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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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交通局:《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试行以来,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挽回公路损失,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没有不良反映。

结合试行情况,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赔(补)偿收费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尚未涉及的新增高速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暂由收费单位按实际恢复价格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备案。

一年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核定正式标准。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

第三条省辖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构造物、标志牌、绿化带、监控设施、收费设施、通信设施、照明设施、养护施工材料以及高速公路用地等,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非法侵占和破坏。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

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

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

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

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省交通厅:我省干线公路路产占(利)用费和损害赔(补)偿费是公路维护、修复的重要经费来源。

为规范公路路产占(利)用和损害赔(补)偿收费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2006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调整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6〕60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根据试行情况,现将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贵州省公路路产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二)。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实施中应根据实际损害程度赔偿;对收费站设施损害无法修复的,按相应收费标准扣除折旧后赔偿。

对路产损害补偿费数额出现争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认证,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三、其它事宜按《关于发布〈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交公<1993>第04号)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增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113号)规定执行。

四、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占(利)用费和路产损害赔(补)偿费项目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

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

损坏公路路产

损坏公路路产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

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

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

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

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序号赔偿项目计量单位赔偿费标准(元)备注1 2 3 4 5 6 7 8 一、标志牌(一)三角形反光标志牌1.边长130CM(高强级)块块块块2120115015208301015550610330双面标志牌按同种单面标志牌的1.3倍计算.910111213141516171819 202.边长130CM(工程级)3边长110CM(高强级)4.边长110CM(工程级)5.边长90CM(高强级)6.边长90CM(工程级)7.边长70CM(高强级)8.边长70CM(工程级)(二)圆形反光标志牌1.直径120CM(高强级)2.直径120CM(工程级)3.直径100CM(高强级)4.直径100CM(工程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2090114014507909305055202801450790550300级)5.直径80CM(高强级)6.直径80CM(工程级)7.直径60CM(高强级)8.直径60CM(工程级)(三)正(长)方形氢光标志牌1.高强级2.工程级(四)正(长)方形不反光标志牌1.铝板2.铁板米21222324252627 二、标志牌支柱(一)单柱式(二)双柱式(三)单悬臂式1.114MM(4英寸)座组座座43085028103310689095601357028 2.140MM(5英寸)(四)双悬臂式1.165MM(6英寸)2.219MM3.245MM(五)门式(龙门架) 座座座视损坏程度确定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 45三、其它标志(一)钢管反光示警桩1.89MM(3英寸)2.114MM(4英寸)(二)水泥钢筋砼示警桩,标柱(三)公路界桩(四)百米桩(五)里程碑(水泥砼)(六)锥形交通路标1.高75CM(反光套)高50CM(反光套)2.高75CM(不反光)高50CM(不反光)(七)轮廓标1.钢筋砼柱式根根根根根座个个个个根根块3003501201303028014010512085100200558040100102.玻璃钢柱式3.附着式(八)路面标线1.热熔2.冷涂(九)突起路标1.道钉2.瓷标平方米平方米块块464748495051525354 55四、路面、路基(一)水泥混凝土路面(二)沥青路面(三)沙土路面(四)土质路肩或边坡(五)浆砌护坡、锥坡(六)石渣路肩(七)沥青路肩(八)水泥路肩(九)路基(未筑路面时适用(十)顶管穿过公路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22015050408545100150503001、挖掘水泥路面深度超过25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25%计算;挖掘其他路面深度超过20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35%计算。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doc-江西省物价局.doc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doc-江西省物价局.doc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4]年第014号赣财综字[1994]年第010号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江西省交通厅:你厅赣交函财字(1993)30号文已收悉。

根据1993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为确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因特殊需要并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须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费。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公路两旁的厂矿、加油站凡需修建汽车专用进出口路并与国道、省道相搭接,造成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搭接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汽车修理、制造厂家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试车路段试车的,按每车/次10元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有关公路路产赔偿费仍按交通部等《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不适用于本通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规定。

四、本省境内不属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养护管理的县、乡道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制定。

本通知规定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由县以上〈含县〉公路管理部门收取。

并自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过去各地、市所下达的有关路产损失补偿的文件,凡与本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此复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7、搭接费是指建在公路两旁的加油站、厂矿、单位以及带营业性的店铺的进出口路与公路相连接在一起,所造成占用路产及正常维护增加而发生的费用;8、修理、制造厂家需在公路处试车,应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指定试车路段,每辆车每次收公路损坏补偿费10元。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1998年5月12日)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治理乱收费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7]24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现状制定和规范我省公路路产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所称“公路路产”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统称。

二、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1、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又未能修复的;2、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未修复的;3、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缴纳为保证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公路路产补偿费。

4、以上应当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的单位或个人,能够并且已经对其造成的损坏按原技术标准修复的,不再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

三、本《通知》制定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均指单次,发生两次以上的应分别计费。

四、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属预算外资金,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
题的复函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55号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55号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55号2000年7月14日)省交通厅:你厅《关于报请审批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标准的函》(赣交财统字(2000)33号)收悉。

随着近年来新建高速公路的新材料、新技术的配套使用,原下达的路政赔偿项目及标准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维护高速公路路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本着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高速公路路政损坏赔偿收费标准见附表。

上述标准自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执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路政损失补偿,本文中未列项目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赣价费字(1993)071号、赣交财统发(1993)25号、赣财综字(1993)68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高速公路部分新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1.镀锌包头565 元/个2.彩色包头985 元/个3.百米桩(双面) 122 元/块公里桩(双面) 260 元/块4.彩色护栏(含配件) 1200 元/块5.彩色立柱553 元/根6.钢管活动护栏14000 元/组不锈钢移动隔离栅15000 元/组7.刺铁丝网隔离栅80 元/米彩色镀塑焊接网隔离栅205 元/米8.彩色防眩板80 元/片新泽西墙防眩板228 元/米9.反光帽38 元/个10.水泥预制块边沟40×40 188 元/米50×60 200 元/米80×60 240 元/米120×120 330 元/个11.路肩硬化带7 元/米12.路缘栏水带23 元/米13.中央水沟绿化(含花木)沥青桶式130 元/个水泥砼池式285 元/个14.收费亭花坛280 元/个15.收费岗亭总成24000 元/台16.液压传动式档车器25000 元/台17.机械传动式档车器21000 元/台18.档车杆200 元/根19.岗亭护栏6500 元/套20.车道摄像机总成8450 元/套21.岗亭摄像机总成8700 元/套22.车道控制机总成55800 元/套23.票据打印机6750 元/套24.IC卡读写器12150 元/套25.语音报价器及有线对讲分机2450 元/套26.反光标志牌①字膜高强级1650 元/平方米②字膜工程级1400 元/平方米③基础650 元/平方米④下架(Φ180mm×6550mm) 4200 元/套⑤双立柱(Φ159mm×3300mm) 2800 元/套注:路产损坏未列项的,损失赔偿费按照实际造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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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价费字[1994]第014号
赣财综字[1994]第010号
江西省交通厅:
你厅赣文函财字[1993]30号文已收悉。

根据1993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为确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因特殊需要并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须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费。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公路两旁的厂矿、加油站凡需修建汽车专用进出口路并与国道、省道相搭接,造成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搭接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汽车修理、制造厂家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试车路段试车的,按每车/次10元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有关公路路产赔偿费仍按交通部等《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不适用于本通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规定。

四、本省境内不属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养护管理的县、乡道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制定。

本通知规定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由县以上(含县)公路管理部门收取。

并自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过去各地、市所下达的有关路产损失补偿的文件,凡与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此复。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
说明:1、长度少于1米,按1米计算; 2、面积和体积以四舍五入计算;3、拱涵直径1米以下240元,1米以上2米以下500元/米,2米以上1000元/米;4、盖板涵跨径1米以下300元,1米以上2米以下400元/米,2米以上800元/米。

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说明:1、占用时间需超过公路管理部门原批准的时间,必须办理延期占用手续;
2、经批准后,按限期一次性收取占用费,不得先占用后交费;
3、临时占用公路包括:堆放各种建筑材料和其他物品,自搭的各式简易棚屋及违背公路管理条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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