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导学民法韩祥波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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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怎样依靠老师通过?

法考,怎样依靠老师通过?

法考,怎样依靠老师通过?法考难度不用说,大家心里都清楚,要想通过法考必须要下苦工,但仅仅苦读还不够,还要靠老师为您加把劲,怎样靠老师呢?就是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法考各科老师。

这里收集整理了一些法考各科老师的大致特点、长处,方便小伙伴找到适合自己的老师。

目前这些老师的视频或课件在网络上基本上都能找到,每个老师的风格不同,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建议先找老师讲课视频听听和看看他们的讲义,看看哪一个适合自己,不要跟风。

一、刑法1.方鹏: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副教授。

师从北大陈兴良教授,理论功底不比多说,而且实务功底深厚,知识全面扎实,深谙命题规律,视野开阔。

他的书内容最全,最有逻辑,贴近实务,案例很多,容易理解,很有利于应试的感觉。

2.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2008年起在上律指南针授课写书。

能写。

著有最畅销《刑法攻略》,书写得很好。

能讲,授课风格幽默,只讲判断标准,少讲复杂学说,力求直击考点,他的讲义体系性强,案例丰富。

柏浪涛老师对于分则的一些总结,以类似于理科建模的方法讲罪名构成,很清晰。

3徐光华: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教授。

务实派,课程和讲义适合应试,以真题、司法解释为依据撰写。

讲课风格比较柔和,很务实,而且通俗易懂。

徐光华老师的真题解析写的是最好的。

他总结的“共同犯罪”:心连心,手拉手。

两厢情愿,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4.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他讲义讲解透彻,融会贯通;他的刑法课堂,让法条活起来,他擅长用活灵活现的故事演绎艰涩的理论,幽默、举一反三。

5.蔡雅奇: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

讲课干脆利索无废话,直击考点绝不拖泥带水。

敬业、认真、专注,是他的最大特点。

二、民法1.李建伟: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法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伟对难的知识点往往能一针见血的点破,水平很高,也很深入。

李建伟老师的例子比较适合用于理解知识点,可以方便考生更加灵活得将知识点转化成活生生的例子加以记忆。

2016华南农业大学卢炜明过关心得

2016华南农业大学卢炜明过关心得

卢炜明成绩:411 过关心得:司考,现在驻足回首备考的一年,真的会感慨万分。

现在你看到我的喜悦,但难以想象这个过程的辛酸和心酸,特别是作为一名学渣,感慨尤为多。

记得上一年的司考刚结束,看着师兄师姐微博刷屏说解放,我还没有一点危机感,大一大二根本就没有想过这个问题。

然后有一天晚上跟着同学去听万国(第一个司考培训学校来华农宣传的)的宣传会,记得是韩祥波老师来上课,身边的同学都在蠢蠢欲动,都想早点报名有个好位置。

我也被这种氛围渲染了,所以不顾仪态地向工作人员招手要快人一步报名。

然后当天晚上,万国就给了我们一套2013的民刑先修课程,有了任务的感觉,自然整个人都兴奋而又积极起来,所以说,我是从2014年的10月份开始进入备考阶段。

当然前期比较放松,大概一个星期才听完一个先修班,那时候已经很喜欢韩友谊老师和段波老师,可以说,他们让我备考入门得比较顺利。

有一点要注意,我们大学阶段学习的法学知识其实很多跟司考要求的都不是很对接,个人觉得大学给我们教学像是在普法,但值得肯定的是给我们培养了法律人思维(这个对卷四很重要)。

寒假之前,万国给了我们每个星期的任务,是各个部门法的强化课程,这段时间一直都很踏实很充分,每天听两到三个音频,吸收快又能按时完成任务。

在过年前,我都是处于一个比较放松的状态,但要保持每天学习的常态,也还没有开始做真题,完成万国给的任务就好了,不赶超也不落后,看到有同学一个星期落后一个部门法,真的很难追上的。

而且在这里还需要注意一点,这个阶段不要太过盲目太过杂,有同学听师兄师姐或者是报了其他培训机构同学的推荐说他们哪个哪个老师更好,以至于一个部门法重复听了不同老师的课程,这简直是百害而无一利。

首先,这样做很浪费时间,然后不同老师有不同风格,甚至是不同学派,对于某些问题甚至会有矛盾的结论,这时候辛苦的是学生,因为在这种出题者才是标准答案的考试,纠结是十分不理智的。

可以说,我觉得万国老师的结论都是跟着出题者的步伐走的,有最新观点都会立刻跟我们说清楚(这一点我觉得没有报班的话真的很难第一时间获释然后转变)。

韩祥波民法学习方法论

韩祥波民法学习方法论

从搭建自己的知识框架入手,在框架的背景下理解一个具体的制度和概念,在理解制度和概念的时候,一定要追问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即为什么是这样!为何叫搭建框架呢?因为民法的概念成千上万,如果没有框架的指导,一头扎进具体概念的汪洋大海当中,怎么会不产生迷茫之感呢!框架的意义就在于,提供一个方向性指导。

仿若是海上之灯塔!将框架比作城市交通图或许更有利于读者诸君理解民法知识框架的意义。

试想,如果一个人初到一个陌生的城市,是不是感到茫然呢?有个地图就好了!因为,你可以在地图上找到自己的位置,由此判断自己身在何处,知道了身在何处,自然就会发现路在何方了。

下面在讲述民法之时,会详细给诸位演示框架图的独特意义。

先看民法总则的知识结构图:研习民法,需从两个概念开始,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因果关系。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的结果。

举例:结婚之事实,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产生;离婚之事实,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学习法律关系,通过理解其三个方面的构成要素来把握。

理解任何一个法律关系,均需要明确主体是谁、客体何在、主体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这三个方面。

只有知道了这三个方面,才能够彻底理解法律关系是什么这一问题。

那么为什么要从这三个方面来把握法律关系呢?按照常人的逻辑思维,其过程是这样的:其一,既然提到了法律关系,首先要弄明白的是,谁和谁的关系呢?人与金鱼?小猫与小狗?人与人?答案当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既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就必须回答,什么是人!当然这里是指法律上的人,和一般人心目中的“人”,是大不相同的。

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这些法律上的人,在民法中被叫做主体。

其二,知道了法律关系是谁与谁的关系,接下来要接着追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有了法律关系意味着什么呢?换言之,有了法律关系与没有法律关系相比,有什么不同呢?请看下例:A.小王(男)去大学报道,认识了新同学小张(女,小王的师姐)。

2013年万国考前突破班民法-韩祥波讲义介绍

2013年万国考前突破班民法-韩祥波讲义介绍

2020113年民法突破阶段授课提纲韩信(韩祥波)1要点一:意思表示、好意施惠、民事法律关系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阿Q因有急事出门,隔壁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3岁的小Q,王阿姨行为中有和阿Q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但是,如果王阿姨在照看小Q过程中,未尽到正常人的注意,造成小Q的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是,作为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会具有行为能力。

C.甲驾车不慎,将路人乙撞伤,乙的人身权受到了侵害,但请求甲损害赔偿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为财产关系。

同时,乙受到侵害的权利性质为绝对权,请求赔偿的权利性质为相对权。

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要点二:监护人的确定及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2、甲年龄为13岁,精神病人,精神完全不正常,关于其监护人的确定与行为效力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父母之外的人对于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必须首先经过基层组织指定,不经指定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B、基层组织指定,如果不服可在30日内提起确认之诉,过期视为变更监护,应提起变更之诉。

C、法院可以维持或撤销原指定,撤销时可适用特别程序另行指定,对于甲监护人的确定适用精神病人的规定。

D、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之诉和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变更监护之诉适用特别程序,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适用普通程序,两者同时提起应分别审理。

E、如果甲将一部手机卖与其邻居乙,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需要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

要点三:人身权与财产权——重点是以肖像权为核心的人格权23、落魄作家于某发表了小说《苦女人周迅》一书。

经查,书中捏造了周与诸多男性有染的情节,并称每次分手皆是被甩而且曾经流产数次,同时,书中还首次披露了周的家庭背景、1新浪微博:/u/20750654532考察方式总结:(1)考察肖像权。

民法学总论讲义1

民法学总论讲义1

试点专业课程教学讲义格式《民法学》教学讲义课程类型:通识课;适用对象:治安专业、刑事技术专业;课程学时:48,理论讲授学时:20,实践学时:28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本章学习目标】1.理解民法的概念与渊源;2.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3.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4.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5.理解民法对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性。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适用【引例】2009年5月26日,王某与其朋友在某饭店消费时,发现一瓶啤酒中有混浊沉淀物,遂拒付餐费800余元并要求十倍赔偿其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王某遂以变质啤酒要挟饭店和啤酒厂,声称截至29日对方必须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共2万元,否则将在6月1日《食品安全法》生效之日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啤酒厂与饭店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敲诈勒索将其拘捕。

【法律问题】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3.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概念和渊源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体系化和系统化,体现了民法的形式理性的要求,使其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最高形式。

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因此,“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法国,民法典则被认为是“法律的真正心脏”。

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是民法的普通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自愿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法规特性;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则对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本章着重介绍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基本问题.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中法网民法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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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民法讲义全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义与理念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私法属性最根本的体现。

诚信、公平、自由、安全、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为行使任何权利之指针。

权利滥用,外形上是行使权利,实际上是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

知产滥用、抢劫还钱、妒嫉建筑。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毁坏了保存的精子,侵犯的是人身权;烧毁了剃下的头发侵害的是物权。

三、“十权”(一)支配权知识产权是“两权一体”,而它的两权都是支配权。

支配权存在对应义务。

(二)请求权(三)抗辩权(四)形成权试用买卖由试用人决定(一方试用)。

(五)绝对权(六)相对权(七)专属权(八)既得权(九)期待权期待权与目标权利期待权系取得权利之“权利”。

(十)自力救济权四、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五、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物的有限责任与量的有限责任。

六、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七、民事法律事实事件。

行为。

有时,需要几个法律事实的结合,才会引起某种法律效果,这叫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二章自然人一、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视为既已出生的情形。

*死去才知万事空死。

二、行为能力(一)含义与分类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即亲自)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以年龄作区分,是为了司法的效率。

(二)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行为能力不得放弃。

三、住所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并无久居之意思。

四、监护(一)担任监护人的人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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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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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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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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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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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导学:体系与方法
韩信(韩祥波)1
一、民法的总体构成及其内在逻辑
物权法
民法总则
债权法 婚姻法
侵权法 合同法
满足正.常.人.之需求
继承法
以传统民法为背景的知识产权法 (一)作为逻辑起点的物权法 (二)作为“保镖”和“顾问”的债权法 (三)助人寻找人生伴侣的婚姻法 (四)关照在天之灵的继承法 (五)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法 (六)作为民法各部分总纲的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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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时设立 D.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设立,但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然有效 E.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时生效
3、侵权法
过错责任原则
归 责 原 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侵权、机动车之间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合同法——合同的“一生”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合同保全
解除
抵消
合同消灭 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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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何谓过错?是否尽到了正.常.人.应有的注意。那么,何谓正常人?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票,钱都交给王五,由王五负责每周末购买。但某周末,由于王五疏忽,填错了号码,导
致错过了百万大奖的机会。王一、王二、王三、王四请王五赔偿,可否?
例题 4:甲向乙说,如果今年能顺利晋升为正处级,就请乙喝酒。
例题 5:小龙女对杨过说,如果你考过司法考试我就嫁给你。
例题 6:甲乙是邻居,一天甲搭乘乙的便车前去签约,乙自选了一条道路前往,不料
自物权→→→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体系
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合同公示 物权变动
其他方式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占有
核心概念: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的一种分类: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1)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如买卖合同 (2)处分行为:以直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行为。如抛弃、设定抵押权等。
遇到大堵车,甲严重迟到,错过了签约时间,造成重大损失。
例题 7:甲乙相约在考完司考后,同去婺源旅游,后甲失约。
例题 8: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例题 9: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
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3)好意施惠不构成法律行为,但若进一步推进可能构成其他的法律关系,比如:
则有。何谓人格象征意义? 【侵权法第 22 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
①强行劝酒
②邀请邻居未成年儿童去游泳
③开车出车祸(故意或重大过失)④答应别人后又故意不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
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
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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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此一分类贯彻物权法始终,通过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都如此;同时, 也有例外情形。具体应用如下:
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合同+交付 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合同+登记 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合同+登记 (1)明确区分的情形 动产设定质权:合同+交付 权利设定质权:合同+交付或登记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合同+登记 土地(四荒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合同+登记◆(登记生效) 上述区分情形遵循共同的规则:合同有效成立后之后,如果不交付标的物或者不登记,只 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但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动产设定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立即设立(登记对抗) (2)区分的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承包合同生效立即设立(登记造册—政府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让合同生效立即转移(登记对抗)◆ 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合同生效立即设立(登记对抗) 例题 1、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例题 2:张某欲将祖传的青花瓷瓶一件卖给李某,双方约定价款为 15 万元人民币,交 货时间为 2009 年 8 月 1 日,王某知道此事后,找到张某,提出愿以 20 万元购买此瓷瓶, 张某同意,并当即将瓷瓶交给王某,但王某当时未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瓷瓶的所有权应属于李某,因为李某的合同签订在先 B.由于张某没有将瓷瓶交付给李某,因此,李某和张某之间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C.瓷瓶的所有权现在属于王某 D.王某和张某的合同无效 例题 3: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2008 年 6 月 2 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以该幢楼 向银行抵押借款,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 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例题 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 A.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时,当事人可登记,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B.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A 购买价值 5000 元的项链一条 B 订立遗嘱一份 C 创作歌曲《恨死你了》一首 D 结婚 E 在垃圾桶里捡到旧 T 恤一件 F 用弹弓将行人阿宝的左眼打伤 G 发现邻居家中失火,用自家的灭火器去灭火 H 在路上发现一只迷途的羔羊,抱回家中
(二)如何把握民法的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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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三层逻辑结构:
首先,依据在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时是.否.考.虑.过.错.为标准,区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 责任。
其次,若要考虑,那么,如何考虑过错?据考.虑.的.方.式.不.同.,又分为一般过错和过错
推定责任。
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不能证明则加害人无责
两种考虑过错的方式
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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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习民法最核心的三个概念:权利、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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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体系
权利
人身权 财产权
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 人格自由
人格权
人格平等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具体人格权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


内容——→义务和权利←——诉讼时效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代理
行为
事实行为
(一)区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标准
1 是否以“意思自治”为理念、以“意思表示”中心 2 效果是法定还是人定 3 行为能力适用与法律效力有无关系
例题:小 Q、阿 Q 和老 Q,年龄分别是 6 岁,16 岁和 66 岁,分别进行下述行为,各自 后果如何:
2 【第 224 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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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主要部分的体系结构
1、民法总则
出生
权利能力
自然人
死亡——宣告死亡
主体 法人 行为能力——监护
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
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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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例题 2:【2006-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二)外在的表示行为: ——明示:口头、书面、肢体语言、视听资料、公证、审批、登记等 ——默示:推定与沉默,【民通意见 66】 【特别提醒】内在与外在,两者缺一,没有意思表示,也就没有法律行为(合同)! 1、如果是单方行为,有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2、如果是双方行为,除了双方都有效果意思+表示行为外,双方表示出来的意思还要 达成合意。 例题: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 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 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 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2、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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