单位内部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和机制,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纪律约束。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职务犯罪是指在职务上滥用权力或利用职务便利,以达到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政府要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二、加强人员培训职务人员是职务犯罪的主要作案群体,加强对职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培训至关重要。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职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倡导廉洁从政,严禁与不法分子勾结。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规范,包括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警示教育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这些制度规范能够明确党员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他们思想觉悟和防范意识,降低职务犯罪发生的概率。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职务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有职务犯罪嫌疑的人员要及时发现并追究责任。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进行保护,打击职务犯罪的线索来源。

五、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对权力的运用要有明确的规范和程序。

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对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滥用现象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六、加强对财产和资金的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职务人员财产和资金的管理和监管制度,对职务人员的财产和资金来源进行全面调查和审计。

对职务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长进行监测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追究责任,对职务犯罪分子要追究刑责。

七、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建立健全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和打击机制,依法追究行贿和贪污犯罪责任。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要及时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依法追究刑责。

对腐败分子要加大打击力度,迅速查处,以儆效尤。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与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同级检察机关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政风行风评议与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要紧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或者者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九条对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与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重点与职责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重要领域、关键环节与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一、概述职务犯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从而造成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因此,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制定相关的刑法法律条文,明确职务犯罪的触犯与刑罚标准。

其次,应制定相关公务人员从业管理办法,强化对公务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三、完善公务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公务人员选拔任用制度的完善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应建立公务人员选拔任用制度,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公务人员培训和教育公务人员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具有一定的权力和特权。

因此,必须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五、建立职务犯罪风险评估机制职务犯罪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因素,因此,建立职务犯罪风险评估机制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各部门的职务进行风险评估,可以识别出职务犯罪的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六、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形成震慑效应。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公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公务人员进行全程监控,加强对公务人员行为的监督,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八、推行廉洁从业制度廉洁从业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

应推行廉洁从业制度,规定公务人员从业期间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九、加强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公众监督和舆论引导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方式。

应加强社会监督,倡导社会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普遍关注,形成舆论压力,推动职务犯罪行为的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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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

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与职务有关的犯罪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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