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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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2016版)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2016版)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为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50号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局令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本公司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人员的健康状况,特制本制度:一、办公场所卫生1、卫生进行划区管理,责任到人;2、搞好办公场所的卫生,陈列医械及文件的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

保持室内整洁、卫生、安静。

室内所有设备摆放整齐;文献、书籍和文具在使用后一律放回原位;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用电脑玩游戏、放音乐;3、门窗、墙壁、桌椅、地面洁净,无尘垢。

照明、取暖或降温设施保持完好,空调过滤网及墙角半月清一次;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4、保持用具以及用品器材的清洁卫生。

二、库房环境卫生1、库区内不得种植易生虫的草木;2、窗前、窗内无污物;3、货物摆放整齐,保持包装箱、盒干净整洁;4、定期检查仓库五防卫生,库房内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坦无缝隙,库内每天一清扫,每周一大扫;5、库房门窗结构紧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火、防鼠、防虫、防潮、避光等设施,以保证其有效可靠;&库内设施设备要定期保养,不得积尘污损。

三、人员的健康管理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经营一次性或无菌产品或植入及阶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2、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勤洗澡、勤理发;3、行政人事部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凡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员工必须依法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的项目内容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

新聘员工先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验收、养护岗位人员还应增加视力程度和辨色障碍等项目的检查;4、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部门认定的法定体检机构(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预控制中心等)进行药械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存档备查;5、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医疗器械的患者,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病患者身体恢复健康后应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2016卫计委最新发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2016卫计委最新发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0-14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文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2016版)2、质量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2016版)2、质量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为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50 号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局令 8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 年第 58 号)的规范性文件,特制订如下规定:一、“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必须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首营品种须审核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出产检验报告书、包装、说明书、样品以及价格批文等。

四、购进首营品种或从首营企业进货时,业务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或首营企业审批表,连同以上所列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部审核。

五、质量管理部对业务部门填报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核合格后,报企业分管质量负责人审批,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商品。

六、质量管理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品种、首营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七、商品质量验收由质量管理机构的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验收。

八、公司质量管理部验收员应依据有关标准及合同对一、二、三类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有翔实记录。

各项检查、验收记录应完整规范,并在验收合格的入库凭证、付款凭证上签章。

九、验收时应在验收养护室进行,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经营品种的质量验证方法,包括无菌、无热源等项目的检查。

十、验收时对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进行逐一检查。

十一、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产品同批号的产品检验报告书。

十二、对验收抽取的整件商品,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十三、保管员应该熟悉医疗器械质量性能及储存条件,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入库凭证入库。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供给需要的前提,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用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标准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视制度的执行,并对证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标准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储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二)质量管理的规定;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十二)卫生和人员安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安康档案等);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最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2016

最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201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相关规定 1、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2、质量管理的规定; 3、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 4、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 5、库房贮存、出入库、运输管理的规定; 6、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 7、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 8、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9、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 10、医疗器械召回规定; 11、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 12、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 13、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4、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 15、购货者资格审核规定; 16、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规定; 17、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二、制度 1、质量管理自查制度; 2、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3、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销售记录制度;三、其他 1、售后服务管理操作规程; 2、部门职能和人员职一、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1、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2、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3、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规范; 4、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5、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6、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7、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8、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9、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10、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11、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12、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1、“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

2、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必须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6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6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2016版)7、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2016版)7、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为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50 号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局令8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 年第 58 号)的规范性文件,搞好医疗器械产品不合格品的管理,防止不合格品入库、销售进入流通渠道,危害患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质量管理部是企业负责对不合格产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做好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

如因主观原因导致不合格医疗器械进入流通渠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处罚。

二、不合格医疗器械是指质量不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二、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1、质量验收人员在验收的过程当中发现的外观质量、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或通过质量复检确认为不合格的;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公报品种、通知禁售的品种,并经公司质量管理部核对确认的;3、在保管养护过程中发现过期、失效、淘汰及其他有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三、不合格的处理1、产品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上报质管理部确认,存放不合格品库,挂红牌标志后上报业务部处理。

2、养护员在商品养护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应填写“不合格商品的登记表”报质量管理部进行确认,同时通知配送中心立即停止出库。

3、在产品养护过程或出库、复核,上级药监部门抽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配送、发运和销售,同时按出库复核记录追回发出的不合格产品。

4、不合格产品应由专人保管建立台帐,按规定进行报废审批和销毁。

5、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并制定预防措施。

6、认真及时地做好不合格产品上报、确认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五年。

四、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报告:1、在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报质量管理部,同时填写有关单据,并及时通知供货方,明确退货或报废销毁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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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的规定1、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规以及有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在《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和范围内从事医疗器械营销活动。

2、企业负责人、医疗器械质量人员应熟悉掌握有关医疗器械的法规和行政规章,并贯彻执行。

3、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水平,并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医疗器械法规培训,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其质量人员应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4、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选择医疗器械的供货商,对供货单位的生产(经营)合法性、资质、诚信、质量历史、质量体系状况等进行分析考察,向供货方索取盖有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同时应对供货方销售员进行合法资格验证、索取法人授权委托书、供货人身份证明、联系地址等,以确保购进的医疗器械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5、采购医疗器械应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购货合同。

6、首营企业应对其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首营医疗器械产品应对其质量性以及合法进行性审核。

7、质量人员负责质量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审核,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质量人员负责起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9、电话要货、口头电传等应形成文字记录,凡涉及合同及有关履行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往来信件、电话记录、传真以及所有业务活动的记录均应归档,保存五年备查。

医疗器械购进管理规定1、购进医疗器械应以”质量第一”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并在经营范围内购进医疗器械.2、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3、签订购进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必须明确以下质量条款:①医疗器械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要求;②产品应附有合格证明;③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有关的规定和运输储存的要求;④购合同或者质量保证协议还应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⑤须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4、购进医疗器械应开具有效票据,做到票,账,物相符,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购货日期,品名,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单位,生产单位,出厂日期(或批号),计量标志,许可证号,产品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有效期限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后两年。

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

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5、如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收货管理规定1、公司应与供货者协商确定购进产品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公司等,确保符合购进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的运输及存贮要求。

2、公司应明确专人负责购进产品的收取工作,并保存相关票据3、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

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

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

4、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5、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

质量验收管理规定1、企业设验收员负责医疗器械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监部门考试合格后上J-JU冈。

2、验收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和内容,具有一定独立工作能力,视力在0.9或0.9 以上,无色盲、色弱疾患。

3、验收应在公司仓库中进行,验收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医疗器械验收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货到后应于2天内验完。

如遇大批到货或发现严重残损,需清点整理,核实数量提出查询的,可延期2天。

质量查询应写明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

4、验收中应按规定开箱检查,发现可疑的批号应全部按批号拆箱检验。

销后退回医疗器械的质量验收要进行逐批验收。

5、验收时,根据送货或配送单,对照实物,按照医疗器械验收单的格式要求逐批进行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注册证号、注册商标、有效期、数量等的核对。

6、拆封验收后的医疗器械必须及时复原,尽量保持原貌,并尽可能先销售,以免引起变。

7、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

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记录和凭证均应由验收员签字盖章。

格事项及处置措施,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详见不合格产品和退、换货产品的管理制度)8、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

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9、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合格品库(区),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验收不合格产品要放入不合格品库(区),验收人员应行使质量否决权予以拒收,并与业务和质量管理部门联系作退厂或报废处理。

10、进货验收以“质量第一”为基础,因验收员工作失误,出现不合格医疗器械入库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供货商资格及产品审核规定1、首次经营企业是指购进医疗器械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

2、首次经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

3、购进医疗器械应以质量为前提,对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供货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

审核由采购人员会同质量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如有必要,应当派员到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审核首营企业,应如实填写《医疗器械首营企业审批表》,按要求索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证明资料。

5、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验证,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标有委托项目和期限的法人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6、购进首营医疗器械应按规定填报《首营医疗器械审批表》,医械质量管理人员对首营品种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并索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和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7、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审核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和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了解医疗器械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等内容。

8、签订首次经营品种合同时,应明确质量条款内容,同时与供货单位签字质量保证协议。

9、购进产品应索取合法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产品出厂检查报告书或合格证,进口医疗器械其产品的包装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10、供货方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红印章的有关质量批件和规定资料。

库房储存、出入库及运输管理规定(一)仓库保管1、医疗器械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在库存医疗器械产品的保管工作中,应按各自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公司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完好,数量准确。

2、医疗器械产品储存保管的职责是:安全储存,降低损耗,科学养护,保证质量,收发迅速,避免事故。

3、保管员凭验收员签章的入库凭证将产品移入相适应的库区。

4、保管员应熟悉医疗器械产品的性能及储存条件,储存保管中应遵守下列要求:①医疗器械产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区中,存放。

仓库内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与医疗器械无关的物品。

②在库医疗器械产品均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区、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区为红色,效期产品区为蓝色。

分区内应摆放有垫板或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

③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医疗器械产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怕压产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④每一库(区)中产品应合理堆垛,与库房地面、内墙、顶、灯、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保留有足够空隙;离地A10CM ,离内墙、顶、灯、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30CM , 不倒置,不混放,以安全、方便、科学、多贮为原则。

⑤保持库房、货架和在库医疗器械产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

⑥建立专职养护组织,在质管部的指导下,负责产品储存中的养护工作,对保管员进行技术指导,养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原则。

非养护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仓库,养护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行为。

⑦企业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及流转情况等,对库存医疗器械产品应进行定期质量检查,一个季度为一个循环周期,并建立检查记录。

效期产品、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并做好库存产品养护检查记录⑧通过定期检查持续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与作业流程,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⑨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近效期为三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⑩在医疗器械产品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并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管部予以处理。

(11)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12)加强温、湿度管理,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

记录应妥善保存,定期分析,掌握变化规律。

(13)能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的防火器材设施,应做到安全、有效,严禁火种入库及在库房内动用明火。

(二)出入库复核管理制度1、出入库复核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医疗器械产品出入库复核时,必须有出入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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