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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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通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通告【2021】3号为规范湖北省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工作,加强湖北省药品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了《湖北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4日湖北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工作,加强湖北省药品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药品标准包括湖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和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等。

禁止下列情形载入湖北省药品标准:(一)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三)不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定的;(四)国内新发现的药材;(五)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六)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七)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八)饮片炮制规范不得收载未获得公认安全、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研产品,以及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对于饮片打粉,除确有公认的临床习用历史的品种之外,不应作为规格收载。

除另有规定外,炮制规范所用的原药材应是国家药品标准或湖北省中药材标准收载的品种。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鄂卫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规[202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30日(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列入我国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一类)的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院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品采购管理,规范药品采购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药品的备案采购工作,包括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供应等环节。

第三条我院药品备案采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药品采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科学合理: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合理选择药品品种。

3. 透明公开:采购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

4. 质量优先:优先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供应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药品备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药剂科负责药品备案采购的具体实施,包括采购计划制定、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签订、药品验收等。

第六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监督药品备案采购工作,对采购计划、采购结果进行审核。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七条制定采购计划1.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制定药品采购计划。

2. 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初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选择供应商1. 药剂科根据采购计划,选择符合资质的药品供应商。

2. 供应商资质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3. 供应商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签订采购合同1. 药剂科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质量、价格、数量、交付时间等条款。

2. 采购合同应经分管院长审核批准。

第十条药品验收1. 药剂科对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规定。

2. 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拒绝入库。

第十一条药品储存与供应1. 药剂科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工作,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2. 药品储存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对药品备案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1日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备案范围湖北省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应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后方可配制。

(一)本方案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1、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2、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3、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3•【字号】鄂政办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第三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招标与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湖北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湖北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作者:————————————————————————————————日期:2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的《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7〕4号)、省政府〔2006〕第79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运用政府平台,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网上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鄂部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四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交易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采购方——医疗机构,成交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办机构——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上操作,凡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必须采购挂网药品。

不得使用非挂网药品。

第八条凡列入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都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系统中勾选和交易,具体选用的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凡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注册,并通过资格审查,领取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后,按网上采购平台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0]342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0]342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0]342号2000年10月26日)各市、州、县物价局:目前,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已经陆续展开。

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鄂卫发[2000]132号)和现行药品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参与各方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

招标单位不得依据药品价格管理形式设置不同的招标标准。

参与投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占领市场为目的,以低于实际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投标,搞低价倾销。

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购销双方必须按照实际中标价格如实开票,如实记帐。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再要求供货单位让利。

二、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备案制度。

中标价格确定后,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必须按规定将实际中标价格于确定中标后的两个工作日以内按附表内容填写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参与投标的所有单位公布。

省(部)管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备案,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报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再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中标价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备案,以便平衡制定省内市场统一零售价格。

三、要及时调整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让利于患者。

政府定价药品,在省物价局平衡制定全省统一零售价格前,省(部)管医疗机构可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20%的差率制定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其他招标医疗机构,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中标价格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20%的差率制定本地临时零售价格,并报省物价局。

湖北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标药品是指以政府为主导, 以省为单位通过“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统称“网上采购平台”)实施集中采购中标的挂网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签订、采购、使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按照《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标药品应遵循“网上采购、兼顾特需、诚实守信、合理用药”的原则。

第五条湖北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标药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医疗机构主要职责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全省药品统一集中采购;(二)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的资料数据;(三)根据我省药品集中招标的中标结果和本单位的用药需求, 在“网上采购平台”上签订药品购销配送合同, 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四)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五)针对不同用药对象(层次), 选择不同层次价位的药品, 合理用药, 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防止药物滥用;(六)建立防范药品采购使用过程中的商业贿赂机制;(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药品采购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建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 在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挂网目录范围内遴选本单位使用的药品, 编制采购计划。

第九条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 原则上按照常用剂型、常用规格, 对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规格的药品按不同质量层次确定采购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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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确保医疗机构药
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

第三条湖北省药品备案采购指的是医疗机构对药品进行备案并进行采
购的过程。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药品备案采购,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
和流程。

第二章药品备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品备案应当依据国家和湖北省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备案要求,填写药品备案申请表,并提
供相关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确
保备案药品的质量合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备案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备案药品进行复核,确保备案药品的质量
和安全。

第三章药品采购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药品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种类和预算。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药品供应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药品的规格、质量要求、交货期限和价格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注重采购环节的监督和质量检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湖北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药品备案采购的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药品备案采购的情况和相关数据。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药品备案采购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患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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