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笔记(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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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个人总结)

侵权责任法(个人总结)

侵权责任法客体: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财产权(*没有债权)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一般侵权责任(承担过错责任):有损害事实;有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与侵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2、特殊侵权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损害事实;有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与侵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必须出现在侵害行为之后,且损害事实具有确定性和可补救性。

Eg.因侵权行为不能参加比赛,侵权者不承担参赛费的赔偿,因为出现侵害行为时参赛费已交,缴费的结果出现在侵害行为之前,不具有可补救性。

二、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一般由受害人举证侵害人有过错;例外:过错推定。

即举证责任倒置:由侵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为有过错(9种)。

2、无过错责任:①绝对无过错责任:不得免责(2种);②相对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或第三人故意时,侵害人免责;重大过失时减轻责任。

3、公平补偿原则:指双方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绝对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12个条文)三、免责事由(此时侵权已经构成)1、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侵权人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侵权人减轻责任。

(*无过错责任中,一般过失不减轻责任)2、受害人故意:侵权人免责(*不适用于绝对无过错责任)3、第三人原因:原则:责任由第三人承担,侵权人免责;例外:侵权人和第三人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3个条文:59.68.83);侵权人不免责(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3个条文:44.85.86-1)。

4、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泥石流、战争、社会骚乱等。

侵权人完全免责。

5、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对行为人本身采取的防伪措施。

必要范围内侵权人免责,超出范围部分承担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紧急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险情人为引起,由引起人承担责任;险情为自然原因,行为人无过错的,原则上必要范围内侵权人免责,超出范围部分承担责任,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版)

侵权责任法(第二版)
05
第二十章违 反安全保障 义务的侵权 责任
06
第二十一章 教育机构的 责任
第二十三章处理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的基本规则
第二十二章产品代 言连带责任及法律
适用规则
第二十四章医疗损 害责任改革与医疗 损害责任一般条款
01
第二十五章 环境污染责 任中的因果 关系推定
02
第二十六章 高度危险责 任限额赔偿 的理解与适 用
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是一般化方法。
由此建立的我国的损害赔偿制度,是以填补损害为基本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个别适用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则, 具有鲜明特色。
目录分析

01
第一章侵权 责任法对国 外立法经验 的成功借鉴
02
第二章大小 搭配的双重 侵权责任一 般条款
03
第三章侵权 责任法保护 民事利益范 围的实务判 断
03
第二十七章 饲养动物损 害责任
04
第二十八章 建筑物等倒 塌损害责任 的法理基础
06
第三十章网 络交易信用 欺诈行为及 侵权责任承 担
05
第二十九章 消费欺诈行 为及侵权责 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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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精彩摘录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讲授
侵权行为
侵权
结构
类型
责任
规则
责任法
责任法
责任 侵权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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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被纳入了《侵权责任编》。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进行汇总和解读。

第一章总则根据《侵权责任编》第一章第一条,侵权责任原则上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包括违反合同出现的侵权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或者利他行为出现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倒推责任原则等。

第二章人身损害责任人身损害责任是指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编》第二章第一条,人身损害责任主要适用于人身安全、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的情况。

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和精神抚慰金等。

第三章财产损害责任财产损害责任是指因财产受到损害所造成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编》第三章第一条,财产损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的毁坏、占有或者侵占等行为。

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包括修复费、损失赔偿、利息和违约金等。

第四章环境损害责任环境损害责任是指因污染破坏环境所造成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编》第四章第一条,环境损害责任主要适用于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

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主要包括修复费、恢复原状费用、减少收益的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

第五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侵权责任编》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义务而引发的侵权行为,应当以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对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损害的,应按照侵权责任进行追究。

结语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通过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所涉及的范围和适用原则。

其中包括人身损害责任、财产损害责任、环境损害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了解和掌握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对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必会考点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必会考点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必会考点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重要考点整理如下: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E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E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E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E.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未成年人侵权中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E 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监监教所使)12.E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他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8*2’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一、侵权法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③故意违背善良风俗(3)方式:①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如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

②不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作为义务而不予履行。

包括: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自业务或者职务上的要求;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第一讲侵权法概论第一节侵权法概述一、侵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名称1•损害赔偿法2.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侵权法(二)概念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侵权责任关系:A主体特定性;B以既有民事权益为前提;C侵害事实为发生原因;D民事责任为内容;E 适用强制性规范(三)性质1.私法;2.强行法;3.保护法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法规一一《侵权责任法》第1条一一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思考: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思考题: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注意:本条的适用须谨慎!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1.宪法2•民法通则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4.司法解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5.民事习惯与法理注意: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陈XX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XX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较:最高法院(1988 )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侵权法笔记

侵权法笔记

侵权法笔记第一章侵权行为法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一、含义侵权行为,指因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二、类型(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特殊性在于其规范对象及规范内容规范对象:一为其监督或使用之人,二为其所管领或生产之物规范内容:调整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等(二)自己责任的侵权行为与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1.自己责任:加害行为人就是承担侵权责任之人;2.替代责任:加害行为人与侵权责任人并非同一人,行为人无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是由其他人来为其行为负责。

(1)用人者责任(《侵权责任法》34、35条)(2)监护人责任(侵32)(3)国家赔偿责任(国赔7、21)3.区分意义:(1)归责原则不同: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多属无过错责任;(2)构成要件不同: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两部分:一为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要件;(三)作为的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1.作为侵权:违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义务而作为,致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2.不作为侵权:违反对他人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作为义务,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该义务从而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1)法定作为义务;(2)约定作为义务;(3)在先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行为的在先行为诱发或开启了某种危险状态,从而使其负有了消除该危险状态或救助因此而受害之人的义务;(4)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义务:在特定情形下,基于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的考量,在一些没有特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也会发生作为义务的要求,如危险之除去在某人支配之范围,惟可期待其一人为之者。

(5)安全保障义务:指特定场所的管理人或特定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保障他人人身、财产的义务。

3.区分意义:(1)认定方法不同:不作为侵权因其行为人无所作为,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负有作为义务;(2)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不同:不作为侵权中,判断因果关系时要考虑的是,如果行为人按照约定的或法定的作为义务时,损害是否仍会发生;如果是,则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一)

侵权责任法(一)

侵权责任法(一)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1。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以侵权责任是否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自己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由加害行为人自己承担的责任形式。

替代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由与加害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承担,或由与致人损害的物件具有管领关系的人承担的责任形式。

2。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以侵权责任是否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顾名思义,是由加害行为人一方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双方责任则是指对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后果,加害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3.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以侵权责任承担者是否为一人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加害行为人为单独一人,由该加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共同责任,是指加害行为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数人,由该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4。

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这是以数个责任主体对被侵权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为标准所做的划分。

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按份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形下,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于此情形,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请求权,只有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有过错的,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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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老师:黄芬导论侵权责任一、概念侵犯权益导致侵权行为一般为违法(违反义务)行为二、特征(一)与民事责任利用损害赔偿进行填补(二)与违约责任违约要求合同且有效;侵权不要求合同,要求过错 e.g.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既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过错不是其构成要件(一)如何来分辨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由法律规定: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易燃易爆、民用核设施)、环境侵权、动物(家养的,排除动物园)、用人单位对其劳动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损害、建筑物的倒塌、在公共道路上倾倒、堆放物品,除此之外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过错才能归责(二)为什么有两个并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自有资本主义初期,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三大基本原则:所有权神圣、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过错责任。

哲学上的基础自由意志论:道德上具有可责难性。

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伤害事件增多,为了更好的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协调(既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要保护相对人的行为自由),否则会损害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过错不在强调主观心理状态的非难,而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只有违反了注意义务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注意义务具有很强的弹性,注意义务的设定很多情况下由法官自由裁量,以达到二者的平衡不能一味注重权益保护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20世纪5、60年代以后兴起,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产品缺陷造成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诉讼比较多,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成为一种潮流。

责任保险是其背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过错责任原则中,归责事由是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归责事由是:1、高度危险;2、特殊的控制力,主要用以解释雇主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雇主单位要对其工作人员在选任和监督上有一定的控制力(监督、控制关系),所以要对其雇员的行为负责。

无过错规则的最根本的归责事由是危险。

并不要求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如民用核设施,更强调对损害是救济和承担。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违法和行为人的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本身的严苛性导致救济的范围必须得到严格限制——“法规范目的说”。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请求权基础(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Art.6 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1.过错(1)过错能力过错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过错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判断和识别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如果不具备过错能力,而去要求其承担责任,有违正义的原则 e.g. 3岁儿童抓伤别人,不能用过错去评价过错能力的判断标准:年龄标准+精神、智力标准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用民事行为能力来取代过错能力(《侵权责任法》Art.36 如果不具备行为能力,由监护人来承担责任)*是否能够替代?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用来判断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过错能力侧重于判断自己行为是否违法的能力,二者严格区分行为能力的标准一般要高于过错能力(如13岁的孩子签订手机买卖合同/打伤同学)德国法上7周岁是过错能力的标准(2)过错的判断标准早期的侵权责任的过错是主观的概念,同于刑法(主观过错):行为人在道德上的可非难性;过错在判断的时候一定会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智力、情绪、教育、年龄),在个案中具体判断是否有可非难性,e.g. 某甲刚刚拿到驾照,驾驶非常谨慎,但是由于欠缺经验,还是撞到了人,按照主观过错是没有过错的。

现代社会,刑法中任然是主观过错,而在侵权责任法中是客观化的过错:不再强调主观心理状态的非难,而是强调行为的本身,行为义务/注意义务的违反,社会中大部分一般人所能遵守的行为规则(补);不再考量主体的特殊特质,e.g.如果不具备能力就不应该开车,相对抽象的标准——理性人/合理人标准,法律抽象出来的义务,应该是在一个特定的个案之中,把行为人按照所属的职业类型或社会交往的圈子中的一般人(中等的、具有平均能力的)抽象出来的人来判断。

(3)注意义务(过错等于注意义务)英美法上要求行为人在参加社会交往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他人造成损害a.预见义务 e.g. 合理人/理性人要考虑到高楼窗台放置绿植会给路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b.回避义务 e.g. 加固花瓶或不再放置,如果不这样做则要承担责任,如果做了仍然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了损害,则不需要承担义务* 在个案中如何设立注意义务?e.g. 五月花酒店案:李某和妻子在包房的外面就餐,包房爆炸墙体坍塌,造成妻子死亡、儿子死亡,经调查爆炸原因,客人带着的酒是伪装的爆炸物,但犯罪行为人没有清偿行为能力,李某只有起诉五月花酒店,没有起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判断适用哪个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再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具体要素:1、损害的可预见性(理性人/合理人标准);2、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e.g.法律对医生诊疗行为的具体规则;道路交通法中为驾驶人员设定的规则;3、行业惯例、行业习惯;4、行为的危险性;5、作为被告行为人通过危险行为所获取的利益 e.g.如果通过行为能获取高额的利润,法官会倾向于违反注意义务;6、作为一般人对被告采取风险、损害的回避措施有期待可能性 e.g.一般酒店的级别越高,顾客对其采取的安全措施的期望就越高;7、控制风险的成本 e.g. 美国汉德公式:损害发生可能性+损害+回避成本 B<P*L,不采取措施,反之则不然(不太合理)总之,不是有损害就有赔偿e.g. 被告大客车预热半小时后,车开动后碾压到了在车底花坛边的睡觉的被害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分析: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过失,被告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启动时必须检查,由于停车时已经确认过停车五障碍物,并且即使在车旁四周观察,一般人也无法预见到。

但是由于被告驾驶的是中型的旅游客车,虽然平视看不到,但是远视还是可以发现车底的被害人,温某作为专业的驾驶人员,他的注意义务要高于一般的小型客车的司机,拔高了他的注意义务客观化的过失,在个案的特殊情况下,法官在过失的判断中,可能会被调整,主要根据一些特殊情况(身份、驾驶车辆的特殊性)为什么过错责任能起到保护?注意义务是一个弹性的概念,可以成为一种调整工具,如果法官把注意义务调到特别高,实际上在这个个案中,就接近了无过错责任,通过注意行为的工具,可以调节自由和权益保护的关系。

(4)过错推定原则:不是一个独立的规则原则,为什么?依然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Art.85:“建筑物、构筑物等脱落发生损害”需要过错要件,有过错即有责任;和第六条相比,一般过错责任,举证责任赋予被害人,而这里被告需要反证自己没有过错,也就是说不是由被害人举证,而是由法律的推定;对受害人有利,往往发生在非常专业的领域。

如何判定一个侵害行为是否适用过错推定?法律规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e.g. 侵权法Art. 882、损害不是所有侵权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主要是针对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不是唯一的责任形式,一共有八中: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消除危险、(1)损害和对权益的侵害不是同一个概念(2)损害的含义:对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所发生的不利益(王泽鉴)甲把乙打伤,乙为此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财产的减少损失;精神损害;身体权的侵害德国民法典:“差额说”(假设差额说)把两种状态进行对比,侵害行为之后和假设如果侵害行为没有发生而应该有的财产状况进行对比,如果有差额,则没有损害缺点:精神损害无法涵盖,所谓的差额是把整体的财产状况进行对比,如果由于某种特别原因,财产整体没有减少,就有违公平正义的原则“规范损害说”:法律政策性,价值判断的结果 e.g.家庭主妇没有收入,因为损害也没有雇人劳动产生支出,但是同样应该得到补偿(3)客观上的损害和法律上的损害在侵权责任法上,并不是所有客观上财产的损失,都能得到救济。

有一定的标准和准则。

E.g. 有一艘船发生了漏油,整个海域都污染了,环境损害,渔民正常捕鱼停止,对渔民是损害;海域内的旅游业受损,酒店、服务行业收入减少也是损害如果去法院起诉,是否会判决赔偿?对于第一个,渔民的捕捞权、渔业权,是一种准用益物权(准物权),应该得到保护对于第二个,在侵权责任法上称为纯粹经济损失,没有直接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失。

英美法、德国法都限制纯经济损失就侵权获得赔偿,因为会增加法院的诉累。

并不是所有损害都能获得救济。

E.g. 客观上的精神损害不等于法律上的损害,侵权责任法上,只有当人身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时才能主张精神损害(4)侵害的一定是侵害民事权益(权利和合法的利益)而产生的不利益首先,民事权益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侵害后者能否主张侵权责任?E.g. 齐玉苓案主张被告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分析:宪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而国家有履行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义务。

受教育权不是民事权益,而是宪法权利。

德国法上有第三人“间接效力”说?中院认为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是一个民事权益,一般人格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泛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受到尊重、人格自由、人格充分发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所以,不直接保护宪法上的权利其次,是不是平等同等保护所有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利是一种区分保护,首先保护绝对权(对世权)为什么?1、一般绝对权本身具有公示的方法,所以第三人可以知道权利的存在,法律对其保护,不会对第三人的自由过分地限制E.g. 甲乙车……2、绝对权的权利内容比较确定,权利的边界很清晰3、绝对权的本身价值也有一定的位阶,最高的是人身权再次,债权是否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得到保护?如果保护债权,会限制到竞争的自由可以保护的情况:必须故意并且侵害手段背离善良风俗损害的分类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泛指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和评价的损害非财产损害不等于法律规定上的精神损害(受害人主观感受上所受的痛苦),外延上大于后者,也强调客观的外在的对生活处境的损害。

•非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受害人变成植物人,感受不到痛苦非财产损害除了精神损害,通过侵害行为所造成外在的生活处境所遭受的损害英美法上,社会生活的丧失 e.g. 毁容后结婚的欲望降低非财产损害法律救济障碍非常多,救济机会和可能性小精神损害赔偿1、侵权责任法上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人身权益遭到严重侵害(沮丧、失望等不能得到赔偿)物遭受的损害能否主张?不能,但是司法解释中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的纪念物品遭到损害或者毁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有学者主张把该情形归纳入人身权益中。

2、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慰抚、补偿:能获得的赔偿财产损害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但是有很多损害没有办法来证明;精神损害的赔偿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3、数额确定:个案中具体裁量,考虑的具体因素: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情节、受害人损害的具体程度等;司法实践中整体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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