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等关于开展成都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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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2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9日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健康成都”战略目标,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

着力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实现人民群众“病有适医”“病有良医”,为全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基本路径(一)坚持改革联动。

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推进区域内各级各类城市公立医院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6]190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6]190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日川价发〔2006〕190号)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鼓励医疗技术进步,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审批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凡发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其申报审批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暂行)》中尚未列入但医疗机构为提高诊疗水平,经临床验证效果明显确需增加并单独制定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并能体现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

四、以下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项目:1、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2、《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已有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3、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尚属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

4、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被逐渐淘汰的项目。

5、疗效不确切,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的项目;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4•【文号】发改价监[2015]93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到,在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同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工作重心加快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6•【文号】发改办价格[2016]1864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简称《改革意见》)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列为价格改革重点任务,并明确了改革目标和实现路径。

近期出台的《改革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姊妹篇,有利于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建立符合我国医疗卫生特点的医药价格管理体系,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

《改革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分类管理、理顺比价关系、改革价格项目管理、推进定价方式改革和加强监管等具体要求,是各地推进改革的重要依据。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全面领会改革精神,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改革任务的核心内容和内在关系,统筹协调、综合施策,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二、抓紧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精准测算的基础上,牵头制定部门联动、措施衔接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于2016年底前报备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并对外发布实施。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四)的通知-成价费[2005]218号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四)的通知-成价费[2005]218号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四)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四)的通知(2005年12月5日成价费〔2005〕218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单位及驻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最近我们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

根据调研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经研究急需解决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进行修订。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6项,其中规范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及说明有5项;项目价格下调的有3项;项目价格上调的有2项;增加子项目的有6项(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二、本次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从2005年12月15日起执行。

《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成价费〔2003〕236号)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成价费〔2005〕81号及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成价费〔2004〕35号文中相关项目服务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成都市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四)┌──────┬─────────┬───────────────────┬────┬──┬───────────┬───────────────────────────┐│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订价│调整价格│说明││││││单位├──┬──┬──┬──┤│││││││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医院│医院│医院│医院││├──────┼─────────┼───────────────────┼────┴──┴──┴──┴──┴──┴───────────────────────────┤│1204 │4.注射│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一次性输│过滤器、采血器、药物、血液和血制品。

发改委价格司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

发改委价格司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

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只制定和调整主要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全国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在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新增的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试行,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备案。

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定期审核新增项目,确定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四、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法。

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要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制定和调整。

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可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等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等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卫⽣部等印发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号:发改价格[2006]912号颁布⽇期:2006-05-19执⾏⽇期:2006-05-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发展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问题改⾰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00六年五⽉⼗九⽇附件: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等问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临的⽭盾仍很突出,社会各⽅⾯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下意见:⼀、进⼀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全⾯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的药品价格,适当提⾼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药品差⽐价规则,制⽌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以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试⾏核定药品出⼚价格。

为提⾼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的问题,进⼀步改进药品定价⽅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核定出⼚(⼝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发展改⾰委公布的试点⽬录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十)关于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费用问题
医疗机构对患者收取诊查费的同时,收取疾病档案费、疾病健康教育费、婴幼儿健康体检费等,属扩大范围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未提供相应服务收取围产保健访视费用的,属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关于新增医疗技术服务项目收费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向有权限的管理部门提出新增医疗技术服务项目申请或按照规定程序试行期结束后,在有关部门正式下文批复或重新批复收费标准前,擅自开展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属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关于麻醉机使用钠石灰单独收费问题
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规定,麻醉手术中麻醉药品可单独收费。钠石灰作为二氧化碳过滤剂,是麻醉机必须使用的耗材,不属于麻醉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将钠石灰作为麻醉药品单独收费属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关于重症监护费问题
重症监护费的收费标准、项目内涵及除外内容,应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收取重症监护费的同时,对规定除外内容可另行收费。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项目内涵中已包含的特殊仪器监测、医护人员护理等项目单列收费的,属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发改办价监〔2011〕3156物价局:
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今年3月,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了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目前对检查发现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已进入结案处理阶段。为明确政策界限,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违法行为总体处理原则和有关问题的具体认定意见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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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等关于开展成都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4.11
•【字号】成发改价检[2011]348号
•【施行日期】2011.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成都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市医管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
通知
(成发改价检〔2011〕348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医管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川发改价检〔2011〕27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二、检查时限
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重点
药品检查重点:除国家安排的检查内容外,重点检查2010年1月以来国家、省对各类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后执行时间的情况和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申报及执行情况。

卫生服务价格检查重点:除国家安排的检查内容外,重点检查原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3〕236号)及其补充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检查分工
此次大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部署,直接检查我市第三人民医院,省发改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会同相关部门重点检查我市4家三级甲等医院,其余市级管理的医疗机构由成都市发改委(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会同相关部门直接检查(名单附后)。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对本辖区内的除市级管理外的医疗机构实施检查,本次检查原则上采取分级检查方式进行。

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将视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区(市)县进行抽查和督查。

五、检查要求
(一)认真安排精心组织,主动汇报协调。

近年来,我市已连续多次开展医药和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此次大检查工作在检查范围上有所扩大,检查时间较长,要求精益求精、查深查透,要加大力度、从严处理,各区(市)县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特别要与当地监察机关、纠风办和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好沟通协调工作,认真组织、合理安排。

(二)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要注重做好乡镇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服务工作,保障我市医疗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保证12358价格举报渠道畅通,及时受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咨询和投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增强调研意识,认真做好总结。

要将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反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4月1日至11月10日。

检查结束后,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将大检查书面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0日前上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市局将严格考评各区(市)县上报资料的情况(联系人:朱西平,彭强;联系电话:86950884;传真: 86950886)
附件:1、2011年医疗机构检查名单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川发改价检〔2011〕271号)(略)
市发改委
市监察局
市纠风办
市卫生局
市中医管理局
市医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
2011年医疗机构检查名单
国家发改委检查单位: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省发改委检查单位: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院、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成都铁路中心医院
成都市发改委检查单位:
1、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2、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
3、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
4、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
5、成都市第九、妇医院
6、成都市第十、传染病医院
7、成都市妇幼保健院8、成都市儿童医院
9、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成都市血液中心
11、成都市八一骨科医院12、成都军区机关医院
13、成都建工医院14、成都城建医院
15、成都九星医院16、成都计划生育指导所
17、成都安康医院18、成都新华人民医院
19、成都西区医院20、成都心血管病医院
21、成都铁路分局医院22、成都誉美医院
23、攀钢集团医院24、成都飞机工业集团医院
25、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医院
26、锦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医院
27、省国防医院28、铁道第二勘测设计院医院
29、成都交通医院
30、成华区桃蹊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1、金沙医院32、友谊医院
33、满地可医院34、现代医院
35、关怀医院36、西南兵工成都医院37、蓝天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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