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静海区科技局,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为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抗震设防要求全过程监管,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和《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震发〔2020〕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严把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应当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条件。
市地震局将每年组织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进行核查。
未通过核查的单位,不得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市地震局不组织专家对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二)严格工作质量要求1.各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和技术要求、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评价、设计地震动参数计算分析、地震地质灾害评价、评价结论、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等内容。
3.需要开展现场工作的项目,从业单位进场施工前要提交《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申报书》(附件1),书面申报所在行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市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并接受现场监管。
环评、安评等各种评价部门一览表

环评、安评等各种评价部门一览表1、环境影响评价(环评)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负责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水影响评价(水评)对人类活动所引起的水环境改变及其影响的评定。
在准确全面的工程分析和充分的水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对建设项目给地表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计算、预测、分析和论证。
划分出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比较项目建设前后水体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得出是否满足使用功能的结论,并进一步提出建设项目影响区域主要污染物的控制和防治对策.按照市政府项目审批流程优化的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前置条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全国52家 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乙级资质名单

附件1: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乙级资质部分单位名单(共52家)甲级资质单位名单(27家):单位名称:北京赛斯米克地震科技发展中心单位名称: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单位名称:北京中震创业工程科技研究院单位名称: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单位名称: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单位名称:北京吉奥星地震工程勘测研究院单位名称: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单位名称:天津市地震灾害防御中心单位名称:山西省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单位名称:内蒙古鼎宸地震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单位名称:辽宁地震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名称:吉林省工程地震研究中心单位名称:黑龙江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单位名称:黑龙江震工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名称: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单位名称:浙江省工程地震研究所单位名称: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单位名称:福建地震地质工程勘察院单位名称: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单位名称: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单位名称: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单位名称: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单位名称:海南省海洋地震与工程地震研究中心单位名称:四川赛斯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名称:云南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单位名称:陕西大地地震工程勘察中心单位名称:甘肃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乙级资质单位名单(25家):单位名称: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单位名称: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单位名称: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名称: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单位名称:河北省工程地震勘察研究院单位名称:山西省地震灾害研究所单位名称:包头市雨辰地震工程技术服务处单位名称:辽宁省工程地震勘测研究院单位名称:大连工程地震勘测公司单位名称: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单位名称: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单位名称:无锡市地震工程检测中心单位名称: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单位名称:江西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单位名称:青岛市工程地震研究所单位名称:河南中原地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名称:湖南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中心单位名称:广东省工程防震研究院单位名称:广东省地震工程勘测中心单位名称:广西工程防震研究院单位名称:重庆市地震工程研究所单位名称:昆明南方地球物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单位名称:中国地震局第二监测中心单位名称:青海省工程地震研究院单位名称:新疆防御自然灾害研究所单位名称:北京美辰建筑抗震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名称: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05.05.1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和《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震发〔2020〕3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对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从业单位(机构)。
二、从业条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审查材料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机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统计表(附件1);(二)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附件2);(三)2016年以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新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此项)。
请每年6月30日前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市地震局,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tjdzjzfc@。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三百二十三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第四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十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应当明确规定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中震防发〔2009〕96号第十六条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且6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4人;(三)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四)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七)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八)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填表说明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双面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三、“工程业绩情况”中“担任职务”是指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工作岗位,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一般参加人员;“起止时间”应按申请人在项目中所“担任职务”的开始和结束年月填写。
本栏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四、“申请注册专业”是指申请人本次申请注册的专业,申请注册的专业必须与本人资格证书的专业类别相一致。
五、“继续教育情况”是指取得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申请人参加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的情况,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学时按规定记录、认可的学习内容所对应学时的合计值填写,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于取得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本栏可不填写。
六、所在单位意见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填写,无工作单位者,由申请人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心填写。
七、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
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人员,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负责人、报告编制人员和报告审查人员。
第三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度建设、系统开发和维护、信用评价结果集中发布等工作。
设区市和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审核。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开展分类监管,采取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
— 1 —第二章信用归集第四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荣誉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下列信息作为基础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一)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资质、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工程业绩等单位识别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第六条下列信息作为荣誉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服务机构获得的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信息包括公共不良信息和行业不良信息。
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共不良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被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法院等部门处以行政、刑事处罚和依法强制执行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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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子泉
王静
11
浙江省地震灾害防御中心(浙江省工程地震研究所)
85360E
事业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湾塘苗路7号
石树中
余刚群
12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
02945P
事业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4号
王合领
王建祥
13
徐州天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徐州市淮海西路36号
许新明
梁军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
(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更新)
序号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性质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83690G
事业
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5号
欧阳飚
吕红山
2
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
074470
事业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里甲1号
马胜利
安艳芬
3
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
单位性质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7
北京防灾科技有限公司
MA01BAUKXR
企业
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迤东1-12幢
余中元
郑荣荧
8
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
YA
事业
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9号
杜玮
李丽媛
9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
50497Y
事业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58号
蒋春曦
曹均锋
10
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
FY
企业
070844
事业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
徐锡伟
沙海军
4
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
822095
事业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
吴忠良768L
事业
江苏省南京市卫岗3号
许汉刚
孔建国
6
南京震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963700F
企业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00号
梁亚敏
范小平
序号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