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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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

合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

第二条本实施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

第三条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

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一)应当贯彻执行实施导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措施。

(二)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如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工程经济控制性指标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依据;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

第九条设计单位(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设计;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当按本实施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三)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值。

【免费下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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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

第二条 本实施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

第三条 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

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八条 建设单位(一) 应当贯彻执行实施导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措施。

(二) 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 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如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工程经济控制性指标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依据;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

第九条 设计单位(一)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设计;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当按本实施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设〔2008〕34号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三章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四章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五章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六章门窗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七章屋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八章附则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等),其他工程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皖建管【2001】19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一) 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实施细则》。

(二)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 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第九条设计单位(一)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十条施工单位(一)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时应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及时告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二)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四)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最新版)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设〔2008〕34号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三章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四章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五章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六章门窗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七章屋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八章附则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第四条实施本导则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转载)阅读次数:500ﻫ发布日期:2006—10-10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合质监[2006]03号ﻫﻫ《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ﻫ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

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ﻫ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 ﻫ第四条建设单位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应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作法,并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ﻫ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相关资料,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皖建管【2001】19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一)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实施细则》。

(二)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第九条设计单位(一)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十条施工单位(一)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时应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及时告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二)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

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四)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合肥市住宅工程通病防治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通病防治导则

翡翠公寓1#住宅楼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一、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一)砌体结构顶层砌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7.5,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距不大于500mm的配筋砌体,或在墙体内适当增设构造柱。

(二)门垛或窗间墙小于360mm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

当门窗洞口上至梁底距离小于200mm时,门窗过梁应与结构梁整体浇筑。

(三)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质墙体,未开设洞口处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6m 的构造柱,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四)窗台标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厚度不小于80mm,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Ø8mm,钢筋板带嵌入窗间墙内不小于600mm。

(五)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板网抹灰(网宽度≥300mm、1mm厚、网眼尺寸不大于10mm×10mm)或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宽度≥300mm)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

(六)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砂,严禁使用细砂和混合粉。

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严禁在砌筑现场加水二次拌制。

(七)砌体应灰缝饱满密实、组砌方法正确、接槎规范、拉结筋敷设符合要求(砌体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

(八)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30~80mm的空隙,用细石混凝土加膨胀剂塞实。

上料口、过人洞封堵时,顶端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加膨胀剂填实。

(九)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窑停放期宜为45d(不得小于28d),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禁止直接使用包蛤蟆呢雨水或浇水过量的砌块。

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必须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

顶层填充墙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措施。

(十)填充墙与框架柱交接处,应用20mm×20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取出木条浇水湿润,干燥后再用1:3膨胀水泥砂浆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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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

第二条本实施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

第三条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

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
(一)应当贯彻执行实施导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措施。

(二)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如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工程经济控制性指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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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依据;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

第九条设计单位
(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深入细
致的设计;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当按本实施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三)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值。

桩基及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的检验。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二次装修承载控制值。

第十条施工单位
(一)在图纸会审时应将不符合本实施导则的情况及时告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二)针对工程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提出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必须将本实施导则规定的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

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住宅结构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要求。

(四)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五)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记录、收集和整理质量通病防治的相关资料,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监理部门
(一)应依据本实施导则,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列入《监理实施细则》中。

(二)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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